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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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遗弃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遗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遗弃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遗弃罪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遗弃罪的主体是具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主观方面: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却故意不履行。

(3)客观方面: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导致被抚养、赡养、扶养人生活困难。

三、遗弃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遗弃罪行为人应当赔偿被遗弃人因遗弃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等。

(2)恢复原状:遗弃罪行为人应当将被遗弃人恢复到遗弃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

(3)支付赡养费、抚养费:遗弃罪行为人应当支付被遗弃人的赡养费、抚养费,直至被遗弃人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3. 行政责任对于遗弃罪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社会责任(1)社会舆论谴责:遗弃罪行为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名誉和信誉。

(2)社会救助:被遗弃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救助。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与妻子乙离婚后,将儿子丙留给乙抚养。

后甲因生活所迫,将丙遗弃在街头,导致丙生活无着落。

经调查,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经典案例范文

遗弃罪经典案例范文

遗弃罪经典案例范文在法律领域中,遗弃罪是指一个人故意丢弃满足一定条件的他人物品,而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遗弃罪的经典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罪犯李因为偷窃了一辆汽车而被判处遗弃罪刑罚。

李在夜晚偷窃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在开车途中发现警察追赶而将汽车丢弃在了一条偏僻的道路上离开。

汽车的车主起诉李犯罪,法庭认定李故意抛弃车辆,且车辆因此而受损,影响了车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最终,李被判处了刑罚。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动物遗弃罪的。

人因为养了一只狗,但渐渐对狗失去了兴趣,便将狗丢弃在了街上。

狗在街上四处流浪,无法得到食物和照顾,甚至被其他动物攻击。

警察在街上发现了这只弃狗,并对其主人提起了遗弃罪的指控。

法庭认定该人将狗丢弃在街上,从而导致了狗受到伤害和无法得到合适的照顾,进而违反了动物保护法。

最终,该人被判处罚款和社区服务。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婴儿被遗弃罪的。

女子在生下孩子后,因为对养育孩子感到无力和恐惧,便将婴儿放在了一个公共场所然后离开。

婴儿被发现时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饥饿和寒冷的影响。

警方介入并对该女子提起了遗弃罪的指控。

法庭认定该女子故意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从而导致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最终,该女子被判处了刑罚,并接受了相关辅导和帮助。

以上案例中,遗弃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财物、动物或人放置到不利或有危险的环境中,从而导致他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

这些案例也展现了遗弃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总结起来,遗弃罪是一种故意丢弃他人物品、动物或人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的遗弃罪,从汽车、动物到婴儿都有涉及。

这些案例都得到了有关法律部门的认可,并对罪犯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遗弃罪的性质和影响,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正常权益。

试析遗弃罪(一)

试析遗弃罪(一)

试析遗弃罪(一)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与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很大差别。

国外刑法一般将遗弃罪视为对生命的犯罪,我国刑法则规定为对家庭的犯罪;国外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确定的,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在我国难以处理的一些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

1]P747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改以前持上述观点无可非议,但在刑法修改以后仍持上述观点,就值得商榷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是不是还和国外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存在很大区别呢?在我国难以处理的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在我国是不是仍不能用遗弃罪罪名予以认定处理呢?在本文中,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学界及司法同仁。

一、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变化所引起的法益和对象的变化遗弃罪在旧刑法中处于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新刑法将其位移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

据称,原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罪名太少,单设一章显得过于单薄,加之婚姻家庭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还沾点边,故把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所有罪名统统置于新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

对于这种做法,张明楷先生有一段评述:“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全部条文纳入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都可以说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而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就存在疑问了。

……”P239笔者这里无意评价立法得失,只是想说明既然立法上作了调整,我们对原有相关问题的认识是否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呢?对照新旧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罪状只字未改。

所不同的只是在刑法典体系中位置的变化。

父母遗弃案例法律(3篇)

父母遗弃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依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遗弃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父母遗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律对父母遗弃行为的规制,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强。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和张某决定外出打工,将小强留在家中由祖父母抚养。

在李某和张某外出打工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后,李某和张某均表示不再承担抚养小强的责任,将其遗弃给祖父母抚养。

小强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抚养责任,无奈之下,小强被送入福利院。

三、案例分析1. 父母遗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小强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将小强遗弃给祖父母,其行为已构成遗弃。

2. 父母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判决。

在本案中,小强有权要求李某和张某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

父母应当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对于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救助,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4)加强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婴儿丢弃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更关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婴儿丢弃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

二、案件简介某日凌晨,一位年轻女子在一家医院门口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丢弃。

女子声称自己无法抚养孩子,希望医院能够给予救助。

医院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方将女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调查,女子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故将婴儿丢弃。

