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合集下载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56]中师行张字13号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56]中师行张字13号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正文:----------------------------------------------------------------------------------------------------------------------------------------------------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1956年5月29日(56)中师行张字13号)师范学校规程已经本部3月21日第四十八次部务会议通过,特发布试行。

各地如有修正意见,于1957年1月以前报部。

前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公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即行作废。

此令。

部长张奚若师范学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师范学校是国家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

第三条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是三年。

第四条师范学校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是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入学年龄是15足岁至25足岁。

第五条师范学校为了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给学生以优良的示范和有效地进行教育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六条为了提高在职小学教师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可责成师范学校设函授部。

第七条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都由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师范学校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根据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统一领导。

第九条师范学校按照所在市(包括省辖市在内)、县的名称命名。

如果一个市、县同时有几所师范学校,名称并按照数字顺序排列。

专为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师范学校,称做幼儿师范学校。

专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师范学校(或幼儿师范学校),称做民族师范学校(或民族幼儿师范学校)。

第十条民族师范学校原则上应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7号令
1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6年4月1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2006年4月1日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chl_308568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1995年8月14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大学的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学资源,使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为国家尤其是边远省区、农村和基层单位培养大批质量好、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广播电视大学从1995年秋季开始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的名称和性质广播电视大学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应与现行的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严格区分,进一步完善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制度和管理办法,学生以自学和收听、收看必要的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为主,不组班教学,接受适当的教学辅导,实行完全学分制。

二、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1.试点专业:财务会计、法律、英语、农学和小学师资教育。

1995年先在财务会计、法律、英语三个专业进行试点。

2.教学计划: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国家高等专科教育的要求拟定,在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主持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教委自考办推荐的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国家教委批准下达。

3.试点专业的课程教学严格执行统一教学计划。

必修课程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出,它所占的学分不少于该专业课程总学分的70%。

必修课程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 加强对 中央投 资项 目 标代理机构 的监督管理 , 招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 提高招标 代 理质量 , 防止腐败行为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 以从事所有 中央投资项 目 的招标代理业务 。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 以从事总投资 5 元人 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 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 亿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 民币及 以下 中央投资项 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五 具备编制 招标 文件 和组 织评标 的专业力 量 ; ( ) 定规模 的评标专 家库 ; 六 有一 ( ) 3年 内机构没有 因违反《 七 近 招标投标 法》《 、政府 采购法 》 及有关 管理规定 , 受到相关 管理部 门暂停 资格 、 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 ( ) 3 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八 近 年
( ) 3 内从事过 的中标金额在 30 五 近 年 00万元 以上 的招标代理项 目 个数在 3 个 以上 , 0 或累计 中标 金额在 3 0 亿 元人 民币以上 。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 ,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万元人民币 ; 0
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国家 发展改革委是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理资格 的行政管 理部 门 , 《 标投标法 》 相关法律法 依据 招 及
规,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 改革部 门负责在 本行政 区域 内从 事招标 活动 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理机构 的 日常管 理和监督检

0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0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时间:2017-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纵观13种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定义,都是从文种的性质及范围来铨释的。

所谓“性质”,即表明了这个文种可用来做什么的本质特征。

所谓“范围”,表明了这个文种对上对下、对人对事的所属性。

从定义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把一个文种都只写成一种公文体式。

也就是说,公文文种定“种”,文种定义内容定“类”,也就是“种”与“类”之争。

我们分别看看13个行政机关公文文种,每“种”公文按定义所述的内容的性质及范围,可分别分为多少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命令(令)”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

1.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

可见,命令(令)可分为 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教体[1994]13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教体[1994]13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1994年7月12日教体[1994]13号)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开阔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视野,提高艺术修养,陶冶情操,使之确立正确的审美观念,促进其全面发展,经研究,自1994年秋季起,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

现将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是国家教委加强艺术教育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妥善解决师资和设备器材等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我委将在适当时机召开有关方面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以推动普通高中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附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方案一、课程名称和开设年级。

