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容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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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问题解答
主审:宋继红
主编: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
本书编著人员
主审:宋继红
主编: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
编著人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晓雷张迎恺李军李世玉冷浩汤晓英杨国义陈学东陈朝晖周文学周伟明徐峰贾国栋戚月娣缪春生
前言
2009年8月31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以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先后在北京、苏州、西安、厦门、太原、重庆等地举办了宣贯培训班,在这些宣贯活动中,广大技术人员提出了上千个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组织起草组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由寿比南、谢铁军、常彦衍等主要起草人员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近300个问题给予解答,包括新容规与GB 150的协调应用、设计使用年限、采用国际或境外标准问题、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焊接工艺、监督检验、重要名词术语等。

由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后,本《问题解答》的成书时间仓促,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谅解并且批评指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问题解答》旨在帮助理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属于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编者
2009年12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材料 (9)
三、设计 (18)
四、制造 (27)
五、安装、改造与维修 (36)
六、使用管理 (37)
七、定期检验 (42)
八、安全附件 (44)
九、名词术语 (45)
十、其他问题 (56)
附件: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5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问题解答
声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本问题解答不属于解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

本问题解答中用到的简称:
新容规—2009年8月3 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83号)],或者简称本规程。

旧容规—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释义》—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容规—泛指,新旧容规均包括。

一、总则
问题1-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本规程都适用时,按哪个规程使用?二者之间有冲突吗?(或者目前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又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执行中如何对待处理?)[1.3]答:应当根据同规格容器生产的数量(批量)和经济性考虑使用哪一个规程更合适;不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规程(但不能在同一个产品上同时使用两个规程),选择哪一个都是满足安全要求的,没有矛盾。

问题1-2:新容规适用的压力范围是多少?[1.3]
答: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问题1-3: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计算时,取压力为0.1MPa,请问在填写设计压力时,是否应该写0.1MPa?此容器是否有可能纳入容规的适用范围,归容规管辖?[1.3]
答:“设计计算时,取压力为0.1MPa,”说明该容器计算压力为0.1MPa,如为塔器,设计压力并不一定“应当填写0.1MPa”;但工作压力为常压(小于0.1MPa),故不归容规管辖(是否属于容规管辖按工作压力判断,设计压力用于类别划分)。

问题1-4:在新容规1.3条与1.4条中,是否一定先满足1.3条?还是1.4条是对1.3条的补充?[1.3][1.4]
答:先满足1.3条,1.4条是对一些特殊容器监管环节简化的特殊规定。

问题1-5:“气相空间”是指容器内介质液面以上的空气空间,还是指整个容器的体积?(或者问:对于气、液两种介质的空间,应如何考虑容积问题?)[1.3] 答:“气相空间”指容器内介质(最低)液面以上的空间,不是整个容器的容积。

判断该容器是否为本规程管辖时,p V值计算的容积,是否计入液相介质(非液化气体)的空间应视液体最高工作温度是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而定;如果液相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则计算p V值时要计入液相空问(即整个容器的容积);如果液相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则计算p V值时不计入液相空间(即只考虑气相空间的容积)。

气相空间的概念,只在判断容器是否为本规程管辖时使用,考虑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有气封的容器。

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本规程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 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问题1-6:注1-4气相空间问题,如一个盛水的容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怎么界定它是否受新容规管辖,充满和不充满是否有区别?[1.3]
答:充满水,工作压力大于0.1MPa,分两种情况:如果其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则不管压力多大,不属于本规程管辖的容器;如果其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并且容器整体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小于2.5MPa·L时,不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如果不充满,工作压力大于0.1MPa,也分两种情况:如果水的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并且气相空间的容积(应当考虑最低液位)与气相空间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小于2.5MPa·L 时,不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果其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并且容器整体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小于2.5MPa·L时,不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问题1-7:换热器管程介质冷却水,工作压力大于0.1MPa,管程是否受新容规管辖?[1.3]
答:假设管程充满水,如果水的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100℃),则不管压力多大,该管程不属于压力容器;如果其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并且管程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小于2.5MPa·L时,不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如果该换热器已经判定属于本规程管辖的压力容器(按壳程划分是),则作为一个整体设备,该管程也应当按容规进行管理;但在设计制造时,壳程和管程可以分别来制定技术条件。

