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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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债权人提出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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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因此,对于债权,具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在诉 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尚不具备条件的,应 设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具体办法有:
(1)工程竣工后或工程中间停工的,应尽早向建设单位或监 理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对于其他债权,亦应以书面形式主张债 权,对于履行债务的请求,应争取到对方有关工作人员签名、 盖章,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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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建筑法》第39条为建筑施工企业设定厂这样的义务:“施工 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 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合同中止及终止争议 中止合同造成的争议有:承包商因这种中止造成的损失严重
而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发包人对承包商提出的就终止合同的 补偿费用计算持有异议,承包商因设计错误或发包人拖欠应 支付的工程款而提出中止合同,发包人不承认承包商提出的 中止合同的理由,也不同意承包商的责难及其补偿要求等。 除不可抗拒力外,任何终止合同的争议往往都是难以调和 的矛盾造成的。终止合同一般都会给某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 重的损害。如何合理处置终止合同后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往往是这类争议的焦点。终止合同可能有以下儿种情况: (1)属于承包商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2)属于发包人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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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5.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
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的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 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 师的决定”的规定是,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 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 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 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 如在FIDIC《设计建筑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中规 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 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 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 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 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 一方不执行决定,
追索材料款、劳务款,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亦为2 年,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期限的, 从购方验收之日起计算,或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 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3.适用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利的具体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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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 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
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 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 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 正常交往。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 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得到 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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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这种未付款项累积起来往往可能形成一笔很大的金额,使承 包商感到无法承受而引起争议,而且这类争议在工程施工的 中后期可能会越来越严重。承包商会认为由于未得到足够的 应付工程款而不得不将工程进度放慢下来,而发包人则会认 为在工程进度拖延的情况下更不能多支付给承包商任何款项, 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而使争端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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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 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 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 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 的效力。
二、工程合同争议的管理 (一)有理有礼有节,争取协商调解 施工企业面临着众多存在争议而且又必须设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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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理顺关系,寻找突破口,向真正的 发包方主张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工程工期拖延争议 一项工程的工期延误,往往是由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
许多合同条件中都约定了竣工逾期违约金。由于工期延误的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要分清各方的责任往往十分困难。发 包人经常要求承包商承担工程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而承包 商则提出因诸多发包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要求工期 相应顺延,有时承包商还就工期的延长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 窝工的费用。 四、安全损害赔偿争议 安全损害赔偿争议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设 备安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导致第三人安全、工程本身发 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其中,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发 生的频率已越来越高,其牵涉的主体和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多, 并已成为城市居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 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实质上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债务人依法可免除其应负义务。换言之,若权利人在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才主张权利则会丧失胜诉权,其权利不受司 法保护。
2.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 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
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 定的,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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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 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或工程中途停工,施工单位应当积极主张权利。 实践中,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对停工工程提出 中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系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基本方式, 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更有甚者,大量的发包人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 工程的建设,致使发包人千方百计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不 支付预付款,尽量拖延支付进度款,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审 价进程,致使承包商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引起争议。
二、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施工企业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已成为整个建设领域经常性的
问题。工程的发包人往往并非工程真正的建设单位,也并非 工程的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 的支付能力,施工单位该向谁主张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 尽管合同中已列出了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施
