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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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1•【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发生因台风侵袭冲垮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导致医疗废物冲入大海事件,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医疗废物疏于管理而流失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外流造成危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关键部门。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加强检查,依法监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按照《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予以调查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d516c3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5.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956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2〕956号)各盟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自查工作,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近期,要组织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
医疗机构自查和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督导,组织对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执行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责任落实、自查自纠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
请各盟市卫生局于9月26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吴进龙、云胜联系电话:************(传真)、6944050电子信箱:*****************2012年8月24日。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005b22ed630b1c59eeb5fe.png)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
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babadae5acfa1c7ab00ccb2.png)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培训和定期督促检查工作。
总务科、护理部、医务科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及检查督促工作。
各科室、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件》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各科对本科所产生的一切医疗废物,均应严格按规定处理,不得私自随意丢弃,更不能再次流入市场,违者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严厉处罚。
二、各科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后,必须及时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装入指定黄色污物袋或容器内,然后由专人负责用专用密闭桶运送至医院医疗垃圾暂时贮存地,与总务科接收医疗垃圾专职人员清点数量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一式两联,科室及总务科各自保管交接资料,医院感染管理科将在每月5号之前,把前一月的交接资料收回,并与设备科的领取帐目相核对,各科的领取量与无害化处理的量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者,限期整改。
三、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按相关要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废弃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检验科室废弃标本、菌种保存液、残留血液等高度危险废物,应当先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暂时储存的病理性废物应放置在防腐液中,送外院病理检查或无害化处理。
四、手术室、产房、传染病及其它科室排放的血性、传染性排泄物及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消毒,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由总务科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督查。
五、各科的医疗废物必须分类盛放于专用黄色包装袋内,并及时密封,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无渗漏和其他缺陷;盛装医疗垃圾达到包装袋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实、严密,以防在运送途中遗撒;包装物的外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871fc5431126edb6f1a10da.png)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33-48)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33-48)](https://img.taocdn.com/s3/m/231644e5f8c75fbfc77db210.png)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 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ad78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4b.png)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de6b9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8f.png)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
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卫生部:发出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废物代为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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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 医疗批复、解释汇编
![卫生行政执法 医疗批复、解释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f13c5f0876c66137ee0619d3.png)
卫生行政执法解释汇编目录A【医疗机构】1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03 2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03 3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03 4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03 5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03 6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8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9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10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11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4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6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7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8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21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2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B【人员】1卫生部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2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4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5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8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9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10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11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1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13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14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5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C【毕业生】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D【医疗废弃物】1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E【打非通知】1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3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F【乡村医生】1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G【解释通知复函涉外】1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4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5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6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行政许可权限问题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政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9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10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1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13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14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5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16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17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8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I【医疗事故】1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3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5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7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A【医疗机构】1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323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明确作出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沪卫医政〔2003〕158号)收悉。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2161f8b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18.png)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保障医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处理单位等与医疗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规范化、持续化”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并依法建立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医疗机构、企业等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施的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环境友好、社会公平。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八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废物。
