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建国以来解放军历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
![建国以来解放军历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b9ddb1d101f69e314232947f.png)
建国以来解放军历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实施的较大规模的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就有10次,先后有数十个大军区和兵团级单位被撤销,近千所军队院校、医院等被裁撤、缩编或改隶,全军员额从抗美援朝时的627万人减为目前的230万人。
回顾建国以来我军历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至1952年,确立国家军事领导体制和人民解放军进行精简整编。
1949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重新组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划分战区,将全国划分为13个军区;调整了总部和战区的领导机构;组建了新的军兵种,改建和新建了军事院校。
到1950年,人民解放军总人数骤增至近550万,军费开支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1.1%。
1950年4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对军队进行大规模的精简整编复员的重大战略决策。
中央军委于5月16日至31日对整编复员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和部署。
决定军队复员150万人,将全军的总员额由550万压缩到400万,当年即复员23.9万余人。
这是我军建国后的第一次精简整编。
整编方针是:缩减陆军,尤其是步兵员额,加强空军、海军及各特种兵部队员额。
不久,抗美援朝战争爆发,精简整编工作终止。
之后,由于战争需要军队又进行了扩编,到1951年底总兵力达到611万人,最高时达到627万人。
朝鲜战场形势基本稳定后,中共中央决定再次进行精简整编,毛泽东于1952年1月批准了《军事整编计划》。
到1952年10月底,共精简19个军部、73个师,近200万人。
基本实现了朝鲜战争爆发前国家计划将军队员额压缩到400万的目标。
军费开支占全国财政总支出比例由1951年的43%下降为32.9%。
这是第二次精简整编,更确切地说是第一次精简整编任务的继续。
通过这次精简整编,陆军初步完成由分散领导向集中统一指挥、从单一步兵体制向诸兵种合成体制的转变。
同时,海军、空军和院校建设得到了加强。
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8年底,人民解放军按照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确定的精简整编规划和贯彻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又进行了第三、四两次大的精简整编。
中国的兵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ade9ae6f121dd36a22d8256.png)
中国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
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
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
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
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孙科为何平白无故迁怒胡汉民呢?原来,孙科和代行大元帅职权的胡汉民早因意见不一,产生矛盾,以致颇受委屈的胡汉民曾向孙中山提出辞呈。
当时,孙中山正在前线督战,他深知儿子年少气盛,容易得罪人,立即写信力劝他以大局为重,同舟共济。
认真钻研新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好每节课,明确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
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2cf923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0b.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
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
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
新中国兵役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考察
![新中国兵役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a0113d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21.png)
新中国兵役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考察新中国成立后,兵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兵役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义务兵制度到现在的征兵制度,每一次的变革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义务兵制度成为了当时的主要兵役制度。
义务兵制度的实施,使得广大青年男子能够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当时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较为薄弱,加之战争的频繁发生,义务兵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招募难度大、培训时间短、士兵素质不高等。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兵役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1955年,新中国开始实行征兵制度,这是中国兵役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征兵制度的实施,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调动和利用人力资源,提高了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同时,征兵制度也为广大青年男子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
在征兵制度的基础上,新中国的兵役制度也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1984年,新中国开始实行兵役登记制度,这是中国兵役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兵役登记制度的实施,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掌握和管理人力资源,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新中国的兵役制度也在不断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
2001年,新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和志愿兵役制度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中国兵役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义务兵役制度和志愿兵役制度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的实施,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调动和利用人力资源,提高了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同时,这也为广大青年男子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
总之,新中国的兵役制度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的变革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新中国的兵役制度还将继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调整改革征兵时间论文
![调整改革征兵时间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b051740e45c3b3567ec8b70.png)
浅谈调整改革征兵时间的思考摘要:对征兵时间调整改革的研究,实质上是解决征兵工作如何与国民教育体系配套的矛盾,进一步适应征兵对象主体向高学历青年转变的主流,是对如何更加有效的衔接军地工作,实施军地融合发展的探索。
关键词:调整改革征兵时间分析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总目标,适应军事斗争准备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兵役制度改革,推进征兵工作与部队全面建设更加贴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加融合,才能全面发挥征兵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国防实力和军队建设水平。
