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doc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确保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对口单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对口单招是普通高校招生的组成部分,招生范围及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取得本省学籍,且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下同)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1.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对口单招年度计划,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与政策,凡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三、招生宣传1.有关招生院校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及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各市、县(市、区)招办(教育局职教部门)、相关中职校应积极配合招生院校,广泛深入地做好招生宣传。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1.具有本省户籍或取得本省学籍,且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职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申请报考对口单招和面向中职学生注册入学,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网上报名与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2.申请报考的所有考生均须按照报名文件(另行下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持银联卡(或使用支付宝、微信)在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
3.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招办(教育局职教部门)、有关中职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将对所有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
2018年,申报注册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入学当年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的录取证明,并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4.报名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县(市、区)招办(教育局职教部门)、有关中职校(报名点)分级管理。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1990年3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稳定政策、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都要继续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以保证高等学校的新生质量,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的良好社会信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二、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合格人才,克服统考成绩在决定考生升学与否时权重过大、不利于选拔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弊端。
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是否扩大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实施范围由各地审慎决定。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一项改革,已经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三、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
四、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
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五、严格执行招生来源计划,从总体上控制招生规模,从计划形式上控制各类新生数量,把好治理、整顿高等教育,理顺层次、科类及专业结构的第一关。
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
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一、招生简介高校招生是各大学用以选拔合适学生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优秀师资队伍和培养人才的基础。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此规定。
二、招生计划1. 招生计划的调整招生学校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可以在学年开始前调整招生计划。
2. 招生计划的发布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录取方式等详细信息。
三、录取条件1. 德智体全面发展高校招生录取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2. 高考成绩高考成绩是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学校要依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3. 特殊录取方式对于特殊群体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特殊的录取方式,确保他们的平等机会。
四、录取程序1. 填报志愿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意向志愿,志愿填报不得随意更改。
2. 统一投档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统一投档,将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 分数线划定按照投档情况,学校将公布录取的最低分数线。
4. 录取通知学校通过正式渠道向被录取的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要求考生按时完成入学手续。
5. 资格审查学校按规定对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被录取考生的身份真实和学业符合相应标准。
五、录取原则1. 公平公正录取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搞任何特殊照顾或潜规则。
2. 教育公益录取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或操纵,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益性。
3. 奖励优秀对于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和录取优惠政策。
六、违规处理1. 信息不真实考生提供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2. 违规操作对于涉及违规操作的考生和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对于其他未规定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以上是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益性。
学校在执行录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操纵或操纵录取结果。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黔教基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基发〔2018〕48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普通高中: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工作201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工作总体政策、科目设置、考试方式与2017年保持一致,不作调整。
(一)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综合文科(政史合卷)、体育6个学科。
(二)考试时间。
经征求各地意见,全省中考时间统一为6月22日至24日,考综合文科(政史合卷,权重各为0.5)实行开卷笔试,其他科目均为闭卷。
体育考试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11号)执行,时间由各地妥善安排。
(三)分值设置。
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体育考试成绩按分数呈现,语文、数学、英语各150分,综合理科150分(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50分,总分650分。
综合文科成绩按等级呈现,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得以分数形式计入中考总分。
(四)考试组织。
命题和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原则上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若条件尚不成熟,经与相关市(州)协商,可委托市(州)教育局代为命题和阅卷。
(完整word版)招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doc
宛院发〔2018〕126号南阳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适应新高考改革的要求,促进我校招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提高我校生源数量和质量,调动各学院在招生宣传工作中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招生工作机制和稳定的招生工作宣传队伍,增强招生工作实效,结合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二级教学学院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招生工作(领导重视程度、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招生季招生宣传任务完成情况)、专业本科第一志愿综合报考率、招生宣传工作(学院网站建设评比、新媒体招生宣传、日常招生宣传)、优质高中生源基地建设等。
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南阳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考核与奖励项目分解表(试行)》实施。
三、考核方法1.日常招生工作考核(35分)。
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5分)。
对学院党政领导重视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完成(16分)。
对各学院组织参加日常招生工作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招生季招生宣传任务完成情况(14分)。
招生宣传季根据招生宣传需要抽调学院一定人员参加招生宣传,根据学院的参与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专业本科第一志愿综合报考率考核(20分)。
由招生工作处对河南省内各学院所有本科专业(不含专升本、单招)第一志愿综合报考率进行排名考核。
学院专业第一志愿综合报考率=学院各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总人数/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总人数。
3.招生宣传工作考核(30分)。
包括:学院网站建设评比(15分)。
每年6月初对各学院网站进行评比考查;新媒体招生宣传(10分)。
新媒体招生宣传以按照要求完成情况考核为准;日常招生宣传(5分)。
对各学院积极策划举办学院招生宣传特色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招生宣传报道情况进行考核。
4.优质高中生源基地建设考核(15分)。
对各学院建立的优质高中生源基地情况进行考核。
5.考核工作在每年1月上旬进行。
检查考核主要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上报材料、实地考察、数据核算等方式,逐项考核打分。
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录取有关规定
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录取有关规定1.志愿填报及录取时间安排
2、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考生需首先登录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然后点击首页网上服务大厅中的“网上志愿填报”,在登录界面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和报名时使用的密码登录系统并填报志愿。
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于6月25日开通。
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要把密码透露给他人,更不要让他人代替填报志愿。
如忘记密码,可利用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的“忘记密码”功能进行密码重置,无法重置的,请本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的招办重置,对口招生、专升本考生可本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就近市县招办重置。
(2)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填报时间截止前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网上填报志愿后,县(市、区)招办将依据考生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段到县(市、区)招办签字确认志愿。
对口招生、专升本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网上保存后不再签字确认,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作为投档依据。
(3)考生填报志愿应以《招生考试之友》合刊“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高校、专业名称和代号为准,各批次志愿中的高校和专业代号必须与《专业目录》相应录取批次中公布的高校和专业代号相一致,否则将无法录取。
要注意分清科类,文科考。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学籍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和新生
学籍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0
【摘要】琼教基[2018]80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2018年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民厅[2018]1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中招〔2018〕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总页数】9页(P20-28)
