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_CISG与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之比较.pdf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792d9fe6f90f76c660371a08.png)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不仅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有深刻意义。
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作探讨,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为深入的阐释。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概说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
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
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确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为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事先约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制性。
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同义,学术界也有分歧。
笔者认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即肯定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属同一概念,排除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过失责任,在此不作详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由一定的归责事由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学术界对于归责原则尚存在争议,主要分成两种观点,即单一归责原则和二元化归责原则。
单一归责原则指以过错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其他;而二元化归责原则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应一并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讨论到底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具体而言,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行为人的违约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均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86a2064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aa.png)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被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是中国国内一部最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国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也有许多差异。
首先,CISG适用的范围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中国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协议合同。
因此,在适用范围上两者有所不同。
CISG只适用于合同当事方双方的国籍均属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或者合同所属国家是缔约国的情况下,却未排除适用CISG的情况。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协议合同。
其次,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也存在区别。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规定,协议合同的争议应当提交至合同所属地当地的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CISG对于合同双方的选择权更加灵活。
另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了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等,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还补充了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意味着,中国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更加详细和全面。
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CISG规定,在合同履行及其违约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妥善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违约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违约方赔偿。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通过规定履行条款和违约赔偿责任来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此外,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在合同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重视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强调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自主权。
民法典违约责任中外对比
![民法典违约责任中外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530ab63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49.png)
民法典违约责任中外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使许多⾏业⼀不⼩⼼就涉及国外合同法律,尤其是中外合同法律中的违约责任需合同当事⼈深⼊研究以保障⾃⾝权益,由此,店铺⼩编在此将民法典违约责任做中外对⽐,希望能给有需要这⽅⾯知识的⼈⼀定帮助。
民法典违约责任中外对⽐这⾥将我国《民法典》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较。
先期违约亦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以后,履⾏期到来之前,⼀⽅表⽰拒绝履⾏合同的意图,由此在当事⼈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明确表⽰,或由合同另⼀⽅当事⼈从其⾏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在履⾏期到来之前即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能⼒。
因此,⼀般认为先期违约分为明⽰和默⽰违约两种形式。
先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种合同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该案中戴纳?陶?尔同意从6⽉1⽇起雇佣霍切斯特为送信⼈,期限为3个⽉,但在5⽉11⽇明确表⽰将不再履⾏雇佣合同,5⽉22⽇霍切斯特起诉要求戴纳?陶?尔赔偿解除雇佣合同损失并获得胜诉,法院认为当戴纳?陶?尔明确表⽰违约时,霍切斯特起诉并不过早,有权获得赔偿,从此,以判例形式确⽴了明⽰违约规则,1894年英国⾟格夫⼈诉⾟格不信守诺⾔⼀案中,法院判决⾟格不守诺⾔败诉,从⽽⼜确⽴了默⽰违约规则。
预期违约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所具有的重要作⽤,因此被许多英美法系的国家所普遍接受。
美国的《统⼀商法典》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采纳了此种规则。
其中,美国《统⼀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事⼈⼀⽅有合理理由认为对⽅不能正常履约时,其可以以书⾯形式要求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的合理时间内按照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违约。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五章第⼀节的标题明确使⽤了“预期违反合同”这⼀词语,并在第71条和第72条中具体规定了先期违约的条件、救济⽅式以及相关当事⼈的义务。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58583035ef7ba0d4b733b07.png)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p 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二者都相应吸收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
通过比较研究,可对《合同法》与CISG中的该项制度进行分析^p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进一步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p 预期违约合同法CISG作者简介:周美辰,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国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者“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事实或自身行为表示他到期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届满前产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的实现及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现今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遵守的规范,我国作为CISG的缔约国,了解CISG与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各自的特点,对两者进行合理的比较,不仅有利于保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发展,同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也大有裨益。
一、《合同法》与CISG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囊括于第68条、第69条、第94条和第108条四项条款之中。
其中,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列举了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四种情形,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69条规定可与第94条的合同解除权相联系。
《合同法》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在第94条、第108条之中。
(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CISG吸纳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其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第71条和第72条之中。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d1637c8c866fb84ae45c8db7.png)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是以“过错责任”还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哪?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我们将从归责原则的相关概念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归责原则概述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1]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其二,归责原则具有法定性。
