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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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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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人防办收取
鄂价费字[1996]30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鄂价费[2004]206号
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0层以上、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按首层面积×人防易地建设纲(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2000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按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9层(含)以下住宅楼,按首层面积×1200元/平方米缴纳;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3万元、5万元、6万元/亩(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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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拨用地勘丈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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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水务局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鄂价房地字[1995]19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700元/平方米×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未达标的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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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质监站收取
鄂价房服[2006]272号、武价房字[2006]164号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2006—11-1 13:27【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1执行日期:2006-11-1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一)封面;(二)家装工程计价表;(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第八条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家装计价的依据:(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二)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四)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注: 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武价房[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2•【字号】武房法[2001]140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房法[2001]140号文)各区房地局、房地产公司,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业形势的变化,我局原下发的部分文件已失去时效性,有的已被新的文件取代。

为了使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更好地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挑战,更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经过认真清理,决定废止28件房地产规定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武汉市房产交易估价暂行办法(武房房[1988]117号1988年9月21日)2、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城镇房地产异动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武房产[1991]144号1991年5月12日)3、武汉市房地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交易的复函》的通知(武房市[1991]313号1991年8月7日)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程序规定(武房产[1992]218号1992年6月22日)5、武汉市房地局关于执行《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武房产[1992]232号1992年7月4日)6、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在房地产权属证件上增设附加注记栏的通知(武房产[1992]443号1992年11月19日)7、武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1993]39号1993年6月15日)8、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标准价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申请书》权属证件填写说明的通知(武房使[1994]99号1994年4月18日)9、市房地局修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武房管[1994]172号1994年5月18日)10、市房地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与抵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房办[1995]86号1995年5月3日)11、市房地局关于物业公司经营资质审批的规定(武房物[1995]114号1995年5月15日)12、市房地局关于办理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的通知(武房产[1995]63号1995年8月8日)13、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工作范围的通知(武房产[1996]79号1996年4月10日)14、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补充意见(武房产[1996]134号1996年5月15日)15、市房地局、市农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置换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武房产[1996]146号1996年5月16日)16、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武价房字[1996]98号1996年7月9日)17、市房地局关于建设银行武汉分行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暂行规定(武房产[1996]261号1996年10月17日)18、市房地局、市建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武房产[1996]295号1996年11月6日)19、武汉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武房物[1997]134号1996年5月4日)20、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房产[1997]141号1997年7月7日)21、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程序(武房物[1997]201号1997年8月11日)22、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居住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物[1997]209号1997年9月3日)23、市房地局关于《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武房物[1998]4号1998年1月9日)24、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居住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应用解释》的通知(武房物[1998]48号1998年3月30日)25、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物[1998]49号1998年4月1日)2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50号1998年4月30日)27、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及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武房产[1998]165号1998年6月26日)28、市房地局关于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有关规定(武房法[1999]83号1999年4月26日)。

21武规拆字[2004]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21武规拆字[2004]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武规拆字[2004]3号各规划分局,各区房产局,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第四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公示。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拟拆迁范围房屋进行勘估,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参考意见,供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愿意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估价机构可以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公示3家以上(含3家)估价机构,充分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楼道照明用电说明

楼道照明用电说明

关于楼道照明用电费用均摊的说明各位业主:您们好!近来个别业主对物业公司将楼道照明分摊到单元自家一事持有异议并拒绝将楼道照明接到自己家,此举影响了其他业主的照明和正常生活,也是对原已分摊过业主的侵害,为保证公平公正和不影响照明,现本公司就此问题向全体业主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一、首先明确楼道照明用电费用应由业主交纳,因此此项费用属业主正常缴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楼道照明用电的最终用户有别于道路公共照明用电,属于最终用户较为明确,即该单元内所有业主,因此楼道照明用电费用由该单元所有用户均摊(即按一户接一年进行分摊),属于合理方式。

三、2007年首批业主入住时物价局以武价房【2004】135号文件批复的锦阳花园小区以0·65元/㎡进行收取物业服务费,当时本公司考虑到楼道照明用电的问题未将楼道照明用电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之中,故本公司一直按未摊入楼道照明费用成本和物价局批复的原价收取,一直按0·50元/㎡收取(具体服务费构成详见公示栏)。

虽然楼道照明设备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其运行费用可以计入物业服务费用构成,但由于楼道照明用电存在使用频次及使用人数差异,各楼道之间用电量可能差别很大,加之楼道照明的不可控性,此项费用很难准确测算,如果盲目将此项费用测算并强归入物业服务费用,为确保楼道照明设备的有效性,其后果只能是所测算收费高于实际用电费用支出,此法对大多数业主将显得极不合理。

四、在此之前,本公司对本市若干物业项目进行过考察,有关楼道照明用电收费方式无外乎计入物业服务费用或由本单元每户均摊这两种方式,通过了解计入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相对较高,而由本单元每户均摊(即一户分摊一年)费用相对较低,通过首批业主入住始就开始执行一户接一年的作法也得到了业主的认可,此种方法确实比计入物业服务费用较为合理。

