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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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总运2014 5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附件1~附件12: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国家铁路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2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
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作为一种安全高效的货物运输方式,受到广大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然而,一些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额外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
因此,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办理条件进行规定与讨论。
二、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建设要求1. 专用线的选址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选址应考虑以下因素:距离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的方便程度、周边环境的安全性、通行能力要求以及与主线的连接情况等。
选址应遵循科学、合理和经济的原则。
2. 专用线的设计危险货物专用线的设计要满足车站设施、装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运输量、车辆类型、列车组成和工艺流程等因素,确保专用线的运输能力以及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3. 专用线的建设与验收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管。
建设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测。
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专业审核与验收,确保专用线的安全可靠性。
三、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管理要求1. 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专用线的使用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许可证件。
运输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资质审核、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等,确保使用者具备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能力和责任。
2. 运输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包括货物装运前的验收、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运输过程中的监控与追踪、应急处置等。
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3. 管理人员要求危险货物专用线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管理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专用线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安全保障措施1. 安全设施危险货物专用线的所有车站和运输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8dc776561252d380eb6e85.png)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解读

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特点
通过附件、附录及相关配套资料
5 增强了规则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
4 承运危险货物提出更高要 求
细化和规范了运输各
环节的作业标准
3
增强了依法懂法守法
1 的法制观念
确定了危险货物运输
2 安全管理方针
依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明确提出了本规则依据的 是《中国人民共和国铁路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的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的 是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 全管理规则》,作为性质特殊的货物还要求在《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的总体要求下遵守有关规定。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承运危险货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现行《危规》依照法律、法规,对货物质量、包装条件、出 示证件、自备车技术状态、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和相关协议 均作了详细规定。要求铁路承运单位(车站)严格遵章守纪,不 得违规和误承运,必须有能保证安全的设施和措施。
17
第十七章 事 故应急预案 及施救信息 网络
18
第十八章 附则
14
第十四章 剧毒品运输
2017版《危规》的总体结构
2
共10, 是条文中涉 及的有关具 体规定。
3
共11个, 是根据条文 要求,明列 的表、证、 单等规定格 式。
4
共29个, 主要是为反映 条文内容而专 门设计的登记 表、记录表、 统计表等。
由于危险货物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它的危险性又直接影 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安全,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安全生产、储存、运 输中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并且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公布于众,约束 着参与国的行为。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不断完善和 修订。我国铁路《危规》之所以历经十二次修订,自然势在必行,即: 国际规则的变化,国内危险品的增加,国内体制改革,相关标准、规 范、法规的要求,安全经验及事故教训,累计文电及更改、清理等, 要求《危规》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订,以满足社会、经济和铁路发 展的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和规定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和规定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2、铁路局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源分布,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要采取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
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4、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5、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6、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
7、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
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
条件是指在铁路上运输危险货物时,在办理站和专用线上应符合的安全设
备设施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提
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保护运货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这些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设备要求:办理站和专用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防爆等设备。
例如,办理站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爆器材,以应
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专用线上应设置避雷装置、防突装置等设备,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运货车辆的安全。
2.安全设施要求:办理站和专用线应具备一定的安全设施,例如,应
设有防火墙、隔离墙等结构,以防止火势扩大或危险物质扩散。
专用线上
应设置专用道口、专用信号设备等,以保证运货车辆的安全通行。
3.应急处理设备要求:办理站和专用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
例如,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急救用品、应急设备等,以处理可能发生的事故
和伤亡情况。
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保护运输人员的安全。
4.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站和专用线应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
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通过遵守这些暂行技术条件,铁路危险货物的办理站和专用线将具备
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应
对突发情况,为危险货物的运输提供保障。
同时,这些条件也为铁路运输
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加强了对运输安全的管理和监控。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嘿,咱今儿个就来聊聊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啊,铁路运输那可是个大工程,危险货物要是没处理好,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比你家里有个特别调皮捣蛋的小家伙,你得给他立好多规矩,让他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这铁路危险货物不也得有严格的条件来管着嘛!先说这办理站,那可是关键的地方。
得有合适的场地吧,不能随随便便找个地儿就开始干活呀。
场地得够宽敞,得能让这些危险货物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转运。
而且啊,各种标识得清清楚楚,就像你找路得有明确的指示牌一样,不能让人摸不着头脑。
还有那些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这就像是给危险货物专门开辟的通道。
这通道可得结实可靠呀,不能说走着走着就出问题了。
轨道得稳,信号得灵,不然怎么能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呢?货运安全设备设施那就更重要啦!比如说消防设备,这就像是给危险货物请的保镖,万一有点啥情况,能第一时间冲上去解决问题。
还有那些监控设备,就像一双双眼睛时刻盯着,不放过任何一点小动静。
咱再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大厨做菜,锅碗瓢盆啥的都得齐全,而且还得是质量好的,不然怎么做得出美味佳肴呢?这铁路危险货物的办理和运输也是一样的道理呀,设备设施不完善,怎么能保证安全呢?大家可别小瞧了这些技术条件,这可都是为了咱们的安全着想啊。
