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案管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依法、诚信、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收案审查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案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收案审查。
第六条收案审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合法性,是否属于律师业务范围;(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三)委托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律师事务所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五)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收案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第八条收案审查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收案登记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收案登记制度,对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
第十条收案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二)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的名称或者姓名;(三)案件的名称、案由;(四)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五)案件受理时间;(六)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收案登记由收案审查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应当在审查意见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四章收案审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收案审批制度,对收案登记后的案件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收案审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进行。
第十四条收案审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收案登记的内容是否准确;(二)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三)审查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四)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收案审批应当在收到收案登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收结及收费工作,确保事务所的业务高效运转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案件收结管理1. 案件收结流程1.1 受理案件:当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时,律师应立即受理,并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类型、委托人信息、案情概况等。
1.2 分配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系统,将案件分派给合适的律师负责办理,并通知相关律师。
1.3 案件跟踪:负责案件的律师应随时跟踪案件进展,保证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质量。
1.4 结案报告:案件办理完毕后,负责案件的律师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并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审核。
1.5 结案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结案审批的律师应对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并在案件结案系统中进行录入。
1.6 结案归档:已审批的结案报告应归档保存,包括相关材料和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2. 收案登记和管理2.1 收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统一的案件登记系统,对每个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给予唯一的案件编号,以便进行管理。
2.2 案件分类: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律师事务所应对案件进行分类,便于案件管理和统计。
2.3 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案件管理办法,包括案件的分工、协作和跟进机制,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1.1 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明确约定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2 计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以下计费方式之一:按小时计费、按案件阶段计费、按任务计费、固定费用合同等。
计费方式应在与委托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收费程序和要求2.1 收费程序: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个委托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收费账户,记录案件相关的收费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及时向委托人进行费用通知。
2.2 收费要求:收费通知应明确列明费用的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要求委托人支付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
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实行登记制度,在收案登记薄中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
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差旅、通讯、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及一式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和办案费用(特殊情况可由承办律师代缴),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及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代理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批后,到内勤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
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具体办法依据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七、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案件受理费用收取标准
案件受理费用收取标准
案件受理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一起案件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案件受理费用收取标准:
1. 非财产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非财产类案件 如离婚、抚养费纠纷等)的受理费用为50元至200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法院的规定而定。
2. 财产类案件:对于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 如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受理费用通常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
一般来说,争议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受理费用为50元至2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10万元的,受理费用为争议金额的1%至5%;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受理费用为争议金额的0.5%至1%。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可能会因地区、法院、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当事人符合相关条件 如经济困难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免除部分或全部受理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结案及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信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收结案及收费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透明的原则,确保律师服务的品质和效果,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将与当事人的委托、收案、结案和收费有关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收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流程和要求,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收案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收案手续:(一)开展当事人背景调查,了解案情基本情况;(二)明确代理期限和范围,签订委托书;(三)收取法定委托代理费用;(四)制定案件处理方案和时限;(五)建立案件档案,并定期更新和归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收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向当事人说明所需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二)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律师的权利;(三)明确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的义务;(四)告知当事人能否自行撤回委托以及影响撤回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向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结案管理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其他解决案件的文书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结案事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案件处理方案和时限,认真履行委托的职责,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结案后,应向当事人交代案件处理情况,并向当事人移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收费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律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实质和费用产生原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达成收费协议时,应当明确如下内容:(一)收费基数和计算方式;(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收费时间和方式;(四)收费纠纷的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1、指派与指名相结合。
(1)若客户主动上门没有指名委托某律师,由接待人接待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由主任审批后指派律师办理,一般情况下,指派负责接待的律师办理。
(2)若客户指名委托某律师,本所应尽量满足客户的愿望和要求,如该律师出差在外或有其他事由不能或不便接受委托时,可由主任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客户明确表示____的除外。
2、所有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存卷备查。
3、接待客户时,承办律师与客户谈话要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并由客户签字、画押。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书由本所统一管理,由承办律师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办理,客户签字盖章后,由承办律师交本所盖章,客户、承办律师各存留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5、任何人不得使用盖好本所公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面申请,本所主任签字批准后在行政人员处签字登记领取。
