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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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考试,其中《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

本文将梳理《经济法基础》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

一、关键词梳理1、法律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

7、税法:是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会计报表:是指向外部报表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

二、重点知识点梳理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6、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7、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

8、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拓展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主要介绍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必学考点总结。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的分类1.法律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3.我国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分类二、法律关系和法人及其分类1.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要件3.法人的基本概念和分类4.法人的成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要求和程序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素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基本规定2.合同的要素和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4.合同的效力、终止和解除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3.商家的权益和义务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五、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合同1.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解除3.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六、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1.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和主要内容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七、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防范措施1.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企业犯罪的分类、成因和形式3.企业犯罪的防范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以上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考点。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重点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人的基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内容,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基本规定,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熟悉企业犯罪的基本特点和防范措施。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加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来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此外,要注重培养法律意识,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实践操作,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掌握好以上所述的考点内容,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归纳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归纳
20
出租人房产税的计算
模拟试题(四)单选第16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44页第(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24页页例题2题、125页例题3、143页第2题
21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普通班模拟试题(一)单选第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37页第1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44页第7题
22
车船税的征免规定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50页第18题
14
营业税征收范围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单选第10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80页第13题、82页《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63页第2题、第4题
15
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不定项资料一第2题、第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79页第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78页第7题
48
纳税申报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判断第9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78页第3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67页例题3
49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普通班模拟试题(五)判断第13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85页第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95页第2题
50
行政复议执行
模拟试题(四)单选第2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5页第4题
18
工资、薪金征免税规定
普通班班模拟试题(五)单选第1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04页第8题、107页第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00页第1题、111页第5题、243页第11题
19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竞赛试题(四)多选第12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36页第1题

2012年《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2012年《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机动车辆B.金银首饰C.古玩字画D.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答案】D【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

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东A.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B.没收经营所得C.提请司法机关查封财产D.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A.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D.单位银行卡账户【答案】D【解析】(1)选项A: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选项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选项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4)选项D: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赵某所持贷记卡透支余额为1万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元。

A.1000B.1500C.2000D.2500【答案】A【解析】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关键信息项:1、税法相关考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经济法相关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1 税法相关考点111 增值税增值税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内容。

需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了解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法。

同时,要熟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政策。

112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是重要考点。

掌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的计算方法,以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等。

了解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和特殊规定。

11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关键。

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制,如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

11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各类所得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需要重点掌握。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率表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2 经济法相关考点121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重要内容。

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殊规定。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支付标准。

12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工具,如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法律规定要熟悉。

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流程。

了解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123 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2012年《初级经济法》考试考点

2012年《初级经济法》考试考点

2012年《初级经济法》考点章节重点提示第一章总论主要考点:(一)法律基础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

(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种类。

第二章劳动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六)、劳动争议的解决(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营业税征税范围(多次考过)、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税目、免税项目、纳税地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本章主要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目、税前扣除项目、征收管理。

本章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减免等。

第五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税收优惠;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本章主要内容(七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税务登记、发票的管理、税款追征的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税款征收措施、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本章主要内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税收法律责任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近年分值在14-24分之间,考试涉及的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基本法律知识。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重要考点总结。

一、经济法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1.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理。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2.合同法律制度;3.法人代表权和法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制度;4.信用合同的法律制度;5.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6.破产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的保护措施1.基本保护措施: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特殊保护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制度。

四、经济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度;3.刑事责任: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法律制度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2.银行业的法律监督机构和法律监督措施;3.证券法律制度;4.保险法律制度。

六、税务法律制度1.税法的功能、分类、性质和基本原则;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4.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法律制度。

七、经济法条例1.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个体工商户法;4.企业破产法;5.实施企业破产法拍卖的法律法规;6.劳动合同法。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商标法;2.专利法;3.著作权法;4.法律依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九、国际经济法律制度1.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2.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和职能;3.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精要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精要