违约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的。
归责原则是可以用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下来的,既要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符,又要与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相吻合。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的作用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
[2]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中国合同法与CISG
![中国合同法与CISG](https://img.taocdn.com/s3/m/4fb01ae269dc5022aaea0099.png)
中国合同法与CISG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则。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 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这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CISG。
对于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梁慧星教授后来曾有过说明,他说: “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7cbd4ea08a1284ac850434c.png)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4492ecc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8.png)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上的比较如下:
1. 违约责任:
CISG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违约责任。
依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当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利益时,索赔方只能够要求赔偿超过利益的部分。
在合同法中,未履行义务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承担方式:
CISG和合同法在承担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在CISG中,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具体履行、交付货物、重新制造等方式。
此外,可以要求赔偿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法中,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等。
总体而言,CISG和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上有一些不同,但都强调了保护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https://img.taocdn.com/s3/m/1fdcd88ee53a580216fcfed4.png)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摘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违约的两大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CISG为了克服两大法系对合同违约救济的不同规定,更好的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则采取了妥协兼容的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CISG一、问题的提出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联合国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之实际履行上有何区别,CISG中除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规定之外的宽限期内履行的特别规定有何意义?二、CISG与我国合同法于违约责任之比对(一)公约之违约责任CISG是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则,它旨在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一个能够调和不同法系从而适用于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也可以说CISG是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兼容妥协的产物,在违约救济内容上,它将英美法系强调的损害赔偿和大陆法系侧重的实际履行巧妙结合在一起。
首先在横向上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进而在纵向上根据不同的情形和违约程度分别规定不同的救济途径。
根本违约是公约为避免不同法系冲突而创制的一个概念,公约第25条将根本违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以“造成损害”和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为要件,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也难免显示出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公约的克服办法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途径进行规定和限制,所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则直接决定受害方当事人可主张的救济途径。
公约在第二和第三章中根本违约下的救济途径有: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实际履行,修理货物或提供替代物,允许自己履行,宽限期内履行、解除合同。
归结起来,公约包含违约救济的两大原则: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公约并没有侧重强调一方,而是基于对在何种违约情形下哪种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利益和维护合同秩序的考虑做出细致的规定。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41cb6f93a0116c175f0e4835.png)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2010年04月08日星期四21:14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一个合同往往不是一次意思表示就可以达成,在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往往还会提出反要约,经过反复磋商,最后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在磋商的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步骤。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4-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我国1999年正式生效的合同法,则同样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2条对于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些纵向的评析和横向的比较,有助于为理解并解决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好充分的铺垫。
本文试就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对于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进行比较与评析。
一.要约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而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
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于要约的概念做出了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综上,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1.要约的要件(构成要约的条件)依照CISG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试析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兼与中国合同法相比较
![试析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兼与中国合同法相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01c8f20915f804d2b16c1e2.png)
除 权 的滥 用 ,从 而合 理有 效 的 解 决 国 际 商 事 纠 纷 。
二 、根本违 约制度及其 构成要件 ( )根本违约制度 的内涵 一 根 本违 约 ( u dm n a r a h fn a e t lb e c )是 从英 国普通法 上发 展而来 的一 项合 同法 律制度 。由于 当今商业社会经 济活动 日 益频繁 , 自由主义越 来越 受到社会 的关注 ,因此根本违 约制 度 的作用和衡量 标准在 不断的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 ,早 期的 根 本违约带有 一定的 形式 主义色彩 ,那 么现在的根本违 约制 度则更重视违 约与合 同宗旨的关系 。通读 《 公约》全文 ,根 本 违约这一法律术语在其 中占有大量条款 ,其 中第 2 5条是该 制 度的核心 ,含 义解释如 下:一方 当事人 违反合同 的结 果 , 如 使另一方 当事人 蒙受损 害,以至于实 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 合 同规 定有权期待得 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 同,除非违 反 合 同一方并不预知 而且一个 同等资格 、通情达 理的人处 于相 同情 况中也没有理 由预知会发 生这样的结果 。在经济贸 易迅 速发 展的现 代社会 ,这一定义虽然 过于原则化和抽 象 ,但 不 失全面 ,它给出 了一个指 引性 的概 念,规定 了根本 违约 的内 涵 ,并将其 作为杰 出合 同或 “ 交付 替代物 ”的必备 条件 。但 事实上 《 约》宣告无 效既包括 了解 除合同也包括终止 合 同 公 的含义 。即并非 在任何违 约情 况下都 能适用 解除合 同这 一救 济措 施,只有 当违 约达到根本 性的程度 时才可解 除合同 。这 规定 的价值就在 于实质上平衡 了社会 了利益和 当事人双方 利益 ,从 而鼓动交 易和 保护交 易安 全。这一切都 说明了根本 违约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 的适应性 。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d864ea5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27.png)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特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时至今日,英美法已经形成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临近时,或预备的履行开始后,他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现。
1980年,CISG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的概念引入了国际公约;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首先来探讨一下预期违约的形态问题。
