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和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和建议作者:肖颖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4期[摘要]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不仅要与规则对抗,还要与支持该规则的原则和一些形式原则对抗,而且对司法判决提出了论证要求。
这些都对我国法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笔者建议引入专家组制度,确保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正当性。
[关键词]公序良俗适用建议作者简介:肖颖(1986—),女,上海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公序良俗的内涵何谓公序良俗?在大陆法系中,公序良俗的概念可以拆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我国学者们对公共秩序的内涵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只是对公共秩序的主要内涵认识基本相同。
具体来说,公共秩序就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生存及其发展所认可和主张的一切秩序。
关于善良风俗,史尚宽先生认为,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即将善良风俗视为一种基本的伦理道德,是从具体的善良风俗中抽象出来,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一个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没有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是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相当于公序良俗的概念。
二、公序良俗适用的可能情况及其难点所在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必须在个案中进行。
不能因为在某一个案中根据基本原则作出了一个判决,便认为该判决否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在其他一般情况中的效力。
因为基本原则是抽象的,不确定的,必须依不同案件的行为内容、当事人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经济状况等等变动的因素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可能情况。
1.法无明文规定,即法律出现漏洞。
在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很可能存在适用于某个个案的规则暂时缺位的情形,而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往往存有漏洞。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作者:周伟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著名的“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不同学者的观点因着眼点不同而各有所异。
本文站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角度,回顾了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论的焦点,继而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总结出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不公正性以及不合理性。
最后,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参照国外立法进程及相关学者研究,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道德法律规则作者简介:周伟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泸州遗赠案”事实及争议(一)案情介绍及判决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30多年,并共同抚养了一名领养的儿子。
1994年黄永彬开始于张学英来往,并在未与蒋伦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6年公开同居。
期间,黄主要负担两人的生活支出。
2001年初,黄永彬因肝癌住院,其妻蒋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得到法院认可。
2001年4月2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赠给张学英,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保管安葬。
该遗嘱于4月20日作了公正。
4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财产未果,张学英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黄永彬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黄永彬将所有的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支持判决的人认为:第一,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婚姻法》中亦有“一夫一妻制度”和“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规定。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Ke r s h rn i l o u l r e n o d mo a ;a p ia in i ii j s ie rtro ; ywo d :t e p i cp e fp bi o d r a d g o rl p l to n cv l u t ;cie in c c c
On t e I s e ft e App i a i n o he Prnc pl f Pu lc Or e n h s u so h lc to f t i i e o b i d r a d
Go d M o a si i e eCi i J sie o r l n Ch n s v l u tc
f nc i o m a p f r s a ut i ia i s I e e t y a s t s p i i e h s be n us d t a ih u ton t ke u o t t elm t ton . n r c n e r , hi rncpl a e e o de lw t
m a y c s s i Ch na bu he s o t o ng f is e il to r l o xp e n a e n i , t t h r c mi s o t l g sa i n a e a s e os d. Fr m t mpiial o he e rc
21 0 0年 3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 fHe e Unv riyo ce c n c n lg ( o ilS in e) o r a o b i ie st fS in ea dTeh oo y S ca ce cs M a. r 201 源自 0第 1 第 1 0卷 期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陶治桥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作为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性条款,在维护社会体系以及法律威严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在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进行一定的阐述以及背景了解中,笔者结合实际生活中具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意见,以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一般性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65-01作者简介:陶治桥(199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史尚宽先生提出:“公序良俗,在内容上又分为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前者主在维护外部的社会秩序,后者主在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两者在某种范围上,有着相似的作用,但本质上的区别,却是十分明确的。
两者同以社会的健全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对阻碍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行为予以制止,抑或是制裁,但实际上,社会上依然存在违反公共秩序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善良风俗而不涉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必然的。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七条具体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本质上,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是一样的,是一种弹性较强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肯定,但随着时代的具体变化,其具体的涵义与规定内容有很大的变化[1]。
(二)公序良俗的历史背景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一点点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所接受。
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垄断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的运用到调节社会机制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秩序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作用,其在法律上的规定也由无效转变为相对有效,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扩大成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内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契约自由的约束,还包括着法律权利的使用、法律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解释权等,都要遵从公序良俗原则[2]。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作者:郑悠然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可以填补成文法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但缺陷也较多。
该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是模糊的,适用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性,还将理性的法治渲染上感性的色彩。
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屡屡遭受争议:与客观法条适用时的矛盾,法官自由裁量权太过主观,公众舆论将其作为窗口影响司法独立。
这些矛盾都存在法理缘由的。
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和司法适用情况对比展现其缺陷,并寻找该原则上的新发展,助力法治中国。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困境;宪法私法化;基本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5-01作者简介:郑悠然(1995-),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后,民法几大特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近代民法中推崇的“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发展为“契约自由受公权力限制”“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禁止权力滥用”和“社会本位”。
这是现代民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历史必然。
提取这些变化的相同实质,就是——公权力有限制地涉足私人领域,达到维护实质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公认的的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入口之一。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的问题盘结交织,争论贯穿成文法发展的始终。
本文在介绍该原则矛盾的基础上对其司法适用和发展方向,进行粗略的分析。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质和滥觞众所周知“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即所谓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①;而善良风俗则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②。