1.调整改革现行征兵时间的必要性1.1现行征兵工作周期不适应高学历教育普及的基本现状。
据统计,2012年河南省高考报名人数80.5万余人,招生计划69.3万人,录取比例达到86%,高等教育已近逐步迈向普及,征兵工作面对主体对象的学历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冬季征兵时间与教育周期不能较好对接的矛盾逐步凸显,与高考录取时间相差两个多月,与毕业生分配时间相差3个多月,期间经过政府、企事业单位招干、招工等层层筛选,优秀毕业生已大部分被用人单位招聘。
1.2现行征兵工作周期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生成和保持。
每年的“新老更替”能够保持部队建设的活力,但也造成部队战斗力不平稳。
除干部转业和补入外,战士入伍退役是部队“新老更替”的主要部分,我军在这方面一直实行“先补后训”模式。
在此期间,受干部转业、战士退役、骨干抽调等3个主要因素影响,基层分队官兵在位率低,建制战斗力大幅下降,而刚补入的新兵尚未形成战斗力,造成部队整体战斗力陡降现象。
1.3现行征兵工作周期不符合新兵考察适应规律。
虽然近年来部队在提高管理水平,创新训练方法,改善生活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但相对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仍然滞后。
新兵入伍后的工作生活训练的环境、方式、习惯等还存在较大反差,新兵入伍前又缺乏适应过渡,造成新兵不适应部队,出现思想原因退兵现象。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416650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7.png)
征召大学生参军是我国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是发挥军队育人特色、实现军地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助力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当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
[1]为鼓励大学生踊跃入伍,国家出台多项政策。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源头在征兵,征兵的核心在政策,政策的关键在落实。
”[2]“政策是过程,也是产品,是文本,也是话语”。
[3]政策是“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
[4]“文本分析尤其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5]本文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展开分析,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明晰政策内容机理,认识大学生入伍的价值、特点、模式和措施,考察其效果及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法理作用和实践效力奠定基础。
一、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脉络(一)发展阶段“政策文本是政策过程的历史沉淀物,作为一种稳定性的制度表现形式,推动着政策的变迁”。
[6]“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曾有三次知识分子或学生大规模应征入伍”。
[7]延安时期(1937年—1942年)、建国后不久的一段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
加上2001年以来这次,共有四次。
下文从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分析2001年以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变化。
试点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我国在部分高校试点征集在校大学生参军,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李彩彦(昆明学院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214)摘要: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经历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政策的数量、颁布时间、类型、权威部门做定量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综合考察大学生入伍政策为什么实施、由谁实施、对谁实施、怎么实施.分别用法律规范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个要件以及政策规范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分析发现,大学生入伍政策存在法理模糊,价值偏离,对象不全,路径分散,长效机制式微等问题。
推进兵役制度改革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推进兵役制度改革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5a7ed53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87.png)
完善军队转业安置政策,建立健全军队转 业安置工作机制,保障转业军人合法权益 ,促进军队和地方协调发展。
兵役制度改革的目标
提高兵役管理的效能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兵役管理 的效能,实现兵役管理的信息化 、智能化和精细化。
促进军地协调发展 通过完善军队转业安置政策,促 进军地协调发展,推动地方经济 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互促进 。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根据改革方案,组织相 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 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 革按照既定的时间和目 标有序推进。
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和 取得预期效果。
兵役制度改革的方法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兵役制度改革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为改
兵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适应国防需要
兵役制度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基 础,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 ,需要不断改革兵役制度,以
适应国防需要。
优化兵员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兵员结构也 需要不断优化,以适应军队现代化 建设的需要。
完善国防教育
兵役制度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过改革可以更好地完善国防 教育体系。
优化军队人力资源配置
通过改革征兵制度,优化军队人 力资源配置,提高军队战斗力, 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有力保 障。
加强国防教育和动员能力
通过加强国防教育和动员能力, 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 识,提高兵源质量和兵员征集的 积极性。
01
兵役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 点
兵役制度改革的重点
完善兵役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兵役法规,明确 兵役义务、兵役期限、兵役待遇 等重要事项,为兵役制度改革提
建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2022
![建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2022](https://img.taocdn.com/s3/m/2d898d961ed9ad51f11df2b5.png)
一、从《兵役法》层面,新中国成立61年 来,我国兵役法进行过两次历史性的调整,即 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 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颁布重新修订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第一部兵役法,把历次革命战争时 期和解放初,一直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 兵役制,在全国开始实施依兵役法征兵;第二 部兵役法,将第一部兵役法实行的单一义务兵 役制,改为“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 愿兵相结合、民兵与年间,兵役制 度经历了4次较大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 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度。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 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 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 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 兵役制度。
