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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摘要关键词:法学大专;教育现状;问题;发展对策一、引言法学大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应用型人才。

然而,在当前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学大专教育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法学大专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法学大专教育现状1. 教育体系:我国法学大专教育体系主要包括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

这些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

2. 课程设置:法学大专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

3. 师资队伍:法学大专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4. 学生就业:法学大专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

三、法学大专教育存在的问题1. 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法学大专院校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

2. 师资力量不足:部分法学大专院校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3.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法学大专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

4. 就业指导不到位:部分法学大专院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

四、法学大专教育发展对策1. 优化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 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

4. 完善就业指导: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五、结论法学大专教育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面对当前法学大专教育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更多优秀法律人才。

[1] . 法学大专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20,(2):4550.[2] . 法学大专实践教学探讨[J]. 法学教育研究,2019,(3):52.[3] . 法学大专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18,(4):7075.[4] 赵六. 法学大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J]. 法学教育研究,2017,(5):8085.[5] 孙七. 法学大专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构建[J]. 法学教育研究,2016,(6):9095.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摘要关键词:法学大专;教育现状;问题;改进策略一、引言法学大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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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大专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篇1试析跨界核损害管辖权的问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核能开始应用于民用领域,但是核能是与风险共存的新兴能源,从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再到去年福岛核泄漏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地都不只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而发生在境外的这些侵害结果都属于跨界核损害。

跨界损害是指起源国所在国界以外的一国领土或在其管辖的领土之外的其他地方,或在包括起源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当事国或地区是否拥有共同边界i。

而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果难以利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通过司法途径首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问题。

一、跨界核损害管辖权选择对受害国的影响就一国的侵权诉讼而言,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决定了诸多方面,如: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这些都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赢得诉讼、能否取得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会遇到诸多困难:1、责任人位于境外;2、诉讼成本加大;3、虽然核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绝对责任,但是关键性证据难以取得,因为该项证据绝大多数位于境外,即跨界核损害行为实施地;4、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使争议的解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遭遇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

由于国际条约尤其是关于跨界核损害责任的国际条约的调整事项和调节范围有限,且有相当一部分尚未生效或缔约国过少,因此跨界核损害侵权诉讼还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

二、专门性国际条约中的管辖规定(一)《巴黎公约》中的管辖规定《巴黎公约》第13条就公约调整范围内的核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a)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巴黎公约》第3、4、6(a)、6(e)条所知诉讼的管辖权应只属于在其领土内发生核事件的缔约方法院;(b)当核事件发生在缔约方领土外,或核事件发生地不能确定时,管辖权属于有责任的运营者的核装置所在地的缔约方法院;(c)如果按照本条(a)或(b)款规定,管辖权属于一个以上缔约方法院时,(ヽ)如果核事件一部分发生在任何缔约方领土外,一部分发生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则管辖权属于该缔约方法院(ヾ)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管辖权属于本公约第17条所指的法院应其中一有关缔约方请求所确定的、与争议案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院。

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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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 “法律”是中国专业学位研究⽣培养制度中的⼀种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的⼀种,法律专业在⾼等教育当中通常在研究⽣、本科、专科学历层次中开设。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专法律专业毕业论⽂范⽂篇1 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摘要仲裁⽇益成为⼀种重要的解纷⽅式,作为仲裁重要组成的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已迫在眉睫。

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论⽂关键词仲裁员职业道德公正忠实勤勉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

”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为⼈知的名⾔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

但是,⽬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个统⼀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

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统⼀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职业道德 社会分⼯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的基础。

⽣产⼒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们具备⼀定的道德观念,情感。

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各类职业群体依据⽇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全部从业⼈员在职业⽣活中应当遵守的⾏为准则,涵盖了从业⼈员与任职⽬标、职业与从业⼈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

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是特定性。

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

⼆是稳定性。

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

三是多样性。

职业道德表现⽅式多种多样,因⾏业⽽异。

四是纪律性。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专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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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大专法律毕业论文篇1浅谈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摘要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2004年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

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 两方面原因。

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权力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

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专科教育的深入分析,探讨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和发展方向。

首先,法学专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在课程设置上,法学专科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其次,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基层法律服务中,法学专科生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调解员等角色,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二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学专科生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在企业法律事务中,法学专科生可以担任法务人员,协助企业处理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然而,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学历层次相对较低,法学专科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可能不如本科生或研究生;此外,法律实务工作对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较高,法学专科生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法学专科毕业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实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二是通过实习、兼职等方式积累实践经验,增强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关注法律行业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求。

