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将 给予 行政 处 罚的 公 民、 法人 或 其它组 织 。《 政处 罚法》第 2 行 3
条 规定 :行政 机关 实施 行政 处罚 , 当责 令 当事人 改正或 限期 改 “ 应
行 政机 关 应 当采纳 。行 政机 关 不得 因 当事人 申辩而 加重 处 罚 。
事先 告 知程序 , 是对 行 政程序 的完 善和 行政 法发 展 的突 破 。 法 辩权 ? 该
第 3 条 明确 规定 : 行政 机关 在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之 前 , 当 告 l “ 应
( ) 三 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我 国行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程序 中 的当事人 不包含 利害 关系人 ;
序 来保 障 当事人享 有必 要的知情 权 , 当事人 在此 基础 上行 使辩护
在‘ 行政 处 罚法》 中唯一 表述 了告 知期 限的是该法 第 _ 4 2条第
款 项 当事 人要 求 听证 的 , 当在 行政 机关 告知后 三 日内 应 权 和 防卫权 , 以切实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进行 政机 关 依法 公正 1 第 1 “ 促
行 使权 力 。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是行 政公 开原 则 在行 政处 罚 提 出” 对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中可能 出现 的不 同情 况缺少针 对 中的具 体体 现 , 也是现 代行 政程序 法 的一 项重 要 的基本 制度 。 0
一
性 的规定 , 如陈 述权 、 申辩 权应 当在 什么期 限 内行 使 , 行 的理 解 现 就 是当事 人必 定在 告知 时 当面 向行 政执法 人员提 出 , 则视 为放 否
规范行政执法
如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一个处罚案件, 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没有承认违法 事实,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擅自抬价的 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认定缺乏证据。
证据的提取与处罚之间缺乏关联性(4)
某市安监局部分案件认定为“未认真开 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但 从询问(谈话)笔录看,没有发现存在 这方面问题的记录,仅可认定未设置安 全生产警示标志。
法理未讲透
进行法理分析时过于浅显,不够透彻,脉 络不够清晰,层次不够分明,语言不够精 确。
格式化地表述定性处罚理由,欠缺有针对性的 法律推理和法理分析
部分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量罚时, 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情理未讲清
仅简单地记载当事人存在什么行为,违反了什 么规定,对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整改 未能阐述清楚;
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 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
如某市执法局依据“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时,全部按照 造价10%予以处罚,未说明裁量理由。
如某市物价局查处的案件中,对当 事人原处罚3000元,经过当事人申 辨后改为1000元罚款,没有说明从 轻或者减轻的法定理由。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立案是行政处罚的 第一步程序,在具备立案的条件后,行政处罚机 关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但是,“立案在先、调查取证在后”的要求,并 不是指只有立案后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处罚依 据,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如举报材料、日常检查 收集的材料等,只要在立案后经过了质证、核实 等程序,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情况, 违法事实的证据内容及与事实的关联性,
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 的客观性及危害性。
4.法律依据方面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目前,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主要表现如下:一、调查与立案次序颠倒。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
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调查笔录表述不清。
调查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有时在制作调查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调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
实践中,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调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做到配合默契。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其行政处罚程序也十分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本人将从案例出发,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问题1. 处罚标准不统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政策的实施有时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存在处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以非法吸烟为例,一些地方的处罚标准是罚款50元,而另一些地方则是罚款500元或以上。
因此,对于非法吸烟的处罚标准,需要做出更统一的标准。
2. 执法疏忽一些地方行政处罚机关在烟草专卖行业的执法中也存在疏忽现象。
如贵州省赤水市烟草专卖局的一起案例,在该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检查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导致该地卷烟市场陷入混乱。
3. 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在处罚程序中缺乏预防措施。
现行法律对反烟宣传工作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相关机构的指导,导致反烟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二、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尽快建立一项有其它专业人员参与的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标准。
应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检查力度要加强检查力度不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业执法疏忽的一个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增加抽查的频率,加强对烟草专卖行业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烟草专卖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加强预防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非法烟草销售,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可以建立一个健康的烟草专卖市场。
三、案例1. 公司销售假烟被罚山东一家建筑公司销售的“哈德门”牌烟被检查发现是假烟后,其被罚款30万元。
2. 非法卷烟销毁被罚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对该区非法卷烟销路进行了打击,冻结了涉案人员的资产,并在现场对200多万支假烟进行了销毁,共罚款90余万元。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 1 1 建 立案件 报 送 制 度 为全 面 掌 握各 地 办案 . . 情况 , 自治 区动 物卫 生 监督 所 将 建 立健 全 全 区动物 卫 生监 督案 件报 送 制度 , 级 动 物卫 生 监 督 机 构层 各 层 上报 本地 案件查 处情 况 。 2 12 建立 案件检 查制 度 . . 为及 时了解 办案情 况 , 总结办 案经验 , 找存在 问题 , 查 各级 动物卫 生监督 所
98
J u n lo i lS in e a trn r d cne o r a fAn ma c e c nd Ve ei a y Me i i
部 分执 法人员对 执 法办案 工作 的重要 性认识 不
足, 对动 物防疫 法赋 予 的动 物卫 生 监 督机 构 的法 定 职 能不 了解 , 案不 办 , 不 依 法 办案 , 致 一 些地 有 或 导
有 的案卷无 目录 、 码 , 面填 写 欠 完 整 , 内 页 卷 卷 材料排 列 次序不 规范 , 纸张 大小规 格不 统一 , 少数卷
用法 律法 规错误 。
[ 稿 日期 ] 2 1 -22 收 00 1-9
评标 准及 方法 、 考评 结果 的运用 等 。
2 2 规 范执 法办案 行为 , . 保证 办案质 量
各级 动物卫 生监 督所要 进 一步健 全完 善案卷 评
查 的各项制 度 , 建立起 完备 的配 套保 障体 系 , 切实 改
内出现 圆珠 笔 字 迹 ,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 的未 一 案 不 有
一
方 的违法行 为得 不 到及 时查 处 ; 的 动物 卫 生 监督 有
机 构不 明了本机 构 的法 定 职 能 , 把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机关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但通过行政审判发现,当前行政机关执法仍存在问题,行政执法不仅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威望,更直接影响法院的行政审判,关系法律权威。
为客观反映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依托全市法院2008年以来的行政案件,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
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原告主动撤诉的行政案件中,因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动撤诉案件72件,占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45%。
行政机关自身纠错的做法,虽然起到了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但从中反映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执法缺乏严肃性,部分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对其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审查,执法随意性较大,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
在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占20%。
有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进行房屋过户和机动车过户;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执照、撤销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不进行听证;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告知被处罚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不交待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有的处罚决定不送达本人,变相剥夺当事人权利。
二是行政执法的强权性突出。