第九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致病微生物、病毒或其他传染源的废物,包括用过的注射器、手术废料、医疗器材等。
第十条化学性废物是指有毒有害的药品残余、化学试剂、药品包装等废物。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是指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医疗器材、药品、废水等废物。
第十二条其他废物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般生活垃圾、废弃设备、废纸板等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在产生地即进行分类、装袋,并进行必要的标识,标识应包括废物类别、来源单位、产生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识清晰、醒目,方便监管和处理。
第十五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分类存放场所,保持干燥和通风,避免异味扩散及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分类要求,统一装袋、封口,保证背包紧密,避免污染扩散。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应当由资质合格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保。
卫生部批复答复复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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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行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函〔2008〕127号)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 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卫医发〔2004〕373号)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 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1999年09月09日‥‥‥‥‥‥‥‥‥‥‥‥‥‥‥‥‥‥‥‥‥‥(44)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三部分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批复、复函、答复1、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68号)2004年08月06日‥‥‥‥‥‥‥‥‥‥‥‥‥‥‥‥‥‥‥‥‥‥(88)2、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31号)2004年07月14日‥‥‥‥‥‥‥‥‥‥‥‥‥‥‥‥‥‥‥‥‥‥(88)3、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108号)2001年04月10日‥‥‥‥‥‥‥‥‥‥‥‥‥‥‥‥‥‥‥‥‥‥(89)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5、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1996年09月12日‥‥‥‥‥‥‥‥‥‥‥‥‥‥‥‥‥‥‥‥‥‥(90)第四部分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批复、复函、答复1、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2006年07月10日‥‥‥‥‥‥‥‥‥‥‥‥‥‥‥‥‥‥‥‥‥‥(90)2、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2005年05月20日‥‥‥‥‥‥‥‥‥‥‥‥‥‥‥‥‥‥‥‥‥‥(91)3、卫生部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2号)2004年06月25日‥‥‥‥‥‥‥‥‥‥‥‥‥‥‥‥‥‥‥‥‥‥(91)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2003年08月27日‥‥‥‥‥‥‥‥‥‥‥‥‥‥‥‥‥‥‥‥‥(92)5、卫生部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72号)2003年08月19日‥‥‥‥‥‥‥‥‥‥‥‥‥‥‥‥‥‥‥‥‥‥(93)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年07月03日‥‥‥‥‥‥‥‥‥‥‥‥‥‥‥‥‥‥‥‥‥‥(93)7、卫生部关于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2〕223号)2002年09月12日‥‥‥‥‥‥‥‥‥‥‥‥‥‥‥‥‥‥‥‥‥‥(94)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2001年03月08日‥‥‥‥‥‥‥‥‥‥‥‥‥‥‥‥‥‥‥‥‥‥(95)10、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涉水产品索证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204号)2000年11月04日‥‥‥‥‥‥‥‥‥‥‥‥‥‥‥‥‥‥‥‥‥‥(95)1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64号)2000年09月18日‥‥‥‥‥‥‥‥‥‥‥‥‥‥‥‥‥‥‥‥‥‥(96)12、卫生部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86号)2000年07月31日‥‥‥‥‥‥‥‥‥‥‥‥‥‥‥‥‥‥‥‥‥‥(96)13、关于纯净水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19号)2000年07月20日‥‥‥‥‥‥‥‥‥‥‥‥‥‥‥‥‥‥‥‥‥‥(97)1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年01月27日‥‥‥‥‥‥‥‥‥‥‥‥‥‥‥‥‥‥‥‥‥‥(97)15、、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发〔1999〕第15号)1999年02月13日‥‥‥‥‥‥‥‥‥‥‥‥‥‥‥‥‥‥‥‥‥‥(98)16、关于玻璃钢水箱等制品是否作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8号)第五部分关于职业病的批复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机构适用名称问题的批复(川卫函〔2007〕139号)2007年‥‥‥‥‥‥‥‥‥‥‥‥‥‥‥‥‥‥‥‥‥‥‥‥‥‥(99)2、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2007年01月26日‥‥‥‥‥‥‥‥‥‥‥‥‥‥‥‥‥‥‥‥‥‥(99)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29号)2006年10月27日‥‥‥‥‥‥‥‥‥‥‥‥‥‥‥‥‥‥‥‥‥(100)4、卫生部关于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113号)2006年03月27日‥‥‥‥‥‥‥‥‥‥‥‥‥‥‥‥‥‥‥‥‥(101)5、关于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06〕54号)2006年01月23日‥‥‥‥‥‥‥‥‥‥‥‥‥‥‥‥‥‥‥‥‥(101)6、卫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344号)2005年08月24日‥‥‥‥‥‥‥‥‥‥‥‥‥‥‥‥‥‥‥‥‥(102)7、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339号)2005年08月17日‥‥‥‥‥‥‥‥‥‥‥‥‥‥‥‥‥‥‥‥‥(103)8、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8号)2005年07月26日‥‥‥‥‥‥‥‥‥‥‥‥‥‥‥‥‥‥‥‥‥(103)9、卫部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3号)10、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74号)2005年07月11日‥‥‥‥‥‥‥‥‥‥‥‥‥‥‥‥‥‥‥‥‥(105)11、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43号)2005年06月14日‥‥‥‥‥‥‥‥‥‥‥‥‥‥‥‥‥‥‥‥‥(105)12、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9号)2005年04月04日‥‥‥‥‥‥‥‥‥‥‥‥‥‥‥‥‥‥‥‥‥(106)13、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5年01月17日‥‥‥‥‥‥‥‥‥‥‥‥‥‥‥‥‥‥‥‥‥(106)14、卫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61号)2004年08月02日‥‥‥‥‥‥‥‥‥‥‥‥‥‥‥‥‥‥‥‥‥(108)15、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5号)2004年07月01日‥‥‥‥‥‥‥‥‥‥‥‥‥‥‥‥‥‥‥‥‥(108)16、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73号)2004年03月12日‥‥‥‥‥‥‥‥‥‥‥‥‥‥‥‥‥‥‥‥‥(109)17、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函〔2004〕13号)2004年01月17日‥‥‥‥‥‥‥‥‥‥‥‥‥‥‥‥‥‥‥‥‥(109)18、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98号)2003年10月17日‥‥‥‥‥‥‥‥‥‥‥‥‥‥‥‥‥‥‥‥‥(110)19、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20、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73号)2002年07月19日‥‥‥‥‥‥‥‥‥‥‥‥‥‥‥‥‥‥‥‥‥(111)21、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37号)2002年06月04日‥‥‥‥‥‥‥‥‥‥‥‥‥‥‥‥‥‥‥‥‥(113)22、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114)第六部分其他批复、复函、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政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年09月04日‥‥‥‥‥‥‥‥‥‥‥‥‥‥‥‥‥‥‥‥‥(115)2、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卫办法〔2003〕1号)2003年01月02日‥‥‥‥‥‥‥‥‥‥‥‥‥‥‥‥‥‥‥‥‥(116)3、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1996年09月02日‥‥‥‥‥‥‥‥‥‥‥‥‥‥‥‥‥‥‥‥‥(119)4、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3号)1998年09月18日‥‥‥‥‥‥‥‥‥‥‥‥‥‥‥‥‥‥‥‥‥(120)5、卫生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执法问题解答或批复工作的通知第七部份增加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121)2。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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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集的注意事项
