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抑或共同诉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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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团诉讼制度

论集团诉讼制度

( ) 一 集团诉讼 的含义 英 国衡 平法 院最早 实行并 推行 集团诉讼 这一制度 ,随着其 的发展和完 善 ,集团诉讼 制度成为英美法系 中重要的 民事诉讼
制度 , 并逐渐为许 多大 陆法系 的国家所采用 。
集团诉 讼本质上是 共 同诉讼 制度与诉 讼代理制度 的结 合 , 是在共同诉讼 的基础 上 ,吸收代理制度的某些特征而形成的诉
讼形式。 当事人一方 由多数 人构成 , 属于诉 讼 的主体合并 。 集团
的规定。 但是同时, 集团诉讼制度还有许多具体内容和程序有待
完善 。 1 .对于集团诉讼 制度认识不够 。 集团诉讼是我 国民事诉讼
诉讼一方 当事人不受数量 的限制 ,而共 同诉讼的主体人数实际
上要受 到限制。 在诉讼 客体上 , 集团诉讼 或者是基于 同一事实或 法律问题而 对诉讼标 的具有共 同的利益 ,或者是对同一种类的
诉讼的认识不够深刻。 例如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一方人数众多 , 需
要推选代理人 参加诉讼 就是 集团诉讼 , 其宴不是这样的。 我国民 事诉 讼法中规 定 了两种解决 群体性 纠纷的诉讼形式 :一种是一 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 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共同诉讼 ,又分为普 通的共同诉讼 和必要 的共同诉讼 ;另一种是一方 当事人人数众 多并且在起诉 时人 数不确定 的普通共 同诉讼 ,或者称之 为集 团
证据复杂 , 相对于普通 案件有其特殊性 。 ( ) 团诉讼制度的适用 条件 二 集 集团 诉讼的特殊性要求其有 自 己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如下 : 1 团的所有代表人提 出的请求具有 一致性 。 .集 要求请求 的
案, 但不发 布公 告 , 出任 何答复 , 当事 人来说也没有相 应 或做 对
制度 中的新问题 , 团诉讼 案件也是近年来才大量出现 , 集 法律规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简答题 (1 分)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简答题 (1 分)

试述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简答题(1 分)
1.单独诉讼:投资者以单独诉讼的方式追究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
其个体权利受到侵害。

2.共同诉讼:多个投资者共同提起诉讼,追究证券民事责任。

这种
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小额投资者单独起诉成本高、困难大的问题。

3.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整个受害群体进行诉讼。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每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4.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升级版,当受害者群体非常庞大时,由
律师等中介机构牵头,代表受害群体提起诉讼。

5.仲裁:投资者和侵权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过程不公开,保密性较强。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大诉讼案件范围之比较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大诉讼案件范围之比较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大诉讼案件范围之比较:㈠、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⑴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及人民实施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且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的犯罪(入境地中院),⑵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⑶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被获地中院))。

注:自诉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地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㈡、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地在国外的当事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人数众多等;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⑴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专属管辖),⑵专利纠纷案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院、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中院管辖)(《司考二》P237),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⑸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和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⑺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上市公司被告、机构被告所在的省级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中院)(《司考三》P488上),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⑼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⑽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院),⑿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㈢、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⑴专利申请案件,⑵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案件,⑶强制许可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⑴纳税案件⑵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⑴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⑵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5人以上)案件,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①原告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案件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③案件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事宜,④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司考二》P547、548、549)⑷重大涉港澳台行政案件,⑸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既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请求中院移转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时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二: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80万赔 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 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 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 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 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 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 持不下。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财产。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规定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规定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规定及流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泛华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泛华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二0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泛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系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

“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规定什么叫集团诉讼

法律规定什么叫集团诉讼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页眉可删)法律规定什么叫集团诉讼导读:集团诉讼也可以说是共同诉讼当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

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相对较多的时候,他们的诉讼标的又属于同一种类的,此时就可以由其中一人或多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而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效力也是既于所有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一、什么叫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源自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当代美国民事诉讼予以发展和完善。

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3)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4)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

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3)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

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解读"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2008-04-18 22:11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共同起诉被告,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