6、对于因特殊情况客户未交费而本所出具了法律文书或办案手续时,承办律师应主动及时向本所行政人员或主任说明进展情况。
7、承办律师应清楚告知客户本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客户依约交清律师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后,承办律师凭交费凭证和委托合同在本所行政人员处开具办案所需____函件(一案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等办案所需的手续,承办律师认真如实填写后由本所行政人员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所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开具,但承办律师应提出申请。
8、承办律师预收的交通费等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应缴本所财务并出具收据,并明确告知客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承办律师凭客户交费凭证(包括律师费交费凭证)、委托合同等手续由本所主任审批后在本所财务领取。
9、未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律师费前,本所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及办案手续,也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上盖章,如有特殊需要,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后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允许。
案件收费管理制度
案件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案件收费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收费透明度和预测性,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标准1.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耗费时间、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根据市场行情、法律服务水平和客户需求确定,并报律师事务所董事会审批。
三、收费方式1.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客户意愿选择合理的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计费、按任务计费、按阶段计费等。
2.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并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四、收费程序1.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时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条款。
2. 完成法律服务后,应当向客户出具发票,并与客户及时结算费用。
3. 如客户未及时支付费用,律师事务所可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中止法律服务、要求支付滞纳金等。
五、费用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收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并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收费分析。
2. 收费情况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收费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六、投诉处理1. 如客户对收费情况有异议,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和补救措施。
七、监督检查1.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
2. 相关部门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公正、透明。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 对于违规收费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涉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向客户作出合理补偿。
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报告,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解释,并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广泛宣传和执行。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5篇)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____律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结案管理(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管理方式。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如委托人指定承办律师,由被指定律师具体承办案件;如委托人未指定承办律师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四)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案件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委托人说明情况。
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由律师事务所主任重新指派律师办理。
(五)律师事务所建立收结案登记簿,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六)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____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二、收费管理(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收费管理方式。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执行____省及____市律师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三)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应一事一议,应当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人员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除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方可出具律所证明文件。
(六)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费。
特殊情况下,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可酌情退费。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2)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结案和收费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下面是一般性的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结案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结案审核程序,确保案件进展和结案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3.27•【字号】•【施行日期】198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1984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民事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照本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的鉴定费、勘验费、外文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第三条第一审案件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非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
公民之间的诉讼每件收取人民币五元,企事业、机关、团体之间的诉讼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
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
按诉讼标的价值计收:公民之间的诉讼,价额不满五百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五元;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十元;一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收;企事业、机关、团体间的诉讼,价额人民币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一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二计收。
公民与企事业、机关、团体之间的诉讼,按上述规定的各自收费标准计收。
经济合同诉讼案件受理费。
按争议金额,依率收取:争议金额人民币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十元;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按千分之五计收;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按千分之七计收;十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十计收。
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四条上诉案件诉讼受理费,比照第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对维持原判的申诉案件受理费,按上诉审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收取。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结案和收费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所有承接委托案件的律师。
二、收结案管理1.立案和受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根据业务情况立案并进行受理。
立案时,律师应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数据和双方当事人信息,并在案件登记表中进行记载;在受理时,律师应详细了解委托人的诉求,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2.分案和协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分案。
不同律师之间可以协作办案,互相配合、学习和交流。
3.办案流程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调查、研究、搜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件等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4.结案和归档案件办结后,律师应当及时形成结案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律师应将结案材料、有关法律文件和卷宗交由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室管理,并妥善保存。
三、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和方式律师收费应当以合同为基础,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付出的努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采取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按比例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律师及时通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和方式,确保委托人知情。
2.收费明细和结算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单独的收费明细表,明细包括律师的工作时间、费用、有关材料等。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结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3.收费纠纷处理如委托人对律师的收费存在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由律师事务所对收费进行核查和调解。