• 考点24:P68
– 劳动仲裁管辖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4
• 考点25:P68
– 申请时效
• 考点26:P69
– 劳动仲裁基本制度
• 考点27:P70
– 裁决
• 考点28:P71
– 终局裁决的情形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5
• 考点29:P71
–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不丧失实体权利 – 诉讼时效(四种情况——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发生之日 – 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最后6个月)、中断(三 种情况) – 15天——不服上诉,送达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5
• 考点17:P24
–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
– 先予执行
• 考点30:P71
– 劳动仲裁的申请范围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6
第三章(15分以上,不定项选择题)
• 考点1:P79
– 境内
• 考点2:P79
– 应税劳务
• 考点3:P79
– 混合销售行为
• 考点4:
– 兼营(不一定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同一客户)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 劳动合同终止(7种)
• 考点20:P60
– 既不能终止也不能解除(6条)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3
• 考点21:
– 解除的补偿(条件程序均合法,补偿金、赔偿金,条 件OR程序违法)
• 考点22:P62
– 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条)
• 考点23:P63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汇总:
一、企业法律地位
1.企业法律地位的内涵: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社会及法律等方
面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的法定名称,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等。

2.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公
司法》、《工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公司保险法》、《统计法》等。

3.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程序、条件及要求: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应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要经过诸如办理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工
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等的备案手续,并发布公告通知来完成企业法律地位的
变更。

二、企业合同
1.企业合同的内容:任何双方之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达成的协议都归
为企业合同,具体包括股东协议、社会团体组织协议、企业运营活动协议、企业融资协议、企业租赁协议等。

2.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合同法》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双方应全面了解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准备
相关合同文本,合同双方需明确表示意志,履行双方合同义务。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账簿、凭证管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的设置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置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税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A.5日B.10日C.15日D.30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设置账簿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测试重点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测试重点

1、运输业的税率是3%,娱乐业的税率是20%,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5%。

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惬意(营业)收入的0.5%。

3、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免征房产税。

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个人经营用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20%)*1.2%;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收入*12%。

4、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于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核心包括(民主协商、劳资共议)8、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9、根据规定,欠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追缴个人独资企业的欠税款。

1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总论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3、不能提请仲裁的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4、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独立存在,合同变更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6、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1)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1)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一、资金时间价值,财务会计概念;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1)本期收到货款(2)预收账款。

三、利润的形成与分配(1)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支净额。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涉及本年应缴增值税及附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已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五、收入、费用和税金的计算(一)在计算主营业务利润时: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实现的主营业务利润: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还包括辅助生产单位实现的主营业务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需要调整账面价值或资产价值的部分,也必须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范围的业务收入(2)当期销售产品收入大于产品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主营业务利润,反之,则作为主营业务亏损,冲减“本年利润”。

3.确认期间费用时注意的问题:(1)与成本配比原则。

例如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开列的产品的职工福利费,在计算应交税金前,应先扣除,然后再计算期间费用。

因此这个借方数字并非一个正确答案。

同样道理,某些企业将资料中将车间的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归类到期间费用里核算了,但从账务处理来看并没有做出相对应的账务处理,虽然能说明其正确性,但似乎显示它不符合成本配比原则。

所以这个错误不能一概而论。

(2)“期间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具体包括: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费用等。

(3)本期实际发生的全部期间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成本计算1.企业发生的各种直接材料费用,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燃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用品、燃料等以及结转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制造费用、完工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制造费用中的人工费用。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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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着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1.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

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票据纠纷起,谁来定管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④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共同海损来,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问侵权事,官司在哪打?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结果地,两者均可以;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损害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外加先降地;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联运纠纷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还有目的地,哪个都可以;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损或碰船,诉讼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加害船被扣,最先到达地;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难救助费,也把纠纷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达地。

若问谁还管,船舶救助地。

(3)专属管辖(单选题)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因不动产,来把诉讼提,要找不动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诉讼纠纷起,要看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时,若也起纠纷,要问谁是管辖地?被继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口诀:若遇中断从头记,若问中止看时间,后六发生才中止,恢复以后接着记。

三、法律责任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记忆口诀:一人数罪行,以下来执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总期刑,拘役不过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为二十,若有附加也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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