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360之争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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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浅析腾讯与360之争

浅析腾讯与360之争

3 Q 大战一、腾讯与360事件背景腾讯与360的竞争由来已久。

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到5月份升级成QQ电脑管家软件,新版软件涵盖了360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类似。

此举很快引发了360的激烈反应。

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 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并曝光QQ的行为,由此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当天,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

至此,腾讯与360相继发布声明,拉锯战展开。

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

当天,360声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

10月27日,百度、腾讯、金山、傲游、可牛五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抵制360,随后腾讯QQ的在线用户马上接收到了关于此消息的弹窗报道,指引用户进入页面观看声明并参与评论。

当晚,360也终于按捺不住,以强制弹窗的形式传播着自己的回击声明,使得这场"口水战"升级为"弹窗战"。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

当天,腾讯立即宣称扣扣保镖是违法的,可牛随后宣布称将推出"361特警"。

面对腾讯的"违法指责",360称其完全合法,且还能让QQ更安全。

11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0万。

11月3日18时,腾讯发布《至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

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其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且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二、对于腾讯与360之争的浅析(一)、对各方观点的评析总结腾讯QQ是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客户端软件,奇虎360则是互联网安全服务客户端软件,作为国内目前应用规模最大的两家客户端软件,两者之间发生了一场全社会瞩目的技术道德纷争。

3Q之争竞争法分析

3Q之争竞争法分析

3Q之争的竞争法分析摘要:“腾讯 qq”和“360”之争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

因此,应完善相关反竞争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腾讯与360;网络;强制卸载;软件;不正当竞争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一、腾讯与360的纷争概述腾讯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直接起因于360安全卫士宣布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私软件,称腾讯qq涉嫌窥探用户隐私。

从360与qq相互竞争的过程来看,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以下多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首先是误导宣传行为。

误导宣传行为即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从2010年年初到10月间,qq诱导推广qq医生、360警告qq医生打补丁行为都构成误导宣传行为。

其次是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从2010年年初到10月间,360推出隐私保护器、qq报道360涉黄和拦截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均涉及到商业低毁行为。

再次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qq医生在没有告知用户和得到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在用户电脑上安装其开发的电脑管家和360的扣扣保镖不仅会去除广告,还可以关闭qq宠物、qq秀、qq游戏等几乎所有的增值收入渠道的这些做法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商业道德。

二、腾讯和360的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在这场竞争中,腾讯公司和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

腾讯和360网络战的法律问题研究

腾讯和360网络战的法律问题研究

腾讯和360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腾讯和360网络战的起因和背景(一)腾讯和360网络战的起因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

360公司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并且不断瞬速增加。

腾讯公司对此作出强烈说明,驳斥360公司关于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的说法,斥责360扣扣保镖软件是“外挂”行为。

“360扣扣保镖”成为这场网络战的导火索,正式拉开了两家公司网络战的序幕。

在360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后,一直沉默的腾讯突然发力,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

至此,腾讯和360的网络战全面打响。

(二)腾讯公司和360公司的背景介绍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

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360,奇虎360是以网络安全闻名的企业。

其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腾讯QQ和奇虎360作为中国互联网的前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的本质是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则主推互联网安全服务。

两者的主打业务并不重合,可是究竟为什么会使两家公司出现如此之大的网络战争呢?我认为,答案依然是抢占中国网络市场,保证自己公司的固有利益的同时为挖掘和争取新的利益增长点开疆拓土,简而言之一个词——利益。

根据官方数据,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数达6.125亿。

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如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是名副其实的霸主。

腾讯qq及360之争的反垄断解析总结计划

腾讯qq及360之争的反垄断解析总结计划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摘要]腾讯QQ与360之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及专家通过各种途径质疑“腾讯QQ〞强制卸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限制了自由竞争,应当受到规制而非早早了事。

然而,判断“腾讯QQ〞是否触及?反垄断法?的底线,我们必须通过对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分析,理清几个重要的问题[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滥用市场地位救济一、腾讯QQ与360之争根本领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

“360〞公司也推出一款“扣扣保镖〞的平安工具,称该工具能全面保护QQ用户的平安,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这直接触及腾讯的核心利益,因为“腾讯QQ〞是一款完全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其主营业务收入正是来源于大量的市场广告。