五、本公司就此问题在早期咨询过律师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在小区内进行过公示,本着为业主负责的精神,现有必要对业主就此问题再次进行解释说明,希望个别业主在以法论事的时候更多的考虑所采纳的法律条文是否更有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物业公司愿与广大业主架起沟通与理解的桥梁,确保我们的初衷与共同的目标一致,共同建设好我们美丽的家园!武汉市天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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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审查 咨询机构
鄂价房服[2006]273号
第 3 页,共 4 页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2014版)
序号 收费名称 防雷技术 服务费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鄂防价服[2007]5号 鄂价房服[2008]11号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元/㎡) 一类:0.30 二类:0.25 三类:0.20 备 注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2014版)
序号 一 1 收费名称 土地拆迁征地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市规划国土局 代政府征收 武政[2011]51号 武汉市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 金标准/pc-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31806-264-0.html 》 省物价局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 武政办[2004]184号 6元/证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新收费标准: Ⅰ:不高于标准0.2元/㎡收取; Ⅱ:不高于标准0.24元/㎡收取; Ⅲ:不高于标准0.3元/㎡收取。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备 注
武价函[2000]74号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 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 1、100及以下 2.0 档累进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 2、100-1000(含1000,下同) 1.8 收费标准如下: 3、1000-5000 1.5 4、5000以上 1.2 以拆迁规模大小(按建筑面积计 算), 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的0.20.4%,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土地使用面积1000 ㎡以下,每宗地 收100元,每超过500 ㎡以内加40 元, 最高不超地4万元。 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 国家特制20元、三资企业20元)。 出让方式20%以下; 划拨方式3-5元/㎡。 1.5元/㎡。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 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

28武价房字[2003]8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8武价房字[2003]8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3]8号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号】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
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划分
根据住宅土地级别,将7级地段分为三类计价地区,其中第一类计价地区为1、2、3级住宅用地段;第二类计价地区为4、5、6级住宅用地段;第三类计价地区为7级住宅用地段。

二、调整各地段最高限价水平
以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水平为100%,一类计价地区为105%,三类地区为95%。

据此比率计算地段差价。

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标准调整为: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600元;小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300元;多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050元。

三、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

四、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武价房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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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房字文件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武办发(2004)173号文---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04)173号文---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04)173号文---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原则和改造建设方案编制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编制改造建设方案,方案应明确拟保留的区域、改造建设整治范围、新建居住区地点、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等。

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方式根据各类“城中村”拥有土地的现状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改造建设根据“ 城中村”的不同分类(即 A、B、C3 类)情况,分别采取 3 种不同方式,即A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B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和 C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一)A 类村改造建设方式A 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可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按以下规定自行实施改造。

1.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由改制后经济实体实施改造,并通过综合改造妥善安置原村民,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

2.除按规划要求保留改造、整治村(湾)用地和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外,对腾退的村(湾)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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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房字文件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武汉房地产行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武汉房地产行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序号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公式征收时序收费依据备注经济适用房免征收收费对收费性质相关处室17土地交易服务费建设单位经营18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19测绘费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测绘机构20环境影响咨询费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环评机构21详收费标准行政市城管局22200m2建设单位行政23环境监测服务费详收费标准建设单位行政环评机构24建设单位行政市质检站市物价局网25施工企业行政市定额站市物价局网26150000m2建设单位行政市人防办27施工企业行政28施工企业行政市墙改办29经营开标后30经营开标后31详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经营开标后市商品砼站32020施工企业经营开标后市商品砼站33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勘察单位34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阶段性支付35详收费依据详收费依据建设单位经营招标前36详收费标准经营招标前37建设单位经营38施工单位经营中标后开发环节1
阶段性支 付
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
中心
鄂价房服[2003]228号 武价房[2003]140号
详收费依据
建设单 位
经营
招标前
市建设工 程设计审 武价房字[2003]17号 查办公室
6
★经济适
房建 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一用览房表免征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



节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公式
2.00/m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 碴)的实际占 位
8
水土流失防治 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
费(※)
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
地面积×单方 价格
行政
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武价房[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4]136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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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费用
标准
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
/M2.

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
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
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
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
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
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
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
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物业共用部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位、共用设施帐,运行记录、检查纪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物业共用部设备日常运行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

4、水、电、电梯、监控等0.15 位、共用设施维护(不包括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设备电梯、水泵、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供暖) 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每月检查一次,定期疏通,
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立即通知业主。

小区规划红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线内的公共绿化养护 0.05 象。

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4、园林小品及绿地和花草设施维护良好。

树木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
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
化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小区规划红无重异味。

4、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雨雪天气及时对清洁卫生 0.10 线以内,业主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楼道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户门以外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环保标准
排放油烟、嗓音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

小区规划红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有专人值守,外来人员和车辆及大件物品出
线以内,业主入有登记。

2、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3、机动车、非
户门以外(公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4、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5、秩序维护 0.15 共区域的秩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6、中央
序维护和公监控室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7、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
共财产的看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

8、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
管) 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智能化系统运1、保障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2、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0.05 行维护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

2、轿厢、
井道、机房保持清洁。

3、电梯按时年检,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人员持电梯运行维护 0.50 证上岗。

4、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5、运行出
现险情后,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水泵运行维护 0.05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
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车位性质收费方式收费标准
私家所有权按车库面积收按高于该项目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20%收取车库取
私家使用权按车位收取 80元/月.位车位
小车(蓝牌):室内 80元/月.辆,室外 60元/月.辆; 公共配套(共按车辆类型收大车(黄牌):室内 120元/月.辆,室外 100元/月.辆; 用)车库、车取摩托车:室内 30元/月.辆,室外 20元/月.辆; 自行车:室内 5元/月.辆,室外3元/月.位辆;
白天:半小时以上2元
机动临时停按停放时间收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4元
车位费晚上(19:00-7:00)半小时以上3元
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6元
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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