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管理制度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信用证管理规范
*****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信用证是一项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买方银行,在卖方银行的指示下对卖方开出的付款承诺书。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银行在信用证的框架下提供了中介服务,它们负责标准化、监督和处理信用证相关文件的审核和处理。
在这个文本中,将会阐述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规定的要点和相关问题。
首先,信用证的附属单据指买卖双方需要提供的文件,以证明有关商品交易所必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单据可能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商业发票和其他证书等。
对于销售商来说,附属单据是得到付款的关键。
因此,银行需要仔细检查所有的附属单据以确保它们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附属单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信用证的付款过程至关重要。
其次,银行对于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的真实性验证:银行需要验证每份文件是否真实。
这意味着银行可能通过比对文件和电子化记录的差异,或要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2.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银行需要确认信用证规定的所有附属单据是否齐全。
如果所有的附属单据没有提交或存在重大缺失,银行可能无法批准或发放付款。
3.文件的法律性质检查:银行需要检查附属单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如果有未履行的法规或不符合标准的文件,银行将无法处理付款。
4.文件的交单证明:在收到附属单据之后,银行需要向卖方提供相应的确认证明。
这证明卖方已按照信用证规定交付文件。
这个证明通常是将卖方的交单证明和买方的回单证明联系起来。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附属单据无法通过审核,则买方银行将无法对卖方付款。
因此,对于信用证和附属单据的审核是银行审核的重点。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国际法律体系和文件:了解国际贸易实践所需要的文件名和规范、并熟悉最常用的国际法律体系,如ICC UCP、ISP98/ ICC之下的贸易净分等规范。
2.及时审核附属单据:银行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附属单据并告知对方,对方需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反馈。
信用证中的单据及单据审核
一般都是提单的抬头人一栏内列明,所以收货 人又称为抬头人。
注意 ✓ 海运提单的转让性取决于抬头人的写法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
│种
类│写
法 │转让性│
├──────────┼───────────┼─────┤
6.发票的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 用证中对份数没有规定,至少需提交两份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指港(装运港)至港(卸货港)装运提单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规定提 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 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黄曲霉素检验证
数量检验证
尺码单
兽医检验证
检验证书
植物检疫检验证
三、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
(一)关于指示、行为单据化的原则
UCP600第五条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 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案例分析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 1.货物必须采用十五年船龄船只装船; 2.未规定需提交船龄证明书。
│
│
│
│2.To the order of A.B.│背书转让 │
├────┴──
│
│
│
│抬
头
│
│交付转让 │
└──────────┴───────────┴─────┘
三、海运提单的当事人
4.受让人 (Transferee)
在提单的背书转让过程中,接受被转让 提单的人。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证结算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业务、进口业务、融资业务等。
三、信用证结算流程1. 信用证申请(1)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
2. 信用证审核与开立(1)银行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2)审核通过后,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送至业务部门。
3. 信用证通知(1)业务部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出口或进口部门。
(2)出口或进口部门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货物或办理进口手续。
4. 信用证议付(1)货物装船或进口手续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按照信用证条款,向银行提交议付申请。
(2)银行审核议付申请,确认无误后,进行议付。
5. 信用证索汇(1)银行在议付后,向开证行索汇。
(2)开证行收到索汇请求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支付。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1. 信用证审核(1)财务部门对信用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利益。
(2)审核内容包括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信誉、受益人信息等。
2. 信用证跟踪(1)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跟踪,确保信用证执行顺利。
(2)跟踪内容包括货物装船、议付、索汇等环节。
3. 信用证争议处理(1)如发生信用证争议,业务部门应立即与银行、开证行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六条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的交单。
信用证和单据审核指南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
《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
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
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
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
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
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国际结算之信用证和单据审核
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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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 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UCP600第14条f款 提出所提交单据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就可以接受: 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2、提交的单据在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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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 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 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 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 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 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 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 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 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 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6
4、单据审核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
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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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面相符
1、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
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 相符交单。
2、相符交单
(1)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 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2)UCP600第14条d款进一步规定了审单标准:单据中的数据, 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take place)”, 2、条件(conditions) :“未来的不确定事件(future and uncertain events)”。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市场环境和贸易政策的不断变化,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也在不断调整。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1年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变化,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应对新规则的建议。