腾讯对此作出强烈反响,称“360〞公司的“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2021年11月3日,腾讯公司通过公开信声明,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并倡导卸载360软件登陆QQ,这是双方一系列争执中腾讯迄今为止最剧烈的行动。

腾讯此举引发业界震动,网友愤怒,业内普遍认为,这是腾讯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

2021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已经兼容,并公开向社会抱歉。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1年发布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效劳〔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通常需要进行产品市场界定和地理市场界定,同时当某些产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无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即相关时间市场的考量。

就“腾讯QQ〞和“360〞的业务范围和特征看,“腾讯QQ〞属于即使通讯软件,即通过为用为提供及时、快速、便捷以及免费的通讯效劳,迅速掌握大量客户端并基于大量的客户吸引商户进行广告投资。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摘要]以在我国互联网界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政府出面调停的腾讯与360公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两家企业竞争行为的违法性:360公司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淡化腾讯QQ商标、限制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损害腾讯公司的商誉;腾讯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利用优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商标;损害商誉引言2010年在互联网企业界最为焦点的新闻之一莫过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两个月之久的网络争斗。

在硝烟弥漫的网络大战中,广大网民深刻的感受到原来觉得遥不可及的网络信息产业与自己的生活是多么的息息相关,近六亿用户在两周的时间里无法同时登陆腾讯QQ和360浏览器,引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接干预。

两家公司的纠纷过程是:在9月27日,360安全卫士推出隐私保护器,目标直接瞄准腾讯QQ软件,腾讯撰文《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文予以反击;11月3日,矛盾达到白热化,腾讯发表声明,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同时还给出了卸载360软件的工具和指示办法,360则呼吁用户停止使用QQ三天以示抗议;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面调停,并作出处理。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360公司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本文分析两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奇虎360公司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析(一)360公司行为之一: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360公司开发并上市“360隐私保护器”,检测对象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

360隐私保护器从性质上讲是一个网络安全检测保护软件,360公司作为一个安全软件商开发运行这种软件属于本职工作,不无不当之处,但当运行此隐私保护器时,即弹出“建议打开QQ,五分钟内将会看到监测结果”[1]的提示语。

3Q大战

3Q大战

3Q大战反应四个法律问题“3Q大战”与不正当竞争《新法制报》:腾讯和360互斥对方不正当竞争,同时又否认自身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肖赣萍:360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当中的修改权,还可能侵犯其获得报酬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周阳敏:360扣扣保镖公布了QQ软件可能存在的一些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就竞争行为而言,扣扣保镖影响了QQ软件的正常运行,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腾讯在遭遇侵权后,可以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选择处理,而不是禁止QQ用户使用360软件。

这种做法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相比之下,对用户和社会的影响更大。

《新法制报》:腾讯采取“绑架”用户的方式反击360,这反映出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哪些问题?邱宝昌:腾讯和360之间口水战不断,一直没有第三方的机构来做评判,直至侵害消费者选择所用软件的权利。

本应该通过网络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或者是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来调查双方的指责是否有依据,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协调,而不应该放任两家任打口水战。

周阳敏:这起争端一方面可以看到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管理上的缺失,没有对行业内部产生自律性影响,未能及时调整和处理内部的关系,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

另一方面,遭遇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之后,采取同样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打击对手,反映出同行之间出现纠纷后,对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管单位的不信任、不认可,最终导致这种“以牙还牙”的局面。

肖赣萍:目前网络侵权证据比较难收集,处罚力度有限。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大多规定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采取罚款、停止违法行为之类的处罚手段。

这种主动司法在执法方面有问题,像碰到这种全国规模性的问题,没有哪个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出来监管。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

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

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互联网寡头垄断、创新惰性与道德法律思考——以腾讯和360的纷争为例

