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版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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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为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盛京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医务部在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二、环节质量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医疗管理核心制度,主要体现在运行病历及科室各种登记本中。

三、各科室须坚持首诊、首科负责制,严格执行查房制度、医嘱制度、各种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病例书写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努力落实各种谈话、告知制度、转科转诊制度、消毒灭菌和隔离制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主动做好“危急值”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差错纠纷等不良事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各种报告工作。

四、不断加强医疗环节质量的“四重点”管理工作。

(一)不断加强急诊科、手术科室等“重点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1.不断加强急诊科管理,努力抓好急救抢救工作,做好急诊人员、设备、药品等管理工作。

定期检查急救药品、急救器材准备情况及“绿色通道”畅通情况,定期组织急诊抢救演练,提高医院应急能力。

2.规范手术科室管理。

各手术科室须严格落实“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做好手术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手术质量。

(二)不断加强以新入院患者、急危重症患者、特殊患者为重点的“重点患者”管理。

1.对新入院的患者,接诊医师需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好病程记录工作,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和查房制度。

2.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做好抢救工作,抢救时需有住院总医师或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在场指导抢救工作,确保抢救质量,并及时报告医务部。

3.对于病情疑难、复杂,不能及时确诊或有效治疗的患者,各科室需严格执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必要时请外援专家参加讨论。

4.对于“三无”患者,各科室需按照医院无主患者就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作,畅通绿色通道,保证救治质量。

(三)切实加强以有创诊疗、临床用血等诊疗环节的为重点的“重点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卫医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三)通过宣传与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手术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十七、总结与展望
(一)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三)展望未来,我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手术室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手术环境安全、舒适、高效。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手术物资保障制度,确保手术过程中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二十二、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四、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医疗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手术分级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在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手术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审。
(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手术团队,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医疗机构应参与区域内医疗救援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支持。
十七、宣传教育与普及
(一)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手术分级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手术风险和医疗安全的认识。
(二)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手术分级管理知识,增强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篇)文章一: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概述一、引言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的重要指标。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医疗质量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2.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3. 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

4.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5.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医疗机构各部门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3.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医疗质量管理内容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管理、诊疗规范、用药管理、感染控制、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前须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医疗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医疗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和预警机制。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投诉、调解、赔偿等制度。

5.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提高医疗质量。

五、医疗质量管理措施1. 加强医疗质量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 建立医疗质量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5. 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合作,共享质量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文章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管理一、病历管理原则1. 病历是医疗质量的基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病历质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原则,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采取全员参与的方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合理的评价机制,确保医疗质量的可控性和持续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满足患者需要,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发挥预期作用,不产生不良事件和后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体现医疗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覆盖,包括四个方面:(一)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二)制度建设和实施;(三)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四)质量评价和监测。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记录各项管理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人员和结果等情况,并将之归档备查。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检查、分析和处理,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医疗质量问题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患者对医疗质量的评价和意见,予以适当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质量作为重要绩效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相关评估中。

第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质量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医疗职责,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不得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隐瞒等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社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精简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精简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节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持续改进等。

第二节质量目标医疗机构应设定并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目标,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三节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承担质量管理的最终责任,各部门、各岗位应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节质量管理活动医疗机构应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分析、医疗质量评估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第一节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节医疗服务设施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患者的安全与舒适。

第三节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机构应招聘合格的医疗服务人员,并提供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四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评估第一节评估方法和标准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评估方法和标准,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用于医疗质量改进和医疗机构管理决策,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第三节评估报告公示医疗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一节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

第二节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医疗安全培训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和检查。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方案(5篇)

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方案(5篇)

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方案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____版)》、《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____年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中“决策、控制与执行”三个层次的功能与职责,有效地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提高。

1、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科室主任组成,院长任主任。

其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的监测、控制和管理;(2)审校有关医疗质量的标准、制度与办法,并督促落实;(3)对重大医疗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向全院通报相关情况和处理决定;(4)定期对医院医疗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建议与措施。

2、医院医务部医务部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常设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全程监控;(2)定期组织会议收集科室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每月向医院提供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与绩效考核挂钩。

(4)定期反馈医疗质量信息。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督促落实;(2)结合科室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等并组织实施;(3)定期组织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4)定期组织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会议,讨论分析科室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二)医疗质量监测指标1、住院死亡类指标:死亡病例数2、重返类指标:出院患者____日再入院例次、非计划重返手术例次、重症监护患者重返icu例次3、医院感染类指标:医院感染发生例次4、手术并发症指标:择期手术并发症例次、手术患者麻醉并发症例次、术后肺栓塞发生例次、术后深静脉血栓发生例次、术后败血症发生例次、术后深静脉血栓发生例次、术后败血症发生例次、术后伤口裂开发生例次、术后呼吸衰竭发生例次、术后生理/代谢紊乱发生例次5、患者安全类指标:输血反应发生例次、输液反应发生例次、住院患者压疮发生例次、院内跌倒/坠床发生例次、输血/输液反应发生例次、手术异物遗留发生例次、医源性气胸发生例次、医源性意外穿刺伤或撕裂伤发生例次、新生儿产伤发生例次、阴道分娩产妇产伤发生例次6、合理用药指标:药占比、抗菌药物比率、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率7、运行管理类指标:出院人次、平均住院日、住院手术例数、门诊手术例数、住院危重抢救成功例数、放弃治疗自动出院例数、门诊处方合格率、住院病历甲级率(三)医疗质量管理保障机制1、完善覆盖医疗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2、规范各专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程、临床诊疗指南;3、完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新技术准入与风险管理。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南部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为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成年度各项医疗工作任务,根据卫生部《2012 年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我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质量考核目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体系,通过全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及医疗质量考核,强化医务人员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执行,规范各级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医疗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医院设立三级医疗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及医务人员自我管理。

