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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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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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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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 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 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 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 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
缀
FEB.10.2003 No.2
万方数据
系统设计技术
2003年2月10日第2期
坪如金融电肛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 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 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作。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 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 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 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 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 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 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 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 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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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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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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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部信[200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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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广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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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广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行为,更好地发挥工程设计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 信部信 [2002]570 号 ) 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设计费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 [2000]1219 号),综合考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特点、项目建设周期、地域分布、监理方式、监理难度等因素,制定本收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一、按照信息系统工程费(或合同价)的百分比计取:主要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的规模、阶段、内容、复杂程度、监理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计取。
说明:1 、若工程规模较大,诸如既有机房工程、信息系统集成,又有综合布线、软件工程等多个单项工程,则上表中的工程费 M 即是各单项合同价。
2 、以上取费是以 1 年的建设周期为基准费率,周期不同按基准费率乘以建设周期系数计取。
二、按照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人员服务费计取:如小型工程、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等,按人· 月取费。
单位:元 / 人· 月三、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不宜按以上两项办法计取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照以上两项取费标准,按商定的其他办法计取。
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说明信息系统工程本身是一个高技术含量、高智能、多专业化的新兴行业,而作为承担起信息系统工程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适合信息工程监理岗位的工作,则不仅要是高度专业化的 IT 业的人才,具备一定的学历,还应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成为具备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为业主提供高智能、高度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的“管理服务”。
监理的全过程分为工程前期、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每个阶段监理人员的配置与对其要求各个不相同。
(一)工程前期阶段1 、监理内容( 1 )投资项目的决策( 2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 )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4 )造价咨询与评估( 5 )编制设计任务书( 6 )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7 )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2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 )根据项目所涉及专业,必须配置相应的专业监理人员,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经济政策( 2 )应是熟悉招标工作,懂预算的资深人员( 3 )本阶段监理人员的工作是阶段性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报告,供业主决策参考(二)设计阶段1 、监理内容( 1 )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 )参与选择设计单位,配合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 )审核设计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预算( 5 )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6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实际规范( 7 )定期跟踪设计进展,及时协调处理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8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2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 )应是资深的专业人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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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国家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以下范围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具体包括:1、电子政务工程·政府机关单位广域网、城域网、局域网等工程,计算机网络施工及升级、改造工程,各类校园网、校校通工程;·电子政务网络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等;·金融、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教育、交通、社保、建设、卫生、出版、农业、林业、水利、部队、公安、武警等领域的网络工程;·电子公务系统(政府呼叫中心)工程;2、企业信息化工程·企业技术网络工程;·企业各类应用系统工程,包括OA\ERP\PDM等;3、智能建筑综合布线工程·办公大楼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卫星电视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视讯会议系统;·机房工程;·舞台灯光及音响系统;·大屏幕投影系统。
4、计算机机房工程包括:电源系统、环境系统、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接地系统、机房屏蔽系统、防静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5、软件工程从软件管理过程、软件项目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缺陷预防、软件测试、软件验收测试、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期等方面,规范软件开发过程,提高应用软件系统实施的可视性和可控性。
以需求调研、软件系统设计、软件测试为重点,从根本上控制软件系统的质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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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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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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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计算机用户》
【年(卷),期】2002(000)047
【摘要】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等问题一直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文件(信部信[2002]570号),全文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据悉,今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将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可以预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推进车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作监量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作出突出的贡献。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J],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J],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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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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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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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办理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三、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四、有良好的监理信誉;五、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六、甲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乙级不少于15名,丙级不少于6名;七、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乙级不少于300万,丙级不少于50万。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四条申报材料一、黑龙江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房产证、验资报告、本科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近三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单位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报单位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近三年内完成的所有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及验收报告。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七条办理程序一、甲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初审;(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收费标准及依无据承办处(科)室产业政策处、软件服务业处办事表格与流1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doc 程图下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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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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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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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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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1 引言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
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
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因此,我们前期的不少监理合同是在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已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签订的,不少项目是在实施阶段甚至验收阶段监理才介入的。
时至今日,随着570号文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贯彻,越来越多的电子政务工程在招承建商之前招监理服务商,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例如:企业信息化工程,其工程的实施单位都会主动要求监理介入,以规范该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
但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较多见,在一些边远的欠发达地区,监理企业几乎还是空白,很多信息化建设的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几乎还一无所知,可见,不同地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理念的认知程度相差是非常大的。
3 监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在有关监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除信息产业部的570号文外,天津、广东、河南、杭州等省市也都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地方法规。
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这些法律法规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如某些按法律法规应该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未有监理介入。
在监理技术规范的制定方面,除了北京在2002年9月发布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外,还未见有其它的国家或地方的监理技术规范发布,因此,可以说,监理技术规范的制订已滞后于监理行业的发展。
据了解,《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一部分:总则》已经获批准发布。
此外,通用布缆、软件工程、信息安全等监理技术规范也正在制订中,我们期待这些标准尽快问世,以便规范各监理公司的监理行为。
4 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机制能为客户带来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主要表现为:
1、弥补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不足。
2、有效减轻建设单位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实施的工作量。
3、有效地改善建设单位和系统集成公司之间技术沟通。
4、客观公正处理双方的技术和合同管理上的争议。
5、采用通用的监理方法体系,即三项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组织协调,来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降低项目实施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综上所述,监理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和项目监理服务可以使客户的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得更科学、更合理、更经济、更优质、更省时、更安全、更可靠。
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
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息工程建设监理的目标:
1、系统设计符合业主需求和规范
2、工程施工符合系统设计
3、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能:
信息工程项目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以圆满完成业主方的信息工程项目为目的,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协调业主方和承建方的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监理工作将完成以下职能:
1) 加深业主方与工程承建方的沟通,使承建方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业主的
实际需求,同时业主能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
2) 保证项目运行的全过程有一套明确、合理、可行的计划或者规程,以及与之
相应的审核、监理机制和手段;
3) 保证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及早预测可能影
响施工计划的各种因素,及时纠正可能影响系统功能与性能的缺陷。
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
监理工程师遵循科学、公正、遵纪、守法、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业主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有重点的、全面的、精线条的监理。
帮助用户掌握工程进度,按期分段对工程验收,保证工程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主要分为工程前、中、后3个部分。
工程前的服务包括:
1)参与建设项目的需求分析,帮助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的设计目标;
2)辅助制定人员培训计划;
3)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工程标底,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帮助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4)参与合同谈判,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工程建设合同和技术协议,明确系统验收方案,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5)审核施工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检查施工准备情况;
6)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7)协助建设单位确定主要设备制造厂家和型号配置。
工程中的服务包括: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必要时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停工;
2)按照预定施工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3)承担设备完好性及其配置完整性验收;
4)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5)主持协商工程设计变更,调解合同双方争议,必要时提出处理索赔的建议与方案;
6)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
工程后的服务包括:
1)审核系统文档资料的完整性、可读性及其与工程实际的一致性;
2)审核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配置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3)确认系统功能性能与合同的符合性;
4)检查人员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5)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6)负责对规定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承建方进行维护;7)帮助业主方制定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6 结束语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新行业正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政府部门的政策给予指导和扶持,也有企业的积极配合,再通过多种渠道对监理职能和作用进行大力宣传,以及监理公司踏踏实实地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通过成功的监理案例来增强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任。
同时,国家需要加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规范的制订,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监理市场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