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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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

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

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

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

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敷料柜

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

紫外线灯洗衣机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

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二级妇产医院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 张。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

科、新生儿科、

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

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5 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

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张

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 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 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 平方

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计。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产床

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显微镜、麻醉机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电冰箱

恒温箱分析天平

X光机离心机、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

E超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敷料柜

洗衣机器械柜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 1 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

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 张以上。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

高危新生儿科,N 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

合科、ICU、

产内科、内分泌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

理科、遗传室、

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 5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5 名护士(每2 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

应配3 名助产

士);

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四)临床营养师

不少于1 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B超

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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