缺乏民主性和程序抗辩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一大弊病。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习惯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接受者,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以直接干涉和命令服从为主,总是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很少进行平等交流,不能摆正行政关系之中双方当事人的位置,通过协商、对话或者赋予相对方足够的程序抗辩,使相对方在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抗辩权,从而最终达到自觉自愿履行义务的目的。
有的执法人中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土地确权案件,房屋登记没有证据,仅凭草图或复印件作行政决定;有的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经司法鉴定,自作主张,强行认定,使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事实要件,导致因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与对策行政处罚权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
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如滥用权力、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果,必须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一、滥用权力问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恶意处罚,严重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健全、规范化制度不完善等。
为了避免滥用行政处罚权,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行政机关职能监督应建立起严格的行政机关职能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对行政处罚进行严格审查,以减少滥用处罚权的可能性。
2、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按照程序规范行事,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同时,要完善、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
3、严格惩处滥用权力行为对于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确保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使行政处罚过程得以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公正问题在行政处罚中,有时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导致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却因为受罚方的政治背景或地位不同,而被处罚方面临不同的处罚判定。
为了避免不公正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判断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关键。
要维护司法独立,建立起可行的司法体系,保证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力进行法律判决的独立性。
2、推行法制化行政处罚法制化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法规约束力与行政权力执法力度的必要方式,能有效避免由于行政机关立场和利益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不公正处罚。
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
3、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加强行政处罚过程的公开和信息透明度,能够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行为程度。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行政手段。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首先,行政处罚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
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甚至同一个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此外,由于行政处罚实行的是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就屡见不鲜。
2.处罚决定违背法律程序其次,许多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行政机关过度运用处罚权,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者甚至在未经充分听证的情况下就做出处罚决定。
3.处罚力度过大或过小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力度也经常引发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过重的处罚措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过轻的处罚措施,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有相应的原因。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1.行政机关权力失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可能会过度运用行政处罚权力,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害。
2.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此外,法律和法规本身也存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和法规要么过于抽象,要么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日常实践。
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处罚标准,导致处罚的不统一。
3.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再者,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问题的一个原因。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纲)一、当前我市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一)实体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
①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自行以分局的作出行政决定。
②超越职权。
作出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决定。
2、管理相对人确认不准。
3、违法事实不清楚。
4、性质认定不准。
①该行为是否违法;②违反的是那方面的法律;③其情节是轻还是重。
5、主要证据不足。
①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瑕疵,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②涉及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鉴定,只有询问笔录。
6、处罚卷的证据单一。
7、适用依据不准确。
①有的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和载明具体条、款、项;②有的在拟处罚的告知中载明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不同;③有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
8、决定的内容不当。
①有的罚了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对实体方面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理;②有的减轻处罚,没有载明减轻的理由;③只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④有的在拟处罚中告知罚款*****元,收缴应缴纳的某项费和基金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请况下,不予处罚了。
⑤在行政许可方面,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了行政许可。
9、执行不力。
①有的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罚款收据只有3000元,就不了了之;②有的甚至卷中没有罚没款收据。
10、罚没物资处理不当。
①有的卷中没有体现罚没物资的处理;②有的没有依法处理。
(二)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1)内部程序方面:①举报登记缺失(占10%)。
②立案审批程序个别没有体现(占18%)。
③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缺少(占14%)。
④案件处理审批不规范(占33%)。
一是没有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情况,负责人只签名字;二是没有载明负责人经审查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三是拟处罚金额和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不一致,并且均没有案件处理审批表。
⑤个别缺少结案审批和报告程序(占9%)。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方案]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浅析现行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现行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程序是调整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的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
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
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
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
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进行的强制性制裁措施,由政府部门进行实施。
行政处罚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时有发生,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
一、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中,违规行为指的是政府部门不按照规定程序、程序不规范、程序上的错误等不当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为。
违规行为是行政处罚中的常见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程序不规范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中,如果执行程序不规范,就会导致行政处罚出现问题。
行政处罚前必须进行调查,而有些部门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缺乏证据收集、证人询问、听取当事人申辩等必要程序。
这些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直接决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不当裁量在行政处罚中,政府部门具有裁量权,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但是有些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不注重调查事实,提高罚款标准,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还有一些行政部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裁量权滥用,过度罚款和处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
3.文件处理错误在行政处罚中,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批示、套打文书、开具处罚决定书、发放缴款通知正文等文书。