工中会有很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签发的变更 指令、现场条件变化(如地质、地形等),以及计量方法等引 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这种工程量的变化几乎每天或每月都 会发生,而且承包商通常在其每月申请工程进度付款报表中 列出,希望得到(额外)付款,但常因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有不 同意见而遭拒绝或者拖延不决。这些实际已完的工程而未获 得付款的金额,由于日积月累,在后期可能增大到一个很大 的数字,发包人更加不愿支付,因而造成更大的分歧和争议。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往往会根 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扣除那些他们未予确认的工程量或存 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不少企业都参照国际惯例,设置并逐步完善厂自己的内部法 律机构或部门,专职实施对争议的管理,这是企业进人市场 之必须。要注意预防“解决争议找法院打官司”的单一思维,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未必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工程施工合同 争议情况复杂,专业问题多,有许多争议法律无法明确规定, 往往使主审法官难以判断、无所适从。因此,要深人研究案 情和对策,处理争议要有理有礼有节,能采取协商、调解、 甚至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尽量不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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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3)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4)任何一方由于自身需要而终止合同。 六、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 质量方面的争议包括工程中所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
术标准要求,提供的设备性能和规格不符,或者不能生产出 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或者是通过性能试验不能达到规定的 产量要求,施工和安装有严重缺陷等。这类质量争议在施工 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拆除和移走不合格材 料,或者返工重做,或者修理后予以降价处置。对于设备质 量问题,则常见于在调试和性能试验后,发包人不同意验收 移交,要求更换设备或部件,甚至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而 承包商则认为缺陷是可以改正的,或者业已改正;对生产设备 质量则认为是性能测试方法错误,或者制造产品所投人的原 料不合格或者是操作方面的问题等,质量争议往往变成责任 问题争议。此外,在保修期的缺陷修复问题往往是发包人和 承包商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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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所谓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 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 其权利的权利。在明文约定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仲裁的情况 下,若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内没有依法申 请仲裁的,则该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 依法免于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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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一、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工程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选取合适的
方式来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 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 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 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 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 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 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
第五章工程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理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由于对合同条件的理解不同,或在 施工中出现重大的工程变更以致工程造价大量增加或工期显 著延长,或对索赔要求长期达不成解决协议,都会引起合同 争议。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儿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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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因为,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儿个月的审理, 由于解决困难,法庭只能采取反复调解的方式,以求调解结 案。
(二)重视诉讼、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特
别注意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法定诉讼时 效或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1.时效制度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 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上所称的时效,可分为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即 取得权利的,为取得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 即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法律确立时效制度首先是为了 防止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次是为厂催促债权 人尽快实现债权,另外也可以避免债权债务纠纷因年长日久 而难以举证,不便于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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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因此,对于债权,具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条件的,应在诉 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尚不具备条件的,应 设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具体办法有:
(1)工程竣工后或工程中间停工的,应尽早向建设单位或监 理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对于其他债权,亦应以书面形式主张债 权,对于履行债务的请求,应争取到对方有关工作人员签名、 盖章,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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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建筑法》第39条为建筑施工企业设定厂这样的义务:“施工 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 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合同中止及终止争议 中止合同造成的争议有:承包商因这种中止造成的损失严重
而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发包人对承包商提出的就终止合同的 补偿费用计算持有异议,承包商因设计错误或发包人拖欠应 支付的工程款而提出中止合同,发包人不承认承包商提出的 中止合同的理由,也不同意承包商的责难及其补偿要求等。 除不可抗拒力外,任何终止合同的争议往往都是难以调和 的矛盾造成的。终止合同一般都会给某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 重的损害。如何合理处置终止合同后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往往是这类争议的焦点。终止合同可能有以下儿种情况: (1)属于承包商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2)属于发包人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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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5.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
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的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 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 师的决定”的规定是,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 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 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 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 如在FIDIC《设计建筑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中规 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 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 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 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 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 一方不执行决定,
追索材料款、劳务款,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亦为2 年,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期限的, 从购方验收之日起计算,或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 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3.适用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利的具体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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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 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
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 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 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 正常交往。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 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得到 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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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这种未付款项累积起来往往可能形成一笔很大的金额,使承 包商感到无法承受而引起争议,而且这类争议在工程施工的 中后期可能会越来越严重。承包商会认为由于未得到足够的 应付工程款而不得不将工程进度放慢下来,而发包人则会认 为在工程进度拖延的情况下更不能多支付给承包商任何款项, 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而使争端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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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 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 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 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 的效力。