女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但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却因经济困难而拒绝抚养,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女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子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禁止遗弃未成年人,禁止虐待、遗弃、拐卖、绑架未成年人,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属于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在本案中,女子在归案后表示悔过,且其行为情节轻微,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但应依法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四、司法实践1. 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女子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202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202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遗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对无劳动能力但无法养活自己或者无法依靠他人生活的人予以抛弃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也侵犯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4年相关案例的分析。

2024年,市发生了一起遗弃罪案件。

原告李是被告方刘亲生父亲,李在刘出生后不久即离开了家庭,并继续无视对刘养育和赡养义务。

刘由于短暂时间内无法找到工作且无其他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遂向法院提起了遗弃罪的诉讼。

针对这一案件,法院首先查明了事实,确认了李是刘亲生父亲,并且李拒不履行对刘赡养义务,对刘进行了遗弃。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曾多次向李提出请求,希望他能够履行父亲的责任,然而李仍然置之不理。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必须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

这个案例对于社会呼吁关注困境家庭和无劳动能力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提醒家庭成员要承担起对家庭成员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还表明,法律对遗弃罪的处理态度是零容忍的,将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安定。

尽管这一案件中的判决结果相对严厉,但它向社会发出了重要信号,提醒家庭成员和社会大众要关注那些无法自理,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存和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帮助困境家庭和弱势群体的行动中,通过公益组织和个人行动,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需求和权益。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其妻子李四因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外出,将妻子李四留在家中。

此后,张三长期不回家,也不履行赡养义务。

2016年,李四病情恶化,生活更加困难。

此时,张三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

2017年,李四因病去世,张三因涉嫌遗弃罪被起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如果构成遗弃罪,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李四的丈夫,负有扶养义务。

然而,张三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遗弃罪,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张三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恶劣。

(2)张三将李四的房产变卖,独自外出,严重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3)张三的行为给李四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导致李四因病去世。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四、案件启示1. 遗弃罪是侵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履行好各自的赡养义务。

3. 社会各界应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遗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论张三遗弃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件,涉及遗弃罪的问题。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家庭责任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关爱和支持的必要性。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2篇)

丢弃婴儿_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婴儿丢弃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更引发了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婴儿丢弃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件简介:某日凌晨,一名年轻女子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遗弃在一家医院的门口。

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并妥善照顾该女婴。

经调查,该女子因个人原因无法抚养孩子,故将其丢弃。

公安机关随后展开侦查,最终将女子抓获。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构成遗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女子作为婴儿的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却将其丢弃,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侵害未成年人。

”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

三、案例分析1. 遗弃罪的主观要件在本案中,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主观上具有故意。

她明知自己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却故意将其丢弃,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对象本案中,女婴作为被遗弃的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婴儿”范畴。

3. 遗弃罪的情节女子将婴儿丢弃在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我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遗弃婴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社会宣传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遗弃婴儿行为的严重性。

遗弃罪的实例分析

遗弃罪的实例分析

遗弃罪的实例分析(⼀)⽆过错发⽣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后逃逸致使伤者死亡的处理根据刑法第⼀百三⼗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若交通事故的发⽣,是由于⾏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的,⽆论逃逸与否,直接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即可。

问题是,若⾏为⼈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伤的交通事故的发⽣完全是由⾏⼈⾃⼰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为⼈对受伤的⾏⼈不予抢救⽽是驾车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的,对⾏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许有⼈认为,⾏为⼈对致伤的交通事故的发⽣,因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后来的逃逸⾏为违反了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即停车,当事⼈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员和⾏⼈应当予以配合。

”第⼆⼗条规定,“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尽管因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根据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只有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才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构成因逃逸致⼈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的前提是⾏为⼈因违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驾驶者应有对受伤者进⾏救助的义务,如其本⼈没有受伤⽽具备救助能⼒,在这种情形下,⾏为⼈选择了逃逸,致使需要救助的⾏⼈因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的,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弃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以遗弃罪对⾏为⼈定罪量刑正好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韩世横遗弃罪的案例分析

韩世横遗弃罪的案例分析
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的;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被告人屡教不改的等情形。被告人韩世横为了金钱,竟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犯罪动机是何等的卑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应适用刑法按遗弃罪定罪处罚。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不再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立法精神没有改变,对于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然应当按遗弃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被告人韩世横所犯遗弃罪的案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世横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世横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规定的扶养义务。由此可见,遗弃罪构成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即负有扶养义务者拒绝扶养就构成遗弃罪。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告人韩世横对自己未满月的儿子有扶养的义务,但其为了金钱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将应由其本人所尽的抚养义务非法转嫁他人,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遗弃罪作为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罪,应该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为标准,即扶养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在其它法律中有规定,同时刑法对其予以确认;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在我国,职务或者义务上的作为义务,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3)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4)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遗弃罪案例(3篇)