问题1-8:制冷装置用管壳式换热器中一侧介质为水,工作温度远低于水的沸点,那么水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按压力容器材料进行要求?水侧是否进行监督检查?[1.3]
答:当另一侧介质的压力壳被划为压力容器时,该整台容器按压力容器要求受到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证书是对整台设备而言的。

如果水侧不属于压力容器,则水侧完全与另一侧介质不接触的材料可以不按压力容器用钢要求;但同时受两侧介质作用的受压元件(如管子、管板、法兰等),应按最苛刻的工况选材。

问题1-9:1.3条注1.3容积,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如果是固定管板式换热器,在计算壳程容积时是否应扣除换热管所占的体积?[1.3]
答:计算壳程容积时应扣除换热管所占的体积。

计算管程容积时应包括换热管内容积。

问题1-10:管壳式换热器的容积是指整体容积,还是指各腔的容积?划分类别时按整体还是按各腔划分?[1.3]
答:管壳式换热器按多腔压力容器考虑。

可以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最终取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台压力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1-11:计算压力容器体积时,填料是否扣除?分子筛是否扣除?塔盘是否扣除?
[1.3]
答:不扣除,因为不是永久连接件。

问题1-12:1.3条第(3)项“盛装介质……的液体。

”如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
但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是否归容规管辖,是否取设计温度评定?[1.3]答: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应当按最高工作温度判断。

问题1-13:压力容器分类时的介质特性:是按气相空间特性(惰性气体)还是按下面液相空间特性(易燃有毒液体)?[1.3]
答:如果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气相与液相不是同一种介质,按其中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介质来划分类别,而不论液相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是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问题1-14:一台储存粉末材料的储罐,正常状态为常压。

但是卸料时需要加压0.2MPa,时间大约需要2~3小时,是否算瞬时承压?是否属于压力容器?[1.3]
答:如果该储存粉末材料的储罐,正常状态为常压,卸料时虽需要加压0.2MPa,但如果该储罐与大气连通,该储罐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

“瞬时承压”一般仅指进料过程中,管道压力高于容器压力(或0.1MPa),只有容器进料部位的局部压力可能超过0.1MPa,但整个容器内的压力不可能超过0.1MPa(一般与大气连通)。

问题1-15:按照新容规1.4.2、1.4.3条的要求,制造厂应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将这一要求予以公示(包括进口设备厂商、商检局等),对此类制造厂取证要求是否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应予以明确?[1.4]
答:应当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这些压力容器就应当取得制造许可。

旧容规没有包括这些压力容器,新容规适用范围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压力容器的监管方式。

对此类制造厂的取证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进行,至于一些特殊情况,将在许可条件修订时予以考虑。

问题1-16:铝制容器(电力电容压力容器)是否要实施制造监检?[1.4] 答:除1.4.2和1.4.3条的压力容器外,均应当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问题1-17:1.4.1条第(1)项“《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这里储气罐体积从25L至1000L是否只需要满足新容规的总则、设计和制造要求,在设计寿命里不用定期检验?按旧容规这类储气罐150L以上还需要定期检验,新容规颁布后这类储气罐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设计使用年限,按20年来计)是否就都不用定检了?[1.4]
答: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新容规不需定期检验,其使用年限按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年限确定。

问题1-18:新容规中,锅炉房内的分汽缸未作特殊规定,即要使用登记、检验。

以前已安装使用的分汽缸如何处理(部分分汽缸铭牌已丢失)?[1.4] 答:按新容规规定,所有分汽缸今后都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对以前已安装使用的分汽缸可延续原规定(即,随锅炉登记的,可随锅炉检验;按照压力容器登记的,按照容器检验)。

问题1-19:1.4.2条中小型压力容器,大型石油化工装置中的小型压力容器(如仪表缓冲罐)是否属于该条不用办理注册登记?[1.4]
答:只要在1.4条范围内,都不需要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

问题1-20: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管辖范围,而在1.5不适用范围第(5)项又提到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这两条是否矛盾?例如:冷冻空调装置中使用的铝制板式冷凝器或蒸发器,究竟是否在管辖范围内?[1.4][1.5]答:1.5条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与 1.4条的“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是不同结构类型的热交换器,1.5条指的板式热交换器必须是可拆卸垫片式的,而冷冻空调装置中使用的铝制板式冷凝器或蒸发器不属于这种结构,是否受新容规管辖,取决于其参数是否符合压力容器的条件(参见本书第九章有关名词术语解答)。

