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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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南通中院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

一、指南的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南通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等。

二、案件受理1.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涉及借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案件受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通过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审理程序1.调解程序:民间借贷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调解协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庭审程序: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中,法院将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

3.判决程序: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借贷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并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四、审理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借贷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3.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弱势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法院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合法合规原则: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予支持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

5.公正审理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五、常见问题解答1.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或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李宏伟、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宏伟、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宏伟、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丽琴颜鹏赵湘湘【审理法官】汪丽琴颜鹏赵湘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宏伟;黄涛【当事人】李宏伟黄涛【当事人-个人】李宏伟黄涛【代理律师/律所】刘晶湖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晶湖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晶【代理律所】湖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宏伟【被告】黄涛【本院观点】李宏伟主张黄涛于2014年10月31日领取的20万元系其偿还黄涛的借款,并非九合垸项目分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回避反证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宏伟主张黄涛于2014年10月31日领取的20万元系其偿还黄涛的借款,并非九合垸项目分红。

因黄涛于2014年10月31日出具的领款单上记载领款事由为九合垸工程股金,并非偿还借款,结合李宏伟出具的借支单仍由黄涛持有,且李宏伟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3日的事实,可以认定黄涛于2014年10月31日领取的20万元并非偿还本案诉争借款。

李宏伟还认为本案诉争借款已应黄涛要求转化为旺泰项目的投资款,黄涛已领取旺泰项目的投资款及分红,其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因湖北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黄涛仍持有李宏伟出具的借支单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31日向黄涛出具了收20万元投资款(旺泰)的收据,虽然该收据上加盖了“作废”章,但黄涛主张是其在旺泰项目结算后将收据交还给湖北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加盖的,李宏伟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收据上加盖“作废”章的具体时间及黄涛要求将该借款转化为旺泰项目投资款,且其在2016年10月29日至2019年8月15日还向黄涛支付旺泰项目投资款及分红30万元,故其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或不完善,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部及时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旧有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比较新旧两个版本的司法解释,以便了解其改动和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1. 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旧版司法解释于2008年底发布,内容较为简略,未能覆盖许多实际情况,导致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版司法解释于2020年底发布,对旧版进行了深入修订和完善,力求更好地规范借贷行为和解决相关争议。

二、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1. 旧版司法解释:- 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难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 对蓄意逃废债行为的处罚措施较为宽松,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2. 新版司法解释:- 明确定义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违约金和利息计算办法,更加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 对于蓄意逃废债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违法情况进行了分类处理,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三、诉讼程序和方式1. 旧版司法解释:- 涉及借贷合同纠纷时,仅规定了一般的诉讼程序和方式,对特殊情况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法。

2. 新版司法解释:- 对涉及借贷合同纠纷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例如公共秩序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措施及保全措施等。

- 引入了在线调解机制,允许借贷纠纷一方提起在线调解申请,借助互联网技术有效解决纠纷。

四、利息和费用计算1. 旧版司法解释:- 关于利息和费用计算的具体细则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误解。

- 对高利贷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难以有效防范非法借贷。

2. 新版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避免了计算上的争议。

- 对高利贷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明确规定了罚金和处罚措施,从源头上压制非法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解读2020年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元旦前夕,在民法典出台的前提下,万众瞩目的各类司法解释或新订或修改或废除,在众人的期待下一一颁布。

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8月19日刚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实施4个多月后再次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纵观全文,除了与民法典对应条文的纯文字修订外,还存在着一些重要变化,本文将逐一解读。

一、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与否直接适用民法典,仍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为一般原则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机械的规定了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未考虑到合同经批准方能生效的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将其删除,此处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直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一般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经批准才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正,直接删除了第一版中的第十条,未再作重复性规定。

二、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更加细化、严格,更具可操作性在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取代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2020版)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2020版)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legal responsibility.(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2020版)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目录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二、借条...................................... -1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四、借款合同.................................. -13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一、借款诉讼时效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

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管辖地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可以约定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0602

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0602

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2020民间借贷新法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

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

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特别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实用版】目录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二、指南的主要内容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正文一、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旨在为法官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借贷关系的认定:指南明确了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

同时,指南还对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2.借贷合同的效力:指南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视为有效。

此外,指南还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和解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3.借贷金额和利率: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金额和利率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利息保护的上限。

4.担保责任:指南对担保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5.诉讼时效:指南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并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和恢复等情形。

6.证据和举证责任: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规定,帮助法官正确评估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三、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南通中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有助于防止和纠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新规》重大变化大全