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共有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

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3、确定当事人参与诉讼方法的差异。代表人 诉讼制度规定法院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登 记以后才能加入到诉讼中,如果不这样做 只能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诉讼的范围 较为狭窄;集团诉讼制度为“选择退出机 制”的规则,如果没有清晰向法院提起表 明自己推出诉讼,就视为参加诉讼,诉讼 法律后果对其有法律约束力,诉讼范围较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 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 诉讼的必要性,成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 重要案例。
• 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 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法院 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 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 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 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 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
集团诉讼概念
•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 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 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 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 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 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 也具有适用效力。
案例——股东代表诉讼
5、公益性功能的差异。出于诉讼范围的有限, 代表人诉讼制度仅限于维护小部分人的权 力,有困难形成大规模的诉讼;而集团诉 讼制度存在大规模诉讼范围,可以形成庞 大规模的诉讼集团,保障无数的当事人的 合法权利。所以,集团诉讼制度触及到了 广泛的公益性事件,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公 益性功能,对公共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力,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一点上是无法与之相 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群体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并非单一的诉讼形式和制度,而是对该类诉讼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说是这方面诉讼制度的总称。

关于群体诉讼的概念,通常的理解,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其特征有:1. 当事人人数众多性。

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群体诉讼最典型的特征,也是适用群体诉讼制度的前提。

2. 利益共同性。

群体诉讼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共同性或关联性3. 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群体诉讼只能借助群体成员中的一人或数人实施诉讼行为,这样,未能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的权利需要通过代表人来实现,即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4.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对没有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最早的群体诉讼始于17世纪、18世纪初英国的衡平法院。

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密切了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但这种联系往往又交织着各种矛盾,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常常引起众多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但在人数众多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全部到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分别诉讼,不仅费时耗资,而且也无法避免由于多重诉讼所带来的矛盾判决。

为解决这一难题,衡平法院设立了集团诉讼制度,即准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当事人构成一个临时性的诉讼集团,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提起诉讼,判决的效力及于所有共同的利益人。

经过不断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形成了一下几种群体诉讼制度的类型:1. 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虽发源于英国,却是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

它是将人数不确定的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众多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集团,集团中一人或数人起诉即视为代表集团中全体成员起诉。

其优点是它使多数存在的小额受害者也有可能得到救济,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制度很具独到之处。

而近年美国的“选择退出”规则将美国的集团诉讼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群体诉讼真正区分开来。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是指一批人基于相同或类似的诉讼事项,共同起诉被告,并以共同利益为诉求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能够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一群人因为类似的原因或因被告的相同行为,而肩负起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个体因为权益或利益受到侵害,通过集体行动提起诉讼,以追求共同的法律权益。

二、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1. 聚焦共同诉求:群体性诉讼案件特点之一是参与人共同面对被告的相同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诉求,希望通过集体行动来寻求法律救济。

2. 规模庞大:群体性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的个人,规模较大,例如生产者群体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纠纷等案件。

3. 统一代表或提起集体诉讼:由于案件人数众多,无法逐一起诉,群体性诉讼案件常由一组代表人或者特定组织代表集体提起诉讼,维护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4. 共同判决或和解:群体性诉讼案件一般会有共同的目标,要求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或调解。

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一致的判决结果。

三、群体性诉讼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保护了个体权益,也维护了广大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促进司法效率: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集中处理,避免了大量重复的个体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增强公众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宣传和报道可以引起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4. 企业法治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迫使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减少对法律法规的违反。

综上所述,群体性诉讼案件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它能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公正的法律保护。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如何区分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如何区分