互联网寡头垄断、创新惰性与道德法律思考——以腾讯和360的纷争为例
式 的研 发 不 予 重 视 。 ( ) 业家道德责任感不足 三 企
《 苟子 ・ 大略 》 中有 云 :义与利者 , 之所 两有也 。虽尧 、 “ 人 舜 不能去 民之欲利 , 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 桀 、 虽 纣亦 不 能去 民之好义 , 而能使其好义不胜 其欲利也 。故 义胜利者 为 然 治世 , 利克 义者为乱世 。” 可见 在互 联 网商业竞 争中 , 以“ 要 义” 制约“ ” 只有 “ 利 , 以义制事 , 则知 所利矣 ” 2 0 。 0 8年 7月 2 0日,
互联 网寡头垄 断 创新惰性 与道德 法律 思考
以腾讯和 3 0的纷争为例 6
于 绯
( 暨南大学 经济学院, 东 广州 50 3 ) 广 162
【 摘 要 】 2 1 年 9 00 月开始的腾讯 和 30 6 纷争是 一个 互联 网寡 头不 正当竞争 的代表性事件 。媒体 、 报刊杂 志对 此 事件 进行 了大量的抨击和评论 , 而从 经济学的寡头创新惰 性进 行剖析 , 并且对涉及 的道德 失范和 法律 问题进行梳理 的文 章并不多见。文章首先分析 了寡头企业利用其寡头垄断地位 , 以追 求商业利 润为 目的, 以争夺客户端软件控制权为手段 ,
( ) 业文化缺失公共伦理 二 企
科 技发展 在造福 人类 的 同时也会 带来科技 犯 罪等法 律 问 题 ,一个 重要 的原 因是现代 企业 的文化建 设缺乏 公共 伦理思 想 。多数互联 网企业 的文化理 念是从创造用 户价值 、 社会价值 资料 来源 : 作者根据 相关资料整理 而得 出发来提升企业 价值 , 却忽视从公共 伦理上维护用 户权益 。它 们 重视激发 员工潜 能 , 追求 员工 价值最 大化 , 却忽 视培 养员 工 ( ) 头 的 创 新 惰 性 分 析 二 寡 企业采取不 正当手段竞 国内互联 网行业 中 ,大公 司依 靠股东和风 险资本运作 , 为 的伦理价值观 。于是在互联 网商战 中, 追求股 东分红等既得利益而忽视创新 。小公司虽然面临融资难 争以及牺 牲用 户利益 的事件 频发 。因此在 制定企 业发 展战 略 要 使其 融人员 工 主流意识 问题 , 但是 为了生存 , 在细分行业 不断寻求创 新 。如 图 1 示 , 时 , 将伦 理责任纳 入企业 文化 建设 , 所 国内小网站迫 于生 存压力 , 率先 引进 美国 的新模式 并进行本 地 和企 业的行为准则 。 化创新 。然后 , 国内大网站模仿小 网站的本地化创 新进行 自我 改 良。寡头公 司最 后 出手 , 在模仿 和整合小 网站 的创新模式 之 后 , 用 已有 的巨大 客户端 存量 霸 占市 场份额 , 利 最终挤 垮小 网 站或 者吞并它们 。可见 , 寡头企业 通过模仿其 它网站的相似 产 品和服务 , 以及 简单 增加 附加功 能的创新 整合 , 依靠 巨大 的市 场份 额击 败小企业 而获得 寡头 利润 , 而对核 心技术 、 从 原创模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摘要】由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非常欠缺,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存在诸多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争议颇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不同于传统领域,。

本文也结合刚刚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引言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在经过两天的公开庭审后,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

这一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原则,以及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定义将给出一份明确的答案。