一、国内信用证概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开立的、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结算货款的一种支付保证工具。
它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发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信用证审单是信用证业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
二、2021年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变化1.强化了对单据真实性的审查:2021年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要求,银行在审单时应着重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一致性。
这意味着企业需在提交单据时,务必保证各项内容真实可靠,避免虚假单据影响审单进度。
2.明确了审单时限:新规则规定,银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
这有助于提高审单效率,确保买卖双方权益。
3.增加了审单透明度:2021年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要求,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应将审单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受益人。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审单进度,提高业务操作的便捷性。
4.强化了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新规则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银行在收到不符点单据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受益人,并明确告知不符点的内容。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掌握不符点处理流程,减少贸易争议。
三、详细解析2021年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1.单据真实性审查:银行在审单时,要重点关注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发票金额、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确保与实际业务相符。
2.审单时限:银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并通知申请人及受益人审单结果。
3.审单透明度:银行应将审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通知申请人及受益人,包括审单进度、不符点内容等。
4.不符点处理:银行在收到不符点单据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受益人,并明确告知不符点内容。
公司贸易信用证审核流程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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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第二条定义(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交单人: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或银行。
(五)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六)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七)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指定银行。
(八)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九)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地点通常营业的一天。
(十)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与本规则、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的交单。
(十一)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单据的行为,或指按照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十二)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包括我行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但已被开证行有效承兑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信用证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一)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信用证明确提及基础交易合同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以及履约行为。
(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四条开证行责任(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履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
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某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第二条定义(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交单人: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或银行。
(五)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六)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七)议付行:是指接受受益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指定银行。
(八)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2-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九)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地点通常营业的一天。
(十)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且与本规则、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的交单。
(十一)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单据的行为,或指按照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十二)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包括我行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但已被开证行有效承兑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信用证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一)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信用证明确提及基础交易合同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以及履约行为。
(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四条开证行责任(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3-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履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责任。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为了爱护公司利润,保证出品物资安全及时收汇,保证进口物资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与管辖机构第二条:总公司业务治理部负责对总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的进出口申请开具信用证、审枋单据和付款,并负责对出口来证的审核、制单、结汇等工作(公司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出口第三条:公司业务治理部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对比合同加以审核。
审核无语后,开出一式三份的审证记录单,两份留底,一份交业务部门,在出货前,由业务治理部驿原信用证项下已收客户单据情形,加签“同意出货”意见后。
由业务经办人员交财务部门。
审核信用证工作一样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业务治理部门应对拟出货的信用证经常查阅。
对已过装期、效期的信用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要求客户延期。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撤证的,业务部门应向业务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的额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
第七条:单证审核相符的,在出货时,由财务部门依照业务治理部门在出口物资关审批单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开具内部物资调拨单,凭此出口报关。
第八条:出货后当天,业务部门应将出货装箱等详细资料提交给业务治理部门,以便及时制单。
业务治理部门应依照信用证的时刻要求,及时审核,制作好结汇单据,并将一份商业发票交给财务部备案。
一、进口第九条:业务部门须开出进口信用证的,须凭经审批后的进口合同向业务治理部申请。
经业务治理部和业务部门共同拟定开证条款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然后由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申办信用证开具保证金手续,信用证开出后,业务部门应将信用证副本送财务部、业务治理部各一份存档。
第十条:业务部门在收到结汇通知后,应协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对全套单证进行认确实审核。
第十一条:单据复核相符后,由业务部经办人员给资金部办理付款领用转帐支票手续,然后由业务治理部将支票送开证行对外付款,并领回全套正本单据。
