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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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前诊断技术被认为是针对罕见疾病,非 常昂贵.
2002前6位出生缺陷: (1)总唇裂(13.6万) (2)多指趾 (3)先天性心脏病 (4)神经管畸形 (5)先天性脑积水
4诊断功能大于治疗功能.
(二)产前诊断工作的重要意义
1、《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2、产前诊断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二级措施,是 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
3、产前诊断技术是妇幼保健高技术服务。科 学规划、依法监管,保障这项技术的持续、健 康发展。
(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特点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1产前诊断的特点 产前诊断本身的先进性与和成长性并存 产前诊断的风险性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系列化 产前诊断伦理学要求
2、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存在的主要问 题:
• 对产前诊断的重要意义缺乏基本认识。
3、群众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求增加,依法 管理势在必行。
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说明
(一)总则
• 产前诊断定义明确了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技术 主体。包括:
1、项目: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 、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
2、过程:筛查——诊断;
•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双重条件:经认定 的人员和经许可的机构;(第15条重申)
人员条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临床医师:妇产科和儿科执业医师; 强调 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 是薄弱环节)
• 超声医师:执业医师、超声产前诊断系统技术 。
• 一般实验室人员:专门从事产前诊断生化检验 的实验室技术
Hale Waihona Puke 机构条件:• 人员是核心:抓紧培训。
• 组织设置是基础:专设机构、部门配合、协调。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产前诊断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诊断技术;(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四)具有保障母婴安全的相关设施和抢救措施。

第六条申请设立产前诊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业务范围;(三)拟设机构的基本条件;(四)负责人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六)仪器设备清单和诊断技术情况;(七)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产前诊断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合格的,继续执业;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收回《产前诊断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诊断质量。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制度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利工作联系。

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议,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时坚持: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并遵循孕妇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五条建立以产前诊断机构为核心,产前筛查机构、血样采集机构为辅助的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网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人口发展与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全省产前诊断机构的数量与规模,确保有序发展。

省级可设置若干个产前诊断机构,满足服务需求。

原则上每个市至少规划设置1家产前诊断机构,优先设在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能力的,可设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同级产前诊断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产前诊断技术在妇产科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产前诊断技术通过对孕妇及胎儿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和评估,可以提前发现并判断胎儿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母婴的健康。

然而,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技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技术准确性和风险管理方面来探讨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

一、政策法规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首先需要依托于相关的政策法规,以确保技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策法规应明确技术使用的适应范围、禁用范围以及技术操作的规范流程等。

此外,政策法规还应明确技术开展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以保障技术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技术准确性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中必须对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要求。

一方面,技术操作必须由经过正规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医疗人员进行,确保技术操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技术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技术操作中的样本采集、实验操作和数据解读等环节都必须按照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以降低技术误差和操作风险。

三、风险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还需要对技术操作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技术操作中必须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告知患者技术的目的、风险以及可能的结果,让患者了解并做出知情决策。

其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对技术操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的问题,确保技术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技术操作产生的风险,应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减少技术操作中的风险。

综上所述,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办法是确保技术准确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政策法规的制定是技术管理的基础,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则需要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风险管理则需要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

只有全面严格地管理产前诊断技术,才能更好地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我们期待未来产前诊断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母婴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背景产前诊断技术是指通过对妊娠妇女进行一系列检查和测试,来判断胎儿是否存在某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方法和技术。

它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能够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的咨询和预防措施,以促进健康的胎儿的出生,降低某些疾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实验室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要求2.1 机构设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并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2.2 人员要求2.2.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检验师等。

2.2.2 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并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2.2.3 人员应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流程3.1 诊断前准备3.1.1 宣传教育:机构应定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产前诊断技术的认识和了解。

3.1.2 咨询和辅导: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为患者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3.2 诊断技术选择与应用3.2.1 机构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前诊断技术进行检测,包括超声监测、羊水穿刺、绒毛活检等。

3.2.2 机构应确保诊断技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3.2.3 机构应及时调整和更新诊断技术,以适应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展。

3.3 诊断结果解读与告知3.3.1 机构应及时对诊断结果进行解读,并准确判断胎儿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3.2 机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细致解释诊断结果,提供相关的医学建议和处理方案。

3.3.3 机构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诊断结果的保密性。

第四章设备与环境要求4.1 设备要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应配备先进、可靠的设备,以保证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采用专门的检测技术手段,对胎儿的遗传病、先天畸形和出生缺陷等进行检测、诊断的技术。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四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技术范围提供服务。

第五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二)设有医学遗传科(室)或相应专业;(三)具备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四)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三章实施第七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母婴安全。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对孕妇和胎儿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章处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孕妇和胎儿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管理指南》(2023修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管理指南》(2023修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管理指南》(2023修
订版)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管理指南(2023修订版)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以确保准确、安全和可靠的产前诊断结果。

修订版主要根据最新的技术和相关法规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目标
本指南的目标是:
1. 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操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实施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产前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医疗实践;
4. 鼓励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持续研究和更新技术知识。

主要内容
本指南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产前诊断技术的定义和分类;
2. 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要求和步骤;
3. 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管理措施;
4.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范围和限制;
5. 孕妇和胎儿权益的保护;
6.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7.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中的风险管理。

修订历史
1. 2020年版:初版发布,包含基本操作规范;
2. 2023年版:根据最新技术和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了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使用指南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时,应遵循本指南的规范和要求。

定期更新和培训相关知识,确保技术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

结论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管理指南》(2023修订版)是一份重要的指南文件,为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认真遵守本指南的要求,以确保产前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医疗实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用孕妇血清特异性标志物进行筛查(以下称“孕妇血清学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及其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

