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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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 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3)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3)

1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学法网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 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 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 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 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及解析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2008司法考试题(民法-案例分析)

2008司法考试题(民法-案例分析)

2008年司法考试题-案例分析四、(本题23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继承法习题参考答案

继承法习题参考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

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该死亡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应继份的确定作了明文规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

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2002 年(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

1994 年 7 月 5 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

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 (其父于 1996 年 10 月 3 日死亡) 。

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 6 间。

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

1997 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

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

1998 年 5 月 5 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 30 万元。

1998 年 6 月 6 日王锋与陈莹各出 10 万元购买了张明的 3 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

1999 年 4 月 8 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 6 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 2 名医生在场) 。

请回答下列 85-89 题。

85. 略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

此时,王锋所建的 6 间房屋应如何继承?A.其中 3 间房屋归刘青所有; 3 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B. 6 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C. 3 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D. 6 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答案】 AC【解析】 6 间房屋属于王锋与刘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 3 间归刘青所有,剩下的 3 间属于王锋所有,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王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刘青虽然与王锋分居,但是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仍是王锋的配偶,谢兰是王锋的母亲,王达是王锋的儿子,王锋的父亲先于王锋被宣告死亡去世,所以王锋的三件房屋应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AC 正确(注意:本题问的是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判决时应如何继承的问题) 。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篇一: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四川卷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四川卷一
A.类比法律推理
B.归纳法律推理
C.演绎法律推理
D.设证法律推理
3.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甲作为法定继承人,被乙告上法庭,声称甲虐待被继承人,不应享有继承权。本案审理法官查明甲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依法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陈某可提请仲裁,但必须在此之前先申请调解
B.陈某可提请仲裁,但在此之后不能够提起诉讼
C.社会保险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陈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D.陈某可自己与公司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人共同与公司协商
28.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贷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总机构所在地
B.注册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主要所得的来源地
2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上述所得的应纳税额,应按下列哪一种方式计算?
A.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计算
A.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B."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
C."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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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1、遗赠扶养协议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C2、《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题。

(2005年卷三第81题)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答案:CD3、养子女继承问题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

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徐老头有一独生子英年早逝,儿媳与他共同生活并照顾他。

后儿媳与田某再婚,三年前生下儿子小田,一年前儿媳不幸逝世,半年前田某也相继离世。

若日后徐老头死亡发生继承,则小田可以?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无继承权D.可适当分得遗产【答案】C【考点】继承方式【解析】A项。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可知,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应由该子女继承的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本题中,儿媳虽然属于拟制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并非被继承人的“子女”。

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知,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本题中,儿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因此,不发生转继承问题。

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

因儿媳非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因此,小田无权继承徐老头的遗产。

故C项正确。

当选。

D项。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

因此,小田无权适当分得遗产。

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独居老人,无子女。

张老汉一生勤劳,靠自己的双手盖起了几间房子,购置了一些田地。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有一兄长,即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的两位侄子,即张大爷的儿子张明和张强,均已成家立业,但生活较为富裕。

张老汉的邻居李阿姨知道张老汉的情况后,主动提出要照顾张老汉,并愿意承担张老汉的日常生活费用。

张老汉感激李阿姨的善举,遂表示将房产和部分田地赠与李阿姨。

然而,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汉的财产应当由他继承,于是要求张老汉取消对李阿姨的赠与,并将财产归其所有。

张老汉则认为,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张大爷无权干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张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本案中,张老汉自愿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无配偶、子女,其大伯张大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

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本案中,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财产处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最全真题最详细解析——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最全真题最详细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9年)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2008年法硕辅导: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顺序详解

2008年法硕辅导: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顺序详解

法定继承⼈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这两个顺序的继承⼈都放弃继承或没有这两个顺序的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被继承⼈⽣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08-1继承法

08-1继承法

民事权力制度(一)人格权(二)财产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谷子的继承人: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 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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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2、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题。

(2005年卷三第81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3、养子女继承问题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

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例: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22题)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勇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是有扶养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例: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

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7题)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5、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遗产补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南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3题。

(2005年卷三第83题)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
请求
答案:BC
6、遗嘱的推定撤销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

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

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

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

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

不久甲去世。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69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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