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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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借鉴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借鉴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发布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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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函[ 0 17 号 )要 求 .由住房 和城 乡建 设部 负责 编制 的 《 活 : 2 612 0 生
垃圾 填埋 场封 场 工程 项 目建设 标 准》 已 经有 关部 门会 审 .已批 准
发 布 , 自 2 1 年 1 1日起 施 行 。 01 月


城 市公 共 交通 管理部 门、城市 公 共交通 企业 应 当制定城 市公 共交 国务 院法制 办 1 月2 0 2日公 布 了 《 城市 公共 交通 条例 ( 求 意 征
见 稿 )》 明 确 提 出 国 家 应 当加 大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通 应 急 预 案 , 并 进 行 演 练 等 内容 。
业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 加 强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项 目竣 工 环 境 保 护
放总量 控制试 点工作 。环保 部 、外交部 、国 家发改委 、科技部
工 信 部 、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和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九 部 委 近 日联 合 发 布 《 于 加 强 二 恶 英 污 染 防 治 的指 导 意 见 》 ,提 出 关
九 部 委 : 圾 焚 烧 向 社 会 公 布 环 境 报 告 垃
我 国 将 在 京 津 冀 、长 三 角 、 珠 三 角 等 重 点 区 域 开 展 二 恶 英 排
善 的二恶 英污 染 防治体 系 和长效 监管 机制 ,重 点行业 二恶 英排放 强度 降低 1 % ,基本控 制二恶 英排放增 长趋势 。 0 今后 在审 批建 设项 目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时要 充分 考虑 二恶英 削减 和控 制要 求 ,将 二 恶英 作 为主要特 征 污染物 逐步 纳入有 关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

0。

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1.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

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

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

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

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1。

0。

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
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17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0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该篇法规中第3.0.4、3.0.5、7.5.5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8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52-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4、3.0.5、7.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

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2001北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2001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7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4月16日修订说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是受国家计委委托,由建设部组织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贯彻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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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治理规划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二节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100%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06月05日来源: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1.引言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监测等各个阶段。

2.项目规划2.1规划范围2.2规划要求(1)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划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2)根据当地的垃圾产生量和类型,合理规划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位置和容量。

(3)鼓励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设立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4)设立监测和评估机制,追踪和监控项目的效果。

3.项目设计3.1设计原则(1)设计安全可靠,确保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2)设计合理经济,尽量减少投资和运营成本。

(3)设计灵活可持续,能够适应不同城市垃圾处理处置需求和发展变化。

3.2设计要求(1)设计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车辆等,确保垃圾能有效分类和收集。

(2)设计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焚烧设施、填埋设施和堆肥设施等,确保垃圾能安全有效处理。

(3)设计垃圾处置设施,包括处理后的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场地,确保垃圾处理的最终结果符合环保要求。

(4)设计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处理垃圾产生的污水和渗滤液等,确保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4.项目建设4.1施工管理(1)择地选址和土地准备,确保符合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

(2)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3)定期检查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

4.2运行管理(1)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2)制定运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项目的规范运行。

(3)建立健全的运营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项目监测5.1监测内容(2)监测垃圾处理和处置的效果,包括减量、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的情况。

(3)监测垃圾处理和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方面。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

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自构成 (2 )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3 ) 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4 ) 第五章 配套工程 (6 )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7 )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8 )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9 )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 附加说明 (11 )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 )
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类 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 (t/d)
生产线数量 (条)
Ⅰ类
1200 以 上
3~4
Ⅱ类
600~1200
2~4
Ⅲ类
150~600
2~3
Ⅳ类
50~150
1~2
注 :① Ⅳ 类 中 1 条 生 产 线 的 生 产 能 力 不 宜 小 于 50t/d; ② Ⅲ 类 中 1 条 生 产 线 的 生 产 能 力 不 宜 小 于 75t/d; ③ 额 定 日 处 理 能 力 分 类 中 ,Ⅱ 、Ⅲ 类 含 上 限 值 ,不 含 下 限 值 。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 标 [2001]213 号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计 委 、直 辖 市 建 委 、计 委 ,计 划 单 列 市 建 委 、计 委 :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 标 [1987]2323 号) 和 建设 部、 国 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90] 建 标 字 第 519 号) 的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部 《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计财司 [94] 建计 年字 第 70 号) 的 安 排,由 建 设 部 城 市 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 《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批 准 为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予 以 发 布,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 合理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近期应以卫生填埋为主,辅以垃圾堆肥,符合焚烧条件的可选择焚 烧。在执行 《标准》时,可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产 生二次污染。《标准》 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按北京 地区的预算 价格 及 费 率 标 准 计 算 的, 只 能 作 为 参 考。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 及 解 释 工 作 ,由 国 家 计 委 和 建 设 部 负 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 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 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 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 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 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 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 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 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 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 范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 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 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Ⅰ类:1200~1200; Ⅱ类:600~1200; Ⅲ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 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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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

