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代会制度细则(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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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本着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幼儿园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体现教职工在幼儿园中的主人翁地位,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园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巨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聘任、奖惩、分配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施行。
3、民主评议和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后备干部人选。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幼儿园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园支部,通报园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支部或园务会审议、讨论,广博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1、幼儿园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小组代表)审议表决。
2、对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书面测评。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凡本园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信赖、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园教职工总人数的30%左右,代表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案由工会委员会拟定,报园党支部审核后,由各组室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大凡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当代表退休或调离本园时,或应其他原因长期离园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提出批评和申诉。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以学校大局为重,认真开好教代会、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2、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3、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代会成员应由教师、职工和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大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用,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用。大会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幼儿园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急迫关心的问题,广博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审议后由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大家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海幼儿园,自幼儿园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幼儿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