善良风俗在法律之外,所指向最低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底线③。
世界各国各地区都承认这一原则④,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中填补漏洞、柔化法条。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李涛,郑远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广泛。
因其具有模糊性、灵活性与时代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为了让公序良俗原则更具有操作性与指引性,需明确它的适用标准。
在进行审判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则优先,若没有具体规则适用,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审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案例类型化;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作者简介]李涛(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郑远民(1966-),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国际法。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所在,在这项核心精神之下,当事人需要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立法者或者公权力都无权干预。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皆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特殊规则,即“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
该原则的内容具体规定在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①与第十条②。
一、问题的提出“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习俗中就有尊重公序良俗的精神,公序良俗扮演着连接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道德之间的传递者角色,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家庭秩序的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使民法凭借法官的裁判,吸收更多体系外的养分,以保持其生命力的旺盛。
近些年来,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逐年增多,呈井喷式上升的趋势。
但由于该原则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它的内涵与外延难以把握,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降低对法律的信赖。
浅析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555-4561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648浅析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田钱莉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24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3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21日摘要 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不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赋予了民事主体极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但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能完全不受约束和限制,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发挥了对私法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作用。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公序良俗不再仅仅是广为人知的道德观念,更是成为了一种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
但该原则目前在适用上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困境,剖析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而探析其完善路径,以期能够对该原则的适用及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适用困境A Brief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Dilemma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n Civil Law and Its Improvement PathQianli Tian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24th , 2023; accepted: Aug. 3rd , 2023; published: Sep. 21st , 2023AbstractUnlike public laws such as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civil law emphasizes autonomy of will and gives civil subjects great freedom to play. However, the behavior of civil subjects cannot be completely free from restrictions and restrictions. As a basic principle in modern civil law, the田钱莉principle of public policy doctrine has played a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behavior of private law. Es-pecially after the official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ublic policy doctrine are not only widely known moral concepts, but also become a legal basis for judg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ivil act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at present.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dilemma of the Public policy doctrine principle,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dilemma, and then explore its improvement path,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and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is principle.KeywordsPublic Policy, Legal Principle, Application Dilemma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1.1.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视为民法联结价值世界的管道[1]。
初探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初探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其意义已贯穿于民法理论与实践之中,弥补了民事立法上的漏洞,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民法的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也可以看到自由裁量权背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即可能导致的公序良俗原则滥用的问题,应该的道我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历史沿革的分析,以及对该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总结归纳,来探讨一下正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必要性;适用风险; 完善当前,一些法院对小三争遗产等类似案件以“违反社会公德、风俗习惯”为由援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判,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
那么何谓公序良俗原则呢?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它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对弥补法律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即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涵也在随之变化,我国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这一概念,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是让我们看到了这一原则的适用。
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28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法无规定和个案正义为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立法时未顾及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则却也无能为力。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似乎暂时缓解了这一困难,但是目前在我国,该原则的适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在探其理论的基础上,找出其判定、操作等方面的不足,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办法,是讨论之道。
关键字: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秩序和风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运用的目的、方法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可以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遵循公共利益,调整合理行为。
当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纠纷时,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合理判断和裁判,使裁判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和适用性。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能促使社会逐渐摒弃陋习,树立新的良好行为准则,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秩序健康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注重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广泛而抽象,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并不容易。
法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法理研究和实际调查,综合考量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举止、社会风尚、道德标准等方面因素,尽量确保判断和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充分尊重社会多元化和历史文化差异,灵活运用公序良俗原则,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比如,在网络时代,法官在涉及互联网纠纷的判断和裁判时,应充分考虑网络文化的特点和规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要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和裁判结果。
因此,判断和裁判的效果应该得到合理的评估和监督。
