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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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经济运行管理信息,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纵合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领导对各单位经济活动涉及的有关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公司内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事项,运用审计手段进行的专门审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审计调查组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保守国家和公司的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审计调查组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其调查事项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财务收支的有关情况;
(二)开展经济活动的情况;
(三)工资奖金的使用、分配的情况;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前,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时,应当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在调查中,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与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对搜集的调查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编制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收集的调查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
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如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事项的主要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前,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向被调查单位告知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