《民间借贷新规》重大变化大全

《民间借贷新规》重大变化大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并就《民间借贷新规》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民间借贷新规》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约定、纠纷处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就《民间借贷新规》的主要变化及影响,简要分析如下:一、《民间借贷新规》的重要变化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的内容(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民间借贷新规》的重要变化概括如下:1.新增并修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1)“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三项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答记者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系依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部门规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了该项修改。

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九民纪要》第53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解读及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解读及风险防范

(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三是确保民间 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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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以往借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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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 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民间借贷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 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 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法释〔2020〕6 号 施行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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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20日施行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4版民间借贷权责界定权威指南

2024版民间借贷权责界定权威指南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间借贷权责界定权威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方的基本信息1.2 借款方的基本信息2. 借贷金额与用途2.1 借贷金额2.2 借贷用途3. 借贷期限与还款方式3.1 借贷期限3.2 还款方式4. 利息与费用4.1 利息计算方式4.2 相关费用5. 担保与抵押5.1 担保方式5.2 抵押物信息6. 违约责任6.1 出借方违约责任6.2 借款方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1. 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12. 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附加条款13. 合同附件13.1 相关证件与文件13.2 合同补充协议14. 签署页14.1 出借方签署14.2 借款方签署14.3 见证人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方的基本信息1.1.1 出借方的全称:×××先生/女士1.1.2 出借方的身份证号码:××××××××××××××××1.1.3 出借方的联系方式:××××××××××××1.1.4 出借方的住址:××省××市××区××路××号1.2 借款方的基本信息1.2.1 借款方的全称:×××先生/女士1.2.2 借款方的身份证号码:××××××××××××××××1.2.3 借款方的联系方式:××××××××××××1.2.4 借款方的住址:××省××市××区××路××号第二条借贷金额与用途2.1 借贷金额2.1.1 本次借贷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

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2020.2.1执行)来源:天津高法,供普法参考津高法〔2020〕22 号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于2019 年12 月13 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8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1. 【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

实际收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第三方支付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

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

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3. 【仅部分出借人起诉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如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可分之债,部分出借人仅就属于自己份额的借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付向东、程清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向东、程清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向东、程清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鄂13民终10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李小辉【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李小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向东;程清琳;随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云清;刘红友;苏少东【当事人】付向东程清琳随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云清刘红友苏少东【当事人-个人】付向东程清琳何云清刘红友苏少东【当事人-公司】随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付向东;程清琳;随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云清;刘红友;苏少东【本院观点】双方对截止2017年9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763417.2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截止2017年9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763417.2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程清琳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程清琳虽未出具借条,被上诉人何云清、刘红友出借款均转入付向东及程清琳个人账户,向何云清、刘红友偿还款也由程清琳银行账户支出,表明程清琳对借款知情和愿意偿还;本案借款用于富华房产公司房地产开发,富华房产公司只有付向东、程清琳夫妻二人两个股东,富华房产公司收益属于付向东、程清琳所有,付向东、程清琳对此产生的借款也有偿还义务;同时,上诉人对程清琳不承担偿还责任在上诉请求中已予以放弃,视为对此未提出上诉,程清琳应承担偿还责任。

上诉人称程清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判是从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9月12日,依据上诉人总借款2350800元及偿还款620500元按年利率24%先息后本方法计算下欠本金1763417.28元而来的,上诉人亦无异议,该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偿责任
074房屋抵押合同已 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抵押权是 否设立?能否申请执 行?
075借款合同与担保 合同约定不一致,借 款合同是否失效?
077保证金账户资 金余额发生变化, 是否影响金钱质权
的设立?
076银行保证金是 否属于金钱质押? 金钱质权应当如何
设立?
078合同约定担保 数额50元,法院认 定为50万元,借款 合同存在笔误的解
052逾期利息、违约 金之和的司法保护上 限为年利率24%
053民间借贷对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出借人能否请求支付 利息?
01
054自然人 之间借贷利 息约定不明, 能否请求支 付利息?
00 52 5 民 间 借 贷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利 息,应将实 际出借金额 认定为本金 数额
03
056民间借 贷未约定利 息但借款人 自愿支付利 息能否请求 出借人返还?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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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 实案例,对民间借贷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挑选极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力求用 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朋友传递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 速提高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的 系统分析,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贡献绵薄之力。
012因其他法律关系 形成的借条,能否提 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 还款?
013企业向员工集资 后转贷他人所签订的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

