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2014ne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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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方便设备生产厂家申办设备使用许可证,规范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请程序。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分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二、申办条件(一)下列情况设备应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1.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未使用过的新型号设备;2.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但投产使用经历不足二年的设备;3.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二年以上,但同一型号的设备不足三台(套);4.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三台(套)以上,但近三年内未签订同一型号供货合同的设备。

(二)设备生产厂家已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在国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可申办使用许可证。

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三台(套)以上,投产使用时间超过二年,且近三年内有同一型号设备投产使用经历的生产厂家可直接申办该型号设备使用许可证。

三、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 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 设备生产厂家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以及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3. 证明企业信誉的其它材料;4. 设备生产厂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5. 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以及设备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6. 设备生产厂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标准;7.《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包括设备配置、详细技术指标和软件功能描述;8. 设备的技术手册和操作使用说明书;9. 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报告;10.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的措施;11.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民航正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编号:AP-86-TM-2014-001 2014年5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实施,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完成。

第四条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校验的申请和安排、飞行校验准备、飞行校验实施、飞行校验结果管理、飞行校验结果评估。

第五条飞行校验按种类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申请和安排第一节投产校验的申请和安排第六条新建、迁建、更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备安装调试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二)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三)需报批台址的,设备台址已经批复;(四)需指配频率和呼号的,设备频率和呼号已经批复;(五)设备场地环境已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范进行处理与保护,涉台飞行程序已经批准;(六)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飞行区已经验收合格,机场飞行程序和使用细则已经批准,气象设备已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开放使用。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发布时间:2022-09-13T05:17:03.45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2月第4期作者:冯皓宇[导读]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冯皓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010000摘要: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直接关系到我国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如何保障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满足用户的需求是我国民航长期以来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通信导航设备的采购以及安装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并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且在准入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程序和许可机制,保障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满足相应的要求,使我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质量得到保障。

关键词: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分析;飞行安全中国民航针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建立了完整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开展实施设备准入合格的审定工作,工作人员结合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等多方面内容的能力审核,并且在准入过程中将专家评审机制融入其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从开始阶段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中的所有设备都处于可靠稳定的运行状态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许可规范性现状 2002年大批外国空管设备进入我国民航市场,为我国民航企业的设备采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通过现场测试来保障产品的整体质量,同时对于设备的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负责设备后续的维护与维修,保障设备的运行质量和整体运行安全,而我国也实施了对应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通过测试认证以及颁发设备型号使用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基本的民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准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空管持续,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管理,具有良好的积极作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
临时使用许
25 公司
服务系统
AVITIS-DATIS-3000 可证
2013.8.28 L-C-ATIS-(ADCC/AVITIS-DATIS-3000)-ADCC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导航
序 设备厂家
9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0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1 Indra Navia AS 12 Indra Navia AS 13 THALES ITALIA S.p.A.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4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6.29 2013.6.29 2017.7.5
2013.12.14
2013.7.29 2013.6.29 2012.11.23 2017.7.5
D100
17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GK415
18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460
19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560
北京东进记录科技有限
20 公司
自动转报系统
DCTT2000
上海宏光经济信息发展
21 中心青岛电子技术部
自动转报系统
ZB-16/64D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中文版)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报告2014年版 ICAO-Air Navigation Report-2014