兵役法解读
![兵役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69e8594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94.png)
兵役法解读一、新《兵役法》在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有哪些地位和作用呢?这部法律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二是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
二、为什么要修订新《兵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了全国征兵时间,实行“一年两征两退”改革,征集对象为大学生为主体的高素质青年。
这就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兵役法》,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制度安排,将创新成果上升为政策规定,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基础性法律支撑。
三、新《兵役法》修改了哪些内容这次修法是聚焦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和创新完善,原来的12章74条调整修改为11章65条,重要的创新点和改点有13个:1.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2.调整兵役基本制度;3.优化预备役制度;4.健全兵役登记制度;5.强化兵役信息化建设;6.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7.压实军地兵役工作职责;8.放宽研究生入伍年龄限制;9.缩短优秀义务兵选改军士的服役年限;10.调整军人户籍制度;11.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12.完善进校安置政策;13.完善违法惩处机制。
四、新《兵役法》对我国的兵役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新《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这是兵役制度的一个重大调整,突出志愿兵役为主体,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保留义务兵役,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五、新《兵役法》对兵役登记作了哪些调整?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二是规范了兵役登记的程序和办法;三是加强了兵役登记的信息管理,明确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对公民的兵役登记信息进行查验和核验。
六、适龄青年如何进行兵役登记?具体规范是:1.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dc1813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6a.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提出来的。
1980年8月成立了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1981年8月拟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省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政协部分常委,广泛征求意见。
尔后改出了一个《讨论稿》。
1982年4月,召开了有各军区、省政府、省军区、军兵种领导同志和国家机关、军委三总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兵役法修改草案讨论会,对《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又改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去年3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认真地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考虑到兵役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这部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明确确定了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f683e053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6c.png)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1984年,我国兵役制度进一步,实行了征兵制度。
这次解决了目前兵员招收和服役制度方面的问题,实现了兵源计划的合理安排,提高了军队的人才质量和保障能力。
征兵制度主要包括征兵对象的界定,即按照年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等条件,明确了参军入伍的条件;改变了服役时间,从两年缩短到18个月,以更好地解决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了招收兵员的方式和程序,引进了考试、选拔制度,确保选拔合格的兵员进入军队。
2001年,我国再次进行了兵役制度,主要目的是适应现代国防建设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这次主要表现在政策和实践层面。
后,征集适龄青年入伍的权利变得更加明确和规范,招收、安置工作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
同时,兵源计划和人才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提高。
此外,还加强了征兵工作的管理,规范了征集、入伍和服役的程序和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征兵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33651b95a26925c52dc5bfc6.png)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
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
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
而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
后来的实践,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9856275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fd.png)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摘要:通过对新中国兵役制度演变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中国,尽管兵役法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我国的兵役制度仍然受到了许多外部的挑战和内部的缺陷。
在执政党和国家层面,已经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提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目标,启动了新一轮的国防和军队改革。
然而,目前我国的兵役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兵役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公民在兵役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成为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瓶颈,阻碍了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为此,必须对新时代的兵役制度进行法制改革。
通过对兵役制度的固有缺陷、国民对公民身份的认同缺乏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兵役法律体系进行重塑,实现公民兵役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平等,并强化公民身份认同的建构,这是一种可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兵役制度权利义务兵役法律体系一、我国兵役制度的概述兵役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实行的,以公民服兵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兵役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兵役制度的根本。