当公序良俗原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还应该与其他法律原则相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但其运用需要注意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只有通过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推动社会向着秩序稳定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中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公序良俗原则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几个难点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相对模糊。
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众多的文化差异,不同的群体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和界定往往存在差异。
比如,对于一些传统文化和习俗,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态度和认知。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公序良俗原则往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难以保持固定和统一的定义。
因此,如何确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是个难题。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存在困难。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可能无意或故意违背公序良俗的规范。
这可能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也可能是对公序良俗规则的误解或不认同。
而且,公序良俗原则往往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就意味着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很难进行实质性的惩罚和追责。
因此,如何有效地执行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另外,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而存在的。
它应该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职业身份和个人特点如何。
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张,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行为的自由和多样性。
比如,在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上,如宗教信仰、性倾向和生活方式等,一些人主张不应限制个人自由,而应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权。
这就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与个人自由权的权衡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也存在差异。
由于各个文化的特点和背景不同,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公序良俗的需求和认同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性开放与个体解放被认为是一种良俗,而在一些保守的亚洲国家中,这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一定的挑战。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众行为的基本规则与道德准则。
作为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序良俗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面临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进行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存在着模糊性。
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准则,灵活性较大,具体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
不同文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公序良俗标准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解读的情况。
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裸露上身在公共场合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在一些非洲部分地区或热带岛国,裸露上身被认为是合乎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此,公序良俗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应用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社会、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容易存在主观性的难点。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要依靠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共识,而公众对于何种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常常存在差异。
由于每个人的观念、价值观等不同,对于同一行为的定义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对于言辞激烈的争论或是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一些人可能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
因此,公序良俗准则的主观性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容易受到公众个体主观意识的影响。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存在着文化冲突的难点。
公序良俗原则是基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准则,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可能导致公序良俗的冲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和碰撞日益凸显,导致传统公序良俗准则与现代价值观或外来文化价值观之间的矛盾。
比如,在一些中东国家,女性穿着传统服饰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而在西方国家,女性的穿着自由则被认为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这种文化差异在移民激增的国家尤为突出,导致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日益复杂化。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并不总是一致的。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策略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策略白冬【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它所发挥的作用与历史地位不容忽视.但是,由于它所存在的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导致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被正确应用,甚至它所拥有的民法地位与民法功能作用也在不断下降和被削弱.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它在民法适用过程中所实际存在的若干问题还未被正确解读或未被解决.文章从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出发,着重探讨它在我国民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现实意义与所适用问题,并提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完善策略.一方面让人们重新并深刻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回归和恢复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5页(P57-61)【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体系;现实意义;适用问题;完善策略【作者】白冬【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公序良俗原则目前在业界还未有较完善的定义,但人们普遍认为公序良俗所指代的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大概念,它一方面指代要维护国家社会的正常发展秩序与规则,另一方面,指代个人要遵守人尽皆知、约定俗成的道德内容,因此可以说它代表了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规范,它是人类社会伦理化规则的有效延伸。
如前言所述,公序良俗原则代表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二者虽然是完全不同的两大概念,但却拥有着彼此之间的紧密联系,前者代表了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而后者则特指社会个体所要遵循的一般道德要求。
若要理解公序良俗原则需要首先分别对二者概念进行解读。
1.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它所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生活内容,其组成的技术支撑就包括法律与行政法规,由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共同确定。
在学术界,对公共秩序的理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一般秩序说”、“一般利益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说” [1](P19-20)。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作者:王丹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民法》中属于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民法》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现状,对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进行应用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帮助人们加深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了解和重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适用方法目前,我国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还并未提出相对官方且完整的定义,人们对于公序良俗的认知一般就是指社会秩序与风俗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意识的不断普及,公序良俗原则已经在《民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民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1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问题随着我国的法制事业不断进步,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参考标准的案例不断增多,因为司法体系还未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其中就渐渐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
1.1范围不固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
在过去,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被应用于判断相关的法律行为是否处在有效的范围之内。
而随着《民法》和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认知的不断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已经被利用在更多样、更广泛的领域之内,更多地进行涉猎,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公序良俗能够实现在更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但是,也正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介入,很多时候在用于判断侵权行为的时候,因为范围的宽泛化,会造成很多矛盾与冲突。