如核查后发现收费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四、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
二、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收取合理费用,不得有任何不合理差别待遇。
2.公示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客户公示收费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
3.保密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漏客户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4.合理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程度、时效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收费方式1.定额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客户达成协议,约定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用,不受案件结果的影响。
2.按小时收费: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收取费用,包括律师的准备时间、诉讼时间、调解时间等。
3.成功费用:当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客户赢得案件时,可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额外的成功费用。
4.阶段性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约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的费用,以保证案件进展顺利。
四、费用计算1.定额费用计算:律师事务所将案件的不同环节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对应一定费用。
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程度、工作量等因素,与客户约定每个阶段的费用。
2.按小时费用计算:律师事务所将律师的工作时间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并与客户约定每个时间段的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时间记录和客户的授权,计算律师的工作时间,并据此计算费用。
3.既定比例费用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约定在案件成功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额外的成功费用。
该比例一般为案件获胜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五、费用清单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包括每项费用的名称、金额、计算方法等信息。
客户有权对费用清单进行合理质疑和申诉。
六、收费管理1.收费确认: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2.收费进展: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与案件进展情况相结合,及时向客户汇报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超额收费和收费纠纷的发生。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範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採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準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準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準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统一接受委托和统一收费制度
统一接受委托和统一收费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尊重委托人的意思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
二、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商定,协商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任何律师不按规定审批和办理委托手续的,视为私自受案。
实习律师和律师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律师办案,但不得单独办案。
三、事务所遵循合法、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等方面。
四、律师接收案件时,先有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委托代理合同》,交委托人认可签字后,律师填写《受案审批表》,报所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交代理费。
所领导审核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和符合其他条件后,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办理受案登记手续、发放公函。
五、委托人申请减、免、缓交代理费或协议收费的,由委托人填写《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并由承办律师签署意见报领导审批。
经审批后才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凭审批手续到内勤处办理受案登记、领取公函。
六、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受指派律师填写《受案审批表》和《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报所领导审批后,到内勤处办理受案登记手续、领取公函。
七、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委托他人办理,确需更换律师的,应及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模版第一部分:引言本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结案和收费行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高效、公正和透明。
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支持人员。
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该制度。
第二部分:结案管理1. 结案定义结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成功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案件,在达到特定的条件后,终止对该案件的处理。
2. 结案条件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可结案:- 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并取得最终判决或调解协议;- 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书已经生效;- 委托人已经满意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并确认不再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3. 结案程序律师事务所在判断案件满足结案条件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结案:- 律师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查案件,确认案件可以结案;- 结案人员填写结案申请表,汇总相关文件和证据,并存档备查;- 律师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核结案材料,签发结案通知,并告知委托人;- 结案通知发送后,律师事务所不再对该案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结案记录律师事务所将对结案的案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案号、案件类型和结案日期;- 结案申请表和结案通知;- 相关文件和证据的备份;- 委托人满意度调查表。
第三部分:收费管理1. 收费依据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将根据以下依据确定:- 律师协作费率: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案件复杂程度: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法律问题确定的费用;- 时间和工作量: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的工作时间和努力量确定的费用。
2. 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按工时计费: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时间和努力来计算费用;- 按件计费:根据委托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涉及的法律问题来计算费用;- 固定费用: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按照固定的费率来计算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本(3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本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是执业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内部收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旨在对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档范文。
一、收案范围律师事务所收案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各类法律事务的咨询、诉讼和仲裁。
二、案件受理条件1.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基本齐全,包括相关证据、合同、协议等;2.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之内;3.委托人同意签署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用。
三、案件受理流程1.委托人将案件材料交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按照律师的指示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准备受案登记表格;3.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4.律师填写受案登记表格,并提交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审批;5.主管律师审核受案登记表格,对案件受理作出最后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6.律师事务所将受案登记表格归档备案,并通知委托人受理结果。
四、案件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性质和紧急程度,合理安排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2.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案件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案件的分配、跟踪、督办和归档工作;3.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案件管理系统,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案件讨论会议,对正在处理的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五、案件处理及报告1.律师应秉承诚信、专业的原则,高效处理委托案件;2.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解答其法律问题;3.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及时向主管律师报告案件进展情况;4.律师应定期向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提交案件终结报告,并撰写案件总结及处理经验。
六、案件归档1.案件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将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和整编,并按照文件分类标准进行归档;2.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3.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案件归档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处置不再需要保留的案件文件。
法律事务所案件收费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事务所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所受理的各类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事务。
