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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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The analysis of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2011年6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从自然理性、自然正义出发,西塞罗论证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并从认识论的深层次上为法律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他与自然法相符合。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按照他的观点,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西塞罗认为罗马的法律集中了“祖先的智慧”,“完全同作为法律范本的自然相符合”,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所不能比拟的,理应得到人民的服从。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国家起源观综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的思想,是介于他们之间的一种观点。在西塞罗看来,法律产生的原因在于使弱小者能受到强者的保护,在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国家这种人民共同体中,“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而当立法者制定法规,根本不能反应和保护人民的利益时,国家就是没有意义的。”从西塞罗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他看来国家和法律具有相同的目的,同时也具有相同的评价标准。而将人民联结在一起的则是法律,国家既是一种利益上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在国家政体结构方面的研究西塞罗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国家仍然只有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基本形态。西塞罗认为,如果政府处于一人的支配之下则为君主制;如果政府处于少数几位经过挑选的人的支配之下,则为贵族制;如果政府受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支配,则为民主制。他同时又指出了这三种现有政体各自的缺陷,他认为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形式过于单一,容易走向极端化;另外,这三种政体除了其固有缺陷之外,还极具不稳定性,容易变化为其他的政体形式,产生政体的“轮回“好似循环地变更和交替”。因此,只有将这三种整体的优点加以有效的整合形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增强其稳定性,才会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目的的达成。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对它们中任何一种单独的形式都不赞赏,而是认为这三种形式的混合比它们每一种都好。”在对现有政体的批判性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这体现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践的反映。他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君主制的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们,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他的混合政体包括君主、元老院、人民大会和保民官等机构,他们各自掌管一定的事务,从而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西塞罗的政体形式看似是理想的机构设置,但不完全是虚无飘渺的乌托邦。其实,他是按照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实践进行的理论上的总结,在当时的罗马帝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只有混合政体才能克服传统政体的缺点,而使国家或政制保持稳定、公平。而混合式政体的建立又必须依靠法律,因此,他又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这一政体的合理性。总之,它的自然法思想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而而他的这一政治构想又为他的自然法思想的实践提供了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不仅渗透在他的政治思想中,他还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他认为,“所谓理性,是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人都是有理性的,所以在理性上人应该生来就是平等自由的,如果法律否认人们的理性,自由便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也是不应该被遵守的。其次,他还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凡是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的、要求人们正确的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而支配和禁止一定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The analysis of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2011年6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从自然理性、自然正义出发,西塞罗论证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并从认识论的深层次上为法律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他与自然法相符合。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按照他的观点,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西塞罗认为罗马的法律集中了“祖先的智慧”,“完全同作为法律范本的自然相符合”,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所不能比拟的,理应得到人民的服从。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国家起源观综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的思想,是介于他们之间的一种观点。在西塞罗看来,法律产生的原因在于使弱小者能受到强者的保护,在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国家这种人民共同体中,“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而当立法者制定法规,根本不能反应和保护人民的利益时,国家就是没有意义的。”从西塞罗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他看来国家和法律具有相同的目的,同时也具有相同的评价标准。而将人民联结在一起的则是法律,国家既是一种利益上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在国家政体结构方面的研究西塞罗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国家仍然只有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基本形态。西塞罗认为,如果政府处于一人的支配之下则为君主制;如果政府处于少数几位经过挑选的人的支配之下,则为贵族制;如果政府受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支配,则为民主制。他同时又指出了这三种现有政体各自的缺陷,他认为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形式过于单一,容易走向极端化;另外,这三种政体除了其固有缺陷之外,还极具不稳定性,容易变化为其他的政体形式,产生政体的“轮回“好似循环地变更和交替”。因此,只有将这三种整体的优点加以有效的整合形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增强其稳定性,才会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目的的达成。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对它们中任何一种单独的形式都不赞赏,而是认为这三种形式的混合比它们每一种都好。”在对现有政体的批判性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这体现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践的反映。他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君主制的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们,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他的混合政体包括君主、元老院、人民大会和保民官等机构,他们各自掌管一定的事务,从而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西塞罗的政体形式看似是理想的机构设置,但不完全是虚无飘渺的乌托邦。其实,他是按照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实践进行的理论上的总结,在当时的罗马帝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只有混合政体才能克服传统政体的缺点,而使国家或政制保持稳定、公平。而混合式政体的建立又必须依靠法律,因此,他又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这一政体的合理性。总之,它的自然法思想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而而他的这一政治构想又为他的自然法思想的实践提供了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不仅渗透在他的政治思想中,他还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他认为,“所谓理性,是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人都是有理性的,所以在理性上人应该生来就是平等自由的,如果法律否认人们的理性,自由便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也是不应该被遵守的。其次,他还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凡是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的、要求人们正确的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而支配和禁止一定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