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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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海环会秘书处,也向MEPC第53次会议提交了题为“促进MARPOL 73/78公约与相关文件的实施与执行一一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提案,提请考虑今后制定附则IV检验导则时,适当考虑MSC第648号通函(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相关内容。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结合MARPOL公约浅议防治船舶垃圾污染

结合MARPOL公约浅议防治船舶垃圾污染

第11卷第12期中国水运V ol.12N o.112011年1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D ecem ber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兆俊(66)男,中海油服船舶塘沽作业公司培训部船长。

结合MARPOL 公约浅议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杨兆俊(中海油服船舶塘沽作业公司培训部,天津300400)摘要:船舶垃圾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文中阐述了船舶垃圾的定义及来源,船舶垃圾污染的危害;结合MARPOL 公约分析了我国在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海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防治船舶垃圾污染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船舶垃圾;污染成因;对策中图分类号:U 69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2-0047-02随着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污染也越来越引起人类的关注。

船舶污染无疑是重要污染源之一。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船舶事故造成的污染;船舶海上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

其中,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是构成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美国科学院于1997年开展的一项科学研究的报告,每年由船舶排放入海的垃圾多达560万t ,每平方海里海水中有多达4.6万片的塑料垃圾。

船舶垃圾污染对海洋环境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的破坏,违反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有义务维护海洋环境,因此防治船舶垃圾造成海洋污染是我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船舶垃圾的定义根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 公约)附则V ,“垃圾”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废弃物”是指被抛弃的、无用的、不需要的或多余的物质,包括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货物装卸废弃物、维修废弃物、油抹布、污染抹布、营运废弃物、货物残余物等。

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1)

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1)
新旧版附则Ⅴ对比
序号
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
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垃圾记录簿
格式有所调整;
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垃圾种类1)
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固定或浮动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蓁 孵Q 公约附则 坤 新 版垃圾
袁 露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 20131 ̄)
摘 : 根 据 在 IMO 海 环 会 第 7(1次 会 议 上 . 决 议 MARPOL公约附则 V (危害海洋环境物 质和垃圾 记录簿 )做
MEPC.227(70)对 MARPOL公约附 则 V (危 害海洋 环境物 质 出了修改。此次修改 中将垃圾 记录簿分成了 PAR T I和 PART
行垃城 分类干¨排放管理 对 于分 成IJ_盯册 的劣势也括 : (I)
造 成船 舶 史书管 的濉乩 ; (2)增 J JIl j l州体敞货雌 } 的 艾
的 劣势包 :(1)对 ,:除 体 散货 ,IllLn ̄fu其 他『=l{}舶 ,PAR r 11
不适 ,造 成 龄; (2)不能对 圾 分类卡¨排放进行 仃效 管 理 、如 将 新版 垃 圾 f已录 簿 的 PART 1干u PART 11部 分 分
成两册 , 在的优势包括 : (1)对 】 除 休 散货船 的It.-他 船 舶 ,可 携带 PART 1部分 ,减 少浪 ; (2)有 效地进
涉 及照 明设 备,检 查是否配 备充足照 明 (尤其在夜 间 ),灯 经生效 U1.航海 ,2()13年 第 ln。,。gy
其他 (占被 州 在人 数 的 :{%). 对 J:垃 圾 f 录 簿 分成 PAR F I_乖l1
PART II两 部 分整 体来 说 受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叮 对于新版垃圾 f己录 簿的构成 .将 PART I手¨PART II翻5
未来港 口国监 督检 查垃圾 记录簿检查部分的协调统一进行 了 草的 《MARPOL公约附 则 lV和附则 v的港 口国监督导则 》
研究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公约附则一中的排放标准主要针对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空气污染物的处理与排放。

具体标准如下:
1. 含油污水的排放:船舶在特殊区域外,需满足以下条件: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需要满足:污水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

2. 生活污水的排放:在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时,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处理。

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附则4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MARPOL公约》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2021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第76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了MEPC.328(76)决议,也就是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 公约》附则VI,该修正案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公约对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变化颇多,新的文本中《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替换了《船舶能耗规则》,下面由威海海事局危防技术工作组成员带你了解下一步船舶碳排放的要求。

一、《MARPOL公约》附则VI修订背景根据IMO预估,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由2012年的9.62亿吨增至2018年的10.56亿吨,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来自海上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将比2012年的水平增长250%。

二、减排目标为此,IMO制定了在2030年之前将航运碳排放强度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到2050年至少比2008年减少50%的明确目标。

2018年,IMO批准了温室气体战略,以2008年为基准线进行折减率计算,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三、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1、EEDIEEDI全称是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中文译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是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g CO2/t·nm)。