问题1-2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军事”、“海上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不受该条例的约束,是否可以认为,这些压力容器也可以不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基础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约束?如果不受容规的约束,是否有现行的法规对上述容器进行安全技术控制?且它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谁呢?[1.5]
答:对。

这类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如军队、海事局等有相关规定。

问题1-22:1.5条第(1)项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现阶段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没有明确定义,我们认为应该不包括火车、汽车上安装的制动用的压缩空气储罐和筑路车辆安装的压缩空气储罐等。

但《释义》对此没有说明。

[1.5] 答: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包括火车、汽车上安装的制动用的压缩空气储罐和筑路车辆安装的压缩空气储罐等。

铁路机车上的特种设备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

问题1-23:《释义》中对1.5条的释义提到“造纸、纺织机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使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管理,是否是指按1.4条管理或者说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管理?[1.5]
答:不是单纯指按1.4条管理或者说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管理,而是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1-24:新容规释义中第1.6.1条解释设备法兰时,给出了定义,其中有一句话“……不直接与外部管道连接的法兰。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设备上焊接的所有法兰都是“设备法兰”?与JB 4700~JB 4707中所指设备法兰有所不同?[1.6]答:不是,不直接与外部管道连接的法兰主要指人孔盖、人孔法兰、浮头法兰等。

设备法兰主要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简体与简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人孔盖、人孔法兰、浮头法兰等)。

问题1-25: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外壳是否属于压力容器范围?[1.6]答:是。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属于压力容器,做为一个整体设备,包括外壳应当按容规进行管理;但在设计制造时,内胆和外壳可以分别制定不同的技术条件。

问题1-26:人孔盖、人孔法兰是否为主要受压元件?[1.6]
答:是。

问题1-27:主要受压元件中的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为什么也要在新容规中去掉?[1.6]
答:没有去掉,包括在设备法兰、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之中。

问题1-28:新容规中规定M36以上(包括M36)的设备主螺栓为主要受压元件,请问设备主螺栓是不是指设备法兰所用的螺栓?公称直径大于250mm以上的管口及人孔螺栓是不是设备主螺栓?M36以上的连接用螺栓属不属于主要受压件?[1.6]
答:对法兰(凸缘、法兰盖)起密封紧固作用的螺栓都是主螺栓,它区别于结构连接用螺栓。

而其中M36以上的密封紧固件都属于主要受压元件。

问题1-29:1.6.1条主要受压元件取消了补强圈,是否可以认为在日常使用检验
维修中需进行的开孔补强核算,不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核算后施工?[1.6] 答:不可以,补强计算是对压力容器壳体进行的补强,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计算。

这与补强圈是不是主要受压元件没有关系。

问题1-30:容器内的盘管是否属于主要受压元件?[1.6]
答:是,盘管应当按一个独立的设备看待,属于压力容器。

问题1-31:一台1000立方米的常压储罐,内设盘管(蒸汽)加热,盘管的p V>2.5 MPa·L,请问该设备是否应划为Ⅰ类容器?[1.7]
答:如果盘管内的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按其p V值在新容规图A-2上进行分类,一般属于Ⅰ类容器。

这种情况只有盘管按压力容器管理,常压储罐不按压力容器管理。

问题1-32:压力容器新分类Ⅰ、Ⅱ、Ⅲ类容器国家如何监管?各类容器的监管方式有何不同?[1.7]
答:Ⅰ、Ⅱ、Ⅲ类容器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容器自身危险程度进行的,对Ⅲ类容器的设计制造有些更高的要求(如设计风险评估、无损检测等);在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方面,容器类别(危险性)只是一种因素,同时还要考虑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失效后果、使用环境等,科学合理的分类监管方法及体系正在研究之中。

问题1-33:新容规中提及了“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鐾堡旦垩壅的压力容器”,其中带下划线部分如何界定?[1.9] 答:概括来说,新材料按本规程2.10的规定;新技术指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所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新工艺指本规程或者本规程引用标准中尚未提及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有特殊使用要求是指为满足特殊工艺需要而进行的设计参数、结构形式等超出现有标准范围的设计。

问题1-34:我单位小型换热器(DN500~DNl000)Ⅱ类,管板管间距小于GB151、JB/T4750的要求,经拉脱试验,本单位试验站试验,均合格。

如果要推广使用,应上报质检总局,但程序是哪些?需要有哪些上报的资料?[1.9]
答: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要求,应当上报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如果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应当上报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应当上报哪个机构审查批准,视法规和标准的解释权而定。

