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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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 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 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
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 员以上及其他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适用对象: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 条件: (1)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大必备条件 (2)具备拟入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程序:全面考察,辅以考试
魏晋南北朝时期,扩大到一般亲属回避,由地方 官回避扩大到京官回避。 唐朝的回避制度更加完备,开创了地区回避、师 生故友回避之先河。 宋代的回避制度也十分发达,官员常常申请自我 回避。 到了明清时期,回避制度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形成了包括亲属回避、地区回避和师生故友回避 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回避制度。
(3)任职回避的情形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不到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 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 “法官夫妻”等现象并不少见。关键是具有亲属关系 的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 接关系。
原华能国际董事长李小鹏调任山西省委常委 2008年6月3日,华能国际对外发布公告称,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鹏辞去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暨董事长职务。另据了解,6月3日下午, 有关部门已经宣布任命李小鹏为山西省委常委 。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领导”栏目显示, 日前,李小鹏任山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 长职务,负责山西省政府日常工作 。
课后阅读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2008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2006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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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
一、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锻炼 人才或其他原因(如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 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公务员系统内部 或与其他系统之间的交换任职所进行的组织、控 制、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的总称。 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关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原则、形式及其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2.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 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 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 进行的转换任职。 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夫妻关系
任 职 回 避 中 的 亲 属 关 系
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 上下各代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 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 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具体指与已身同 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 伯叔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 女等。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配偶。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 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
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 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 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 进行。
(1) 转任的类型:
区别 对象 常规转任 转任类型 所有在职公务员 轮换转任 特定领导成员和工作性质 特殊的非领导成员
“博士服务团”是中 组部和团中央为实 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提供人才支持和智 力服务的重要举措 。
第二节 公务员回避制度
“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荐举中“避乡” 科举中“避亲” 任官中“避籍” “在职官,寄籍五百里 不得任职”。
一、回Fra Baidu bibliotek制度的历史沿革
西汉初年,回避制度正式确立,“宗室不宜典三 河”即宗室回避都城附近的河南、河内、河东三 郡 、“王舅不宜备九卿”。 东汉时期,“三互法”,中国第一个成文的、对 籍贯和亲属关系任官回避的法规。 “三互谓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不得交互为 官。” 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 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 门或地区为官。为以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
(1)挂职锻炼具有指令性和计划性 (2)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 较少超过三年。 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 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锻炼期 ( 3)对挂职锻炼的去向范围规定: 间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交 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 流制度。 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4)挂职人员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 事关系。
第八讲
公务员交流与 回避制度
1995年到2004年,中央管理的干部共交流500多人,全 国地厅级干部交流1万多人,县处级干部交流超过16万 人。全国96%的县(市、区)委书记、97%的县(市、区) 长进行了交流或易地任职。1996年至2004年,全国共 有80万余人进行了轮岗,近4万人进行了任职回避。
(二)地域回避——避籍 地域回避,又称地区回避或籍贯回避,是 指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等影响公 务员公正履行职务而对公务员在亲属比较 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务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 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 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作出了关于 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规定: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 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 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 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 成员。”
三、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公务回避
类型 Types
任职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地域回避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一)任职回避——避亲
(1)涵义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 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2)任职回避的对象: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 的公务员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近姻亲
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的区别:
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 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 后,仍回原机关工作。 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 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 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 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 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 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王志(博士):丽江副市长
(3)转任特点
第一、转任的对象都是公务员 第二、转任的范围是机关内部 第三、转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不变
3、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任职机关有计划的选派在职 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上级机关、 其他地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在实际工 作中接受锻炼,增长才干的交流方式。 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 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 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对象: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并不是每一名公务 员都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 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 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进行使用锻炼:拟提拔使用或拟离开公务员队伍到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公务员。一般先要安排 到相应岗位挂职锻炼。 进行培养锻炼: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综合 素质比较高,工作成绩突出,但缺乏领导经验的中 青年公务员。一般安排到下级或上级机关、其他地 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进行实践锻炼:县级以上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凡 是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一般安排到乡镇、街道或 企业等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概念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使国家公务员不 因亲属关系对职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 公务员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 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总称。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三 种:
任职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在第68条、第69条、第70条分别对上述三种情形 作出了规定
方式
目的
随时进行
丰富工作
计划进行
廉政建设
(2)转任的条件与情形
条件 1.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情形
1.在机关内部调剂人员空缺。 2.为了合理使用人才。 3.为了解决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 4.为基层机关和边远艰苦地区选派所需人员。 5.为上级领导机关选调有基层经验的领导后备 人员和业务骨干提供方便。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 通,本法规定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在任职回避制度方面 适当开个口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1. 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 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2. 外交部的一些派出机构,出于工作需要或者外交惯例,可 以允许公务员与其夫人在同一个机构工作。 由于现实中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到可以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 度的情况较少,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三种亲缘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 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 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 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 之间的亲缘关系。 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 下解除。只要他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 缘关系了。 我国亲属关系包括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等。
我,王志2008年10 质疑一:王志不是公务员,怎么直接就能当官! 月正式挂职丽江副市 长。
质疑二:王志出任副市长有违法律程序 ?
质疑三:侃而优则士?
我,王志, 2010 年9月出任中国红 我,王志 基会党支部书记, 2010年5月20 改行搞慈善了! 日,被免去丽 江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 该打道回府了!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与方式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 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调任
(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 (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调任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 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 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上溯 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 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 叔、姑与侄子女之间皆为旁系血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 关系。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 偶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公务员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能最大 限度地保证公务员在人事选拔、执行公务等方面排除亲情干 扰,秉公执法,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