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区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2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XX市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昆财库〔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财政专户和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
管理。
第三条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参与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五条XX区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规定,按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核准。经财政部核准后,资金存放银行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XX区财政存放资金量不超过0.2亿元(含)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放银行。
第六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且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外,其他财政专户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第七条XX区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按照《XX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审批。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按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预算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其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
第八条XX区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财政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预算单位经区财政审批设立的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仍可满足6个月以上单位日常开支需要资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且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九条XX区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区财政备案。严禁预算单位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机构进行定期存放。
第四章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十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区本级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
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客观、公
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发展、利率上浮、服务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经营状况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
支持发展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支持预算单位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其中,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的指标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支持实体经济、重大项目、三农、扶贫领域等方面。
利率上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
服务水平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分标准。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上述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五章评选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