(中文版)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报告2014年版 ICAO-Air Navigation Report-2014
成功范例
在非洲和印度洋地区实施 80 条基于性能导航的 用户优选航迹线 .......................................................... 45 亚洲和南太平洋减排举措(ASPIRE 项目) ................... 45 协作性的环境举措(印度洋减排战略伙伴关系项目) ... 46 空中交通服务设施间数据通信(AIDC) 在加勒比和北美地区的实施情况 .................................. 46 菲律宾飞行情报区的商业案例...................................... 47 阿联酋在运用灵活使用空域(FUA)方面的经验............ 47 区域导航、空域改进使得容量增加(阿联酋).............. 49 国际民航组织与业界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的伙伴关系 ... 49
目录
目录
执行摘要
业务概述....................................................................... 5 系统概述....................................................................... 6 国际民航组织实施支助包............................................... 7
下一步措施
全球空中航行报告一瞥 ................................................ 50 《全球空中航行报告》今后的一些步骤........................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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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臵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卫星通信地面站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语音/数据记录仪、数据通信系统、自动转报系统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精密进近监视雷达、机场场面监视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更新和调整情况,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八条临时使用许可证是指民航局为初次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应用的某种型号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颁发的满足由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限制条件的许可文件。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是为载明型号的设备在其推广使用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所进行的试运行验证或运行验证。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台(站)址的管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航线设备台(站)址的管理。

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台(站)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设备台(站)址实施统一管理,负责设备台(站)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设备台(站)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设备台(站)址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台(站)址管理包括设置、迁移和撤销台(站)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台(站)址是指设备天线中心在地面的投影点,也是台(站)的公布位置。

台(站)的公布位置由台(站)所在的地理位置与其坐标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是指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监视地面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设备、高频地空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运输、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7月2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第111号令,CCAR-87)。

该规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民航总局实施了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原规章中设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规则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空管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要求。