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

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

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诉的特征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因此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诉讼代表人制度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诉讼制度
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法律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 。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相关内容
《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对于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PART 05
实践案例分析与探讨
典型案例分析
01
对于集体诉讼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判决的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注 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或不当执行。同时,对于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终结执行。
PART 04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PART 03
集体诉讼程序与规则
代表人选定及权利义务
01
代表人选定
在集体诉讼中,代表人应由所有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代表人的选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代表人的独立性和
代表性。
02
代表人权利
代表人享有代表所有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应诉、变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讼、 代表人诉讼等等 。 这就给司法实践上带来不小的麻烦。 在司法实 ( ) 二 公众参与的增强 由于集团诉讼是基于诉讼当事人有同一的侵权事实, 同一诉讼标 践 中就容 易造成集 团诉讼和共 同诉讼的混淆 。 明确人 民法 院管辖权,
的的共同利害关系, 这就形成并存在了诉讼实体, 其诉 的权益得到承 在人民法 院内部也要明确分工 。 认, 圈中就便于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以增强他们的参与 人对政府管理的干预和对抗企业法人的侵权要有效得多 。 ( 降低诉讼 的成本 三)
范 , 实 践 中不 少法 院对 于 当 事人 提起 的集 团诉 讼 申请 不予 以受理 或 在
不 以集 团诉讼立案 , 或者虽以集 团诉讼立案 , 但在社会上不予公告发 布 。对受害当事人 的相应 的救济措施不够完备。 甚至没有。 另外 , 一些地方法 院对属于集 团诉讼 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 , 不是 告知当事人以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 , 而是为了避免推选代表人参加诉 讼的麻烦, 反而采取单个立案审理的形式处理, 增加了诉讼成本, 时 有 四、 针对上述问题对集团制度的完善 ( 通过多渠道保护 当事人权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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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诉 讼 问题 研 究
张 红 展
摘 要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 为了一个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代表集团全体成员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 院对 集 团诉讼 的判决对 未参与诉讼 的其他 集 团成 员甚至其他 有利 害关 系人 都发生 法律效 力。 关键词 集团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 现实问题 完善建议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l・ 1 1 0 —5 22 0 )6 l l O 大简化诉讼程序, 降低诉讼的成本 。 三、 我国集团诉讼存在的问题

律师招聘笔试题与参考答案(某大型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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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笔试题与参考答案(某大型集团公司)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以下哪种情况,律师可以拒绝代理案件?A.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B. 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用C. 律师认为案件难度过大D.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答案:A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代理的案件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如果律师经过尽职调查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案件,因为代理违法案件将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选项B中,虽然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可能影响律师的代理意愿,但这并不构成律师拒绝代理的法定理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依据合同约定解决费用问题。

选项C中,案件难度过大并非律师拒绝代理的法定理由,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代理风险。

选项D中,如果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律师应当主动回避并不得代理该案件,但这并非律师拒绝代理的常态情况,且需要具体评估亲属关系的程度和影响。

2、关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自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律师在法庭上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B. 律师的言论自由仅限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陈述C.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D. 律师的言论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法庭指定的范围内发言答案:C解析: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选项A中,“随意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侮辱、诽谤他人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选项B中,“仅限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缩小了律师言论自由的范围,律师在法庭上除了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外,还可以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辩护意见等。

选项C正确,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律规定,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基本要求。

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由于环境诉讼中极易形成群体诉讼,美国特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则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本文介绍了两种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标签: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1 群体诉讼制度概述1.1 群体诉讼概念对于群体诉讼概念,学界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拘束力的诉讼。

还有人认为,群体性诉讼或群体诉讼最好只用于描述众多人诉讼的诉讼状态。

它与多数人诉讼、共同诉讼的含义、外延均不同。

笔者认为,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存在着某种共同情况且彼此间具有利害关系而组成的临时诉讼主体,其由代表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且法院的裁判对全体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1.2 群体诉讼在环境诉讼中应用的必要性任何纠纷的解决都会带来成本,环境诉讼当事人因彼此间具有利害关系,重复提起同样的诉讼无疑是对有限的解决社会纠纷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且环境纠纷案件涉案范围广,人数众多,往往导致环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单个受害人提起诉讼的难度大。

而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有效节约诉讼资源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遭受环境污染的弱势一方联合起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2 美国的群体诉讼制度2.1 适用群体诉讼的先决条件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并于200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第23条(a)项规定,满足群体诉讼的先决条件为:①集团人数众多,以至于全体成员的合并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②该集团有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③代表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是在集团中有代表性的请求或抗辩;④代表当事人能公正和充分地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

