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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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涉及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

1、纳税标准:按利息收入的20%征税

●征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的税

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

●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

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

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采用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

利息收入只能支付所得的主体进行代扣代缴,款项在应付利息中直接扣除(民

间借贷中无论是企业向自然人借贷还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贷,均应由支付利息

的一方进行代缴)

概念说明:

●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

个人。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

●扣缴义务人:为了便于征管,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是指税

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但该扣缴义务均是法定义务。

纳税依据:

●源泉扣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人所得税,以

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款项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

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3、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由收取利息一方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税目规定:上述办法所附注释中注明“(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

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起征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

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税征收率为3%。”

●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由收取利息一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

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按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的3%,由收取利息一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

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印花税: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各自贴花纳税

●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

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

同,银行及其他按借款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

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

额贴花。”

综合结论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收入的20%纳税,由支付利息一方(债务人)

在交付利息时一并扣除并代扣代缴,无论债务人是企业或个人均需代扣代缴,否则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做出处罚

●增值税按利息收入的全额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由债

权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增值税的7%(即利息收入*3%*7%=利息收入

*0.21%),由债权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即利息收入*3%*3%=利息收入

*0.09%),由债权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印花税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分别

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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