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法律上来讲,分析判断的逻辑有三个环节: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腾讯的“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所有法律分析的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直接决定着腾讯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认定“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一)相关市场的概念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前者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法律分析——记首次开庭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法律分析——记首次开庭
大战在 网络 上持续 8天后悄然落幕 。 大 网民 广 仍记得 在 l 月 3日后的几 天要被 迫去做一个二选 ~ 的艰 难 1 决定 。整个事件深刻 地反 应出我 国网络市场 亟需 规范 。 臼今年 9月 2 7口起 ,30安 全卫士发布 了一 款能 实时 6 监测 曝光 Q 行 为的 “ Q 隐私 保护器 ” 工具 , 并通过 官方博 客 、 官方 论坛、制作专题等 方式 发布 “ Q Q 窥探用户 隐私 已久 ”、 “ Q正偷 窥您 的隐私 ”等言 论 ,引发 Q Q Q用户 的担 忧。 1 0 月 1 日,针对 此事腾 讯宣布 正式 向法 院起诉 30不 正当竞 4 6 争, 要求奇 虎及其关联 公司停 止侵权、 公开道歉并作 出赔 偿 。 然而 l O月 2 9日,3 0公司 继续推 出一款 名为 “ 6 扣 6 30 扣保 镖 ”的安全: 具,随后被 腾讯 认定为 “ 亡 外挂 ” ,导 致 l 1 月 3日晚 6点, 腾讯 作 出了最激烈 的反击, 发表 公开 信宣称 装 有 30软件的电脑上 将停 止运行 Q 6 Q软件,必须 卸载 30 6 软 件才可登 陆 Q 。4日上 午,3 0 Q 6 公司发 出弹 窗公告 宣布 召 回 “ 扣保镖 ” 扣 ,请 求用户 卸载 。工信部 、互联 网协 会等政 府 部 门已经 介入 , 行政命 令 的方式要求双方 不再纷争 。1 用 0 日,双 方软 件实现兼 容 。 可 以说 , 次腾讯和 30之争是愈演 愈烈, “ 此 6 从 口水 战 ” 到 “ 户桌面战 ” 用 。其 中既没看 到企业参 与市场 竞争 应有 的 理性 , 也没看到双 方 以广 大用户 利益 为先 。 仅令亿 万 网民 不 疑惑 、 愤怒 ,也迫使政府 部 门强行介入 才划 上休止 符。双 方 回 归理 性后开始寻找法 律 方式解 决纷争。 我们可以看 到腾讯 起 诉 30 6 的不正 当竞争案 己于 l 月 3日在北京朝 阳 区人 民 1 法院正 式受理: 30公 司反 诉腾讯 故意捏 造 “ 6 涉黄 遭 而 6 30 公 安调查 ”的假新 闻侵 犯 名誉 权也 已在北 京西 城区 法 院立 案 ,开庭 日期 尚未确定 ,腾 讯与 30的 “ 6 口水 战 ” 为 “ 转 官 司战 ” 。 二、首次开庭 诉辩 腾 讯诉 30不正 当竞争案 在被法 院受理后,原 定 1 6 1月 2 5日开庭 , 因 “ 6 公 司举 证困难 ” 后 30 为提交新证 据 而延期 至 1 2月 1 4日开庭 审理 。 原告称 , 今年 9月 2 7日发现 30网站向用户提 供 “ 6 6 30 隐私 保护器 ”软件 及相 关软件 ( 简称 “ 6 隐私保护器 ” , 30 ) 该 “ 保护器 ”监测腾 讯 Q Q聊天 软件的运行 ,并利 用虚假 宣 传 手段 ,误导和欺骗用 户 ,诬蔑 原告的产品 ‘ 窥视 ’用户 的 隐私 , 原告及原告 的产 品和服 务的声誉造成极 大损害 。同 给 时指责 30公司通过官 方博客 、官方 论坛、 6 制作专 题等 方式 诋 毁其公 司以及 旗下 的产 品和 服务 。 原告认 为, 北京 奇虎科 技有 限公司系 “6 30隐私保 护器 ” 的开发者和 著作 权人 , 同时也 是 ww 30 c 域 名 的注册人 , w.6 .n 奇智软件 ( 北京 ) 限公司系 上述软件 的发 行人,北 京三 际 有 无 限 网络科 技有 限公 司系 W W3 0c W .6 .n网站 的实际运 营人 , 三者共 同实施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应承 担连带责任 。 诉至法 故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2014年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萝伯伯律师点评:3Q大战的纷争,到2014年2月24日下午,历时3年多,终于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庭审后,双方都对庭审结果发表了不同看法,360发布公开信称,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第一,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第二,修改自己电脑里的软件,是用户的当然权利。

而现有法律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作为第三方工具,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

第三,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对于360的公开信,3Q大战,谁是谁非,我们将从法律角度为各位读者一一解读。

一、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1.QQ面板绑定多种与聊天没有关系的软件,腾讯QQ最初只是一款即时聊天软件,后来发展到在聊天面板捆绑多种与聊天无关的软件,比如说QQ财富通、QQ游戏、QQ音乐等等,这些都和即时聊天没有任何关系。