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以下简称“堆肥厂”),堆肥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规模分类(t/d)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I类 300~600II类 150~300III类 50~150IV类≤50注:建设规模分类I、II、Ⅲ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十三条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各部分具体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进入堆肥厂的垃圾特性和堆肥处理工艺需要确定。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计量设施、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后处理设施等。

1、计量设施主要包括:地衡、控制与记录等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2、前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受料、给料、破袋、分选、破碎、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3、发酵设施主要包括:与高温好氧发酵工艺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4、后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对发酵稳定后的堆肥物料进行进一步处理所需的破碎、分选、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厂内道路、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消杀和绿化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设施。

四、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十四条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并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四、综合考虑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堆肥厂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符合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二、按功能分区设置,做到分区合理,人流、物流顺畅,并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

三、主要生产部分与辅助生产部分应综合考虑地形、风向、使用功能及安全等因素,宜采取相对集中布置。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堆肥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所用工艺与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满足适度地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堆肥处理工艺有多种形式,根据垃圾在发酵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划分为两类:发酵过程中垃圾得到混合并能够连续进出料称为动态堆肥;发酵过程中垃圾处于堆放状态称为静态堆肥。

第十八条堆肥厂应设置计量设施,并对进厂垃圾量及垃圾来源等进行计量记录。

第二节前处理第十九条设置前处理工艺应以可堆肥物与不可堆肥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分离为原则。

第二十条前处理工艺宜采用人工分选和机械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前处理机械设备包括垃圾给料与输送、人工和(或)机械分选、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工艺要求。

第二十一条前处理建(构)筑物应包含垃圾受料区(坑)和机械设备作业区等。

前处理工作环境应良好,并应根据相应环保标准要求控制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染或危害。

垃圾受料区(坑)大小应根据贮存周期确定,其结构形式应便于进场车辆卸料及前处理机械设备运行,受料区(坑)底部应有导排垃圾渗沥液装置,顶部应有排风除臭装置。

前处理建(构)筑物整体结构上应具备防雨、防尘、除臭、防渗功能。

第三节发酵第二十二条采用好氧静态发酵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用好氧动态发酵工艺时应参照执行。

高温发酵过程必须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7d。

第二十三条发酵设施的类型、结构与规模,应按工艺技术设计要求配置,应具有适宜的发酵工艺条件与生产作业环境。

第二十四条发酵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装置和渗沥液收集系统。

强制通风装置和渗沥液收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发酵设施底部必须设置集液坑(井)。

垃圾发酵后的渗沥液应集中收集作为物料调节用水,多余的渗沥液可送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或自行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发酵设施的进出料装置应按工艺技术要求配置,对易腐蚀的金属构件及设备等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对发酵设施排出气体进行收集并应设置脱臭装置。

第四节后处理第二十七条后处理工艺应以保证堆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后处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合理配置,其建(构)筑物必须具有防雨功能,以及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必要的工作通道。

第五节堆肥残余物处置第二十九条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必须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第五章配套工程第三十条堆肥厂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其装备标准应满足堆肥厂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堆肥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负荷级别应为三级,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堆肥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堆肥厂的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7987)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堆肥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堆肥厂应配套设置常规维修和紧急故障维修设施。

第三十六条堆肥厂应配备堆肥产品检验设施以及堆肥成品仓库。

堆肥成品仓库贮存周期宜为60~90d。

第三十七条堆肥厂的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要求。

厂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

第三十八条堆肥厂通信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堆肥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四十条堆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堆肥厂厂区周边及厂区内的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均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四十二条堆肥厂作业区内应设有防尘、除臭、灭蝇、消毒等措施。

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554)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堆肥厂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l28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堆肥厂中的电机、鼓风机、分选机械、破碎机械及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堆肥厂作业区内,必须设立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七章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第四十六条堆肥厂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

其建设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堆肥厂规模、建(构)筑物用途、建(构)筑物场地条件等区别对待。

第四十七条堆肥厂的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

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2所列指标。

表2 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类型生产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I类 1200~1500 400~600II类 800~1200 200~4500III类 500~800 100~200IV类 200~500 80~100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②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③表中面积指标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面积;④劳动定员多的堆肥厂取上限,劳动定员少的堆肥厂取下限。

第四十八条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

表3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m2)类型生产管理用房I类 35000~50000II类 25000~35000III类 15000~25000IV类≤500注:①表中用地指标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②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③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模酌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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