8.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 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温压力灭菌后,按 实验室感染性废物处理。
9.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 备安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分类收 集时应注明为“病理性废物”中文标签。 10.禁止混装,包括不同类的医疗废物间的混装,也包括与其它废 物的混装。
胎盘的处理
原卫生部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 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 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处置。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内容提要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点 医疗废物管理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 法规:
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部门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 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 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 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 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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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转运注意事项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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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医院相关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我院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三、科室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规范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疗废物被盗、被随意丢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事件发生。
四、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等工作;使用医院统一购置的医疗废物专用装放容器,不得使用民用桶及纸篓。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棉签、敷料、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用品使用后应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包装袋及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专用利器盒中,3/4满封口,放入指定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六、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职回收人员统一回收并与相关科室人员双方签字后,经专用运送路线运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七、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暂存处的管理,严禁随意丢弃和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为医疗废物专职回收人员配置脚踏式流动水洗手设施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及职业暴露处理用物、用品。
医疗废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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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日常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为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收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并进行分类收集。
第十二条感染性废物应当采用黄色垃圾袋或者垃圾箱进行收集,病理性废物应当采用红色垃圾袋或者垃圾箱进行收集。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当确保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完好无损,避免废物渗漏或者其他污染。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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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 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 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967b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d.png)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黔卫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08〕9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废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须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五)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职责和程序,并有完善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3f26a03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cd.png)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旨在从源头、过程和终端全方位进行管控,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从而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
首先,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的管控。
该意见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环节,提高废物产生者的责任意识。
同时,鼓励使用绿色材料和绿色工艺,减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推动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其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确保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运输和储存,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泄漏、扩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审核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进出口,防止非法转移和跨境倾倒行为的发生。
再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审查和监测,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安全地运营。
此外,还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绿色环保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和应用。
最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组织和法制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总之,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源头管控、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管,以及处置环节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61f639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b6.png)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l)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易制毒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章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般规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适用于与医疗废物处置的各相关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后勤部门管理执行落实、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科室管理、执行落实●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登记、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等●污水处理等●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技术指导、全员培训、人员防护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分类、收集、贮存等●登记、交接等各部门设专人负责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acf6f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a.png)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冀卫医函[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2〕9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行为,现就做好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废弃药品包装管理工作药品废弃包装(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特别是高值药品的废弃包装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高度,高度重视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明确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的责任部门,承担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导及管理;要指定各药品使用部门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药品废弃包装毁形、登记及移交等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做好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废弃药品包装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药品包装处置流程。
除为保证患者用药而发放的药品包装外,其余废弃药品包装必须由医疗机构指定责任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
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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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
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地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