这些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腾讯公司要求广大QQ用户卸载360软件后再使用QQ软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交易。

360和腾讯的不正当竞争

360和腾讯的不正当竞争

360和腾讯:恶斗背后的不正当竞争近期360和腾讯为了各自的利益,大大出手,进而打压对手。

比如说,360突然推出隐私保护器,将矛头直指腾讯,称其“窥视用户隐私”;还推出“360扣扣保镖”抵制QQ 软件。

而腾讯也不甘示弱,强制用户在QQ和360之间来一个“二选一”,使安装有360的用户不能运用QQ;还让用户的空间开不了;并为了抵制360,还联合金山、百度、可牛和傲游等公司共同抵360。

两者可谓是动用自己所有的力量来相互挤兑对方,硝烟味很浓。

在这恶斗背后有着很严重的法律问题,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律在IT行业的沉沦,而我们的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却退缩,原本可以运用法律解决,并进而调整我们的IT行业,我们的法律却两肩一松放过了这么一个大好的机会。

而他们两者为了己身的利益却一点也不把客户的利益放在心上,为了能够使对方没落下去,可以说是不择手段。

在他们的竞争中,他们完全把法律置之度外;他们完全把消费者的利益不当一回事;他们完全无视整个市场经济的正常协调的发展。

360和腾讯的恶斗背后体现的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手段而言,它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和相对的优势,都会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

但当这种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并且对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时,这些竞争手段就被认为是不正当。

而360和腾讯的恶斗竞争就是这样的行为,它们不仅违反了法律、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采种各种恶性手段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腾讯与360案例分析

腾讯与360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腾讯与360之争案例分析:腾讯与360之争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大,绝大多数工作都离不开网络,尤其是腾讯QQ,数亿人都以此为联系的主要方式;而360安全卫士,覆盖了近75%的网民,用户量超过三亿。

此次关于腾讯与360之争,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规定。

同时也反映出,网络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腾讯与360之争案例的解读,主要从博弈以及消费者权益等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垄断;博弈;消费者权益0引言腾讯与360事件起因是一款名为“QQ电脑管家”的安全软件组件,这款原本只是用来查杀QQ盗号木马的防护软件,已经了包含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实时防护、清理插件等多项安全防护功能,其功能与360安全卫士非常相似。

2010年国庆节前后,不少使用360安全软件的用户收到了一款新组件的安装信息,该组件名称为“360隐私保护器”。

没想到,这款隐私保护器却成了360与腾讯对簿公堂的直接导火索。

腾讯与360的争斗,表面都打着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用户权益的招牌,事实上是两公司通过引诱和胁迫用户的不正当手段在争夺市场,特别是双方采用的竞争手段都是直接针对对方的基本功能特点和盈利模式,导致争斗很快进入白热化。

这次不正当的竞争直接伤害了终端用户的基本权益。

1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企业之中由来已久,通过百度公司诉3721公司案件、阿里巴巴诉360案件以及金山软件诉360案件和“3Q”事件等几起知名案件反映出,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和侵权手段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样化。

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

两企业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理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打击竞争者。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

360与腾讯反垄断案的法律看点有哪些轰动⼀时的360诉腾讯“反垄断”案虽然法院还未作出最后的判决,但也预⽰着这场持续了4年的“互联⽹⼤战”将迎来尾声。

这⼀事件要追诉回4年前,在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发布QQ医⽣,并升级为QQ电脑管家,与360安全卫⼠展开直接竞争。

这⼀事件后双⽅就陆续引发了⼀系列争端,期间先后引起了四次诉讼。

那么到底他们之间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的⼩编就为您收集了这⽅⾯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相关产品市场这是双⽅在庭审中尤为关⼼的⼀点,这⼀点也是鉴定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和市场⽀配地位的核⼼。

那么什么是相关产品市场呢?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判定⼀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鉴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法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鉴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法有以下两个因素考虑。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条规定: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从需求替代⾓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途。

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较接近,⽽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

