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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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20%,适用于: 1. B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法律服务建议书(1)
3.2 优惠税率
• B类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征收。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 式
• 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 计税工资的限制
• 内资:计税工资等
• 外资:按照实际发 放金额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2 职工保险扣除的新旧比较
项目
职工保险
新税法
旧税法
•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充医疗保险费根据标 准扣除
• 除另有规定外,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 内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人寿保险或财 产保险及基本保障之外的补 充保险,不得扣除
• 外资:企业直接为其中国境 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境 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 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3 财产损失
项目
财产损失
新税法
• 目前新税法尚未有明确 规定
旧税法
• 内资:非正常损失 仍需税务机关审批 后方可税前扣除
• 外资:财产损失取 消了审批,企业自 行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服务建议书(1)
1.1 立法背景
• 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 例》
• 1985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 》
•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
• 居民企业 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 1. 外国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A类) 2.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B类) ➢ 实际管理,香港、澳门、台湾视同非居民企业
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 损失(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符合要求的成本分摊 • 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项目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1 工资薪金扣除的新旧比较
项目 工资费用
新税法
旧税法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
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 度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 税前扣除项目 :
• 4.5.1 税前扣除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 真实性 ➢ 相关性 ➢ 合理性 ➢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
•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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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入总额
•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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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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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非生产 经营设备
• 对残值率不做统一限 定
•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 3年
• 规定了最低残值率为5%或 10%
• 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10 无形资产摊销
项目
无形资 产摊销
新税法
旧税法
• 不得摊销项:
已税前扣除的自行开发 的支出
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 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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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扣除的分类
1. 不予扣除 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 3. 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或不
允许结转 4. 据实扣除 5. 加计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1 不予扣除费用项目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020/11/24
法律服务建议书(1)
目录
• 一、立法背景 • 二、纳税人 • 三、税率 • 四、课税基础 • 五、税收优惠 • 六、过渡期政策 • 七、纳税特别调整 • 八、征收管理
法律服务建议书(1)
一、 立法背景
法律服务建议书(1)
1.1 立法背景
• 1980年9月1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 1982年1月1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199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5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新税法
旧税法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内资: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或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4%计算扣除或列支
•外资:不得计提。实际发 生的列支额不得超过工资总 额的14%
• 设立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执行情况,并 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 将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 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
• 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 议
法律服务建议书(1)
三、税率
法律服务建议书(1)
3.1 基本税率
• 25%,适用于: 1. 居民企业, 2. A类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 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 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 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3 预防性措施
• 复核公司管理文件、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 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
• 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 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2 可能被认定为“居民”的境外企业
• 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企业,这类公司虽然控股中国 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代 表处。
• 被中国境内人士最终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例如,由 中国境内人士管理的香港贸易公司)。
• 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受中国企业控股,但在 香港注册并上市)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或全年 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5% 计算扣除或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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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6 公益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公益性捐赠 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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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技术转让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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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技术进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
• 从关联方取得的超过其注 册资本金50%的部分所属 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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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9 固定资产
项目 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折 旧
新税法
旧税法
• 新税法取消了2000元 的认定标准;规定使 用寿命为12个月以上
• 期限超过一年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
1. 先进技术 2. 环境保护 3. 基础设施 4. 特殊行业 5. 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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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要求: •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产品(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 其他(高科技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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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4 限额扣除费用项目
项目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公益性捐赠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利息
限制 工资的14% 工资的2% 工资的2.5%
年度会计利润的12% 销售额的15% 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销售额的0.5%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
减按15%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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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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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规定
• 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指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 的余额。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另有规定除外。
• B类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权益收入,全额计算利息、特许权、股息等,10%为全额 征税
尚待明确事项 • 法律所有权还是经济使用权? • 什么是合乎要求的研发费用? • 受托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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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技术研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 以50%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50%摊销
尚待明确事项 • 进行研发的实际地点 • 必须拥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 • 经济风险: 受托研发是否能符合认定要求? • 费用分摊、合作开发 • 申请程序
• 内外资扣除比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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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7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旧税法
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
• 除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 内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或8%,部分特殊行业可 据实扣除
•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
• 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结转扣除
• 外资: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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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8 利息支出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旧税法
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 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
• 关联方间借款另有资 本弱化的规定
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 其他: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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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费用项目
• 合理的工资薪金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
• 必须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旧税法
• 内资: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或10%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外资:据实扣除
业务 招待费
•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 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0.5%
• 按销售(营业)收入 的0.3% 、0.5% 等 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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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立法进程
• 审议过程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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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1 税务居民新概念
自创பைடு நூலகம்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其他不得摊销的
•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 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 予扣除
• 内资:外购及自创商 誉均不得税前扣除
• 外资:所受让的资产 总价与该资产账面的 差额,可作为商誉确 认无形资产,按10年 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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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法律服务建议书(1)
5.1 税收优惠的种类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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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环保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免3减半。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10%的收入抵减。 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专用设备:10%的税额抵减。 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能于本年度直接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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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适用于: 1. B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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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优惠税率
