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

合集下载

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保险监管评级的标准是怎么样?
《办法》明确,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
分和10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

五章23条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评级要素。

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
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

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
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

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
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皖保监办函[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皖保监办函〔2014〕3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局决定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

其中,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相关数据。

所报数据均使用电子文件形式(excel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联系信箱。

二、报送内容1.产险公司报送“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见附表1)。

2.寿险公司报送“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3)。

4.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4)。

三、其他要求1.各单位应根据机构类别报送相关数据,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按时报送,对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度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同时将负责数据报送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和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局。

3.保险机构未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请通过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4.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人寿保险监管指标

人寿保险监管指标

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
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标准,否则将面临被整顿或撤换高管的风险。

2.风险综合评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
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过低,可能会被限制开展新的业务或被要求增加资本金。

3.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指标,包括股
东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薪酬等方面的评估。

4.业务合规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业务合规性的重要指标,包括保险产品销售、
理赔等方面的合规性。

5.资金运用合规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性的重要指标,包括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风险等方面的合规性。

以上指标均由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监管(1)

保险中介监管(1)
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出台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 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合规性指标 稳健性指标
1.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允许以个人形式存在
国外 个人保险公估人(日本) 个人理赔公估人(韩国) 个人保险经纪人(英美)
我国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形式
1.3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保险中介监管部门对保险
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其与保险中介活动有关的业务, 如对代理人授权、营销员培训、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等
1.1保险中介机构 1.1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 )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并没有列保险监 管的范围,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 的香港地区 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公估工作并不完全局限于保险 领域 另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行为不对保险合同关系产生 影响受普通法约束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2.非现场检查 是指保险中介监管部门通过审查保险中介机构按要 求提供的材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 检查并作出合规性评价,从而评判是否符合监管 要求并以此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相 应的处罚。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3.委托监管 委托监管包括三种方式:1)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内 部审计稽核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2)委托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中介机构 进行检查监督; 3)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监督。
七、保险中介监管的国际比较和启示
管理机构 管理法规和行为 资格要求及培 准则 训 销售行为
美国
NAIC以及各 以及各 要求严, 要求严,尤其是 通过特定资格 全心全意向客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制定了 考试及每两年 户提供咨询和 加上行业自律 很多职业道德守 办理一次执照 服务为第一责 展期手续 则 任,及为客户 保密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日本 通过特定资格 对红利不得做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 考试, 比如大藏省保 商业法以及劳动 考试,经纪人 虚假或错误解 险部 标准法, 标准法,三者共 有一定资本和 释,向客户提 银行存款保证 供最佳建议等 同约束 规定很细致, 倾向于行业自 规定很细致,包 通过特定资格 对销售过程的 律而非政府管 括证监会原则及 考试或取的相 每个阶段都做 理 了专门的规定 个人投资管理协 应证书 会业务守则 从最初见面到 售后服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经纪机构的多元化、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性保险经纪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们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推销、投保管理等服务,成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但与此同时,由于保险市场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薄弱等原因,一些保险经纪机构也会出现不规范、违规经营等问题,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发展。

因此,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种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法律法规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都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法律上的监管规范。

其中,保险法是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最广泛的规定,它明确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禁止其从事欺诈、欺骗、违法经营等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处罚。

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条件、资质证书颁发、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等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行业标准的角度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管理、报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整个保险经纪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团队、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才能得到注册和开展业务的许可和资格。

例如,《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就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和岗位,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工作流程、信息安全等要求进行管理。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进行分类监管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被分为A、B、C、D四类,被实施分类监管。

昨日(6月8日),保监会印发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打分分类根据《暂行办法》,按照经营、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的优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分为A、B、C、D四类。

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对于划分的依据,《暂行办法》指出,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监会要求保监局按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的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的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的以下评为D类机构。

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监管措施因类而异分类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的“优等生”将享受较宽松的监管环境,而“差等生”则要被紧盯,从A到D,监管呈现逐渐严苛的趋势。

根据《暂行办法》,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以及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评价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评价类别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评价方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运行机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二)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1. 了解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偿付能力、风险抵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和分类监管的一种制度。

这一评级机制的建立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 评价标准的多维度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涉及多个维度的评价标准,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偿付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

在资产负债状况方面,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以评估其资产负债状况是否稳健。

而在偿付能力方面,评级标准通常考虑保险公司的风险覆盖率、储备覆盖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偿付能力。

监管机构还会评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标,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3. 地区差异对评级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的要求和标准可能略有不同。

美国保险公司监管机构N本人C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方式和评级标准与我国保险监管委员会CIRC存在一些差异。