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

5、其他重要因素。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腾讯与360之争作者:兰鑫曲典玉扎西根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本文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结合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界定了腾讯的相关市场为国内互联网即时聊天软件市场;其次通过相关事实材料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通过对腾讯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和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认定腾讯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作者简介:兰鑫、曲典玉、扎西根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9-01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公司向所有用户发出公告宣布,在奇虎360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此公告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对于腾讯置用户利益不顾,将用户电脑变为战场的做法遭到用户和各大论坛网友一致批驳,腾讯遭遇信任危机。

同时,各地QQ用户纷纷起诉腾讯侵犯消费者权益。

更有律师向法院起诉腾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对于腾讯公司行为是否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律师界和学界引起很大争论。

对于这一问题,初涉经济法的我谈下一孔之见。

一、腾讯公司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可从主体、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进行界定和分析。

首先,从主体上看,腾讯是否构成我国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前提是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那么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第一个关键步骤便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市场集中率对于反托拉斯法实施的重要性,使得界定市场以计算被告的市场份额变得至关重要”。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

“3Q”大战背后的法律困境摘要:人类世界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作为一种调整工具,面对新出现的情况往往会来不及应对,这似乎成了一种无法克服的矛盾。

本文以奇虎360与腾讯QQ之间的纠纷为视角,对法律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局限性及由此带来的危害进行了几点分析。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力救济危害性一、法的局限性分析——以案件为视角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的著述中对法治有一个精辟的定义“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此句可谓逻辑严密,鞭辟入里。

但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其又具有难以实现的困境。

(一)困境之一:法律之漏洞“3Q”之争的内容涉及到我国尚无立法明文规范的隐私权保护以及相关的侵犯隐私权的认定问题,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当今,个人隐私的尊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早已被重视,并被普遍地、世俗地认为是一项权利。

对比国外先进国家,也早已在隐私权方面有了较完善的规范。

我国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现实再一次得到证明。

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有我国立法不及时的原因,也更突出地反映了法律本身不可克服地会存在漏洞。

1实体权利保护规则的缺失首先,关于立法,概念虽然很多,但总体上都承认其具有主体特定、程序严密,需要反复论证、不断完善等特征。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一项新法的出台,将历时长久。

那么,在问题出现与开始着手立法以及立法的顺利完成之间便有大量的空白地带。

其次,由于法天然地应当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期性等特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再次,由于人类的知识和利益所固有的局限性,人们所能够认识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了解的人民的利益需求只能是整个社会中极小的一部分。

“不管一个人是完全自私的,还是最善良的利他主义者,他实际上能够关心的人类需要在整个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中只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

”而具体到本案中,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隐性地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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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与360之争的法律思考
及市场秩序规范化之我见互联网市场大战之争素来已久,从美国较早的微软扼杀网景,到国内百度与谷歌搜索引擎之争,再到搜狐与新浪为获取奥运新闻独家网络媒体称号而倾囊而出,最后到今年9月27日,360推出个人隐私保护工具360隐私保护器,曝光腾讯QQ聊天软件“窥私”,引爆了360与腾讯客户端之争。

直至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这种让广大网民“二择一”的方式,将矛盾迅速升级,举国上下舆论界一片哗然,3Q大战进入白热化状态。

腾讯与360的混战,不仅仅是引发网络论坛上的口水战,不仅仅是单纯计算机技术上的打击恶意软件,不仅仅是可能带来互联网市场的阵营对立,甚至是重新洗牌,更是反映出了一系列令人深思的问题。

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理性思考,究竟腾讯让广大网民“二择一”是不是侵权?二者不正当竞争为什么如此危害甚巨?究竟是腾讯还是360在滥用市场地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又将怎样寻求解决之道?
一关于腾讯是否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认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
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那么腾讯间接强制用户“二选一”,是否侵犯了其用户,特别是付费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呢?
首先,我们应当分析腾讯QQ与其用户之间的关系。

据最新版腾讯《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可以为非商业目的在单一台终端设备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本“软件”。

用户不得为商业运营目的安装、使用、运行本“软件”,不可以对该软件或者该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计算机终端内存中的数据及该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进行复制、更改、修改、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

另外,该协议3.5条规定:使用本“软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并遵守本《协议》。

对于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使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一概与腾讯及合作单位无关;导致腾讯及合作单位损失的,腾讯及合作单位有权要求用户赔偿,并有权保留相关记录。