普通高中艺术必修课暂定名为“艺术欣赏”课(分为美术欣赏课和音乐欣赏课)。

在高一、高二年级开设,每周一课时,按《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4号文件),占用必修课时开设。

二、开课方式。

可采取班级授课或大课方式进行。

在一些师资和教学设置条件尚有困难的学校,艺术欣赏课可采取大课方式进行。

音乐欣赏课与美术欣赏课的具体安排,可根据各地各校情况灵活掌握。

三、教材。

因目前没有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必修)教材,先暂用由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的、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美术欣赏高中选修课本》和《音乐欣赏高中选修课本》。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课件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课件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 灵活性与原则性
2. 针对性与操作性
3. 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1. 灵活性与原则性 一些具体的阶段性目标可以具有灵活性,对于一些重大 问题必然要深思熟虑,从长远出发;教育作为一个复杂 的系统,涉及面非常广泛,要协调各方利益,在某些问 题上既要灵活变通又要讲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可以收取合理回报;我国幅员辽 阔,发展不平衡,这些都需要将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2. 不同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 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如《国务院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 的若干意见》等。而法律是以法律条款、规 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4.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表现为与其他公共政策相互支持、 相互制约,组成了有关社会发展的整体政策;其自身 又形成了一个结构严谨的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体系。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决定了教育政策所指引的行动必然 要牵涉教育事业的各个方面,从而决定了教育政策的 功能必定是多方面的。实践证明,教育政策的功能无 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是丰富多样的, 如育人、导向、协调、控制等功能都是十分突出的。
第七单元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目录
1 模块一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概述 2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结构体系 3 模块三 教育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 了解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内涵与特点。 2. 了解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别和联系。 3. 明确教育法律法规结构体系。 4. 明确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经清理,形成了《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教育部2021年1月4日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1990-09-181990-09-18 2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1990-10-311990-10-3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1991-06-121991-06-12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1992-06-271992-06-275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1992-09-021992-09-02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1992-10-261992-10-267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1996-03-091996-03-09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03-061998-03-069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1998-12-021998-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10教育部令第2号1999-03-151999-03-15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1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1999-04-081999-04-081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1999-09-131999-09-13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1999-12-301999-12-30 1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09-232000-09-23 1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02-06-252002-09-01 16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2002-07-252002-08-25 17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2003-05-212003-06-15 1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05-192004-05-19 19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教育部令第19号2004-08-232004-10-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06-022004-07-01 2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2005-04-212005-06-01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2006-06-302006-09-0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2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2007-02-032007-02-10 2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2008-02-222008-04-01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25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8-202008-09-01号26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2009-10-192010-01-01 27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2010-04-062010-09-01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教育部令第30号2010-12-132010-12-13 28的决定29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1-11-282012-01-01 30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2011-12-082012-01-01 31教育部令第33号2012-01-052012-04-01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3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2012-11-132013-01-013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2014-01-292014-03-0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34教育部令第36号2014-07-082014-07-08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35教育部令第37号2014-07-162014-09-01行)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36教育部令第38号2015-11-102015-11-10的决定37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2016-01-052016-03-01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38教育部令第40号2016-06-162016-09-01为办法3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02-042017-09-0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40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2017-03-202017-07-014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2017-09-212017-10-01 42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第令44号2018-06-252018-08-014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02-202019-04-0144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2020-01-162020-03-0145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2020-03-202020-05-0146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48号2020-12-022021-01-014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2020-12-23_GB2312">2021-03-01。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11.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 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1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发布)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15.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发布17.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发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 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 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20.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发布)2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 7 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发布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7月14日发布)24.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发布)25.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发布)26.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发布)27.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发布)28.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1988年4月9日发布)29.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988年5月16日发布)30.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3月15日发布)3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发布)32.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发布)33.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7月3日发布)34.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郑栅洁【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13【摘要】《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8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9-12)【作者】郑栅洁【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部令第13号.

教育部令第13号.

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8年11月3日[字号:大中小] [推荐给好友] [收藏] [打印] 标签:教育社会法律2002-07-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7•【文号】国法秘函[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27日国法秘函[2003]2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函复如下: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

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

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9月18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
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