1.2标准难统一一般来说,根据《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内容来看,在内容的表现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每个个体对世界认知方式的不同,每个人对公序良俗也会有不太相同的理解。
因为认知上存在分歧,就使得在进行实际应用的时候,很难进行适用标准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律上强制性的规定,又不能忽视关于风俗、习惯的道德准则,从而就会在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件中难以达成标准上的一致,这就会为案件的审理带来更多繁琐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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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这样一来,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断也在情理之中。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的范围过于广泛,这给立法者带来了较大的立法难度,也正是考虑到这一层原因,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序良俗”这一概念。
法条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公序良俗的民法适用,要求法官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兼顾法律的权威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甚至需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反应,这都给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难度。
(二)在运用中易受传统思想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的治理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下,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如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相亲送见面礼、彩礼,在我国的民法实践中认定男方给与女方的彩礼属于赠与行为,而在许多的农村人民的传统观念之中,这更是一种合同行为,如婚姻最终促成,则礼金赠与女方,但若最终没能实现婚姻,礼金必须退还给男方。
正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冲突,在许多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会出现法官依照民法的赠与规则进行审判,得出的审判结果使当事人难以信服致使矛盾激化的现象。
但若法官过于倚重传统道德观念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又会导致传统道德泛化,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现代社会中,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工作也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我国,曾发生多起社会媒体对尚未审判结束的案件发表各种带有一定倾向性的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应当遵从于法律而不是一味的迎合人民。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都是受到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审判机关最终不得不改变原审判结果加重判刑。
社会舆论代表着一般群众的主流价值取向。
我国司法工作强调社会效果,很多情况下,舆论导向成为了公序良俗的代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往往会被社会舆论所绑架,丧失其作为民法原则而应有的功能和地位。
法官是法律的操作者,应当独立行使权力,独服于法律标准,而不受外来势力之左右。
(三)在适用中受法官自身素质影响自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以来,我国的法官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功绩不能也不应低估。
但另一方面,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我国法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法院的高中毕业生。
从人数比例看,后两部分人的数量远远超出第一部分人的数量。
法官的素质高低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起着这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序良俗原则本就有许多先天性的缺陷,这就对法律操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法官素质难以保证,那么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官自身水平有限不知如何适用而被束之高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无所顾忌而随意滥用。
三、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完善(一)立法上的完善首先,在有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应该在长期、大量的民法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尽可能的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一般基本标准,划分公序良俗的基本类型。
在立法上应当注意要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限定,由于我国各阶段、各地区、各民族都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照顾到一些地区的特殊情形。
在空间上,国家应当给与地方政府、人大一定的立法自主权,允许地方政府、人大在不违背宪法、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地区实际进行立法,避免民法典中的笼统模糊的公序良俗原则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而流于形式。
在时间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克服立法的滞后性,是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
其次,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列举出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常见情形,避免立法的空洞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根据全国各级法院上报的案件或社会中出现的争议性事件,出台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例为载体,分析法律的使用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系,借鉴西方国家的判例法的合理经验对各级人民法院以指导。
再次,在法律上应当严格限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形。
由于民法贯彻“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才能使用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民事行为则属于道德进行调整的范畴,如区分民法中的好意施惠和单方允诺,明确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的不同的调整区域。
限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既避免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过度干预,又能尊重道德对于一般非法律行为的调整。
(二)司法上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在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和浪费,进而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一般道德,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应注意几点:第一,不轻易使用,防止公序良俗原则取代具体法规而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在现行的民法典中找不到具体法律规则适用,即已穷尽法律规则。
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民法原则只是对具体民法规则的补充,若是在有明确法规适用的情况下而适用民法原则,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而且,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着全面的考量,每一条具体法规的背后都蕴含着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利益基础,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和考量。
因此,法官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以免出现借助公序良俗原则规避具体法律的情形出现,进而使公序良俗原则脱离整个法律的轨道,是法庭成为道德说教的场所。
第二,不断提高法官群体素质,增强其法律素养。
我国的法官任用制度存在较大的弊病,在现阶段的法官群体中,有较大比例的法官并未接受正规法学教育,而是从不同岗位抽调而来或是部队退伍军人转业,如此结构的法律队伍难免业务水平会参差不齐。
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对自由心证的运用,需要法官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特别是当某一具体法规同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官运用法律意识充分论证,使案件的解决实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人民群众的质疑,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第三,提高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级。
在遇到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可以使用,需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解决的民事案件时,由于基层法院法官职业水平有限,可以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请求转移案件管辖,提高该类型案件审判级别,以提高此类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三)制度上的完善在制度构件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限制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公序良俗原则被滥用。
在制度上,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型案件,现有的法律规则难以有效解决,应当进行合议审判,同时针对其中的有关问题,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听取各领域专家专业意见。
对于有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欧美国家评审团制度或是听证制度,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念相结合,因为对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判断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应当依据个别案件的特殊性而定,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应当是社会标准而不应当是个人标准,应当由全社会共同认定,而不只是法官自由心证。
四、结语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地位上同诚实信用原则同等重要,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条款,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需要面向司法,将已经审理的公序良俗与案件类型化,明确其内涵及外延。
在实践过程中秉持着对公序良俗原则审慎的态度,努力尝试将公序良俗原则制度化规范化,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冲击法律的安定性、权威性。
同时,我们应当重视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完善,以使公序良俗原则在未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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