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条文最新对照表(加红、加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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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修改前的条文仅对原判决的分别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原裁定如何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实践中,法院对原裁定的处理都是参考对原判决分别处理的条文进行处理。

在理发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裁决分别处理的情况,使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判决、裁定时都能有法可依。

因此,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对原裁定如何处理的修改。

二是对第一款第二、三项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事实错误区分情况,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人民法院过多地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影响审判效率。

本次修改以减少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原则。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隆改后民事诉讼法209条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

隆改后民事诉讼法209条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



法 律监 督的方 式给 予救 济 , 相 比旧民诉法 得到 了很 大的提 升 。 ( 二) 检察 机 关受理 民 事裁 判监督 申请 的 条件 I . 人 民法 院驳 回再审 申请 的。此 种情 形下发 生法 律效 力的 仍 为原 审 民事 裁判 。 当事人 向检 察机 关 申请 监督 、 检察机 关进 行
{ I } l J 占尊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4・1 ( 上)
修改 后民事诉讼法 2 0 9条对 民事检 察工 作 的影响研究
李如君
摘 要



兵 Βιβλιοθήκη 修 改后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 日开始 实施 。 这 次修订 的 内容 涉及 面 广, 内容 丰富 , 特别 是加 强 了检 察机

理 民事监 督案件 的期 限, 三是 明确规定 了检察 机关对 民事监督 申 请 一 次性和 终局 性 的处理 原则 。第 二和 第三 个明确 的 内容 又可 以概括 为对于 民事监督 申请 , 检 察机关 要在有 限的 时间 内做 出正 确的处 理结 果 。 这 对 于 民事 检察 部 门来说 , 将给工 作带 来 巨大影
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 这一方面给基层 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基层 民事 检察 工作人 员, 我 们应 当积 极应 对挑 战 , 及 时转 变监 督理 念 , 深 刻理解 、 精准把 握各 项修 改 内容 , 特别 是新设 帝 j 度 及其
背后 蕴含 的 法理 , 以积极 开放 的心 态应对 民诉 法的修 改 。
审查的也仍为生效的原审裁判。 响。 2 . 人 民法 院逾期 未对 再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当事 人 向法院 ( 一) 对检 察机 关 办案模 式提 出新挑 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新旧对照表)——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 条,删除34 条,修改41 条,新增47 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新规(0 2020 年年5 5 月月1 1 日起施行)旧规(2 2002 年年4 4 月月1 1 日起施行)关联要点备注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改第二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

删后果。

(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0 0 条修改)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_规章制度_

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_规章制度_

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新敏思诉讼法在2019年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由于经过修订,所以内容也发生一些改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讲新《民事诉讼法》的抗诉条件由哪些。

2019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2022年民诉法修改的内容

2022年民诉法修改的内容

2022年民诉法修改的内容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条,作为第四⼗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认为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式送达诉讼⽂书。

通过电⼦⽅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提出需要纸质⽂书的,⼈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九⼗五条,第⼀款修改为:“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尹志军覃艳霞一、总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增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2、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法院程序。

(二)管辖制度1、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2、新增公司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3、严格级别管辖。

上级法院不得随意将应本院管辖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三)增加了回避事项及方式,明确了回避责任。

1、明确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责任。

2、扩大当事人申请回避范围。

3、审判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条款。

4、法律书面用语问题。

(四)新增两类诉讼参加人,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1、新增公益诉讼主体。

2、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

3、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五)证据1、证据种类调、改、增。

2、新增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

但允许有条件逾期举证。

3、提高司法鉴定及专家证人要求。

4、新增法院出具证据收据、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费用承担等规定。

(六)期间和送达1、新增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2、新民诉法第90条第2款评析。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1、不再单独列明“财产保全”。

2、新增行为保全。

3、延长了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八)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增加了对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处罚规定。

2、不再限定协助调查、执行单位的范围,扩大协助执行事项。

3、大幅提高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二、审判程序(一)一审程序1、新增当事人提供详细信息要求。

2、强化被告答辩期限。

3、新增当事人调解选择权。

4、法院必须受理起诉的规定。

5、完善管辖权异议。

6、判决标准提高。

7、简易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2013年1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同时,本次修正案也对此前审判实践中已有探索、实施的行为予以确认。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证据部分的六个重要问题,结合制度的沿革和司法解释的起草意图,对相关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欢迎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中证据部分进行的全面修改。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基础性、原则性问题,既为审判实践中处理证据问题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也为下一步制定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基本框架,对于民事审判实践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的若干主要问题,特别是与《证据规定》相比发生变化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问题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2]。

一般而言,裁判的做出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三段论的过程。

抽象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以具体的事实为对象,而事实的认定须是以证据为基础,在事实不能认定时,就会产生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举证责任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问题,也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

《证据规定》以第2条、第4、5、6、7条五个条文对举证责任的内容及分配规则作出规定,与之相比,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主要是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虽然条文数量有所减少,但表述更为准确,内容更为科学。

1、将“真伪不明”作为举证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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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必须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第八条民事 诉讼当事人 有平等的诉 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 便利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 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 诉讼当事人 有平等的诉 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 便利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 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民 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宪 法和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 族的具体情 况,可以制定变 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 定,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 定,报省或者自 治区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任务,是保护当事 人行使诉讼 权利,保证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 律,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 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 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 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 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 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 权利。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 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处 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第十一条各 民族公民都 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民 事诉讼的权 利。在少数民族 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 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 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 律文书。人民法院应 当对不通晓 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十一条各 民族公民都 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民 事诉讼的权 利。在少数民族 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 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 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 律文书。人民法院应 当对不通晓 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提供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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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民 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宪 法和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 族的具体情 况,可以制定变 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 定,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 定,报省或者自 治区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六条民事 案件的审判 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 对民事案件 独立进行审 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民法 院行使。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 对民事案件 独立进行审 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第七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必须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第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任务,是保护当事 人行使诉讼 权利,保证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 律,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 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 顺利进行。
第五条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在人民 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 的诉讼权利 义务。外国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民事 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 院对该国公 民、企业和组织 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 则。
第四条凡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 进行民事诉 讼,必须遵守本 法。
第五条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在人民 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 的诉讼权利 义务。外国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民事 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 院对该国公 民、企业和组织 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 则。
第三条人民 法院受理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 起的民事诉 讼,适用本法的 规定。
第三条人民 法院受理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 起的民事诉 讼,适用本法的 规定。
第四条凡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 进行民事诉 讼,必须遵守本 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 讼法》修正前后对 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修改部分以 红笔标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 、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 、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 据,结合我国民 事审判工作 的经验和实 际情况制定 。
第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 据,结合我国民 事审判工作 的经验和实 际情况制定 。
第十四条人 民检察院有 权对民事审 判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 民检察院有 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对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个 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可以支持受 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 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五条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对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个 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可以支持受 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 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六条人 民调解委员 会是在基层 人民政府和 基层人民法 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 纷的群众性 组织。人民调解委 员会依照法 律规定,根据自愿原 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 解达成的协 议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 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民 间纠纷,如有违背法 律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纠正 。
第九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应当根据自 愿和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 决。
第九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应当根据自 愿和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 决。
第十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依照法律规 定实行合议 、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 度。
第十条人民 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依照法律规 定实行合议 、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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