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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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
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
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
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
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敷料柜
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
紫外线灯洗衣机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
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二级妇产医院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 张。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
科、新生儿科、
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
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5 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
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 名助产士,每张
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 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 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 平方
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计。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产床
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显微镜、麻醉机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电冰箱
恒温箱分析天平
X光机离心机、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
E超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敷料柜
洗衣机器械柜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 1 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
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 张以上。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
高危新生儿科,N 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
合科、ICU、
产内科、内分泌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
理科、遗传室、
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 5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5 名护士(每2 张待产床应配1 名助产士,每张产床
应配3 名助产
士);
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四)临床营养师
不少于1 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 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B超
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