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26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内教人字[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12〕30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局,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师德好、业务精、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内评选我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人数1、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内教师管发[1999]11号)精神,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从事专职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目前仍担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2、今年我区拟评选特级教师1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坚持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参评人员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公示,充分扩大和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特级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特别优秀的成员,在教师队伍中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推荐特级教师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3、坚持重点推荐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内教体艺函〔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各地各校进一步营造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氛围,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多渠道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小学、中学等不同学段近视防控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24号)要求,通过开学第一堂视力健康课、主题班会、家庭日、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以“注重行为干预,融入日常生活”为主题,深入开展科学用眼护眼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觉爱眼护眼意识。
各地要发挥近视防控专家团队作用,结合2023年的秋季全区中小学生视力普查时间,安排本地区宣讲团专家同步入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9月份至少完成不少于15次入校宣讲任务。
宣讲需覆盖各个学段,要深入基层特别是农村学校开展针对性宣讲,做到抓早、抓小、抓全。
二、家校社协同联动加强近视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做好秋季学期近视防控工作部署,明确和细化教育部门负责人、校领导、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家长代表等多方职责。
鼓励设立班级学生视力健康委员等班级近视防控专门岗位。
面向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班级学生视力健康委员,开展班级日常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和学生用眼行为规范培训。
组织地区间、学校间近视防控经验交流,充分发挥改革试验地区和试点学校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持续推进近视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内教体艺函〔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中小学音乐、舞蹈、书法(美术)等专业美育教师素养和教学能力,推进美育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通过理论学习与现场教学等环节,进一步更新中小学美育教师教育理念、拓宽教育视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一批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有方的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
二、参训对象与条件(一)参训对象: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在编在岗、45周岁以下的音乐、舞蹈、书法(美术)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教研员,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学员推荐条件: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音乐教师要具备良好的音乐专业素养和演唱或演奏能力;舞蹈教师要具备一定的舞蹈表演能力和创编能力;书法(美术)教师要具备书法基本功,了解书法教学的基本常识,懂得书法临摹与创作的基本方法;美术教师要具备良好的美术专业素养、基本造型基础及教学研究能力,并具备较好的美术课堂教学水平。
(三)推荐的参训学员需自愿承担本学校、本地区美育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广泛的学生美育实践活动,发挥组织协调等作用,并将美育实践优秀成果进行推广宣传。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一)培训内容1.音乐、舞蹈紧密结合《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2022)》,分为“教学基本功”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两大部分,其中音乐课程包括:合唱指挥、钢琴即兴伴奏、小乐队编配、舞台艺术实践、优秀课例现场展示、中小学音乐教学法等;舞蹈课程包括:舞蹈基本功训练、少儿舞蹈编创、民族舞蹈鉴赏与教学等,具体课程设置见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内教基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管理,促进作业设计改革,提高作业质量,减轻学生负担,我厅研制了义务教育阶段语文等12个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学习。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业质量工作,统筹安排各级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及时学习《指南》,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要求建议,切实提升教师设计作业的能力水平。
二、各中小学校要把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教学与作业一体化设计的备课思路,按照《指南》要求建议,不断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自治区教研室将根据各盟市的实际需求,向各盟市教研部门寄送《指南》汇编手册,教师也可在内蒙古教研公众号下载电子版使用。
各地要及时总结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经验做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教研室。
联系人:张扬,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2年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内教基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在课程改革中,以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为引领,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导原则1.系统化原则。
系统梳理总结国家、自治区课程改革文件精神,对标对表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加深理解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和课程标准,面向社会科研生产实践,深度发掘整合优质课程资源,建设符合新时代需要,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的育人课程体系。
2.规范性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规范落实国家、自治区课程方案(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
3.实践性原则。
认真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教育成果和广大一线教师的先进实践做法,加大课程提炼转化力度,不断丰富课程内涵,提高课程品质,塑造学生核心素养。
4.参与性原则。
全区各地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都是开展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和教育科研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学校做好各项课程建设工作。
5.创新性原则。
坚持将课程建设基本原理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本地区、本校实际的课程建设新路径,有效开发区域课程资源,走特色创新的课程建设之路。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内教办发〔2019〕184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8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文化和旅游局:为有序推进我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教办字〔2019〕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研学基地或营地”)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基地须符合以下9项基本条件:1.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6种类别:(1)优秀传统文化类。
包括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遗场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为核心的场所,能够提供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践、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坚定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2)革命传统教育类。
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等资源单位,能够教育引导学生了解革命历史,增长革命斗争知识,学习革命斗争精神,培育新的时代精神。
(3)国情教育类。
包括体现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成就的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大型知名企业、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基地等资源单位,引导学生了解基本国情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激发爱党爱国之情。
(4)国防科工类。
包括安全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技馆、科技创新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能够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科学知识、培养科学兴趣、掌握科学方法,树立国家安全观,增强科学精神和国防意识。
(5)自然生态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内人社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学校:为深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有效激发高校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权限高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岗位设置。
(一)自主设置工作岗位。
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自主设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岗位,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
(二)自主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结合实际,自主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主按岗聘用。
根据各类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管理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其中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在学校聘用(任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可统筹使用。
二、建立健全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备案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09•【字号】内教发展〔2023〕208号•【施行日期】202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督促盟市教育部门,细化工作举措,抓好任务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9月9日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分工一、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深刻认识人口和社会结构变化对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调整的紧迫要求,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
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
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自治区制定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合理规划并保障足够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规定,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切实解决人口集中流入地区教育资源供需矛盾。
将学生上学路径和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改造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重要任务,2025年底前改造到位。