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的重要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对预期违约的分类是否合理,即在于看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第94条第2项及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了规定: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两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仅是对预期违约中明示违约的一种规定,并未对默示违约作出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并不认可默示违约的存在。
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已确认了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是默示预期违约。
笔者认为,明示违约必须是明确、肯定的不履行,而《合同法》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只是债权人的主观感受,并不能看出债务人“明确、肯定的不履行”,因此此规定是对默示违约的一种认可。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746d7cd0242a8956bece4a5.png)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法条依据:1、损害赔偿部分法条对比(见肖翰作业)。
2、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1)CISG其他相关规定:Article 61(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Article 63(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ii)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b60e565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4.png)
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完成应承担的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或者利益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共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原物
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收到应有的原物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原物。
例如,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件商品,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时间已经过期,甲方没有收到商品,那么乙方应当返还原物,即商品。
二、赔偿损失
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甲方向乙方租借一辆汽车,约定在租借期限内归还,但乙方没有按时归还,并导致此后的租客无法使用,从而损失了租金,那么乙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履行代价
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代价,应当承担履行代价的责任。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栋房屋,并要求乙方在合同中支付价款,
但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那么乙方应当承担履行代价的责任。
四、违约金
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例如,甲方向乙方租赁场地,在合同中规定了场地使用期限,但乙方未能按时归还场地,那么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履行代价和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约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572171f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1.png)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1.引言1.1 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规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该由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金、违约金、惩罚性赔款等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法律的规定。
在许多合同中,双方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这种承担形式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使违约方更加慎重地履行合同。
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减少争议和司法纠纷的可能性。
此外,法律也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赔偿,或者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有些国家还允许对严重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性赔款,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往往和合同的性质、履行进度、双方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
当合同性质较为简单、履行进度较短的情况下,一般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等形式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而在复杂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可能会通过设置不同的赔偿条款来更加全面地保护各自的权益。
总之,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化合同的约束力,提高各方履行合同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商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当然,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类型来选择合适的承担形式,以达到更好的合同效果。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结构进行介绍,以及各个部分的内容概要。
以下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示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Chapter 1)本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简要概述,以及文章整体结构的介绍。
2.1 违约责任的定义和背景(Chapter 2)这一章节将深入探讨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相关背景知识。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2dfb85de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0a.png)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书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事宜进行合作,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便于双方权益的保护。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违约方应立即补救违约行为,尽力减少损失,恢复至合同约定的状态;
(2)如无法进行补救或补救后仍导致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损失、利息、律师费等;
(3)如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
(4)除民事赔偿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
方协商确定。
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违约责任纠纷时,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成为双方诚信履行的依据;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浅析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浅析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3c78215d71fe910ef12df8f5.png)
浅析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内容摘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效地发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了《合同法》。
合同是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合同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补偿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负担。
在合同法领域,违约责任属于核心地位。
从宏观上看,由于违约责任的存在,合同秩序才得以顺畅、高效、有序地进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才能正常流转,合同的价值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从微观上看,《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目的,正是通过违约责任来最终保障。
如果合同法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将难以保障正确履行,市场交易秩序将混乱不堪。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财产责任,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由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就各不相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合同法》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本文着重论述承担形式的含义和特征。
关健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违约责任,也可以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依据合同法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形式。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作了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是要根据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三是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在《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f7f57e9d26fff705cd170a26.png)
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朱爱红内容摘要: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合同法》规定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过去《经济合同法》突出强调实际履行。