2.2 美国群体诉讼的类型:美国群体诉讼分为三类:2.2.1 必要群体诉讼。

第23条(b)(1)规定:(A)由于对集团的各个成员作出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判决,可能会对与集团对立一方当事人确定不同的行为标准;或者(B)对集团个别成员的判决会在实际上处分非判决当事人的其它集团成员的利益,或者实质上损害或妨害他们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时,可以作为集团诉讼继续进行。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集体诉讼是⾏为⼈为多⼈,并且⼀个是集体的诉讼。

共同诉讼是双⽅当事⼈为两⼈以上的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那么,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集团诉讼是指⼀个或⼏个⼈为了多数⼈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法律效⼒的诉讼制度。

与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区别:1、⼈数差别集体诉讼⼈数通常要⼈数众多。

共同诉讼是⼀⽅或双⽅为两⼈(含两⼈)以上。

2、前提不同共同诉讼是⾏政案件或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

⼀⽅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

只有当⼀⽅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集体诉讼⼜称为集团诉讼,是因为⼈数过多⽽推选代表进⾏诉讼。

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数过多致⽆法全体进⾏诉讼,得由其中⼀⼈或数⼈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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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抑或共同诉讼(一)【论文提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群体性纠纷的两种诉讼方式,即我国的共同诉讼模式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

自2002年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理论界关于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孰优孰劣的讨论就从未停息过。

本文试图以集团诉讼在美国的运行背景为角度,通过对比分析集团诉讼与共同诉讼的优缺点、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特殊土壤以及我国采用共同诉讼的特殊原因等,就我国在证券侵权领域是否可以引入集团诉讼以及引入集团诉讼过程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引言2003年,大庆联谊因虚假陈述被股东告上法庭,哈尔滨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在国内首开了虚假陈述证券侵权案件共同诉讼实践的先河。

但大庆联谊案件在选择共同诉讼方式起诉的过程中遭遇了众多尴尬。

该案在立案后被要求分拆成几十个小案子来审理,案件迟迟不能开庭。

该案的代理律师之一宣伟华律师将其登记代理的381人的诉讼团分成两个案子,107人的诉讼案和274人的诉讼案,分别于2003年1月27日和2月17日立案,前者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第一例共同诉讼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

2003年2月21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381位原告细分成每10人或20人一组进行诉讼,即这两个案子要分拆成38个或19个案子。

对诉讼代理方而言,这意味着需要重新提交更多的诉状,交纳更多的诉讼费用。

那么,共同诉讼一方的人数是否有上限?其人数是由法院决定还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决定?若由法院决定,划分人数的标准是什么?多少人一组为合理?由于原告分布在大江南北,怎样推选诉讼代表人才合适?我国就解决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采取的是共同诉讼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003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并且,共同诉讼应当采取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

自此,一场关于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争议就此展开。

有的学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证券侵权案件应当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发达国家所采用的集团诉讼方式不符合我国国情;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但应当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非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

在这三种观点中,采用集团诉讼的观点呼声最高,许多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采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观点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并呼吁在证券侵权诉讼领域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对集团诉讼制度最成功的运用是美国,其在诸如大规模侵权和证券法领域等众多部门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但即便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行之有效,我们也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来尝试着把美国的经验移植到其它国家,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国家。

一、共同诉讼之现状与困境在我国,共同诉讼的典型运作方式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是由共同诉讼发展而来的,本质是共同诉讼,而非一种诉讼形式,是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的统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制度,确立了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模式。

依据《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即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应当采取的是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共同诉讼之要件及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共同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

无论是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对人数众多规定的标准下限一般为10人。

2、诉讼请求性质相同、抗辩理由相同或者对于各成员都能成立。

之所以要求此要件是因为如果诸多成员各自提起的请求或者抗辩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就无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即使推选了代表人进行诉讼,也不可能同时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处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者由法院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充分、正确实施其代表行为,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等。

共同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案件的受理、公告、登记权利、代表行为的实施及其限制、裁判的执行。

由于共同诉讼在立法上仅有两个条文的规定,其中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程序未付阙如,使得共同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所降低,从而对其便利诉讼的功能之实现形成了阻碍。

