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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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选择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的补助以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基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条件暂不具备的设区市,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支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九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
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城镇居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保城镇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基金收入包括:城镇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及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对参保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其中:参保困难城镇居民是指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及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
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医保的捐赠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实行基金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一般不开设新的基金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将全部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确需新开设基金收入户的统筹地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不设立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经国库归集后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在收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建立调剂金制度的地区,调剂金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九条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城镇居民。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规范的基金支出测算、审核、审批等程序,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疾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一般不开设新的基金支出户,基金支出户直接通过社会保险基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