EEDI是针对新造船技术设计设置的一个指数,该指数目前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折减系数,各类船舶的Required EEDI因此也不同。

一般而言,越新的船舶,Required EEDI 越小,也就是越严格。

EEDI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来为船舶建立一个最低能源效率的标准。

EEDI指数越高,说明船舶能耗越高,能源效率越低。

总体来说,EEDI 是从建造生产环节的源头开始控制CO2的排放量。

2013年是EEDI的实施年,2015年开始新造船舶需要最少减排10%。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更改部分--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一、主要修订1.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2.现有的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根据垃圾的种类、航行区域及距离海岸的距离来决定垃圾能否排放,而新修订的MARPOL附则V将会规定除了有明文规定(食物垃圾,货物垃圾及甲板冲洗水)以外的所有垃圾将不能排放入海,但可以排放到港口接收设备中去。

.1 食物垃圾,货物残渣和甲板冲洗水允许排放到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

.2 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种类的垃圾(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浮垫,绳索,包装材料,食用油,焚烧炉灰)将禁止排放入海。

3.固定和浮动式平台应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和垃圾处理公告。

4.需持有垃圾管理计划书的船舶吨位由400GT改为100GT。

5.船舶需要在‘航行途中’排放垃圾。

* 航行途中是指船舶在一个或多个航线上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直达航线的航线,由于航行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合情合理的排放。

二、垃圾排放的要求.1 现有公约对垃圾排放的要求.1 海上钻井平台及相关船舶包括所有用来勘探或开采海床矿产资源的移动或固定式海上平台,还包括停靠或者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船舶。

.2 塑料垃圾和焚烧炉灰是否能够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

.3 粉碎和未经粉碎的垃圾必需能够通过网眼为15mm的滤网。

.4 对于掺杂有不同排放要求的有害物质的垃圾,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新修订的垃圾排放的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1 垃圾中掺杂或含有禁止排放入海的有害物质时,或者与掺杂物有不同的排放要求时,排放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粉碎或未经粉碎的食物垃圾要求能通过网孔为25mm的滤网。

.3 极地的禽类及其制品不允许排放入海,除非经焚烧、高压灭菌或其它方式处理后。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设立的国际公约,旨在预防和控制由船舶和港口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的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 Annex V)是针对油污污染的控制标准,主要包含了禁止船上排放废油、废水等有害物质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V要求所有船舶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排放油污,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具体来讲,船舶不得排放废油、废水中含有的油污、油性液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此外,船舶也不得排放任何生物质或物质,只有经过海洋污染局授权,并遵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物的限制要求,才可以排放任何物质。

除了禁止排放油污,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只都必须携带一些安全设施,以便在发生油污污染事件时作出响应。

这些安全设施包括排放柔性管道,用来把油污从船舶中抽取出来,以及污染紧急处理设备(PEP),用来处理可能的紧急情况。

另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规定,船舶必须具备一些安全措施,以确保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指定的平均水平。

这些安全措施包括:更换和维护油水分离器(去除污染物);使用洗油设备来洗涤废油;定期更换船舶的运输系统中的油和润滑油;定期检查船舶的排水系统;及时处理排放污染物的任何泄漏等。

此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舶驾驶员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以便准确地了解油污污染的控制要求,并能够熟练地操作控制设备。

当前,MARPOL公约附则V已经得到全球范围内船舶行业的广泛认可,很多国家也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遵守MARPOL 公约V附则的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旨在根治油污污染,使海洋环境得以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MARPOL公约附则V旨在为人类和大自然建立一种良性的共存关系,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船舶安全性和有效率,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福祉。