一级质控由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组成;二级质控由医院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医务部、护理部、全质办、感控办、门诊部及药剂科等)组成;三级质控由业务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临床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医、护、技人员组成;医务人员自我管理是由三级(初、中、高职称)医师组成,履行岗位职责,逐级负责管理。

1、一级质控组织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和业务发展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医务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如住院重点疾病(手术)的总例数、死亡例数、两周及一个月内再住院、非预期手术例数、术后非计划重返再次手术例数、手术后并发症例数、单病种质量监测指标、合理用药监测指标等进行定期分析评价;监督检查科室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每月召开医疗质量分析会,对科室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及总结;负责执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相关任务,制定改进措施和考核办法,将每月医疗质量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科室质量管理手册》。

根据床位、工作量、医师的资质层次分成诊疗小组。

诊疗小组的组长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本组收治患者的诊疗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2、二级质控组织负责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督导各级医务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医疗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医疗质量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措施;对重点病人、重点科室、重点员工、重点时段、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科室,督促整改,消除医疗隐患;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考评细则》进行运行病历和终末病历质控。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
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
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
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
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彰; 你把强盗杀了叫正当防卫,你把医生宰了叫违法犯罪; 医生一辈子也许不会被强盗抢,强盗一生中肯定会被医生抢; 医生上辈子肯定是强盗,强盗下辈子一定想当医生。
医疗风险的分类
可预见可防范:手术感染; 可预见不可防范:医疗意外,过敏性疾病; 可预见却难以防范:产科大出血、羊水栓
塞; 不可预见不能防范:患者自杀。
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
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 告制度。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
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
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 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_VZ_A、〉、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卫生部)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卫生部)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卫生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卫生部)简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是由卫生部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总结和概述,以便了解其核心内容和执行要求。

主要内容1.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强调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质量目标、责任分工、流程控制等。

-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档案,并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和持续改进。

2. 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强调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以提供基于证据的医疗决策参考。

-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报告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3.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病例死亡等不良事件。

- 强调对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应公正、透明,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4. 医疗服务风险管理-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 强调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风险、特殊手术及治疗的管理和监测。

5. 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 强调对投诉和纠纷处理的过程应公正、公平,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执行要求1.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和规章。

总结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是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其中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服务风险管理以及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内容。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规章。

以上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卫生部)的简要介绍和概述。

医疗管理质量规章制度

医疗管理质量规章制度

医疗管理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管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等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医疗质量。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持有效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医疗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不断加强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更新设备设施,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服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就诊登记、病历记录、诊断治疗等流程。

第八条患者来院就诊应由专职人员进行登记,确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制度,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条诊断治疗过程中应遵循规范化操作流程,确保医疗技术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服务流程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医疗质量评估与监控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评估与监控机制,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包括医疗效果评估、患者满意度评估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医疗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医疗质量。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感染控制管理制度,防范医院感染疾病的传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医疗安全。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前言为了加强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卫生院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准则,确保卫生院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医护人员,确保全体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是卫生院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法定依据。

第二条卫生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履行医疗机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申报。

第三条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职业信仰及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或者符合相关资格认证要求。

第二章医疗行为规定第五条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利用患者的境况谋取个人或其他利益,并应当对患者所属群体保密。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严格依照诊疗操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保证监管及检查的公开、公正和公正,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制度,并依法追究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需严格把握度、量、用药指征和常规医术操作,防止盲目、滥用、误用和重复用药。

第九条医务人员必需具备必要的医学常识,不能任意使用新药、新技术、新器械、特效药,另外医务人员必需遵保卫生部门关于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需依照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在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时为患者的健康利益而努力。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卫生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教育,加强诊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二条卫生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门诊、住院、药品采购、使用和配送的人员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禁止差别对待和躲避监管。

第十三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受医疗损害接济制度,为因医疗行为而引发损失的患者及其家属供给救助。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苏卫医[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临床专科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结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二、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专业质控网络建设。

为加强各学科的平衡快速发展,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我厅将进一步扩展医疗质控中心的学科涵盖范围,逐步调整和细化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参照省质控中心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市、县(市)级医疗质控网络,并配合做好省级质控网络建设工作,努力建成省、市、县(市)联动、覆盖多学科的医疗质控网络。

同时,我厅还将对省级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质控中心管理标准,选拔更符合省级质控中心标准的单位承担工作。

三、履行质控职责,不断完善质控评价体系建设。

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要认真履行好质控职责,组织专家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计划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县(市)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逐步完善相关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设,做好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和分析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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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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