兵役制度,是人类在军事实践中创制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对兵役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兵役制度是我国军队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在国防和军事方面所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军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立法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意识、民主精神、法治特色和军事实力。
兵役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军事基础制度,它对军人的兵役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的规律,它的法制程度直接影响到了军事制度的法制程度,也影响到了军队的法制水平,因此,它的法制变革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新时代下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
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ddc5c1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2.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湖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兵役制度,保证与相关法律衔接统一,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及时对兵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行兵役法重申了宪法第五十五条中“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内容,建议保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建议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中国60年我国兵役制度的变革、成就与发展趋势
![新中国60年我国兵役制度的变革、成就与发展趋势](https://img.taocdn.com/s3/m/787a26c84028915f804dc24e.png)
2010年3月第26卷 第3期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 of J 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 on (Soci al Science )Mar .,2010Vol,26 No .3新中国60年我国兵役制度的变革、成就与发展趋势3李 斌 钱立勇 汤运红(南京政治学院进修系,江苏南京 210003) [摘 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兵役制度适应时代发展和军事变革的脚步,先后经历了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两者并重的兵役制等三次调整,在面对矛盾问题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为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推动我军质量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我国兵役制度改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兵员素质将不断提高,征兵方式将更为灵活,最终将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化兵役体制。
[关键词] 新中国; 兵役制度; 改革; 成就; 趋势[中图分类号] K 2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1696(2010)03-0073-05 兵役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长期的战争环境,我军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
新世纪新阶段,兵役制必须着眼新问题,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改革创新。
一、兵役制的三次调整改革1.1956-1978年:实行义务兵役制。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新中国建立前,我党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不计报酬,长期服役。
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大作用。
征兵工作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征兵工作改革的实践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b69ea3cb90d6c85ec3ac683.png)
展 ,需进一步 科学合理安 排征集 时间确保征集 质效
征兵 时间调整至夏秋季 ,为征集更多优秀青年学生 入伍提供 了便利条件 ,但 同时也产生新的矛盾 问题 :首 先 ,义务兵调整至9 月1 3 1 批准入伍 ,但退役时间仍为1 2 月1 F t ,服 役时 间 比以往增 加 了3 4 " 月 ,与现行 《 兵役 法 》不符 ,且 1 2 月份退伍 ,大学生实际从入伍到复学要 等2 年半 时间 ,易造成复学后学 习跟不上 和完 成学业时
一
三 、社 会上 国防观念 淡化 ,致使征 兵宣传 效果难
奏效 ,需进一 步强化宣传 教育措施提 升感召力
由于受长期和平环境影 响和市场经济冲击 ,广大适
龄青年在选择参军入伍时 ,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和个
人成长发展 ,依法服兵役 和为 国防做贡献 的观念逐步淡 化 ;加 之现行 国 防教 育课程不 属 于主课 ,学 校重视 不 够 ,教育效果欠佳 ;征兵宣传阶段性 、突击性 、 “ 一阵 风”现象普遍 ,宣传没有真正深入基层 ,深人人心 ;宣
性 ,特别是对拒服兵役行为缺乏硬性约束力 ,执法 主体 不 明,惩处措施较弱 ,导致兵役机关束手无策 。拒服兵 役者 “ 不 服管 、不 怕管 ” ,有 关部 门 “ 没人管 、没 法
动 《 兵役法 》修法工作 ,明确服役 时间为2 年3 个 月 ,确 保改革依法依规 。同时 ,为不影响大学生士兵学业 ,针
部 现 地 办 理 ),填 写 完 毕 加 盖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公 章 后 放
传内容相对 固化 ,创新力不够 ,单向灌输式和居高临下
的说教 式 占主要地位 ,宣传效 果 的针对性 和效 率性 降
低 ,导致 适 龄 青 年 入 伍 动力 不 足 , “ 当 兵冷 、征 兵 难 ”
兵役法的修正完善探讨
![兵役法的修正完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29f1a4de26fff705cc170ae7.png)
兵役法的修正完善探讨【摘要】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兵役法》进行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就是针对部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兵员素质与军队担负的职能使命不相适应的矛盾,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指导和规范。
【关键词】兵役法;修正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颁布至今,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军队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1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扩大征集高素质兵员范围人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
在未来战场上,无论战争形态发生什么变化,无论武器装备如何发展,这一要素都不会更改。
要在世界新军事变革大潮中赢得主动,必须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官兵全面发展。
兵员征集是兵役制度的第一关,把好此关将直接影响部队的整体素养和战斗能力。
《兵役法》根据我国社会形势和教育体制,从兵员年龄、兵役登记时间、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服兵役的规定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和政策倾斜,确保兵员征集数量、质量整体跃升。
11建立优先原则,保证兵员数量。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适龄青年的应征数量,《兵役法》在此次修订中确立了兵役登记制度和兵役优先原则。
在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时间由原来的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和各类院校学生毕业时间衔接,从时间上确保可选拔兵员数量。