如果部门在文件处理方面存在问题,将会影响文书的合法性和效力。
一些部门处理文件时,过度简化、漏排一些操作流程,导致文书程序上存在问题。
二、违法情形除了违规行为外,行政处罚中违法情形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违法情形是指政府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规定、逾越职权、超越法定权限等行为。
1.拒不听取申辩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权利对调查结果进行申辩。
但是一些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注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相关决定,也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
《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
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
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
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的后果税务行政处罚是校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的查处质量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程序不到位。
有的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有的对未按期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有的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有的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漠视了相对人权益。
(二)证据不充分。
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未通过询问笔录锁定丢失发票的种类、份数、号码等具体情况。
二是缺少有关书证。
如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时,未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土地证复印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以明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定性不准确。
如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帐户,直接转作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帐户不结转,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却将其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文书主线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性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规范。
二是文书式样不规范。
有的不按规范格式填写,有的文书字号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文书设置技术规范。
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规范。
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
四是制作文书不完整。
有的缺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的未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的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五是文书送达不规范。
有的未做到“一书一证”;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二、问题成因分析(一)执法履职不尽责。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
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
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
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
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
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对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不公正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提高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程序不规范。
一些税务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程序不严格等问题,这导致了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要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处罚程序的规范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处罚流程和操作规范。
同时,还应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处罚程序的规范运行。
其次,税务行政处罚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
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可能过于强势,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于对待纳税人不公正的处罚决策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策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税务行政处罚存在不公正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税务机关可能存在地区歧视、关系户优待等情况,导致处罚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
此外,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纳税人往往难以获取到相关的处罚信息,导致他们对处罚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疑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处罚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处罚信息。
同时,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最后,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应注重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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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
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
《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
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
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
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
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在烟草专卖执法中,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对案件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当事人承认了就处罚结案。
事后当事人一翻供,我们的处罚决定就失去了依据,必然引起诉讼。
5、不按规定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当事人在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给其一个更为公正、完整的申辩机会。
这个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行政执法程序所采用的一项先进制度。
当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的主要表现是有的单位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以各种借口不举行或拖延举行;有些虽然举行了听证,但往往是案件的调查人员自行主持听证程序,无法实现防止执法人员偏听偏信的听证目的,使案件处理难保公正、准确。
6、先调查,后立案。
有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运用一般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立案审批手续没有履行,而是由执法人员先行调查,后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这是典型的违反程序的行为。
更有甚者,先下《处罚决定书》再进行调查取证,这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而且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7、乱扣乱罚。
有些专卖执法部门执法目的和动机不正,对过境卷烟先查扣,再找问题。
他们除了查准运证,还要查付款方式、货款来源、营业执照、税务发票。
8、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尺度不统一。
这种情况在执
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处罚措施的选择和尺度把握上随意性较大,同样的情况处罚起来时轻时重或你轻我重,造成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不信任感,给今后执法带来了严重阻力,影响我们的执法形象。
9、执法主体不合法。
根据打假打私任务和市场管理任务的需要,我们组建了烟草专卖稽查队伍,招聘了不少稽查人员。
对这些招聘人员,国家局明确要求只能协助执法,不能单独执法。
但是,有的地方就是不执行,不仅招聘人员单独执法,而且还有少数单位领导认为专销结合就是管销不分,让销售网点的人员也穿上专卖制服去执法。
10、案卷不规范。
案卷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全面体现,一旦引起诉讼,案卷又是主要的诉讼证据。
所以制作案卷,规范案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有的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的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该记录的不记录,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理由,该备案的不备案,该签字的不签字,该当场办手续的不办手续。
甚至有的只要当事人接受处罚,就先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这些情况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还使案件的查办陷入混乱。
以上我列举了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10个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在一些地区表现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执法水平就提高不上去。
法规司、专卖司下一步
准备联合进行执法检查,特别是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地区是检查的重点。
对查出问题严重的,稽查队要撤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不合格的就要调整,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执法水平才有大的提高,才能带好队伍,完成我们所提出的任务。
(本文根据赵振林司长在全国烟草行业省级局专卖处长、法规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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