总之,法学专科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专科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法学专科生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篇1我国行政规制理念改进的原因与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行政规制作为现代政府治理手段之一,在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管理哪些事情,哪些不该管,怎么去管?如何避免行政规制的不力或过度,是依法行政面临的最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应对市场失灵时,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主动介入规制,随时充当“替补队员”。

政府在行政规制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自由化,另一方面要强化规制责任与义务,避免规制不作为或过度,损害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在一些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的行政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迫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不愿意介入行政规制,表现出行政不作为,消极规制;第二,虽然主动介入规制,但规制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命令,忽视被规制者的权益,往往造成规制过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规制的主要问题反映了政府在应对“市场失灵”过程中,也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

随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规制领域得到运用,行政规制行为不再仅仅是强制与命令,而是赋予了合作、服务和参与等内涵。

因此,行政规制理念的改进就是推动政府由“消极规制”向“积极规制”转变,由“不作为”向“积极作为”转变,由“管制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

二、行政规制的含义行政规制,又称为政府规制、政府管制、政府调节、行政监管,源于英文“government regulation”。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规制概念还缺乏统一的定义。

江必新教授认为:“行政规制是特定行政主体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设定规则、制定政策、实施干预措施等行政活动的总称。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一)法理论文题目1、论法的本质2、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経济4、论法和道德的关系5、论法和经济的关系6、论法和政策的关系7、论法的作用8、论法律监督9、论法的制定10、论法的执行11、论法的适用12、论法律意识(二)《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试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2、试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3、试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4、试论《唐律》的指导思想5、五刑沿革考论6、试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三) 刑法论文题目1、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2、犯罪的基本特征3、单位犯罪研究4、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5、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6、论犯罪故意的内部结构7、试论结果加重犯8、论刑法上的行为概念9、危害结果若干问题研究1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若干问题11、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12、共同犯罪若干问题13、正当防卫问题14、论无限防卫15、未遂犯罪16、中止犯罪17、牵连犯、连续犯、继续犯18、定罪、量刑若干问题19、罚金刑的适用20、死刑存废论析21、自首、立功的认定22、论军职犯罪23、论前科24、论缓刑的适用25、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26、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研究27、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28、抢夺与抢劫犯罪29、论贪污罪30、盗窃、挪用公款31、行贿、受贿32、玩忽职守33、淫秽物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4、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35、卖淫犯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研究37、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8、金融、票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9、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0、侵犯著作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1、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四)刑诉法论文题目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诉自诉案件3、刑事诉讼抗诉制度研究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5、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7、刑事诉讼证据研究8、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9、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10、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11、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刑事诉讼起诉制度的研究13、论逮捕的法定条件14、论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15、论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16、辩护制度研究17、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18、论刑事诉讼中的立案19、刑事诉讼管辖研究20、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21、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22、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23、死刑复核研究24、刑事审判监督研究25、刑事执行研究26、试论刑事申诉制度27、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研究28、刑事审判模式的探讨29、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30、论检察机关的出庭支持公诉31、论刑事辩护32、论刑事代理33、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若干问题探讨34、无罪推定研究35、论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36、试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37、刑事司法协助研究38、刑事诉讼主体研究(五)民法论文题目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4、论房地产转让5、论著作权制度6、论期货的法律调整7、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发育和完善8、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9、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10、典权研究11、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12、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1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研究14、最高额抵押15、动产质押研究16、权利质押研究17、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18、论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19、我国合同法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20、论不安抗辩权21、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22、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23、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24、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六)民诉法论文题目1、论法院调解2、论督促程序3、论民事诉讼第三人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5、论反诉6、论举证责任倒置7、论公示催告程序8、论开庭审理9、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10、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1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2、论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13、论企业破产程序14、论民事执行程序15、论涉外民事诉讼管理(七)婚姻法论文题目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法定界限再论)2、市场经济下我国家庭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论收养制度4、论我国婚姻家庭本质和特点5、如何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6、试论配偶权7、如何完善我国离婚制度8、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定(八)经济法论文题目1、完善我国合同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2、论政府经济职权3、反不正当竞争法刍议4、我国证券立法若干问题探讨5、试论我国税法的原则6、试论劳动法的体系和作用7、论如何推进劳动法的实施进程8、论劳动关系的契约化9、保证担保法若干问题探讨10、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利弊得失11、完善抵押担保之我见12、试论消费者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13、我国票据法若干问题探讨14、我国保险法的完善(九)国际法方向(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试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3、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5、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6、论公海的法律地位7、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8、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研究9、论外交特权与豁免10、联合国宪章修改问题研究1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2、冲突规范研究13、论国际私法的主体14、债的法律冲突研究15、婚姻法庭的法律冲突若干问题16、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8、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19、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20、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21、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研究22、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十)宪法论文题目1、试论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2、论宪法的作用3、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试论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6、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论宪法原则8、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9、论选举制度的完善10、论人权与公民权11、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十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3、论行政诉讼的特征4、论行政赔偿诉讼5、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6、论行政法律责任7、论行政法治8、论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9、论行政法律关系10、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11、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12、论行政相对人13、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1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作为的划分15、论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1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完善与发展17、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18、试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全与完善19、论行政监督20、试论行政处罚的原则21、论听证程序22、关于行政强制内容研究23、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24、论行政指导的功能25、行政程序法研究26、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7、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2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29、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30、论合法性审查原则31、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32、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33、论行政审判权34、论行政仲裁3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研究36、行政执法研究其他学科如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等方面的论文题目学生可自行确定.。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专科法律事务方面的毕业论文篇一一、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中,权力与义务都是相统一的。

