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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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写法同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应能抵消或吞并本诉)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特依《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证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xx,男,43岁,主持工作的副乡长,住xx乡政府院内。

反诉被告:xx县木器厂家具供销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住木器厂家属院。

请求事项:反诉被告方与我乡签订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第一个合同反诉被告方没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从根本上违约;第二个合同反诉被告方从未履行,给我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85元,被告方应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xxxx年x月x日,被告方与我乡签订了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红麻种供货品种规定为“青皮三号”,纯度9 5%,杂质1 0%,出芽率85%,植株两米内无花无权。同年7月份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到麻田实地检查鉴定证明:被告方所供品种为已被淘汰的“向阳号”杂种,青杆的占不到50%,两米内既开花又发权,产量极低。

我乡按合同规定购买被告红麻种6400斤,多发货巧斤,计6415斤。因品种质童存在严重问题,在播种的后期群众均不敢下种,只种下红麻种3897斤,刹余2513斤,尚存我乡,造成浪费,此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

收购麻皮合同规定:每亩下种4斤,我乡应种植红麻1600亩,每亩产熟红麻,刃斤,每斤单价为0.7元、0.6元、0.5元。因品种质1出现了问题,实种面积974亩,少种626亩,以每亩500斤,每斤0.6元计算,直接损失626 x 500 x 0.6元二187800元,已播种的卯4亩,通过准确测产,每亩减产125斤,以974 x125 x0.6元计算,又给我乡造成实际损失73050元。以上两项共给我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850元。

已播种的杂种红麻收获后,我乡多次督促被告方依照合同规定开磅收购,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遗憾的是,被告方置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于不顾,一拖再施,一再违约。xxxx年x月x日前,就应该将麻皮收购完毕,至今被告方也没有开磅收购,给我乡的资金周转造成巨大困难。被告方本应答复我乡的要求,即依法协商因被告方的过错给我乡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麻皮收购事宜,非但不如此,反而无理争诉。我乡坚决要求被告方赔偿我乡260850元的实际损失。为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并案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xx

xxxx年x月x日

附:

1.本诉状副本2份;

2.物证2件;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证据来源:

····(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

年月日

【例文】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赵××,男35岁,汉族,××省××市人,×××厂汽车司机,住本市××区××胡同×号。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于××,女33岁,汉族,××省××县人,××××公司汽车司机。

反诉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法判处于××犯有诬告陷害罪。

事实和理由:

我与于××于1987年经人介绍婚姻。最初几年她在服装厂当工人,我在工厂开汽车,虽然都很忙、很累,但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现已上小学二年级。后来,她因厂子不景气,于1995年也学会了开汽车,并调到××公司为其老板×××开小车。此后,虽时时有关于于××和×××的关系暧昧的种种传闻,我始终也没跟她吵闹过,更没有打过她,只是对她时不时提醒而已。根本谈不上“经常非打即骂”。

1996年以来,于××经常很晚甚至半夜才回家,并几次用半开玩笑的口气说:“我挺欣赏婚外恋的”。终于在12月30日晚对我说:“新的一年里,咱们不要凑合了,咱们分手吧。”我和我的父母住在一个院里,父母年事已高,他们的观念自然也就比较保守,我不愿他们为我的事而生气、担忧;所以,从那以后,我和于××经常吵架是真,但没有动过手,而且每次都是以我的不再言语来平息事态。后来,于××对我说:“我下决心了,先分居,到时候,你不离法院也判离。”她就搬到了家里贮藏杂物的小棚子里去住了。我劝她,她还不听。我考虑到天气尚冷,就给她在小棚子里安了一个火炉子。当时,于××既不帮忙,也不阻拦,只是在院里大嚷大叫:“你们都看看啊,是赵××把我赶出来了,他不让我住房子里,我怎么跟他过呀。”其实,那以后于××基本上没在小棚子里住。据说,有时在公司住,有时跟×××一起不知去向。这就是我“长期不让她走进家门”的真相。

今年3月5日半夜,我听到门外有汽车声。接着,于××和×××一起来到我家。×××对我说:“咱俩比一比,我哪儿不比你强,于××跟了你,也真够可惜的,你放她一码,我会对她好的,也不会亏了你的。”扔下这些话,就自己开车走了。这时,我才彻底明白于××为×××开车是假,当姘妇是真。我质问于××,她冷冷地说:“你认真考虑×××的意见吧.。”我气极了,打了她一个耳光——这是我唯一一次打了她。后来,于××夺门而出,我没有追出去,更没有将她拖回继续打。至于于××全身多处皮肉伤,据说是于××跑到×××家中去找×××,×××的老婆知道这一事态后,第二天找了人在××公司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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