要是没有这些严格的要求,那危险货物在铁路上跑来跑去,不就像一颗颗不定时的炸弹嘛,多吓人呀!所以说呀,这些条件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规定,那得乱成啥样?想想都觉得后怕。
所以呀,咱得好好遵守这些技术条件,让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安全全的。
这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就是一道坚实的保障,守护着我们的安全。
咱可得重视起来,不能马虎大意呀!只有这样,才能让铁路运输更加顺畅,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心。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2013年7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台本规章,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强化政府监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2.什么是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具体的品名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等。
3.是否所有危险物品都可以通过铁路运输?下列情况是严格禁止运输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对健康、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等。
二是危险性质不明的物品。
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高锰酸铵等。
四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场站条件。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其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评价合格。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学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站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总公司领导已签发,目前在印文中,自3月1日起施行。
先把电子版发给大家学习,近期会组织宣贯会。
铁道出版社也要印刷,请将征订数量通过FTP报丁厚明/危规征订数量文件夹。
专业运输部2013年2月26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相关人员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制订并实施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规定的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行为,明确运输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安全、稳定、高效。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网络内的危险货物运输,包括装运、承运、卸货等整个运输过程。
规定内容运输许可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路线、装卸站点等要求进行运输。
装卸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需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装卸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运输车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运输车辆。
行车路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车路线应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类别、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装安全保障装置、保障车辆安全通信等,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问题得以及时应对。
应急预案针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保障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地解决。
管理要求铁路部门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责任追究如果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的同时,也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规定,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员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tielulaw@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
交通运输部2020年9月17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已分类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货物监测或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
具体品名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公布的品名为准。
本细则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或国际联运换装业务的铁路车站(包括在站内或有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的车站)。
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1—第三条凡在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向安全监管办申请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包括: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
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2—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将为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提供详细的指导,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一、总则1.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2.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设施要求1. 轨道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的轨道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轨道线路应平整、牢固,轨道间距、轨面高度等参数应符合标准规定,确保列车行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信号系统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应配备完善的信号系统,包括信号灯、信号机、信号盘等设施,确保列车行驶的安全和顺利。
信号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应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应配备可靠的通信系统,包括火车闭塞通信系统、列车调度通信系统等,确保信息的传递及列车运行的安全有序。
通信系统应具备抗干扰能力,保障通信畅通。
4. 控制系统三、操作规程1.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资格,通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2. 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手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操作流程安全可靠。
3.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急事急办,确保货运安全。
四、检修维护1.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设施的检修维护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结构和使用要求,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保证检修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2002年3月4日铁运[2002]20号)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以下简称《危规》),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部委规章共1条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危险货物,是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货物(放射性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
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第四条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
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
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2.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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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
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
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
应熟悉所经办的危险货物业务知识和铁路运输的规定要求,由铁路局指定培训单位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
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运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九条铁路局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报部批准。
报批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并提报以下技术文件:(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2.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3.罐车类型、充装方式、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4.安全评估报告;5.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以上)同意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车站、专用线等,一律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
凡不符合危险品办理站条件的,立即停止办理。
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后,按新开办的危险品办理站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军用危险货物办理条件按《军用危规》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