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管理制度)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川卫办发函字[2004]91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地服务于人群,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关联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于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划、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六条产前诊断技术原则上于市级之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符合条件的,每个市级设壹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第七条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技术原则上于县级以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符合条件的,每个县(市)设壹所。

第八条全省设产前诊断中心1至2个,其余为分中心。

第九条鼓励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对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项目可和科研院校等合作,履行法定合同,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的室(站)。

第三章申请第十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人员基本条件,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产前诊断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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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二)产前诊断工作的重要意义
1、《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产前诊断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二级措施,是 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 3、产前诊断技术是妇幼保健高技术服务。科 学规划、依法监管,保障这项技术的持续、健 康发展。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特点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1产前诊断的特点 产前诊断本身的先进性与和成长性并存 产前诊断的风险性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系列化 产前诊断伦理学要求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2、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存在的主要问 题:
• 对产前诊断的重要意义缺乏基本认识。 • 缺乏政策导向、宏观规划和监督管理。 • 后继乏人:临床和遗传技能俱佳的专业人员 严重匮乏、B超权威少等。 • 缺乏必要技术标准和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 技术低水平重复、设施、设备落后,筛查 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试剂使用混乱; • 服务不成体系,未形成规模效应; • 缺乏权威产前诊断机构;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规划:“设点”——“筑路”—— “铺网” 原则:密切合作、风险共担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设点”: 与产前诊断服务有关的机构
分为三类——“点”的分类: 1)一般孕产保健服务机构,不允许或没能 力开展产前筛查——识别高危; 2)可以进行产前筛查,但没有能力进行诊 断机构; 3)具备产前诊断能力的机构。
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与管理
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出台 背景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说明 湖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的思路 产前诊断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一背景和意义 (一)发展中国家遗传性疾病和出生缺 陷的防治和管理服务的主要问题
防止盲目“硬件”投入—— 购设备、上 项目。
5)人才的积极培养和严格把关。创造条 件培训人员,同时资格从严。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 人员资格是机构资格的前提; • 机构资格的审查要严格; • 筛查——诊断工作联系的建立是机构资 格的必备条件。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人员条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双重条件:经认定 的人员和经许可的机构;(第15条重申) • 卫生部对产前诊断技术的法定管理地位, 权利与责任统一,主管并承担领导责任。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二)管理与审批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本省机构、卫 生部指定国家级中心。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规划、 审批和监管。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筑路”:机构间建立有效转诊关系、 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体系。
产前诊断机构(经资格认定的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医院妇产科、妇幼保健院所站) 一般孕产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基层妇幼保健机构)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铺网”: “网”主干是管理措施。措
施的建立和日常的监督、指导将直接关系到 “网络”的坚固及健康发展。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 尚未形成自下而上的转诊机制,特色互补 的合作机制,“纵”、“横”沟通的信息反 馈、公开机制。
• 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落后:基础研究和临 床应用脱节,国外先进技术未能及时引进等。
• 产前诊断服务中的知情同意未实现“规范 告知”,引发纠纷,阻碍技术发展。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 四)制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的必要性
1、依法服务的客观要求,《母婴保健法》法 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2、产前诊断技术存在的问题和健康发展的客 观要求;
3、群众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求增加,依法 管理势在必行。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说明
(一)总则 • 产前诊断定义明确了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技术
主体。包括: 1、项目: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 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 2、过程:筛查——诊断;
1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不是医学专家和 公共卫生官员优先考虑重点.
2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的发生率被低估.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当婴儿死亡率小于40%.时,导致婴儿死亡的疾病谱改变. 传染性疾病__出生缺陷,当婴儿死亡率下降到10%,出 生缺陷发生率占33%
中国 美国
每天出生缺陷儿数 2739人 411人
• 临床医师:妇产科和儿科执业医师; 强调 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 是薄弱环节) • 超声医师:执业医师、超声产前诊断系统技术。 • 一般实验室人员:专门从事产前诊断生化检验 的实验室技术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机构条件:
• 人员是核心:抓紧培训。
• 组织设置是基础:专设机构、部门配合、协调。
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是责任主体,但可以 委托技术单位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审批:
在审批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时应坚持的原则: 1)慎重审批。对产前诊断技术的复杂性和 高风险性要有充分的认识。不具备条件的省、 区,先人员培训,服务硬件设施准备,暂不 行审批。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2)“数量”和“便民”兼顾。有一定数量的 诊断对象才能保证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持续健康 发展。机构数量的确定从实际出发,但总体上 不宜过多。
3) “规范”和“发展”并举:防止盲目发 展和过分保守。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4) “软件”和“硬件”同步——规范管 理、质量控制、合理转诊制度等是可持续发 展的关键。
• 规章制度是保障:细致、完备、可操作。
• 设备硬件是工具:适度、实用。
• 产前筛查—诊断工作联系的建立是机构资格的必 备条件。
• 申请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必须要对卫生行政部门 要求的技术指导、培训、指定区域内的社会群体性 工作等进行落实。
每年出生缺陷儿数 100万人 15万人
目前77%的出生缺陷是产后诊断的,只有23%是前诊断 发现的
产前诊断技术实施与管理
3产前诊断技术被认为是针对罕见疾病,非 常昂贵.
2002前6位出生缺陷: (1)总唇裂(13.6万) (2)多指趾 (3)先天性心脏病 (4)神经管畸形 (5)先天性脑积水
4诊断功能大于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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