保险公司在进行国际业务拓展时,需要深入了解当地的监管要求,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监管标准。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自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这一评级机制也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参考,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障。

总结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偿付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和分类监管的一种制度。

保险业监管指标

保险业监管指标

保险业监管指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充足率:指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程度,一般要求保险公司
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比例,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2.净资产收益率:指保险公司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反映公
司的盈利能力。

3.偿付能力充足率: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
比率,反映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

4.保费增长率:指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和业务增长情况。

5.投资收益率: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与投资资产的比率,反映
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6.资产负债率:指保险公司的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
公司的负债风险和偿债能力。

以上几个指标是保险业监管所关注的重要指标,保险公司需要合理控制这些指标的水平,以满足监管要求,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机构 监管指标

保险机构 监管指标

保险机构监管指标
保险机构监管指标是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的重要工具。

这些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健康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其对保单持有者的履约能力。

以下是关于保险机构监管指标的详细描述:
1. 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是衡量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来满足其未来赔付义务的关键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它反映了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考虑了所有资本来源。

例如,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

2.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这些指标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3. 资金运用风险指标:这些指标评估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和投资其资产,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

4. 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这些指标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策略、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以及其他与公司日常运营相关的风险因素。

5. 财务风险指标:这些指标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利润和其他相关的财务数据。

除了上述指标,监管部门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来对其进行分类。

例如,某些评级机构可能会将保险公司评为A类、B类、C类或D类,这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
状况。

总的来说,保险机构监管指标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视角,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从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为反映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测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我行制定了《保险监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现将《指标》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监管指标按反映对象分为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四类。

非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

资金运用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状况。

财务状况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二、保险监管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关注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必须在规定的指标值以内,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关注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以在设定的范围内为宜,如果超过设定的范围,并不一定表示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但监管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跟踪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指标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要求该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这套《指标》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

各级监管部门在指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机械运用指标测算,还需要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别使用。

四、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考虑了其操作性和对当前保险市场状况的适用性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广东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的运营与管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

首先,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广东省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分为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三类。

每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都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从业经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制度还对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机构能够规范经营、合规运营。

其次,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还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不同,其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保险经纪机构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产品推荐、理赔协助等服务;保险公估机构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赔偿损失评估、保险合同审查等服务;保险代理机构主要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通过对不同类型机构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可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并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注重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和诚信建设进行监管。

制度明确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服务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约束。

最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根据监管部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制度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和稳定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连保监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连保监发〔2010〕5号)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各保险分公司、民生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幸福人寿大连中心支公司、中美大都会辽宁分公司大连营销服务部、百年人寿营业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的规定,结合大连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严格执行。

2、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2009年度评估表。

各保险公司须同时报送2009年所有建立过合作关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已注销的机构除外)清单,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同时报送2009年所有建立过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清单。

以后年度报送时间按《细则》规定执行。

3、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于2010年1月13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含联系人姓名、所属部门、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以传真方式报送我局。

如联系人发生变动,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新联系人。

4、本文件电子版可登录我局互联网查询,网址: http://。

联系人:聂文韬联系电话:*************传真:82823232电子信箱:******************特此通知附: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二○一○年一月四日附: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保险专业中介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冀银保监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0〕17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级机构:为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银保监局2020年3月25日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在河北省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省驻冀省级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对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要求,正向激励、扶优限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

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

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评级分类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偏好、风险抵御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进行评级。

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
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风险提示,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

目前,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主要有六个等级,分别是AAA、AA、A、BBB、BB、B。

其中AAA是最高等级,B是最低等级。

AAA等级的机构是具备最高风险防范能力的机构,这类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十分优秀,拥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和最高的信誉度。

AA和
A等级的机构也是市场竞争中的佼佼者,风险防范能力强,亏损风险比较低。

BBB等级的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较为普遍,风险防范能力尚可。

BB 和B等级的机构的市场份额较小,风险抵御能力弱,亏损风险较高。

银保监监管评级分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析和决策,但需要
注意的是,评级结果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能完全代替投资者自主判断。

投资者在选择银行、保险机构时,除了要关注其评级结果外,还
需要注意机构的资质、经营管理、产品风险等细节,综合考虑才能做
出更合理的决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
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合规性指标:
业务合规指标、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指标
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指标、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指标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指标、其它合规指标
稳健性指标:
资产状况指标、分支机构状况指标、业务异动指标
高管状况指标、从业人员状况指标、自律状况指标
舆情与投诉状况指标、外部审计情况
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
中介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监局高度重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要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监会将对保监局分类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