(发展规划处牵头,基础教育处、财务处配合)二、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自治区通过教育转移支付继续加大对学位严重不足的中心城区和办学水平较低地区的支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
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后,我区根据批复意见,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5月20日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内教研函〔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教研〔2022〕43号),现就2023年获批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自评工作和重新上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2023年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自评工作本次工作立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2〕1581号),包括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一流培育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基础学科建设项目、提质培育学科建设项目。
自治区教育厅对年度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
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结项验收和动态调整依据。
(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成果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成果汇总表》),各项指标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二)撰写年度自评报告(不超过1200字)。
内容包括:1、自评报告应按照2023年本项目获批后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有关建设目标,总结自评一年来项目实施情况、任务推进进度,简明扼要,体现增量,直奔主题。
2、《成果汇总表》中不能反映的有关内容,可以在自评材料中适当说明。
3、依照《绩效目标表》,简报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高校资金配套情况,并对绩效目标表指标逐项回应。
二、重新上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本次工作立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3〕1788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内教监管函〔2023〕92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1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内教监管函〔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经主办单位自主申报,并经专家评审、公示和复核等程序,确定44项全国性竞赛和“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竞赛”等10项竞赛活动为2023-2025学年可以在我区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8月至2026年8月底,在此期间每学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累计不超过3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和高考加分项目。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会同党委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加大对竞赛管理政策及竞赛名单的宣传,指导名单内的竞赛提升办赛质量,确保公益属性。
各级各类学校要引导学生和家长自觉抵制名单外违规举办的竞赛,对违规举办竞赛的有关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各竞赛主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落实立德树人根任务,坚持公益属性,做到“零收费”,细化组织实施方案,完善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安全保障;在竞赛活动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等获奖凭证的显著位置上标注“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总结和获奖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总结和获奖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内教体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总结和获奖名单的通知内教体函〔2021〕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9〕5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于2019年10月-2020年12月组织全区高等学校开展了以“奋斗·创新·奉献”为主题的全区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于2019年10月启动,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全区各高校开展校内活动;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6日,全区大学生艺术作品校级上报;2020年11月22日至11月26日,全区大学生艺术作品进行线上展示和网络投票;2020年11月至12月,全区大学生艺术作品网上集中展演与专家评审;2020年12月全区大学生艺术作品展演成绩公示。
二、主要特点本届大艺展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大胆创新展演机制,认真组织评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建设互联网美育平台,件件作品上线展示为搭建面向人人全员参与的展演新机制,本届大艺展充分借助互联网渠道,搭建了“艺朵云内蒙古美育在线”平台。
从11月22日至11月26日为期5天时间里,大艺展组委会对各高校上报的2057件作品在平台上进行展出,并组织在线投票,累积参与投票人次46万余次,累计总投票数72万余票。
其中赤峰学院参与线上展演与投票活动49507人次、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获得83739票位居榜首。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内教监察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10〕1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新学期进一步规范各类教育收费和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全国治理办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纠风部门、价检部门密切配合,于3月底前对新学期各类学校收费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旗县(市、区)检查面不低于80%,盟市抽查面不低于30%。
检查和抽查重点为新学期收费情况和寒假期间违规补课收费情况,新学期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收取。
高中学校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盟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各盟市教育局要将检查、抽查情况于3月31日前书面报送教育厅监察室。
二、确保政令畅通,严禁行政不作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严格规范管理补课行为和使用教辅用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领导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政治责任,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资格确认工作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资格确认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内教研函〔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资格确认工作的通告为做好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报考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报考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少数民族应届考生须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少数民族往届考生须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其中在职人员所在用人单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内。
汉族考生须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3年及以上且报考时仍在职。
二、办理方式全程网上办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办事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进入“服务系统”首页。
/nmjy/nmjy_notice/index.act办理流程参考《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报考简略流程图》(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考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使用说明》(附件2)三、办理时间(一)硕士研究生2023年10月8日—19日。
(二)博士研究生2023年10月10日—2024年5月31日。
(三)咨询电话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除硕士集中报名时间,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审核工作。
四、所需材料考生填报信息,上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诚信承诺书、本人免冠证件照片。
在职考生还须上传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为职工本人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的佐证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进一步科学指导和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为每个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核心理念,以提高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方向性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学生进行学业规划、人生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涯发展观。
(二)主体性原则。
坚持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认识和发现自我价值,发掘自身潜力,学会选择、发现优势、发展优势,指导学生更多地认识自我与社会,谋划学业与职业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成为有明确人生方向、生活目标的人。
(三)科学性原则。
要立足实际,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应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原理和学生发展指导的有关理论、方法和技术,注重体验式学习、自主生涯探索和实践感悟,科学设计、有效开展学生发展指导工作。
(四)发展性原则。
要着眼学生的终身发展,认识学生身心成长的阶段性,重视学生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性,把握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为学生适应社会变化和实现自我价值奠定基础。
教育部关于同意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1.03.22
•【文号】教发函〔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内教办字〔2020〕197号)等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举办者由“内蒙古大学、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普瑞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内蒙古普瑞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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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内教基字【2010】19号
关于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从2010年秋季开学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将正式施行,为顺利实施课程计划,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禁中小学随意增减课时,随意提高教学难度,随意延长教学时间和在校时间。
二、要保证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所属中小学,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挖掘社区、学校、教师和家长的资源,为学生自主选择研究性题目或课题创造丰富多样的平台,使学生通过研究性学习活动,提高自己运用所学到的只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将课程计划中一、二年级的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4课时,八、九年级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3课时。
四、为促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有效进行,执行《全课时日制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和《蒙古族中小学蒙古语文课程标准》,决定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汉语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汉语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蒙古语文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一年级起进行“第二语言”的口语教学活动。
二O一O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