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益的义务,权力与义务总是相伴相生的。

大学生要树立这种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遵守法律,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履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

培养大学生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首先应该培养大学生依法行使相应权利的意识,要不断增强大学生依据法律法规享有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当自身合法利益收到损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当身边的亲朋好友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帮助他们维护利益。

其次,还要不断培养大学生的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定统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此外,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因此还应该自觉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最后,还应该树立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行使相应权利之后要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履行相应义务之后,要主动维护相应权利不受侵犯。

只有做到权力与义务相统一,才是真正树立了法律主体意识。

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一)转变教育观念法律教育应该成为全民教育,不仅仅只属于法律专业的教育。

在我国今后的法律教育当中,要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项常规的、普遍的教育推广下去,彻底改变以往教育中把法律教育作为“工具性”教育的错误理念,把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常识性教育在各个门类学生中进行普遍开设,改变长期以来科技与人文、专业与“非专业”不协调的局面,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改进教育方法现代教育要求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充分发挥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

法律教育也应该遵循这个发展规律,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单纯教师讲授的“单人独奏”为师生双向平等交流、探索的“合奏”。

此外,课堂教育也不应该继续沿用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而是应该探究“自主式”学习方法,学生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探究学习新知识,深化对新知识的认知与感悟。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_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_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_法学大专毕业论文大专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谈中职生法制教育的不足及加强措施法制是法律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教育是指对青少年(主要是未成年人)进行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教育活动,既包括预防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制教育,又包括预防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制教育,还包括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内容的教育,甚至还包括寓于公民道德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中有关法制教育的教育等。

中职学校培养的学生,是直接步入社会生产领域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法治素养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他们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期间如何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法治素养教育,学会做人之道,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中职法制教育发展的特点当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素质参差补齐,原因有三:一是某些家庭在教育上的空档或者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特别是社区教育)、学校教育衔接上的断档、脱节以及社区德育缺位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是在小学、初中阶段学校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进而导致部分学生被边缘化,道德品质和法制意识缺位。

三是社区中一些网吧经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甚至留宿未成年人彻夜上网,使未成年人深受网络色情、暴力游戏的毒害,形成网瘾等问题。

如何实现后进生的转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职业中学法制教育任重道远。

此外,在教学生活管理方面来看,中职学校与普通学校相比管理上比较宽松,社会交往、网络普及的影响的程度也很大,这都会使中职学校在学生法制教育管理方面出现了困局,而目前,我国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教师要重视起中职法制教育发展的相关特点,对于法制教育相关的问题进行积极解决显得格外重要,刻不容缓,所以分析解决中职法制教育的困局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专科法律事务毕业论文(2)

专科法律事务毕业论文(2)

专科法律事务毕业论文(2)(二)竞争法律规范冲突给竞争执法和司法造成困境“法的生命在于施行”。

[1]竞争法律制度的实施是实现竞争立法目的、竞争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条件。

然而,竞争法律的有效实施取决于诸多因素,即使有一个协调的竞争法律规范体系,由于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相同或类似竞争案件的处理也可能存在差异,更不用说竞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一方面,竞争法律规范冲突使得竞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

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竞争执法多元化格局下,这种冲突所产生的危害更为严重。

因为面对相互冲突的竞争法则时,不同地区、不同的执法部门对同类竞争案件的处理就会完全不同,甚至会因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而依据上级请示或内部文件来处理竞争案件,从而产生一种奇怪现象——“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