本例中的问题属于与标准不符合,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上报GB 151的归口管理机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问题1-35:技术组织和技术机构都包括哪些单位?特检院算吗?[1.9]答:包括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等。

问题1-36:本规程引用标准很有限,在规程中再三提及必须符合引用标准要求,没有引用标准怎么办?[1.10]
答:本规程引用标准的含义是,按引用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可以视为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如果没有引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如果这些标准中存在不满足容规基本要求的地方,应当按容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实际上,本规程现有的引用标准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压力容器产品;如果既没有引用标准,也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则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满足本规程的企业标准,并且经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备案。

问题1-37:关于引用标准,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是否也是引用标准之一?[1.10]
答:不是本规程的引用标准。

问题1-38:容规是否适用于出口的压力容器?是否适用于按ASME标准建造的出口压力容器呢?[1.11]
答:容规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适用于出口压力容器(除非合同约定)。

问题1-39:对于进口压力容器(国外设计、制造)如何进行监督管理?是否要按Ⅰ、Ⅱ、Ⅲ类进行分类监管?[1.11]
答:进口压力容器也必须满足中国的基本安全要求,也要按Ⅰ、Ⅱ、Ⅲ类进行分类监管。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制造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验(或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其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与境内制造的压力容器完全一样。

问题1-40:新容规1.11条监督管理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信息化
管理系统。

”请问:对进口的压力容器需要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吗?对进口的压力容器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1.11]
答: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当输入到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口压力容器,也应当符合容规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其监督管理与国产压力容器方式一致。

问题1-41:请解释一下外压容器的分类?是否也可以按图A-1,A-2分类?[附件A]
答:外压容器的外压一般是由相邻腔室的压力造成的,各腔室的分类按其内压进行。

内部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以及真空容器不属于本规程管辖。

问题1-42:附件A中,A1.3.4条“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类别如何划分,“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执行该条时如何量化“含量极小”?[附件A]
答: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的量化指标,主要由设计单位决定。

设计者可以参看《化工设备与管道》2007年第44卷增刊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实施指南”中有关压力管道介质毒性程度方面的内容。

二、材料
问题2-1: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是指哪些钢板?[2.1]
答:指压力容器(承压设备)专用钢板标准中的钢板。

如钢板标准: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 353l-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GB 19189-2003《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GB 24511-2009《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4个标准中的钢板。

问题2-2:钢厂取证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2.1条如何实施?另外,本条仅讲了钢板,其他材料(铝、铜)如何执行?[2.1]
答:有1年过渡期去完成准备工作,1年之内也应当可以完成取证工作,许多钢厂已经取得许可证了。

对其他材料(铝、铜)的生产仍按原来做法,目前没有许可要求。

问题2-3:新容规执行后,压力容器外购的一些受压元件,如成品法兰、锻件等除要外购生产厂家提供零件的合格证书外,其原材料的材质证书是不是可以不提供给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2.1]
答:材质证明书(复印件)应当随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一起提供。

问题2-4:我厂若是从其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分半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是不是一定要质量证明原件?这时很难得到原件,该怎样处理?[2.1]
答:对购买的半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可以按2.1条第(7)项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说明情况。

问题2-5:按照新容规2.1条第(3)项要求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否应明确过渡期?对于其他材料(钢管、法兰、锻件等)按照压力管道元件进行许可管理应予以明确,并明确执行日期。

[2.1]
答:这一工作早就开展了。

“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特[2006]16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含不锈钢管)和……生产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制造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管理。

”目前,已有多家材料制造单位取得了许可证书(可在或者网站上查询已取证的材料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即将颁布。

对于其他材料(钢管、法兰、锻件等)按照压力管道元件进行许可管理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已经明确。

问题2-6:对于进口压力容器,在制造商取得许可过程中是否要求所使用的专用钢板的制造商具有制造资质?(或者境外材料制造商,是否需要取得制造许可,方能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锻件管子钢板等?)[2.1]
答:目前,对进口压力容器所使用的境外材料,尚未实施材料制造单位许可制度。

问题2-7:复合钢板厂家也应取得“制造许可证”吗?[2.1]
答:目前只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进行制造行政许可,复合钢板制造单位尚未要求行政许可。

问题2-8:前段时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了“锻件企业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其中压力容器锻件企业是否为“制造许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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