此外,原规章实施几年以来,发现部分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许可程序和时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设备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引入第三方机构、罚则较少等,对于规章条款的落实以及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修订原规章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适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和测试机制,加强对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初次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换证审核这些关键环节的把关,明确工程程序、材料要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推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2016年6月,空管办向民航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原规章共7章24条,修订后为7章50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规章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种类。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和特定限制使用条件,以及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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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12 Indra Navia AS 13 THALES ITALIA S.p.A.
14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5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6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设备名称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许可类别目录
类别
名称
通信类 高频地空通信电台(HF)
通信类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VHF)
通信类 甚高频地空通信共用系统(VHF) 通信类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VCS)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高频地空语音通信。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甚高频地空语音通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语音和数据记录。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精密进近着陆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进近着陆辅助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相位测角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脉冲测距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近程振幅测角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包含要素数字号处理单元型号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二次监视雷达的监测。 适用于机场场面监视。
监视类 场面多点定位系统(ASM Systems)
适用于机场场面监视。
监视类 广域多点定位系统(WAM Systems)
适用于精密跑道监视,终端区和航路监视。
监视类 高 级 场 面 活 动 引 导 与 控 制 自 动 化 系 统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 (A-SMGCAS)
可证 临时使用许
可证
2016.1.7 2015.5.19 2015.9.11 2015.9.11 2015.9.11 2016.4.30 2016.4.30
Z-C-VHF-D100-SELEX Z-C-VHF-TG560-BECKER L-C-VHF-HHKJ2000-ZZHHKJ L-C-VHF-(SPMH-1000)-SPACEON L-C-VHF-(SPMH-1000T)-SPACEON L-C-VHF-(SPMH-1000R)-SPACEON L-C-VHF-EXP5300-HAIGE L-C-VHF-EXP5300T-HAIGE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EXP5300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
24 有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EXP5300T
许可证类型 有效期至
许可证号
使用许可证 2018.7.17 Z-C-DR-(HT-R05/C)-HONDY
使用许可证 2018.12.2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2018.12.2 2018.12.2 2018.12.2
19 郑州华航科技有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HHKJ2000
20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SPMH-1000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
21 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SPMH-1000T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
22 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SPMH-1000R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
23 有限公司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通信
序 设备厂家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有效期至
许可证号
1 CODAN LIMITED
短波单边带电台
NGT(SR/VR)
使用许可证 2015.8.26 Z-C-HF-NGT(SR/VR)-CODAN
2 Rockwell Collins Inc. 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理系统
AIMS
使用许可证 2016.1.16 Z-C-AIMS-(AviTAM-AIM-01)-ADCC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
临时使用许
30 公司
服务系统
AVITIS-DATIS-3000
可证
2018.8.28 L-C-ATIS-(ADCC/AVITIS-DATIS-3000)-ADCC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设备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 (ADS-B)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监视类 车载S模式信标机(VSB)
适用于基于S模式的机场场面车辆监视。
包含要素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询问模式
询问模式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波段 远端接收机型号 远端询问(接收)机型号 中心处理机型号 参考信标型号 远端接收机型号 远端询问(接收)机型号 中心处理机型号 监视数据源类型 操作系统 主要功能模块 接收机天线型号 GNSS接收天线型号 数据链模式 地面站设备型号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测距仪 测距仪 测距仪
测距仪
测距仪
测距仪 仪表着陆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
无方向性信标 无方向性信标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VRB-52D VRB-53D DVOR432 Model 1150A DVOR DVOR900 LDB102 DME415 DME435 Model 1118A DME Model 1119A DME DME900 NM7000B ILS420
使用许可证 2019.10.10 Z-C-DR-MDR3000E-BJDJ
使用许可证 2015.12.9 Z-C-DR-PowerRec-Synway
使用许可证 2018.7.17 Z-C-DR-(HT-R05/A)-HONDY
使用许可证 2018.7.17 Z-C-DR-(HT-R05/B)-HONDY
操作系统
通信类 自动航站情报服务(ATIS)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航站情报自动通播。
类别
名称
通信类 记录仪(DR)
导航类 仪表着陆系统(ILS)
导航类 指点信标(MB) 导航类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DVOR) 导航类 测距仪(DME) 导航类 无方向信标(NDB) 监视类 一次监视雷达(PSR)
27 北京航管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转报系统
DMHS
使用许可证 2015.10.24 Z-C-(AFTN-MS)-DMHS-AIT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综合信息处理和显示
28 公司
系统
SIPDS
使用许可证 2015.1.28 Z-C-IPS-SIPDS-ADCC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
29 公司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导航
序 设备厂家
号 1 Indra Australia Pty Limited 2 Indra Australia Pty Limited 3 THALES ITALIA S.p.A.
4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北京东进记录科技有限 话音通信系统 3 公司
4 瑞士施密德电信公司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沈阳空管技术开发有限
5 公司
话音通信系统
6 ROHDE & SCHWARZ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GmbH & Co. KG
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
7 有限公司
记录仪
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
8 有限公司
记录仪
广州市宏一信息科技有
2015.12.14
2016.5.29 2018.6.29 2014.11.23 2017.7.5
2015.12.14
2015.12.14
2016.5.29 2018.4.17 2014.11.23
2015.12.14
2018.7.29 2018.7.29
许可证号
Z-N-VOR-(VRB-52D)-INDRA L-N-VOR-(VRB-53D)-INDRA Z-N-VOR-DVOR432-THALES L-N-VOR-(Model 1150A DVOR) -SELEX L-N-VOR-DVOR900-TCN764 Z-N-DME-LDB102-INDRA L-N-DME-DME415-THALES Z-N-DME-DME435-THALES L-N-DME-(Model 1118A DME) -SELEX L-N-DME-(Model 1119A DME) -SELEX L-N-DME-DME900-TCN764 Z-N-ILS-NM7000B-INDRA L-N-ILS-ILS420-THALES L-N-ILS-(Model 2100 ILS) -SELEX Z-N-NDB-(NDB-200G)-SHAV Z-N-NDB-(NDB-500)-SHAV

设备厂家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有效期至
许可证号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
25 有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EXP5300R
临时使用许
可证
2016.4.30 L-C-VHF-EXP5300R-HAIGE
上海宏光经济信息发展
26 中心青岛电子技术部
自动转报系统
ZB-16/64D
使用许可证 2019.1.6 Z-C-(AFTN-MS)-(ZB-16/64D)-LANBO
15 Park Air Systems Ltd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6R
ROHDE & SCHWARZ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
16 GmbH & Co.KG
系统
S4200
SELEX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
17 Communications S.p.A 系统
D100
18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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