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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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是在公司内部牢固树立专利意识,使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第三条专利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夕卜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申报中的职责:1.申报人: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申报人负责完成对发明创造的交底资料的撰写,并办理相关专利申报的审批流程。

2 .科技开发中心是公司专利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1 )日常专利事务,负责专利申报材料的递送;(2)组织对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4 )指导发明人或设计人撰写技术交底书、专利请求书等有关专利申请文件;(5)组织公司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和转让;(6)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奖励,在公司所属专利对外许可使用或实施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酬金奖励;(7)对授权的专利产权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缴纳专利年费;(8)负责落实跟踪专利申请所获得的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专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和落实到位情况;(9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规划发展部是公司专利申请的协办部门。

主要负责:(1)对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2)专利的保密、专利法律保护;(3)保障本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4 )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5)对涉及本企业的专利纠纷,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是对专项核心技术的拥有和法律性的保护,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特级企业资质的基本要求之一。

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的管理关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让科技成果为企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管理成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和保护手段,为集团公司的科技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总工程师是推动专利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提高集团公司的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配备专人或兼职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专利鼓励政策,形成尊重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的良好局面,努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随着申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配套数量要求的加强,各单位应加大知识产权开发投入,维护好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

第六条各单位对承担工程领域范围内符合申报专利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利立项开发。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专利管理,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为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领导,主管和统筹全集团的专利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为全集团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集团的专利开发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集团公司专利管理的开发、申请项目的审查和督导、专利开发的申报、奖励、统计和保护以及业务对口资料报送等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专利管理进行法律咨询服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二、专利保护范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保护范围涵盖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等。

对已获得的专利,公司将依法保护其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申请流程1.发现创新点:员工可随时向专利工作小组提出专利申请建议,小组将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2.评估申请可行性:专利工作小组将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建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专利保护要求。

3.制定申请方案:一旦确定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小组将制定申请方案,包括撰写申请材料、选择存放地等。

4.申请递交:完成申请材料后,小组将负责将申请递交到相关专利管理机构。

5.跟踪审批:小组将跟踪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专利申请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

四、专利权管理1.专利权属:公司享有所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权益。

2.专利使用:公司内部各部门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公司的专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3.专利转让: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将专利进行转让,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程序。

五、专利管理工作1.专利孵化: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支持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实施专利孵化计划。

2.专利宣传:公司将定期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3.专利奖励:公司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就的专利申请者予以奖励。

六、违纪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侵犯他人专利权,盗用公司专利等行为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涉及专利工作管理的调整或修改,将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为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希望这份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能够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运用和保护等活动。

二、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专利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公司的专利工作。

专利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专利战略、组织专利培训、审核专利申请、监督专利实施、处理专利纠纷等。

三、专利的申请
1、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向专利管理小组提交专利申请报告。

2、专利管理小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准备申请材料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四、专利的审查与授权
1、跟踪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2、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登记和归档。

五、专利的维护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2、定期评估专利的价值,对无价值或价值较低的专利,及时予以放弃。

六、专利的运用
1、积极推广和实施公司的专利技术,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2、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运营活动,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

七、专利的保护
1、建立专利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2、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公司的专利权益。

八、奖励与惩罚
1、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和部门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司专利权益受损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由专利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专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护专利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利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专利管理培训。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专利投资计划,加强专利技术合作和科技创新,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益。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创新时,密切关注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认识到技术创新的前沿,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技术评估。

第八条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精简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妥善处理与专利有关的竞争和纠纷。

第九条企业申请境外专利时,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查专利申请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专利权的维护或放弃。

第三章专利运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益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专利权益,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运营和交易,提高自身专利价值,积极开展专利许可和授权,促进产业合作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和完善专利金融服务,提高专利的变现和价值,发挥知识产权财富的作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专利领域的信息,为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专利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的变化和趋势,为企业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第四章监管和制裁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业专利申请、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

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五)确定专利发明人;(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院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学院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可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委托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职务专利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应在收到资料后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科技处存档。

第五条院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教务科技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学院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外交涉。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七条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基金第八条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列入学院预算,专利基金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进行管理。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专利项目管理流程,提高专利项目管理效率,加强专利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专利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查、维护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负责公司内所有专利项目的管理工作。

办事处由专利项目管理部门设立,下设项目管理组和审查组。

四、管理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填写专利申请表格,提交给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

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确定项目申请有效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项目评估: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专利申请价值和技术前景。

评估报告需提交给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3)项目申请准备:根据评估结果,项目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项目审查阶段(1)项目提交: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至专利审查部门并缴纳相应费用。

(2)项目审查: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审查结果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受理、是否补正、是否授权等。

(3)项目答复:接到审查结果后,项目申请人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答复,包括进行补正、申请复审等。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

3. 项目维护阶段(1)项目授权:若项目顺利通过审查,取得授权,需及时缴纳专利年费,保证项目的维持。

(2)项目维护: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维护工作,包括监测项目的侵权情况、修改专利要求、申请专利的延伸等。

五、管理责任1. 项目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配合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进行评估、审查、答复等操作,确保项目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专利项目管理办事处应加强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解决措施,保障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创新,确保专利运营和管理工作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专利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专利项较少的专业化公司的专利事务,可暂不制定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专利的自有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其产生于以下途径:公司及其专业化公司开展的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建设(含技术改造)、生产实践、产品更新、贮存运输、经营销售等。

第二章专利权归属第四条由公司投入资金、以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由公司投入或部分投入资金,以专业化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公司和该公司在项目启动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由此产生的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由专业化公司投入资金、以专业化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该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及其专业化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发明创造的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八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的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在单位;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所在单位特指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九条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派出参加国际间合作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到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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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

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公司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公司专利顾问单位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公司的专利纠纷,根据公司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法律咨询,组织公司的专利培训。

第八条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第十三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

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技术开发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开发部门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十六条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公司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科研开发,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配合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使本公司因拥有该技术信息而保持一定的垄断优势。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和具体的科研开发项目,可由技术开发部单独进行,也可委托社会科研机构进行,还可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技术开发部自行开发研究,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研究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签发《专项技术开发任务书》,在研究活动中应严格保密,开发成功后将有关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在公司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科研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委托社会科研部门进行科研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公司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科研开发成果的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科研开发的承担者,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二十一条以下的发明创造(含设计,下同)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成果(含商业秘密)归属本公司,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也属于本公司:(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利用业余时一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

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四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

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角军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条专利申请的提出(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一识产权管理部;(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专利中请的审批(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一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中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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