而且,对于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以及违反了利用本软件和QQ帐号访问的腾讯或合作单位的其他服务规定的相关服务条款,腾讯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使用许可、停止提供服务、限制使用、回收用户QQ帐号、法律追究等措施。

对利用QQ帐号进行违法活动、骚扰、欺骗其他用户等行为,腾讯有权回收其帐号。

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信中断、用户资
料、邮件和游戏道具丢失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由此看来,如果360的确是利用非法“外挂”软件窃取腾讯用户资料从而危害到腾讯公司的利益,腾讯是有理由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不受更为严重的损失。

因此腾讯是否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关键在于360是不是非法“外挂”。

此外,腾讯公司与用户的《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采用的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的协议。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在很多时候,腾讯的普通用户并没有及时阅读。

我认为这份由腾讯公司的所拟定的协议条款涉嫌违背公平原则。

假如某腾讯用户购买了一年的黄钻,从购买之日起,相当于与腾讯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

然而却在准许使用黄钻期限内被强制停用QQ软件,那么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当属于单方面违约,此用户可以要求赔偿。

当然,红钻,黄钻,蓝钻,粉钻,绿钻等等付费用户的消费者主体地位的认定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数量巨大的免费用户的消费者资格认定又如何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那么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服务”接受服务是否应是有偿的,即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才属
于消费者的范畴呢?我个人认为其消费者资格是承认的,虽然免费用户并没有立即以货币或其他方式直接支付对价,但是腾讯从大量广告中所获取的收益,不能不说是广大用户的功劳。

试想如果不是腾讯拥有广大的用户群,哪个商家愿意在其旗下投放广告呢?所以用户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给予腾讯收益,腾讯为用户提供服务,二者之间已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二关于腾讯与360不正当竞争及滥用市场地位的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腾讯的“二选一”的做法,附带了“不得使用360软件”的不合理条件,因此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60宣称腾讯QQ泄露用户隐私,如果情况不实,则同样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且在双方争论过程中屡屡出现以“致用户书”或其他公告方式宣称对方的不法行为,如果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则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总的说来有三点,一是自由竞争,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要求,没有竞争者自由地参与到竞争中,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繁荣。

竞争自由要求每个竞争者遵守共同规则,不得损害对手和公众的利益。

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法律赋予竞争者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任何人不得滥用,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最终达到公平的竞争结果。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指的是竞
争主体参与竞争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的管理也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腾讯让广大用户“二择一”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共利益原则。

艾瑞数据表明,2005年,腾讯QQ的市场份额为78.8%,根据腾讯官方网站的数据,截至2010年3月31日,QQ即时通信的活跃帐户数达到5.686亿,最高同时在线帐户数达到1.053亿。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应当说,腾讯公司已经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反垄断法》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中就包括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因此腾讯不仅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

至于360是否也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也可以根据其占有市场份额的数据做类似分析。

三关于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的思考
据新华社消息,对360与QQ纠纷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市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竞争必须有序进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工信部将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

“企业把赢取最大经济利益作
为唯一目标是不对的,要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回报社会,回报消费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市场活动,已经不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那种单纯为了自身需要而进行的活动,而同时是一种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活动。

市场本身有一个悖论:所谓市场的良好状态是在竞争状态,不管是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还是垄断竞争这种市场常态,只有保持竞争,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可是,市场竞争本身具有走向垄断的趋势,尤其是在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在任何一个国家,最能影响市场秩序的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市场机制的最大弱点莫过于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因而这些行为只能依靠国家干预才能得到有效制止。

市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绝对自由的市场会滋生垄断。

特别是与互联网市场类似的新型市场,由于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的滞后性,原有的法律体系很少涉及此方面的规制,因而让某些情况处于法律监督的边缘甚至是盲点。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说来讲从三个方面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化发展:一,确立监督管理体制,赋予监管部门更加强有力的职权,加强国家对市场的适当干预。

二,确认应当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重点监察涉及公共领域的行业,如水,电,燃气,通讯等行业,以限制垄断。

三,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为普通群众
搭建利益保护的平台,强化公民法律责任意识。

腾讯与360的不兼容之战,在国家政府部门的强制干预下紧急调停,但是此闹剧的上演,留给我们法律人的思考仍在继续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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