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12注重政策倾斜,提高兵员素质。
自2009年首批大学生士兵入伍以来,为训练战备、反恐维稳、行政管理、组织建设等诸多方面,提供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
此次《兵役法》修订,顺应时代潮流、总结实践经验,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军队服役提供法律支撑和政策引导。
将此前规定的“正在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可以缓征”予以删除,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
我国的兵役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兵役制度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6d91d8bc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5.png)
我国的兵役制度是什么我国的兵役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公民进行军事训练和服兵役,履行国防义务的制度。
它是维护国家安全、强大军队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具体实施国防动员的基础和保障。
在我国,兵役制度对每位适龄公民都有着强制性要求,并且贯穿于整个人生阶段。
我国的兵役制度分为两种形式:征兵制度和兵役登记制度。
首先是征兵制度,它是一种有效调配兵力和资源的制度,通过招收适龄人员充实军队,维持国家安全和国土完整。
我国的适龄公民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经过心理、体格、智力等方面的测试和身体检查,选拔合格的人员进入军队服役。
征兵制度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的安全,还可以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爱国情操。
其次是兵役登记制度,这是我国实施兵役制度的另一种形式。
根据我国《兵役法》,男性公民应当在18周岁之后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兵役登记制度的目的是掌握全国范围内适龄公民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动员和军事需求提供基础数据。
每位适龄公民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有关问题。
对于未能按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公民,国家将依法处以相应的处罚。
我国的兵役制度具有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有义务履行兵役,不得拒绝或逃避兵役。
其次,兵役制度实施公平合理。
国家对适龄公民进行卫生体检和选拔时,要依法公正,不受财产、地位、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再次,兵役制度与教育制度相衔接。
我国的高等教育征收军事费的制度规定,高校毕业生要参军服役或报考军事院校,这也是为了培养军事人才和充实军队力量。
最后,兵役制度确保了国家的长期安全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然而,兵役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人口红利的逐渐减弱,兵役制度面临着适龄公民数量减少的挑战。
此外,一些人可能存在逃避兵役的情况,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我国的兵役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创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军队院校招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军以及志愿兵选拔等,以确保军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 )明确了我国的兵役制度
![( )明确了我国的兵役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7dfdf1a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8.png)
( )明确了我国的兵役制度.问题:()明确了我国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是1955年正式规定的,当时全国范围内进行征兵工作。
对象主要是适龄的男性公民,按照自愿报名、体检合格、政治审查、集中训练、分配工作的程序进行。
到1956年底,已有500多万适龄青年报名应征入伍。
经过体检和政治复查后,一部分优秀者被选拔为干部,其余的都被批准参军。
从这里可以看出,此前的征兵工作属于预备役性质。
1957年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先后建立10个常备兵员补充师,每个补充师编2个步兵团、1个炮兵团,另有独立营、连各一个,还编有通信、防化、工兵等专业技术兵种;在总参谋部下设通讯、汽车、医疗、测绘、气象、勘探、文艺7个军区,陆军36个军又编若干师,空军3个航空兵师,海军5个舰队,分别担负本战区的作战任务。
1983年初,实施改革兵役制,基本上取消了征兵制度,代之以预备役制度。
1986年恢复征兵制度。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删去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同时,将“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改为“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志愿兵役制为辅助的兵役制度”。
这说明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地提高,国家逐渐减少普通兵的数量而增加预备役的数量,以达到精简军队的目的。
但是也反映出人们意识到了适龄青年就应该积极响应祖国号召,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才,以便回报祖国的恩情。
从1998年冬季征兵开始至今,全国已征兵入伍6000多万人,并且他们的素质越来越高,如果能让所有的士兵们发挥自身价值的话,那么在战场上必定能够获得更好的成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兵役学-----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考号:姓名:【内容摘要】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兵役制度既具有制度本身的刚性,又具有应时而变的弹性,它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要。
回顾新中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的历史轨迹,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役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兵役制度;调整改革; 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一、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几经调整改革,逐步发展完善。
具体地说,大致经历了4次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
当时实行的志愿兵役制被称为“绝对自愿制”,一方面是指这种兵役制的性质是自愿兵役制,凡加入人民军队者皆出于自愿;另一方面,这种自愿兵役制是以不计报酬、不确定服役期为条件,是最彻底的自愿兵役制。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广大青壮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了民族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计报酬,不怕艰难困苦和流血牺牲,长期服役,为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巨大贡献。
彭德怀曾指出,这种特殊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1]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大规模军事斗争的结束,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也由“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兵役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历史必然。
1953年3月23日,国家成立了兵役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拟制工作。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2]正式取消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
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