如单证不符,则由业务治理部指导业务部门有关人员与客户及银行接洽,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赋单付款。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为维护公司利润,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收货,保证进口货物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和管辖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所有以信用证结算的货物交易。
第二条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总行各业务部门所属企业的信用证开立、票据审核、进出口付款申请,并负责审核,出口信用证制单结汇(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口第三条公司经营管理部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
之后审核无语,出具《证书验证记录表》一式三份,保留两份,一份交营业部。
发货前,业务管理部应将收到的客户单据在原信用证下过账,并签署“同意装船”意见,由业务部移交财务部接线员信用证的审核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各部门要落实经营管理层的审计意见部门。
如果如需修改,业务部应要求客户在发货日前3天通过开证行完成修改,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办人承担。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经常查阅信用证已发货。
用于超过装运期和有效期的信用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要求客户推迟。
为了协议后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收回证明的,业务部应向业务管理部提供书面金额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第六条提交银行议付单据时,如有客户出具的单据,业务部应要求客户在发货前一天将单据传真至业务管理部,或将文件原件送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或修改,不延误对外交收交换。
如果客户在发货当天出具的单据的原始付款可以交给业务管理部,或有不符之处,货物不得交付。
在不符合规定的,由业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经审核无误的,由财务部根据业务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海关审批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出具《内部货物调拨单》,出口报关以《内部货物分配表》为准。
第八条:出运次日,业务部应将发货、包装等详细资料报送业务管理部,及时开具凭证准备工作业务管理部应根据信用证的时间要求,及时审核,准备结汇单据,并将商业发票交财务部备案。
1、进口第九条营业部需要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应当向批准进口的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合同。
之后由业务管理部和业务部共同拟定信用证条款,报主管副总裁批准,然后由营业部向财务部申请开立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企业管理制度——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为了维护公司利润,保证出品货物安全及时收汇,保证进口货物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机构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系统一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货物买卖。
第二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对总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的进出口申请开具信用证、审枋单据和付款,并负责对出口来证的审核、制单、结汇等工作(公司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出口第三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对照合同加以审核。
审核无语后,开出一式三份的审证记录单,两份留底,一份交业务部门,在出货前,由业务管理部驿原信用证项下已收客户单据情况,加签“同意出货”意见后。
由业务经办人员交财务部门。
审核信用证工作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业务管理部的审核意见执行。
需要修改时,业务部门应在出货日3天前,要求客户通过开证银行修改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办人负责。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货的信用证经常查阅。
对已过装期、效期的信用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要求客户延期。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撤证的,业务部门应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额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
第六条:在提交银行议付单据中,如有客户出具的单据,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在出货前1天,将单据传真给业务管理部门,或将单据正本送公司业务管理部,以便核对或修改,不延误出货和结汇工作。
凡出货当日客户出具的单据正本款能送达业务管理部的,或有不符点的,不予出货。
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业务部门应负机应的责任。
第七条:单证审核相符的,在出货时,由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关审批单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开具内部货物调拨单,凭此出口报关。
第八条:出货后当天,业务部门应将出货装箱等详细资料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制单。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证的时间要求,及时审核,制作好结汇单据,并将一份商业发票交给财务部备案。
一、进口第九条:业务部门须开出进口信用证的,须凭经审批后的进口合同向业务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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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利润,保证出品货物安全及时收汇,保证进口货物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管辖机构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系统一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货物买卖。
第二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对总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企业的进出口申请开具信用证、审枋单据和付款,并负责对出口来证的审核、制单、结汇等工作(公司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出口
第三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信用证对照合同加以审核。
审核无语后,开出一式三份的审证记录单,两份留底,一份交业务部门,在出货前,由业务管理部驿原信用证项下已收客户单据情况,加签“同意出货”意见后。
由业务经办人员交财务部门。
审核信用证工作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业务管理部的审核意见执行。
需要修改时,业务部门应在出货日3天前,要求客户通过开证银行修改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办人负责。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货的信用证经常查阅。
对已过装期、效期的信用证
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要求客户延期。
对经协议决定不再执行的合同,客户要求撤证的,业务部门应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额证证明,以便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撤证手续。
第六条:在提交银行议付单据中,如有客户出具的单据,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在出货前1天,将单据传真给业务管理部门,或将单据正本送公司业务管理部,以便核对或修改,不延误出货和结汇工作。
凡出货当日客户出具的单据正本款能送达业务管理部的,或有不符点的,不予出货。
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业务部门应负机应的责任。
第七条:单证审核相符的,在出货时,由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关审批单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开具内部货物调拨单,凭此出口报关。
第八条:出货后当天,业务部门应将出货装箱等详细资料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制单。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证的时间要求,及时审核,制作好结汇单据,并将一份商业发票交给财务部备案。
一、进口
第九条:业务部门须开出进口信用证的,须凭经审批后的进口合同向业务管理部申请。
经业务管理部和业务部门共同拟定开证条款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然后由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申办信用证开具保证金手续,信用证开出后,业务部门应将信用证副本送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各一份存档。
第十条:业务部门在收到结汇通知后,应协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对全套单证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十一条:单据复核相符后,由业务部经办人员给资金部办理付款领用转帐支票手续,然后由业务管理部将支票送开证行对外付款,并领回全套正本单据。
如单证不符,则由业务管理部指导业务部门有关人员与客户及银行接洽,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赋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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