法律遗弃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其妻王某某因患病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某在妻子患病期间,对妻子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期遗弃妻子,导致妻子生活陷入困境。

经过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解和帮助,张某某仍然无悔改之意。

某日,邻居发现王某某因长期缺乏照料,病情加重,生命垂危。

社区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经调查,张某某在妻子王某某患病期间,对其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期遗弃妻子。

具体表现在:(1)张某某对王某某的日常生活照料基本为零,王某某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2)张某某未为王某某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导致王某某病情恶化。

(3)张某某对王某某的生活费用基本不提供,导致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

2. 证据收集(1)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张某某长期遗弃妻子,未尽到赡养义务。

(2)王某某的医疗记录,证实其病情因缺乏照料而恶化。

(3)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期遗弃妻子。

三、案件审理1.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法律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上诉与抗诉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遗弃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王某某的丈夫,对妻子负有扶养义务。

然而,张某某在妻子患病期间,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期遗弃妻子,导致妻子生活陷入困境。

其行为符合法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本案的社会意义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要关注身边的弱势群体,弘扬尊老爱幼、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

法律遗弃罪案例(3篇)

法律遗弃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张某自幼父母双亡,由其叔叔抚养长大。

成年后,张某因工作原因结识了李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并结婚。

婚后,张某与李某育有一子,取名小张。

然而,张某在婚后不久便开始对家庭生活产生厌倦,频繁夜不归宿,甚至在外有了外遇。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无果,家庭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件经过2019年,李某因张某长期不归家,家庭矛盾升级,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突然消失,李某在寻找张某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将儿子小张遗弃在邻居家中。

邻居无奈之下,将小张送至当地儿童福利院。

李某得知此事后,悲痛欲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张某因涉嫌遗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遗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张的父亲,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然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将小张遗弃在邻居家中,严重侵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分析1. 遗弃罪的定义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

(2)犯罪客体: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为被遗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3)犯罪主观方面: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却故意拒绝抚养。

(4)犯罪客观方面: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3.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的理由(1)张某作为小张的父亲,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2)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将小张遗弃在邻居家中,严重侵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抛弃孩子的法律惩罚案例(3篇)

抛弃孩子的法律惩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与此同时,家庭暴力、遗弃儿童等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抛弃孩子这一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抛弃孩子的法律惩罚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抛弃孩子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因家庭矛盾,将其年仅3岁的女儿李某婷抛弃在街头。

案发当天,李某婷被一名好心市民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李某婷身受重伤,生命垂危。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抛弃儿童等问题的深思。

三、案件审理1.一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抛弃女儿李某婷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鉴于李某婷年幼、身受重伤,李某的行为情节恶劣,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2.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惩罚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李某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刑事处罚不仅是对李某抛弃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李某婷权益的保障。

2.民事赔偿李某婷的母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李某婷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

这一民事赔偿不仅是对李某婷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李某道德责任的惩戒。

3.社会谴责李某抛弃女儿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谴责。

人们纷纷要求对李某进行道德谴责,使其在公众面前承受压力,以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五、案例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关爱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弃养孩子触碰法律案例(3篇)

弃养孩子触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弃养孩子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道德压力,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弃养孩子案件为例,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弃养孩子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5岁,已婚,无业。

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取名小张。

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2019年,张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狱中,张某与李某感情进一步恶化,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

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抚养儿子小张。

2019年10月,张某刑满释放。

此时,李某已带着小张搬离了张某的住处。

张某在得知李某带着小张离开后,心生怨恨,遂产生了弃养小张的念头。

张某在一天深夜,将小张抱至市儿童福利院门口,将其放在门口后便离开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发现小张并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张的义务。

张某将小张遗弃在儿童福利院门口,严重侵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构成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法律分析1. 遗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2)犯罪对象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3)犯罪行为为拒绝扶养;(4)犯罪情节恶劣。

2. 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张的义务。

张某在得知李某带着小张离开后,心生怨恨,遂产生了弃养小张的念头。

张某将小张抱至市儿童福利院门口,将其放在门口后便离开了,明显构成了遗弃罪。

3. 遗弃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遗弃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生病遗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生病遗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伦理的滑坡现象日益凸显。

其中,因病遗弃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因生病而遭遗弃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人性失守与法律制裁的碰撞。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市民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李某某病情稳定,但需长期住院治疗。

然而,在李某某病情好转后,其家属却突然将其遗弃在医院。

遗弃原因系李某某家属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对李某某产生了厌弃情绪。

医院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某被遗弃后,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家属有遗弃的嫌疑。