第三条本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行情、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条本所收费方式包括固定费用、按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节固定费用第五条本所受理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要求等因素,收取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案件咨询费:根据咨询内容、时间等因素,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2. 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
3. 法律文书起草费:根据文书类型、篇幅等因素,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4. 法律意见书出具费:根据意见书内容、篇幅等因素,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5. 法律援助费:根据援助对象、援助内容等因素,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
第二节按比例收费第六条本所受理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标的金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比例收取费用。
按比例收费的具体标准如下:1. 民事案件:标的金额的1%至5%,最低收费人民币5000元。
2. 商事案件:标的金额的1%至5%,最低收费人民币5000元。
3. 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
4. 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
5. 其他法律事务:根据事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
第三节计时收费第七条本所受理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时间等因素,按律师工作小时计费。
计时收费的具体标准如下:1. 律师工作小时收费标准: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小时。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原则1. 合理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时效要求、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2. 公平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保证收费的公平性,不得歧视任何人或单位。
3. 透明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委托人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收费方式1. 固定收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件情况,事务所可以提供固定费用的服务,收费金额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2. 按小时收费:根据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时间计费,费用由每小时的标准费用乘以服务所用的小时数。
3. 按案件收费:根据律师事务所处理一个案件所花费的工作量、复杂程度、时效要求等因素计费。
4. 按成功收费:只有在代理人成功地为委托人争取到利益或解决案件时才收费,收费金额与委托人获得的利益相关。
三、收费标准1.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市场行情、综合成本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并能够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 收费标准应在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收费流程1.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2.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收费情况的汇总报告,以便委托人了解案件的费用情况。
3.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费用。
4. 如有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提供。
五、收费争议解决1. 如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3. 如果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仍然不满意,可以向有权机构投诉,有权机构将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律师事务所应将本制度的内容向所有律师、员工以及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三篇)
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范文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行为,保证案件的接受、登记和安排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能高效地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收案要求1. 律师事务所应接受符合合法性、合规性的案件,并根据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禁止接受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2. 律师事务所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权,不得强迫或限制客户选择其他律师或事务所。
3.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案件的接受能力和资源配备能够保证案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并根据工作量和公司发展情况合理进行案件的分配。
4.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安排工作人员尽快办理。
四、收案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邮件或是亲自来访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案件。
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倾听客户的需求,并提供合适的解答和建议。
2. 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案件登记系统,将每个收到的案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案件类别、案件概况等。
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登记信息进行评估,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是否可以提供合适的法律服务。
如果不能受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提供合理解释和建议。
4. 案件安排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负荷和现有案件的紧急程度,合理安排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确保案件能按时高质量地办理。
5. 案件跟进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案件跟进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跟进,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工作进展和结果。
如果案件存在重大变化或需要重新评估,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沟通。
6. 案件结案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案件办理完毕,并进行结案处理。
结案包括向客户提供相关文书和证明材料,并将案件归档储存。
五、责任与监督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控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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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信誉,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立案受理:
1、我所律师收取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2、我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如实入帐的收案收费制度,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3、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事先做好谈话笔录,了解案情,提供解答,交代诉讼风险,填写收案报告书、律师事务所函,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律师费是指我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我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
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
律师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严禁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账的,经主任批准后,可先办理案件,但应与当事人约定缴费时间,按期收取。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律师和当事人签名认可,经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并统一登记在《立案登记表》上归档。
第五条我所律师所承办案件应做到立案案号明确,一案一号,按立案时间的先后逐号排序,不错号、不重号、不缺号,及时登记归档。
第六条实行风险合同特殊管理制,本所所有律师的风险合同必须由主任签名后才能签订;主任律师的风险合同须由其他合伙人签名才能签订。
风险代理费用及酬金,由本所统一收取,结案后方可由承办律师按约定比例提取。
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批准后可领取必要开支费用。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授权我所公章由内勤人员负责管理。
内勤人员应严格保管好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确因特殊需要,须经我所主任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同行方可。
第八条我所相关文书必须由承办律师按规定填写完整并立案登记后方可盖公章,不允许签发空白介绍信、律师函、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致法院函、法律意见书、会见函
等。
所有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在本所统一打印归档,实行严格的收案管理制度,严禁本所所有律师领空白盖章合同。
第九条如违反本制度使用公章或擅自批准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除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我所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律师应当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
我所收取办案费实行协商原则,市内原则上每案不超过300元,市外办案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委托人与我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我所律师费和办案费的收取实行现金缴纳或银行缴纳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我所收取律师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委托人在合同签订之时应按约付清律师费和办案费。
如委托人未当场办理好交费手续,则由委托人向我所出具欠条,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付清。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条件:我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经合作人会议研究决定,按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费。
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费。
第十五条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我所退还所收取的律师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我所已
收取的律师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并公布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合作人会议行使解释、修改权。
律师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