MARPOL附则V最新修正案解读

MARPOL附则V最新修正案解读
(E—waste) 的 操 作 。 PART II记 录 包 括 J.对 海 洋 环 境 无 危 害 的 货 物 残 余
(Cargo residues NON—HM E) 、K.对 海 洋 环 境 有 危 害 的 货 物 残 余 (Cargo residues HME) 的操 作 。
MARPOI胤f则 V修 订背 景
1.认识到货物残余物是船舶产生 的 主要 垃 圾
在 实 施 防 l 船 舶 垃 圾 污 染控 制 的 过 程 c1,,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环 境 委 员 会 逐 步 认 识到 货物 残 余 物 是 船 舶 产 生 的 丰 要 垃 圾 ,其 无 序 排 放 会 给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很 人危 害 。 因 此 , 在 MARPO[ 附 则 v 201 1年 修 正 案 中将 货物 残 余 物 单 独 列 为垃 圾 分 类 中的G项 ,在 2016年 修 正 案 q1更 是 对 货物 残 余 物 的排 放 提 出 了 新 的 要求 。 20l6年 1月 1目后 所 有对 环 境 仃 害 的 货 物 残 余 (包括 洗 舱 水 ) 己 不 允 许 往 海 上 排 放 (包 括 特 殊 区域 内 和 特 殊 域 外 ) , 只 能 通 过 岸 上 接 收 设 施 接 收 。 船 东 、 管 理 公 司 和 船 员 应 按 岸 上 接 收 设 施 的 实 际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垃 圾 送 岸接 收 。
1.修 改 了垃 圾 种 类 新 增 了E.waste (电 r垃 圾 , 指 船 舶 正常操 作 和 生活 区域 的 电气 和 电子 设 备 ,包括 所 有 零配 件 、半成 品和耗 材 , 丢弃 时属 于 设 备的 一部 分 ,但 却存 在 可 能 对 人 体健 康 和/或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物 质 ) ;把 原 货物 残余 物 分 为Non.HME (对海 洋 环 境 无 危 害 ) 和HME (对海 洋 环 境 有危 害 )两 类 ;除 谷物 以外 ,固 体 散 装 货 物 应 按 照MEPC.277 (70)的 附录 I进 行 分类 ,并 由托运 人 声 明是 否 对 海 洋环 境 有害 。

从MARPOL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谈船舶垃圾污染问题

从MARPOL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谈船舶垃圾污染问题
位 和海事 部 门在船 舶垃圾 回收 、处理 和监管 中存在 的
3 . 对公告牌 、 《 垃圾管理计划 》和 《 垃圾记 录
簿 》的适 用 范围进 行 了修订
公告牌和 《 垃圾记录簿》的适用范围从修改前的
船舶扩 展 为船舶 和 固定 或浮 动平 台 。 《 垃 圾 管理计 划 》适 用 范 围从原 有 的4 0 0 总吨 及 以上 船舶 和载运 1 5名 或 以上人员 的船 舶 ,扩展 为 1 0 0
2 0 1 3 年 总第2 2 l 期
垃圾排 放 的基 本原则 由原来 的 “ 原 则性许 可 ”改
1 6
三 、船舶垃 圾防治管理 中存在的 问题
1 . 法律 法规 不够 严格及 操作 不方便
垃圾 ,一般是 给船 方开 张收据 ,拿着 钱就 下船 ,偶尔 只是 象 征 性 地 拎几 袋 垃圾 下 船 ,而 船 方 一般 忍 气 吞 声 ,不想 把事 闹大 ,只好 等开船 后再 处理 垃圾 。还有
脂 ,但不 包括 用这 些油 烹制 的食物 。
则 》修正案 ( 以下简称 “ 1 l 修正案” ),2 0 1 3 年1 月1
日起对 国际航 行船 舶生效 ,2 0 1 3 年4 月1 日起对 国 内航 行船舶 生效 。 船舶 垃圾也是 我 国海 事部 门对船舶 监督管 理 的重 要项 目之一 ,但 由于各种 原 因 ,船舶垃圾 排放 人海一 直难 以根治 。为 了更好地 理解 1 1 修 正案 以及 帮助海 事 部 门 、船公 司 、船 员和港 口部 门做好履 约工作 和垃 圾 管理 、回收和处理 工作 ,本文 首先分 析 1 1 修 正案 的修 正 内容 ,然后 总结 船公 司 、船 员 、码 头 、垃 圾 回收单

培训——新版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

培训——新版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

新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材料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1 年7 月15 日以MEPC.201(62)决议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 附则V),该修正案将于2013 年1月1 日正式生效,全文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 附则V 内容。

与旧的公约内容相比,修正案主要在以下方面有重大变化:1.修正案重新定义了垃圾的概念,并将垃圾从原来的6类分成了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9类。

船舶垃圾扩大至货物残留物、烹饪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

这些新增的垃圾定义原来只包含在附则V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垃圾收集、分类和储存时建议将垃圾分类为:●non-recyclable plastics and plastics mixed with non-plastic garbage;不可循环利用的塑料和混有塑料的垃圾●rags; 碎布●recyclable material:可循环利用的材料:□cooking oil食用油;□glass玻璃;□aluminium cans;铝质罐头□paper, cardboard, corrugated board纸制品、纸板箱、瓦楞纸板;□wood木头;□metal金属;□plastics; (including styrofoam or other similar plastic material);and塑料;(包括泡沫塑料或其他类似塑料材料);和●garbage that might present a hazard to the ship or crew (e.g. oilyrags, light bulbs, acids, chemical, batteries, etc.).可能对船舶或船员产生危害的垃圾(如:油类抹布、灯泡、酸性物质、化学品、电池等)。