范波、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波、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波、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邓浩【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邓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波;陈倩【当事人】范波陈倩【当事人-个人】范波陈倩【代理律师/律所】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帅平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吴沩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帅平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吴沩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毅帅平平吴沩旻【代理律所】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波【被告】陈倩【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本案所涉借款约定利息并未超出年利率36%,范波归还的利息亦未超出以2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到2018年8月31日的金额。

一审判决剔除了27000元的“砍头息",认定借款本金为273000元,并以27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范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范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刚、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刚、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刚、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刚;刘慧敏;马文娟【当事人】余刚刘慧敏马文娟【当事人-个人】余刚刘慧敏马文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玲琴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黄新荣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玲琴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黄新荣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玲琴黄新荣【代理律所】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刚【被告】刘慧敏;马文娟【本院观点】针对案涉的120万元借款,上诉人余刚主张该借款共有六笔还款,已全部还清,且多还18450元。

【权责关键词】强制执行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追认撤销特别授权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案涉的120万元借款,上诉人余刚主张该借款共有六笔还款,已全部还清,且多还18450元。

被上诉人刘慧敏不予认可,认为其中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7日的转款64000元包括100万元借款的利息4万元,2018年3月6日的转账50万元为归还100万元借款的本金,2018年3月14日的54000元为支付100万元的利息。

故本案借款并未清偿。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如上诉人所说,12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清偿,而且多付18450元,但债券凭证原件未取回或者销毁,仍由被上诉人持有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被上诉人刘慧敏所主张的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实际口头约定月息4分的事实能够与上诉人2017年11月、2018年1月、2月的还款记录相印证,被上诉人的陈述更接近客观真实;最后,一审已经查明双方共有3笔借款,2018年的30万元借款与2018年4月11日的还款30万元相对应,2018年3月30日的转账12000元系按照月息4分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20版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20版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20版)xxx律师(原创)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民间借贷利率迅速飙升,其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但借款企业负责人“跑路”已经陆续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为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律师将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简要向大家予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诉讼(打官司)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当事人依据本文不足以确保达到其胜诉的目的。

本律师对仅仅依据本文而未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再次予以明确告知,风险自负!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第一条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xxx律师指南: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xxx律师指南: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xxx律师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

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民间借贷2020年之前的利息起诉状

民间借贷2020年之前的利息起诉状

民间借贷2020年之前的利息起诉状原告:XXX被告:XXX一、案情回顾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2020年之前,许多人因借贷纠纷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本起诉状旨在揭示被告在借贷中不公平的利息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事实陈述(一)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自XXXX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借贷关系。

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

(二)被告的高利息行为在借贷过程中,被告以不公平的方式向原告收取了高额利息。

根据XXX条款,被告应按合理的利息水平收取利息,但其却违反约定,将利息提高到了不合理的水平。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精神,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一)《合同法》第XX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二)《利息法》第XX条:借贷利息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利率。

四、诉求与理由(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高利息部分,共计XX元。

根据《合同法》和《利息法》的规定,被告收取的高利息属于不合理行为,应返还给原告。

这样的判决既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被告的高利息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合同法》和《利息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五、附言本起诉状旨在揭示被告在借贷中不公平的利息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法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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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指南(2020版)xxx律师(原创)目前,在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贷款规模被控制的背景之下,我国出现严重的信贷紧缩,楼市调控政策未见松动,导致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民间借贷利率迅速飙升,其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但借款企业负责人“跑路”已经陆续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出现已经难以避免!为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律师将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简要向大家予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诉讼(打官司)过程具有高度法律风险,专业性极强,当事人依据本文不足以确保达到其胜诉的目的。

本律师对仅仅依据本文而未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再次予以明确告知,风险自负!第一章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第一条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xxx律师指南: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差别xxx律师指南: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xxx律师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

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xxx律师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xxx律师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如何延长诉讼时效xxx律师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xxx律师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xxx律师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九条一般管辖xxx律师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特殊的一般管辖xxx律师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协议管辖xxx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第十二条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xxx律师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xxx律师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xxx律师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xxx律师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第五章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第十六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xxx律师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xxx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xxx律师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九条如何计算复利xxx律师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逾期利息的计算xxx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

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xxx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约金与实际损失xxx律师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

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不当得利xxx律师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第六章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xxx律师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xxx律师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

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十六条出借人的举证责任xxx律师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的举证责任xxx律师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xxx律师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xxx律师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第三十条本指南系xxx律师参考国内已公布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汇总编辑而成,仅供大家诉讼时参考。

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自即日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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