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三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产床
心电图机 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 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 显微镜
麻醉机 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耳神经外科设备
耳用电钻 纤维鼻咽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套)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套) 纤维食道镜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 B超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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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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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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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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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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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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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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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三)设备管理
1、有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和设备维修保障制度、措施; 2、医院设备实行计划管理,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贵重设备建立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筑管理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急诊科等门的建筑布局及人物流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规范要求;
2、严格执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输血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系统;
3、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以及输血前的检验和核对制度;
按医院类别,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逐项检查
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查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
查以下指标:
1、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
(五)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医院安全保卫管理组织、制度、措施和定期检查评价;
2、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及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同位素室、配电室、手术室、细菌室等;
3、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设备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更换,使用方便,安全疏散路线畅通,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院长和各副院长职责、各职能管理科室科长职责、各临床科主任、护士长职责、各级医师、护士职责、财务人员职责;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护士执业证》等。
抽查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技术资格证,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科室对外出租、承包,不得与社会团体、公司或个人合作合资办科室或项目。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眼科医院是专门治疗眼部疾病和眼睛相关疾病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眼科患者。
眼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下面将从医院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介绍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
首先,眼科医院的建筑设施应符合相关医疗卫生标准,包括建筑面积、空间布局、通风采光等。
医院应具备清洁整洁的环境,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此外,医院还应设有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患者。
其次,眼科医院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眼科手术设备、眼科诊断设备、眼科治疗设备等。
这些设备要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确保医疗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另外,医院还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医护人员是眼科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具备专业的医疗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医院应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眼科医生团队,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同时,医院还应有一支高效的护理团队,能够照顾患者的生活起居和心理需求。
最后,眼科医院的服务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眼科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总之,眼科医院作为专门治疗眼部疾病的医疗机构,其建设和运营应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
只有做好医院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2〕4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三、我省二级眼科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设置标准床位数、人员配置数量不低于相应三级专科医院要求的80%。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通知》规定设置审批各类专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专科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依法依规合理核定诊疗科目。
四、从2012年起,新申请设置的三级专科医院,按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但原则上先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和验收,执业满3年后再按三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认为三级专科医院。
近年来已经执业的眼科、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三级专科医院,我厅将组织对其执业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为二级专科医院。
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doc
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doc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 8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 一 ) 临床科室:至少设置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科、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 ) 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眼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 一 )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 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 三 ) 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
( 一 )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 二 )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专科检查台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机手术显微镜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检测仪
麻醉机手术床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
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以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
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
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
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
洗衣机
( 二 )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综合医院。
( 三 ) 有与开展的医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眼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其服务对象是眼部疾病患者,因此在医疗设施、医疗设备、医疗人员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特殊的标准和要求。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是指眼科医院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入手,对眼科医院的各项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眼科医院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眼科医院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标准,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医院内部应当设有眼科门诊、眼科住院部、手术室、检查室等各个功能区域,并配备先进的眼科医疗设备,如眼底相机、角膜地形图仪、眼压计等,以满足眼科诊疗的需要。
其次,眼科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医院的医疗团队应当包括眼科专家、眼科护士、眼科技师等各类专业人员,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院还应当配备一支高效的管理团队,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再者,眼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医院应当制定相关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对医疗过程和医疗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过程中的问题,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最后,眼科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医疗科研和学术交流。
医院应当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眼科医疗科研活动,开展临床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推动眼科医疗事业的发展。
总之,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是眼科医院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医疗设施和设备、医疗人员、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医疗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各个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基本标准,才能够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推动眼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卫医政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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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二级妇产医院、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200 张。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5 名护士。
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三)至少有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五)至少有2 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 名。
四、房屋: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 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计。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产床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心电监护仪无影灯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万能产床显微镜、麻醉机万能显微镜妇科检查床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高速离心机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E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 1 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高危新生儿科,N 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合科、ICU、产内科、内分泌科;(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理科、遗传室、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
、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 5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 5 名护士(每2 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配3 名助产士);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 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胎心监护仪心电图机B超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X 光机移动式X 光机妇科检查台腹腔镜产床宫腔镜婴儿保暖箱显微镜婴儿远红外线辐射温箱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生化分析仪 自动分析仪酶标分光光度仪酶标分析仪分析天平尿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器械柜敷料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紫外线灯血气分析仪万能显微镜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高速离心机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离心机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妇产医院)二级耳鼻喉医院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单元设备:与二级六、制订各项规章制、诊台和床位: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 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 至100 张。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听力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诊台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四)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四、房屋: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二)诊室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麻醉机抢救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耳用电钻纤维喉镜硬质直接喉镜纤维气管镜硬质支气管镜纤维食道镜硬质食管镜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门诊每台单元设备:耳鼻喉科诊台1 台耳鼻喉科诊椅1 个灯1个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 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板等器械盘1 个电动吸引器1 台常规局部用药盘1 个喷雾器2 个电烧器1 台痰盂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耳鼻喉医院、诊台和床位: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 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 张。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窥镜室、手术室、听力室、治疗换药室、激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
三、人员:一)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至少有3 名麻醉师;五)至少有3 名病理医师;六)至少有1 名营养师;七)至少有2 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八)至少有1 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诊室每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耳神经外科设备耳用电钻纤维鼻咽喉镜硬质直接喉镜(套)纤维气管镜硬质支气管镜(套)纤维食道镜鼻内窥镜(套)支撑喉镜(套)纯音听力计声阻抗听力计诱发电位听力计激光治疗机硬质食管镜(套)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多功能耳鼻喉科诊台1 台一般耳鼻喉科诊台1 台立灯1 个常规检查用具每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喉镜、压舌板等1套器械盘1 个电动吸引器1 台常规局部用药盘1 个喷雾器2 个电烧器1 台痰盂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中心给氧设备和吸引设备外其他与二级综合医院同;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耳鼻喉医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