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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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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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方式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 、公开竞价等。
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交易协议签订
在交易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02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
01
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重要前提,必须依据《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
02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
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
03
格法等。
招标、拍卖、挂牌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计划进行股权 转让。
转让过程
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 企业或投资者。
影响分析
股权转让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股权置换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通 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和优势互补。
置换过程
国有企业将部分股权置换为私营 企业的股权,私营企业则将其部 分股权置换为国有企业的股权。
影响分析
股权置换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同时可 能涉及到企业控制权的变化。
案例三:某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的整合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完成股权转让后,需要进行企业整合,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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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方案背景国有企业是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往往不如私营企业,股权价值也难以实现。
因此,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是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国有企业股权的管理和处置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规则和股权转让制度。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总体方向,其中包括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处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去产权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对产权的确认。
一般来讲,产权的确认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章程等文件。
2.股权评估:对拟出售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3.报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报批手续,包括备案、审核等环节。
4.交易:确定股权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
5.签订协议:交易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6.完成交割:双方完成支付与过户手续,完成交割。
国有股权转让处置注意事项国有股权转让处置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确定适当的股权份额:根据国有股权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出售股权份额,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核心控制权不受影响。
2.公平、公正、公开:股权转让需要公开、公正和公平。
这种要求可以通过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来实现。
3.合法、规范、合理: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合法、规范、合理。
这意味着所有程序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所有参与方要遵循合法的法律程序,价格也要合理合法。
4.保护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时,需要合理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利益。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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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一、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实践操作中,相关步骤可以同时进行。
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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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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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操作程序企业转让国有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2.国有控股企业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⑤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⑥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⑦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可按以下程序操作:1.清产核资: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
具体步骤如下:⑴由企业向所属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请;⑵由上级机构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⑷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⑸由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cc4b624f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d.png)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即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部门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其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d0a63a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6.png)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有其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下面就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进行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国有企业可以转让的股权比例。
其次是对企业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估值,为股权转让提供客观依据。
还需进行交易方的尽职调查,了解交易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二、签署协议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后,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股权转让的价格等内容。
签署协议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提交相关文件签署完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如工商局、证券监管部门等。
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企业章程、受让方资质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
提交文件时需注意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
四、经过政府批准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在提交文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通过后,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才能正式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五、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经过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包括股权转让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等。
在完成过户手续后,受让方便正式成为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东。
六、公告公示完成股权转让后,国有参股企业需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的公告、受让方信息等。
公告公示是对转让行为的一种合法保障,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七、文件备案完成股权转让后,需将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580160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4.png)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1ee90451cf84b9d529ea7a09.png)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很多时候进行股权的转让都是对一些私营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殊不知其实对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当然此时也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流程来操作。
那具体来说,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ec7021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a.png)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国家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为期20个⼯作⽇的挂牌交易,⼴泛征集受让⽅。
(⼀)转让⽅披露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
3.股权转让⾏为的内部决策(指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
6.受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交易机构⼯作流程
1.转让⽅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国有股权交易项⽬相关⽂件。
2.上述⽂件齐备并经审查通过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股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3.股权交易项⽬挂牌公⽰不少于20个⼯作⽇。
4.挂牌期间,受让⽅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收购意向书》等⼀系列⽂件。
5.挂牌期满,只产⽣⼀个受让⽅的,转让⽅与受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由产权交易机构制订,⾄少四份);产⽣两个以上受让⽅的,依法进⼊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6.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将股权交易款交产权交易机构。
7.交易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股权转让交割单。
8.交易双⽅交纳产权经纪佣⾦,并领取股权转让交割单;
9.交易双⽅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营业执照和⼯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章程,转让⽅领取股权交易价款。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ab6396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fe.png)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转让股权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2. 合同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买卖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证券法的规定:如果所要转让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股权,那么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其中包括信息披露、股东资格审查和股权交割等程序要求。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证券法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形成,并且不能有任何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4. 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还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以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等法律文件中。
股东和买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合同的签订来明确转让股权的各项事项。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a468d193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a.png)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司法机构就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国有股权的转让,是指国家对其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行交易和变更的行为。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以及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股权交易准备阶段:包括确定交易股权的类型、方式和价款,并制定交易方案,双方签订意向书等。
2. 股权转让公告与资格审查:交易方需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信息,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转让的资格审查。
3.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交易方根据双方的意向书,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4. 股权转让登记与备案:交易双方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 股权转让支付与过户:交易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完成支付与股权过户手续。
6. 股权转让完毕:交易完成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完成。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公平交易: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出现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3. 协议保障: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信息披露:交易双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股权处置收益的使用:国有股权转让所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使用和管理,不能违规挪用或私分。
6. 保密义务:与国有股权转让相关的信息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多个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委托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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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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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公司法人股权变更的资料有哪些1、需要从工商局领张公司登记备案书,根据要求进行填写。
2、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3、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制定股东会决议。
4、需要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和收付款证明。
5、准备原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和复印件。
6、携带公司公章和资料去行政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7、材料审核合格后,需要股东到场签字。
待5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特点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其次,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
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专业版doc(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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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专业版doc(二)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您对我们的咨询并委托我们为您提供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一、引言国有股权转让是现代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和要求,并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要求1. 公司法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公司法,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包括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
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2.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公示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
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3.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要求:根据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股权的合理定价。
国有股权转让的报价应当基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同时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公司的价值。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1. 信息披露风险: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渎职披露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情况将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2. 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交易是指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或相关方利用其内部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机制。
3. 评估定价风险:国有股权的评估定价直接关系到转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评估定价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并在评估定价报告中披露相关的信息。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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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一、对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及产权交易所法律定位的评析(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这是国有股权可以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法规政策时紧时松,最新的变化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政策有以下几个。
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 号),这是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也是目前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直接依据之一。
该《通知》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详细划分,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对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则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最严厉的时候,如2000年8月,财政部以口头形式命令地方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审批工作。
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行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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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兰于2016年6⽉24⽇⽣效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三种国有资产交易⾏为需履⾏的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随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于2017年底被废⽌。
⽽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除了应该遵照32号⽂的相关规定进⾏操作外,同时也需依照相关上市规则等履⾏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本⽂依据32号⽂等法律法规,对具有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需履⾏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做⼀个梳理。
⼀、32号⽂概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界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为最⼤股东的企业;3、上述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例超过50%的各级⼦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例未超过50%,但为第⼀⼤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配的企业。
(⼆) 三种国有资产交易1、企业产权转让: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为;2、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为,政府以增加资本⾦⽅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除外;3、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资产转让⾏为。
(三)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程序对于32号⽂规定的以上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事宜,有如下⼏点需要予以说明:▶关于32号⽂中多次提到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8f26248b8f67c1cfad6b8bf.png)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5cb38d680203d8ce2f24ba.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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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