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使兵员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方法的改进,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同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缩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社会经济。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
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现行兵役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兵役法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
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年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1979年春,第一批从义务兵中选改的志愿兵开始服役。
1980年8月,成立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修订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
1981年8月,拟定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1982年4月形成《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认改变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新的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重要修改,是对第一部兵役法的充实和完善,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义务兵仍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成份,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 ~15%左右,对士兵结构影响不大;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之所以在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时仍然以义务兵为主体,是由这一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
从主观上看,义务兵役制实行23年来已形成完整配套的机制和办法,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而实行以薪金制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尚属首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从客观上看,人民军队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无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十年“文革”之后,国民经济有待恢复,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上的经费投入有限,志愿兵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兵役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军队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提出军队建设实行“两个转变”,在大幅度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
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提高。
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密集的军兵种部队,专业技术兵所占的比例更是高达60%至70%。
在这种形势下,原《兵役法》在兵役制度、服役期限以及民兵、预备役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势在必行。
于是, 1998年新中国兵役制度开始了第三次重大调整。
是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来为3至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
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4]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通过这次调整,士兵中志愿兵的比例有了大幅的提高,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基础,适应了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次调整(1999年至今):从以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到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明确了士官制度,这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着眼形势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人民军队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
1999年,人民解放军对士官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现役士兵服役制度特别是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一是改革了士官服役方式,士官分六期服役,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出现役时实行退休制度;二是重新设置了士兵军衔,突出了士官军衔等级的设置,设初、中、高级3等6级,并将取得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作为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军衔的条件;三是扩大了士官队伍的范围和规模,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并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适当提高了士官待遇和退役安置渠道。
当年12月1日起,新的士官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这次士官制度改革为士官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2009年7月12日,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再次对士官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是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并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二是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三是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是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数量;五是完善士官培训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六是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七是调整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
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将于12月1日起开始运行。
这是胡锦涛主席和中央军委着眼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要求,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中国兵员征集对象的主体是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并规定城镇户口的青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户口的青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随着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规定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而在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高等教育规模以年递增10%以上的速度扩大。
2008年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达600多万人,各级各类高中以上院校男性应届毕业生近千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