Marpol公约附则

Marpol公约附则

2 航行途中的例外:
.1 如将食品废弃物留置在船上很明显会对船上人员产生即 刻紧迫的健康风险,则第4、6条对航行途中的要求不应适 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第八条 接收设施
1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保证在港口/装卸站提供足够的垃圾接收 设施,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2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照本附则第3.1条的规定所采取的
食用油---系指旨在用于食物的准备或烹饪的任何类型的食 用油或动物脂肪,但不包括用这类油调制的食物。
生活废弃物---系指在船上居住处所所产生的、不受其他附 则管辖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航行途中---系指涉及船舶在海上一个或多个航次的航行中 ,包括偏离最短的直航线路,只要航行目的上可行,旨在 合理可行地使任何排放物扩散到更广泛的区域。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
第一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航行操作中产生的需要
连续或定期排放的所有食物垃圾,内部垃圾,操作 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渣,食用油,渔网 ,动物尸体等,不包括现有规范附则中所定义或列 举之物。还不包括在航行途中捕获的鲜鱼及其它水 产品,也不包括养殖的水产品。 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 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 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4. 航行持续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船舶,免除《垃圾记录 簿》的要求。
5. 缔约国主管机关可以检查《垃圾记录簿》,并可将该记 录簿中任何记录制成副本,并可以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 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 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机关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以 及获取经确认的副本应尽速进行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 误。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XXXX0101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XXXX0101生效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 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或部件组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 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全文 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附则V内容。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定义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 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Cargo residues means the remnants of any cargo which are not covered by other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which remain on the deck or in holds follow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including loading and unloading excess or spillage, whether in wet or dry condition or entrained in wash water but does not include cargo dust remaining on the deck after sweeping or dust on the external surfaces of the ship.
Animal carcasses means the bodies of any animals that are carried on board as cargo and that die or are euthanized during the voyage.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 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 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 (()(") *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 小于 *00 总吨且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 ($) 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准载运 ’0 人以上的新船;和 ())(")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 ’0 年以后,*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 在 *00* 年综合文本出版时,附则 %& 尚未符合生效条件。本附则已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经修订的 文本和 45678 $($ --)决议收入本出版物末尾的补充资料。
(’) 尚未根据本条(&)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证书所载期满之日起至多 " 个月时间的宽限。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则该证 书即告失效,但对此类设备或附件进行直接替换者不受此限。
(() 除本条($)规定者外,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原发给该船的证书即告失效。 ($)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后,证书仍可保持有效但不得超过 ! 个月的期限(如果在这 一期限内未期满),或者直到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该船原来悬挂其国 旗的缔约国政府在该船改换国旗后,应尽快将该船改换国旗前所持证书的副本 " 份转交主管 机关,如可行,也将相关检验报告副本一并转交。
(%) 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 按照本附则第 !! 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定期检验,其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 ( 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
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但是,如果《国际防止生活 污水污染证书(!)*$)》按本附则第 *(#)或(&)条的规定得到展期,则这种定期 检验的间隔时间也可相应予以延长。 (#) 主管机关对于不受本条(!)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符合本附则 的规定。 ($) 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 委托给专门指定的验船师或其认可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 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按本条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经过检验的设备、 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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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
垃圾分类
将船舶垃圾从6类扩大到9类: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
6类:①塑料;②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③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④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⑤食品废弃物;⑥焚烧炉灰渣。其它种类为油类、有毒液体、生活污水。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垃圾记录簿
格式有所调整;
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垃圾种类1)
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固定或浮动
平台
特殊海域外(距海岸的最近距离)
3)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及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除非经焚烧、高压或其它方式无菌处理后。
4)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包括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及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它船舶。
5)货物残留物指无法用常规卸载方法回收的物质。
6)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
特殊海域(距海岸或冰陆架的最近距离)
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2)
3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3)
允许排放
未经粉碎或研磨后的
食品废弃物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不含货物残留物5),6)
的洗舱水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含货物残留物5).6)的洗舱水
新旧版附则Ⅴ对比
序号
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
垃圾排放原则
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
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
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非故意丢失合成网具扩展为所有渔具。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扩大范围至“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
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移动平台,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划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
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
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货物残留物及状况的要求;
例外条款
新增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6)的洗舱水
允许排放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禁止排放
含有清洗剂或添加剂6)的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
允许排放
动物尸体(要进行分解或其它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够立即沉入海底)
必须在航状态并且尽量远离海岸,要求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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