【作者】海南省教育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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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厅直属中学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启用网上审批方式的通知 [J], ;
2.海南省教育厅做好201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J], ;
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中小学起始年级学生学籍注册收尾工作的通知 [J], ;
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J], 海南省教育厅;
5.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J], 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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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8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通知
山东2018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通知各市招生办公室:为做好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2018年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分类考试办法,即分为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
春季高考为重点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夏季高考为重点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也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科目使用全国卷,由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工作分开进行,允许考生相互兼报。
春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具有山东省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且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夏季高考报名资格的人员。
非山东省户籍的,应为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且已按要求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学生转段报考条件为:过程考核合格、符合转段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届毕业生。
在春季高考报名中,“3+4”转段选择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报考:一是只报考“3+4”转段;二是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
申报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夏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高中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应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及完整学习经历,并合格毕业。
【招生简章】北京电子科技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7号。
邮编:100070学院是一所为全国各级党政系统培养信息安全高素质人才的普通高等学校。
一、招生对象考生应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一般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报考条件1.考生应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2.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主要社会关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父母、兄弟姐妹未在境外工作(不含公派出境)、生活、定居,未在境外驻华机构工作。
3.本人和家庭成员没有从事与法轮功和其它邪教相关的活动。
4.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需符合: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
5.高考报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三、招生计划编制我院根据人才培养面向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录取规则1.我院为提前录取批次院校,要求进行政审、面试。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3.高考成绩要求达到当地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公厅有关部门通知考生参加政审、面试。
4.根据高考成绩、政审、面试、培养单位要求等条件综合择优录取,其中男生不少于50%。
5.对于预留计划,由我院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调剂使用。
五、收费标准1.学费: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通信工程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信息安全专业、保密管理专业:4600元/学年;行政管理专业:4200元/学年。
北京市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实施办法.doc
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京考高招〔2018〕3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北京市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教育考试院2018年3月2日北京教育考试院院(党委)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北京市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北京市《关于开展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2〕42号)要求,我市2018年继续开展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以下简称“高职升本科”)的试点工作,此项工作采取学校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推荐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3.在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4.平时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优秀。
二、推荐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文件精神,各推荐学校须将本校本年度参加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推荐办法、程序及名单在本校显要位置或网站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取得推荐资格。
推荐过程中,推荐学校应制定学生综合评定方案,将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以及参与社会工作和活动等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情况,科学、公正地量化成综合分数,择优推荐。
各学校推荐的学生不超过本校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15%(具体名额见附件2)。
3月8日前,推荐学校应完成考生推荐及资格公示;并将拟推荐考生信息导入北京市高职升本科网上报名管理系统(网址:/yx),导入后在系统里打印已导入的推荐考生信息,并在报表上注明推荐考生的公示方式,加盖公章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乌鲁木齐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乌鲁木齐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办〔2018〕20号)的要求,努力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推动乌鲁木齐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初三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即中考)。
乌鲁木齐市辖区内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由乌市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包含初中学考科目的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
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5人。
第四条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17〕36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乌鲁木齐市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8〕17号)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初中双语班毕业生到汉语系高中学校就读,并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政策照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照顾,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7〕17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三)相关政策说明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湘教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8〕12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教育(体)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
湖南省教育厅2018年5月24日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除外);(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招生简章】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14496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96。
第三条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人民中路六段368号,邮编:642150。
第五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
学校监督电话:(0832)5908811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校以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018年计划面向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安徽、湖北、河南、河北等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调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4.21•【文号】[87]教学字014号•【施行日期】198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87]教学字014号1987年4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有利于中等教育,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二)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三)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六)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三)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工作;(四)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五)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赣招生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赣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赣公字〔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赣招生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8〕75号各设区市公安局、教育局: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1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在赣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院校及录取批次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分别安排在提前批本科、国家专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录取。
其中,提前批本科统招专业志愿在提前批本科“非军事院校”栏填报;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志愿必须在提前批本科“定向”平行志愿A栏填报;国家专项志愿在国家专项本科“需政审面试的高校”栏填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部分专业除外)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文、理)、禁毒学(文)和警犬技术(文、理)专业,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江西警察学院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执行高职(专科)录取控制线。
(详细招生计划见附件1、2)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文)属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报考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并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且为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出生的汉族201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且具有江西省户籍,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六)高中毕业;(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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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
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
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
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