• B类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征收。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 式
• 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 计税工资的限制
• 内资:计税工资等
• 外资:按照实际发 放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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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2 职工保险扣除的新旧比较
项目
职工保险
新税法
旧税法
•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充医疗保险费根据标 准扣除
• 除另有规定外,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 内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人寿保险或财 产保险及基本保障之外的补 充保险,不得扣除
• 外资:企业直接为其中国境 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境 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 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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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 财产损失
项目
财产损失
新税法
• 目前新税法尚未有明确 规定
旧税法
• 内资:非正常损失 仍需税务机关审批 后方可税前扣除
• 外资:财产损失取 消了审批,企业自 行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服务建议书(1)
1.1 立法背景
• 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 例》
• 1985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 》
•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
• 居民企业 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 1. 外国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A类) 2.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B类) ➢ 实际管理,香港、澳门、台湾视同非居民企业
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 损失(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符合要求的成本分摊 • 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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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1 工资薪金扣除的新旧比较
项目 工资费用
新税法
旧税法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
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 度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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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税前扣除项目 :
• 4.5.1 税前扣除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 真实性 ➢ 相关性 ➢ 合理性 ➢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
•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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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入总额
•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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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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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非生产 经营设备
• 对残值率不做统一限 定
•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 3年
• 规定了最低残值率为5%或 10%
• 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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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10 无形资产摊销
项目
无形资 产摊销
新税法
旧税法
• 不得摊销项:
已税前扣除的自行开发 的支出
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 销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 扣除的分类
1. 不予扣除 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 3. 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或不
允许结转 4. 据实扣除 5. 加计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1 不予扣除费用项目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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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立法背景 • 二、纳税人 • 三、税率 • 四、课税基础 • 五、税收优惠 • 六、过渡期政策 • 七、纳税特别调整 • 八、征收管理
法律服务建议书(1)
一、 立法背景
法律服务建议书(1)
1.1 立法背景
• 1980年9月1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 1982年1月1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199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5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新税法
旧税法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内资: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或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4%计算扣除或列支
•外资:不得计提。实际发 生的列支额不得超过工资总 额的14%
• 设立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执行情况,并 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 将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 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
• 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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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法律服务建议书(1)
3.1 基本税率
• 25%,适用于: 1. 居民企业, 2. A类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 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 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 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3 预防性措施
• 复核公司管理文件、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 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
• 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 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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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可能被认定为“居民”的境外企业
• 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企业,这类公司虽然控股中国 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代 表处。
• 被中国境内人士最终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例如,由 中国境内人士管理的香港贸易公司)。
• 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受中国企业控股,但在 香港注册并上市)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或全年 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5% 计算扣除或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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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6 公益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公益性捐赠 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法律服务建议书(1)
5.2.3 技术转让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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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技术进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
• 从关联方取得的超过其注 册资本金50%的部分所属 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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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9 固定资产
项目 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折 旧
新税法
旧税法
• 新税法取消了2000元 的认定标准;规定使 用寿命为12个月以上
• 期限超过一年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
1. 先进技术 2. 环境保护 3. 基础设施 4. 特殊行业 5. 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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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要求: •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产品(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 其他(高科技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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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4 限额扣除费用项目
项目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公益性捐赠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利息
限制 工资的14% 工资的2% 工资的2.5%
年度会计利润的12% 销售额的15% 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销售额的0.5%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
减按15%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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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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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规定
• 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指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 的余额。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另有规定除外。
• B类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权益收入,全额计算利息、特许权、股息等,10%为全额 征税
尚待明确事项 • 法律所有权还是经济使用权? • 什么是合乎要求的研发费用? • 受托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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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技术研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 以50%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50%摊销
尚待明确事项 • 进行研发的实际地点 • 必须拥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 • 经济风险: 受托研发是否能符合认定要求? • 费用分摊、合作开发 • 申请程序
• 内外资扣除比例不同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7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旧税法
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
• 除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 内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或8%,部分特殊行业可 据实扣除
•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
• 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结转扣除
• 外资: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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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8 利息支出的新旧比较
项目
新税法
旧税法
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 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
• 关联方间借款另有资 本弱化的规定
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 其他: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服务建议书(1)
4.5.2.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费用项目
• 合理的工资薪金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
• 必须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旧税法
• 内资: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或10%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外资:据实扣除
业务 招待费
•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 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0.5%
• 按销售(营业)收入 的0.3% 、0.5% 等 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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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立法进程
• 审议过程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法律服务建议书(1)
二、纳税人
法律服务建议书(1)
2.1 税务居民新概念
自创பைடு நூலகம்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其他不得摊销的
•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 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 予扣除
• 内资:外购及自创商 誉均不得税前扣除
• 外资:所受让的资产 总价与该资产账面的 差额,可作为商誉确 认无形资产,按10年 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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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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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税收优惠的种类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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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环保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免3减半。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10%的收入抵减。 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专用设备:10%的税额抵减。 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能于本年度直接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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