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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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

文处理办法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

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调查报告

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本工具。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及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可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转发、报送、发布件),应在正文之后、年月日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公文形式发出的外,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要求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应按先上级后下级顺序排列。

第十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自行发文。****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求解决具体问题时,需****公司决定的应用请示,直接向****公司行文,送****公司办公室;需有关部室办理的,用请求批准和答复类函,直接向有关部室行文。第十五条****公司机关各行政部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在业务范围内与****公司下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用部室函的形式处理。

第十六条“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

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简报”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草拟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草拟公文。问题比较复杂的,有关领导应亲自草拟,或经集体研究提出方案后,指定专人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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