(二)我国采纳共同诉讼的特殊原因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得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之所以如此规定,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国的集团诉讼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侵权赔偿案件,目前至少存在以下两大障碍:1、市场条件欠缺。

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走完初创阶段,相对于美国的成熟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本构成缺陷。

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国有股超过了市场总股本的一半,几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包含了相当的国有资产。

虽然国家采取措施进行国有股减持,但国有股的减持刚刚起步并且远未结束,采用私有制前提下的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赔偿,很可能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另一方面,国有股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美国成熟市场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在新兴市场里区分投资者的损失哪部分属于市场风险所致,哪部分属于证券侵权行为所致非常困难。

第三,投资主体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这与成熟市场以投资基金为主有重大差异。

自然人缺乏理性,他们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推波助澜者,其投资损失中有多少属于投机成分所致,有多少是侵权所致,这也比成熟市场更难界定。

2、法律条件不具备。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法院并不因代表人诉讼而获得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人的管辖权。

即我国采用“选择加入”机制,从起诉到判决后,权利人都可以在时效范围内加入原告方而适用该判决或者裁定,这与美国集团诉讼的“选择退出”机制有着本质区别。

若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无权创设法律性质的规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就为何不采纳集团诉讼方式做出了如上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依然激烈。

多数群体仍在不断呼吁采用集团诉讼,其中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集团诉讼之特点与启示(一)集团诉讼的要件和程序提起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集团人数众多(numerosity);二是该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commonality);三是集团代表的请求或者抗辩是集团成员中具有代表性(typicality)的请求或抗辩;四是集团代表之代表行为具有适当性(adequacy),以公正、充分地保护集团成员利益。

集团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是确认程序(certification),即法院对被作为集团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要件。

二是集团确认的告知程序(notice),目的是给予不出庭的集团成员和不具名的集团成员以正当程序规则的保护。

三是和解程序(settlement),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正当性进行充分审查,从而判断集团代表人或其律师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四是集团成员的选择退出程序,简而言之,“默示参加,明示退出”。

(二)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特殊土壤集团诉讼在美国的发展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等因素对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推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

修订后的民诉规则第23条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最大的贡献是明确规定了所有类型的集团诉讼判决均约束集团成员,并制定了一些确保法院公平审理案件的程序内容。

自此以后集团诉讼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

2、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

美国法院在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占据特殊地位,美国社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美国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最后都会通过法院解决。

这些争议在其他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方式解决。

例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领域,证券监管模式仍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为主。

3、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

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成功离不开美国所采纳的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

依照美国的律师收费制度,首先,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所以提起集团诉讼的原告无需担心败诉后支付对方律师费的风险;其次,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向自己聘请的律师支付律师费,即美国采胜诉报酬费制度;最后,律师胜诉时的律师费从被告支付的赔偿金中支付,集团成员无需自己支付律师费。

通过以上设计,集团诉讼更象是一次风险投资行为,其中集团代表基于自己的受害而提供诉讼机会,集团律师作为风险投资人投入时间和精力。

诉讼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诉讼费用由作为风险投资人的律师承担。

4、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

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领域的成功运用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

美国大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是集团诉讼案件集中出现在证券法领域的根本原因所在。

可是这种持股模式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

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总量市场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高度集中,且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成熟市场有着根本区别。

(三)集团诉讼之优劣集团诉讼在美国一直富有争议。

集团诉讼究竟是一种高效的司法管理措施,还是一种实现社会价值的诉讼方式,是效率还是公平,美国司法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支持集团诉讼的人士认为,集团诉讼具有许多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法院解决争议。

这一优点在集团诉讼中是非常明显的,法院通过集团诉讼同时解决众多集团成员的请求,避免每个集团成员分别起诉给法院所带来的压力。

集团成员通过集团诉讼一揽子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先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

被告也可以通过集团诉讼一次性地解决争议,从而免于多重惩罚和疲于应诉。

2、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在受到侵害时,通常由于请求金额与所花费用极不相称而放弃诉讼,集团诉讼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

通过集团诉讼,可以避免每个人单独起诉所重复支出的费用,更为重要的是,集团诉讼使得原告有机会与被告处于平等的地位。

3、遏制大公司的违法行为,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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