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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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和住建部《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行政区内,2011年9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计、安装热量表、温控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装置。

(一)实行热计量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气候补偿器、变流量调节等装置。管网应当设置水力平衡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温控的要求。

第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规定,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系统设计,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采用热量表计量方式。

(二)热量表应当采用远程监测抄表系统。管井内应当考虑热量表远程监测抄表系统的通讯电缆敷设、数据通讯设备及工作电源设置等。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对设计文件中供热系统热计量部分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采暖系统热计量工程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安装热量表时,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热量表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热量表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施工的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热量表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与维护、管理责任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热量表的采购费和安装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已取得《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并在大连市建委登记备案的热量表。热量表应当符合远程监测、测量精度2级以上、压损小于15千帕、数据储存24个月以上的技术要求,供热单位应当与热量表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热量表的维修、养护、周期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七条生产热量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热量表安装前应当进行首次检定,首次检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进口的热量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供热计量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配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验收供热计量工程,对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调试,并将调试结果记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两个供热期后,供热单位应当实施供热按表计量收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录入诚信网。

第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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