因为那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合同作为计划实现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
而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交易的目的就是谋利,只要经济上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实现,所以外国企业通常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首要补救措施。
所以,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没有强调实际履行原则,而是规定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这次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考虑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以及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
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把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放在前面,这样既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了国际上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是指违反民事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立法所确认。
但是,与原有的合同立法相较,继续履行的含义有所不同。
原有的合同立法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且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后受损害方日仍可以采取的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而《合同法》则没有将继续履行作为采取一定救济手段后所采取的措施。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https://img.taocdn.com/s3/m/9f9b5bc758f5f61fb7366677.png)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上传时间:2007-8-10关键词: 《合同法》/台湾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内涵内容提要: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
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大陆法系违约责任属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
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日趋复杂、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这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
而这又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般各国法都关注此问题。
我国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正式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并规定了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都发表论述,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很少论述此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到底是作为整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仅仅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
本文试图从我国大陆法与台湾法关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比较的角度,对此做一分析,以求教大方。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 台湾法的规定1.责任方式台湾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上并无违约责任的概念,而是将违约责任规定在债务不履行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博览
·236·No. 08 2012 LEGALITY VISION 法律杂谈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比较
周国萍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
CISG 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
《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称《公约》或“CISG”) 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
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称《合同法》) 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 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的基本法,对这
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
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
《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
《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 《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
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
《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案,在第28条中规定: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在本国法原则之下,《公约》第46条、62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履行请求权,第47条、63条也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来让对方履行其义务。
虽然规定了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前面第28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使得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本国法的规定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即为“实际履行”。
另外第109、110 条还规定了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
用实际履行。
同时,《合同法》还有关于强制履行的规定,因而能更好地
保障实际履行的实施。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公约》第45条、61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第74到77条则是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根据第74条可知,《公约》规定的损
害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同时确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公约》具有一致性,其性质都具有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
同时,《公约》第45条、61条和《合同
法》第112条也都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
三、采取补救措施
《公约》和《合同法》都规定了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公约》第46条第2、3款规定了买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卖方交付替代货物、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第48条也规定了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但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46条第2款就规定了买方只有在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要求交付替代物。
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规定,而在第111 条规定违约责任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合同法》的规定更为灵活。
四、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公约》术语,其实质与各国的解除合同并无区别。
《公约》第49条、64条规定了买方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可看出是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际内容,但没有采纳该概念,从该法第9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2]。
受害方在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时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合同,但受害方的选择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违约方,以避免损失,
这点《合同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
但根据《公约》第26、27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一旦向违约方发出,无论传递是否发生耽搁或错误均生
效,而《合同法》则未有此规定。
五、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外,还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在《公约》和《合同法》中的规定不一致。
首先,《公约》没有规定违约
金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则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公约》的这一缺漏不太符合当今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存在违约金
约定的现实要求。
然后,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还规定了定金罚则
也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定金在各国立法中有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而违约定金是我国的做法[3]。
《公约》中没有规定定金制度。
最后,
《公约》第50条还规定了货物不符合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减少价金的救
济方法。
对此,《合同法》虽未单独列出,但第111条的补救措施中也包含了减低价款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韩世远.中国合同法与 CISG[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 02) : 10.
[2]白红平.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04) : 42.
[3]吴星群.论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J].法制与社会,2008 ( 06)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