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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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作者:————————————————————————————————日期:ﻩ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要求2.1一般规定2.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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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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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
制定本规范。
1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2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3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4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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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6d251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98.png)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四章设置准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保、公安、房管、园林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https://img.taocdn.com/s3/m/a76766d8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29.png)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渝市政委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市政委发〔20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短期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发XXX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第六条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中,两江新区新建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bfb714a216147917112882.png)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7fc5d0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5.png)
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依据。
1、总则1.1为维护城市容貌整体和谐,科学合理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障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和牢固安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
1.3本规范未包括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引用性技术标准及规范(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3、术语3.1户外广告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及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外部等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3.2固定式户外广告指设置后位置固定不变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等。
3.3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指设置在建(构)筑物立面、顶部等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和围墙广告等。
3.4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指设置在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包括灯杆(电杆)、公交候车亭、出租车等候点、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售货亭、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公共设施上的广告。
3.5地面上的户外广告指直接在公路、道路两侧和广场地面上安装的独立式广告,包括小型立柱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双(三)面体以及实物造型广告等。
3.6移动式户外广告指设置在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在公交车、出租车、轻轨(地铁)、船舶等交通工具外部以及在飞艇、充气球等空中移动载体上的广告。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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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5113f1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0.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渝工商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5号)各区县局、直属局: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规定,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管辖第五条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eeb616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09.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五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4年11月21日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乡建设、土地房屋、民政、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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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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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3号《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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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广告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编制广告规划,应遵守本办法。
本市其他区域编制广告规划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告规划是政府调控广告资源,指导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广告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通过广告规划实施,引导户外广告为类化城市景观,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编制广告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广告规划是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
广告规划原则上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七条编制广告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承担广告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规划编制资源,且取得相关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二章广告规划编制组织第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广告规划。
主城区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广告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广告设置现状踏勘调查,统筹协调城市氛围的营造和城市景观的建设,对广告的平面和空间布局进行研究,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
第十一条广告规划应通过专家论证,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广告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广告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十三条编制广告规划,应体现布局合理、环境优化的原则,保护城市人文景观、建筑景观和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编制广告规划,要体现广告设置管理的前瞻性和指导性,明确规划期内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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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市市政委主任王元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2011年对有关行政强制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一是对户外广告的界定需要适应广告业态的发展;二是高速公路广告管理职责需要理顺、明确;三是审批制度需要更加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四是管理规范和措施需要更加适应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的新要求;五是一些比较笼统的管理规范和程序需要细化,增强操作性;六是对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按照拟调整的管理职责进行衔接。
近年来,我市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措施,对户外广告进行了清理整治,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污染视觉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其间,我市还相继出台了《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条例》的修改完善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将近些年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修改过程和《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列入市人大和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后,市市政委立即开展了全面的调研起草工作。
重庆市户外广告位暂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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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第三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其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公开出让方案,并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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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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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3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3 一般规定3.1 广告的主要形式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3.1.1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3.1.2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1.3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3.1.4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3.2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3.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3.2.2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3.2.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3.2.4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
3.2.5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3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3.3.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3.3.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3.3.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3.3.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3.3.5在宽度不足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3.3.6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3.3.7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3.3.8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3.3.9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3.3.10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4.1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4.1.1 基本要求4.1.1.1 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2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m。
4.1.1.3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4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4.1.1.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
4.1.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4.1.2.1大型高立柱广告1)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 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
4)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4.1.2.2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1)小型单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2)小型双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m2 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3)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1.2.3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4.2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4.2.1 基本要求4.2.1.1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4.2.1.2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1.3 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4.2.1.4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4.2.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4.2.2.1 建(构)筑物顶广告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四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4)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5)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6)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7)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4.2.2.2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4.2.2.3 堡坎、护坡广告在堡坎护坡上设置广告,不得重叠设置,不得遮挡绿化,影响自然景观, 堡坎护坡相邻广告的高度应统一,应配置照明灯饰。
在堡坎设置广告,其上缘不得超过堡坎上缘。
在未作绿化和装饰的公路隧道口上方设置广告,也应符合此要求。
4.2.2.4 公交站台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3m;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2m;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距公交站台30m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
4.2.2.5 电杆灯箱广告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灯箱厚度不得超过0.2m;电杆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m;8m以下,15m以上的电杆禁止设置灯箱广告。
设置电杆灯箱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12m以上(含12m),15m以下(含15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2m,宽不超过1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6m。
2)8m以上(含8m),12m以下(不含12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1.8m,宽不超过0.9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4m。
4.2.2.6 车身广告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7 船舶广告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牌。
广告牌限高3m,画面应双面设置。
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8 围墙(栏)广告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
透空围墙(栏)不得设置广告。
4.3 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4. 3.1 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得悬挂广告。
4.3.2 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 招牌类广告设置规定4.4.1 基本要求4.4.1.1 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4.4.1.2 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