随后,警方将李某某家属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法律分析1.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负有扶养义务,却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将其遗弃,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2. 遗弃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本案中李某某家属遗弃行为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家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3. 医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医院作为救治患者的场所,有义务对病患进行救治,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医院在发现李某某被遗弃后,立即报警,积极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部门,有义务对遗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李某某家属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因病遗弃事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公民道德素质低下的问题。

因此,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预防因病遗弃事件的关键。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家庭负担因病遗弃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经济负担过重。

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家庭负担,是减少因病遗弃事件的重要途径。

以法律案例进行评析(3篇)

以法律案例进行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遗弃案。

被告人张三,男,35岁,已婚,因家庭矛盾,将妻子和刚出生的女儿遗弃在街头。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评析(一)案件定性1. 遗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案件定性分析本案中,张三作为丈夫和父亲,对妻子和女儿负有扶养义务。

然而,他因家庭矛盾,将妻子和女儿遗弃在街头,导致她们无家可归,生活无着。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二)案件事实1. 家庭矛盾张三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女。

然而,近年来,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

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张三产生了将妻子和女儿遗弃的念头。

2. 遗弃行为2019年某日,张三在争吵后,将妻子和女儿遗弃在街头。

妻子和女儿在街头滞留数小时,幸得好心人报警,得以妥善安置。

(三)案件判决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

2. 判决分析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张三因家庭矛盾而遗弃妻子和女儿,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启示1. 家庭责任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责任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法律意识的培养张三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

这提醒我们,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法律深入人心,引导人们遵纪守法,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3. 社会关爱的重要性本案中,妻子和女儿在街头滞留数小时,幸得好心人报警,得以妥善安置。

这体现了社会关爱的重要性。

我们应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遗弃法律后果(3篇)

遗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庭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遗弃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遗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遗弃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遗弃的定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对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导致家庭成员生活陷入困境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中,将遗弃定义为:“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生活无着的,视为遗弃。

”三、遗弃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遗弃者应当承担因遗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遗弃者应当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受害者。

(3)恢复原状:遗弃者应当恢复被遗弃人原状,包括恢复被遗弃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责任(1)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罪:遗弃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1)罚款:遗弃者应当依法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2)行政拘留:遗弃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四、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六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第三十七条: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四十六条:遗弃家庭成员,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优质】遗弃的案例word版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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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

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1X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

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

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

201X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

法律讲堂遗弃孩子案件(3篇)

法律讲堂遗弃孩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近年来,因家庭矛盾、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的遗弃孩子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遗弃孩子案件的剖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预防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遗弃孩子案件。

原告张某(化名)是一名6岁男孩,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张某被判归母亲抚养。

然而,在离婚后,张某的母亲因生活压力和感情问题,将张某遗弃在街头,导致张某流落街头,生活无着。

三、案件分析1. 遗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母亲将张某遗弃在街头,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遗弃行为。

2. 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张某的义务,却将其遗弃在街头,情节恶劣,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遗弃孩子的社会救助针对遗弃孩子案件,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应发挥积极作用。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为被遗弃的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志愿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关注和关爱被遗弃的儿童,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案件启示1. 强化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家长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遗弃孩子案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关注遗弃孩子案件,共同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结论遗弃孩子案件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道德底线造成了冲击。

张某遗弃案

张某遗弃案

张某遗弃案
文章属性
•【案由】遗弃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未成年幼子的法定监护人,遗弃幼子被判处遗弃罪予以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

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正文
张某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

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

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

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幼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案件。

检察机
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

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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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案例】
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

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

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4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

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

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

2004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

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

(3)行为人有能力扶养但却拒绝扶养。

行为人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如行为人因天灾****或下岗待业等原因,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不仅指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经济供给,还指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拒绝提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料。

“拒绝扶养”,说明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表现为不作为。

(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

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十分恶劣的;在遗弃中又兼有虐待行为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的;由于遗弃而引
起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自杀的,等等。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这两种犯罪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但是,当行为人将婴儿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行动艰难的老人弃于室外时,如何区分这两罪则存在一定难度。

这主要应当看被遗弃人的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使婴儿或者老人的生命面临着紧迫的危险,如将他们置于没有行人的偏僻场所或丢弃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并未使他们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则宜认定为遗弃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对儿子和丈夫负有扶养义务,在儿子年幼、丈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该义务。

而且白某还领取了6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说明白某完全有扶养能力。

但白某竟然撇下父子二人不管,携款独自出去做生意,致使父子二人过着食不果腹、衣难蔽体的生活,情节十分恶劣。

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法院对白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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