[2]这给竞争执法工作带来严重混乱,影响了竞争执法的统一性。

另一方面,竞争法律规范冲突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在法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就竞争司法而言,在实现竞争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方面更是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受经济全球化影响,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日趋明显,这种高度的不确定性使得竞争法的原则性更为明显,要利用这种原则性较强的法律来有效规范现实中不断变迁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依赖法院的司法活动。

而竞争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竞争案件的裁判可能完全不同,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尤其是当前中国的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更无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评判的情况下,这种冲突给司法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

(三)竞争法律规范冲突加剧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滋生腐败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法律冲突的内在原因,“不同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同立法需求,利益的多元化使立法利益的含量越来越高”。

[3]因此,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通过竞争立法来争抢竞争执法权。

一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制定与上位竞争法律不一致的所谓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阻碍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甚至鼓励本地企业从事反竞争行为。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法理学部分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3. 论廉政建设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 关于人权与法治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 论法律与道德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 法律与科学技术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12. 法律与政策13. 法律与自由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17. 论法律意识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9. 论法律文化20. 论法律与改革21. 论法律职业道德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论权利与义务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5. 论法律责任26. 论法律监督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 法律与行为29. 法律与秩序30. 法律与利益31. 法律与权利32. 法律和公平、正义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34. 评"法不责众"35. 论民主与法治36. 论立法的国际化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 论依法治国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2. 论司法公正43. 论司法公开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 论立法过程49. 论立法权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52. 论行政法规立法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54. 论立法主体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56. 论立法专家57. 论立法预测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 论立法的准备60. 论法案起草61. 论立法方略民法学部分: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2.论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和清偿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刑法部分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11.刑事判例研究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故意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44.论主犯的处罚45.论从犯的处罚46.论胁从犯的处罚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6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7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7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内幕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故意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较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97.电脑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4. 试论法院调解15. 催促程序之研究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18. 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部分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4. 论简易程序5. 论证据的法律性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9. 论"自由心证"原则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则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5. 论控审别离原则16. 论无罪推定原则17. 沉默权研究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21.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23. 论刑事诉讼职能24. 论被害人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题目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2. 独资企业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 企业注册资本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探讨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7. 授权资本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假设干问题研究12. 公司债的假设干问题探讨13. 风险投资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16. 有限合伙的假设干问题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18. 论国有企业的假设干问题19. 论国有独资公司20. 合伙企业的假设干问题探讨21. 关联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23. 论公司代表制度24. 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的比较研究25.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26. 股份公司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7. 股票期权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8.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29. 论上市公司的收购30. 论公司合并31. 论股东权32. 论公司募集设立33.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34. 论公司人格的否认35. 论代表诉讼36.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37. 企业破产的假设干问题探讨38. 期货市场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9.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假设干问题研究40. 论我国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1. 论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42. 企业托管的几个问题43. 论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问题44.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45. 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46. 论股利分配的几个问题47.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8. 论公司重整49. 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假设干问题研究50. 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青少年法学1.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3.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4.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5.试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6.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7.青少年立法的发展趋势8.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9.少年审判制度原则及其理由10. 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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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2、试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的社会调查
4、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
5、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初探
6、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调查与分析
7、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
8、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9、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
10、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1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
12、试比较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
13、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4、浅析律师助理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5、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16、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7、论法与道德
18、女大学生如何加强求职中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19、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法律分析
20、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究竟有何责任的思考
21、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2、如何加强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3、如何预防高校伤害案件之我见
24、高校女生暴力案件的社会调查
25、对我校安全措施存在问题的调查
26、对我校学生婚恋观的调查报告
27、中小型企业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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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专科毕业论文参考浅议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

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实质推理司法实践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一、实质推理概述一实质推理的概念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实质推理的特征1.可适用范围较小。

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

“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

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

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

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

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

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受精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

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实质推理的优点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

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

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

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

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

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

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

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

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

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

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习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2.确定合理的限度。

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

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

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

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

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

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

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现代社会,司法追求的目标已不再仅仅是合法性,司法活动承载了比以往更多的价值。

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质推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本文重点介绍了实质推理的特征、优点,也针对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对实质推理推广适用的一些建议,希望实质推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律移植问题的探析摘要法律移植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法律完善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本文首先对法律移植基本概念、基本形态进行概述,对中国法律移植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归纳,从清末、民国、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要法律移植的途径和措施进行总结,并从广泛比较,择优移植、立足中国国情,超前移植、以政治为高度,以经济为基础等三个方面总结了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以此为基础,从法律移植的方向、移植过程及法律移植中出现的不适应阶段分析了我国法律移植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最后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对当代法律移植方面的新思路进行探讨,以期通过法律移植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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