二、工程合同争议的管理 (一)有理有礼有节,争取协商调解 施工企业面临着众多存在争议而且又必须设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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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理顺关系,寻找突破口,向真正的 发包方主张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工程工期拖延争议 一项工程的工期延误,往往是由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
许多合同条件中都约定了竣工逾期违约金。由于工期延误的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要分清各方的责任往往十分困难。发 包人经常要求承包商承担工程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而承包 商则提出因诸多发包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要求工期 相应顺延,有时承包商还就工期的延长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 窝工的费用。 四、安全损害赔偿争议 安全损害赔偿争议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设 备安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导致第三人安全、工程本身发 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其中,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发 生的频率已越来越高,其牵涉的主体和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多, 并已成为城市居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 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实质上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债务人依法可免除其应负义务。换言之,若权利人在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才主张权利则会丧失胜诉权,其权利不受司 法保护。
2.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 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
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 定的,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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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仲裁时效期间和诉讼时 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或工程中途停工,施工单位应当积极主张权利。 实践中,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对停工工程提出 中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系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基本方式, 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更有甚者,大量的发包人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 工程的建设,致使发包人千方百计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不 支付预付款,尽量拖延支付进度款,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审 价进程,致使承包商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引起争议。
二、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施工企业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已成为整个建设领域经常性的
问题。工程的发包人往往并非工程真正的建设单位,也并非 工程的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 的支付能力,施工单位该向谁主张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 尽管合同中已列出了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施
工中会有很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签发的变更 指令、现场条件变化(如地质、地形等),以及计量方法等引 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这种工程量的变化几乎每天或每月都 会发生,而且承包商通常在其每月申请工程进度付款报表中 列出,希望得到(额外)付款,但常因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有不 同意见而遭拒绝或者拖延不决。这些实际已完的工程而未获 得付款的金额,由于日积月累,在后期可能增大到一个很大 的数字,发包人更加不愿支付,因而造成更大的分歧和争议。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往往会根 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扣除那些他们未予确认的工程量或存 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不少企业都参照国际惯例,设置并逐步完善厂自己的内部法 律机构或部门,专职实施对争议的管理,这是企业进人市场 之必须。要注意预防“解决争议找法院打官司”的单一思维,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未必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工程施工合同 争议情况复杂,专业问题多,有许多争议法律无法明确规定, 往往使主审法官难以判断、无所适从。因此,要深人研究案 情和对策,处理争议要有理有礼有节,能采取协商、调解、 甚至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尽量不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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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3)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4)任何一方由于自身需要而终止合同。 六、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 质量方面的争议包括工程中所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
术标准要求,提供的设备性能和规格不符,或者不能生产出 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或者是通过性能试验不能达到规定的 产量要求,施工和安装有严重缺陷等。这类质量争议在施工 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拆除和移走不合格材 料,或者返工重做,或者修理后予以降价处置。对于设备质 量问题,则常见于在调试和性能试验后,发包人不同意验收 移交,要求更换设备或部件,甚至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而 承包商则认为缺陷是可以改正的,或者业已改正;对生产设备 质量则认为是性能测试方法错误,或者制造产品所投人的原 料不合格或者是操作方面的问题等,质量争议往往变成责任 问题争议。此外,在保修期的缺陷修复问题往往是发包人和 承包商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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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 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 其权利的权利。在明文约定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仲裁的情况 下,若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内没有依法申 请仲裁的,则该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 依法免于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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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一、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工程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选取合适的
方式来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 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 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 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 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 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 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
第五章工程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管理
第一节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由于对合同条件的理解不同,或在 施工中出现重大的工程变更以致工程造价大量增加或工期显 著延长,或对索赔要求长期达不成解决协议,都会引起合同 争议。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儿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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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 管理
因为,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儿个月的审理, 由于解决困难,法庭只能采取反复调解的方式,以求调解结 案。
(二)重视诉讼、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特
别注意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法定诉讼时 效或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1.时效制度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 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上所称的时效,可分为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即 取得权利的,为取得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 即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法律确立时效制度首先是为了 防止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次是为厂催促债权 人尽快实现债权,另外也可以避免债权债务纠纷因年长日久 而难以举证,不便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