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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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血统主义。②出生地主义。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属于血统主义中的双系血统主义。

三、2004年3月9日,古巴外交部发言人在哈瓦那透露,30名海地难民已于日前抵达古巴,但他排除了今后将有大批海地难民继续涌入古巴可能。据悉,这30名海地难民目前正在古巴岛最东端的迈西角,此处常年被用于收容进入古巴的海地人。据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古巴代表处的官员已前往迈西角调查这30名海地人是否符合难民条件。古巴岛最东端距海地仅为50多公里。1990年海地发生政变时,约有1000多名海地人涌入古巴,居住在迈西角。古巴政府没有将其遣返,并向其提供了包括饮用水和用电在内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1.难民的概念是什么?

2.难民的条件是什么?

3.古巴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上对待难民的原则?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3.符合,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潜逃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份。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政府认为他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无权在加拿大居留,因此驳回其难民申请。2002年8月2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将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之后,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

赖昌星是否符合难民身份?

答: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本案例中,赖昌星因走私罪而逃往加拿大,符合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非政治罪行条件。

五、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

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

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

答: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

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本案中,中国是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犯罪本人所属国家。

六、2003年7月22日清晨,根据中也两国1993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9时40分左右,船长应继光突然发现有4条海盗船快速向正在作业的渔轮冲来。应船长当机立断,命令船员停止作业,立即起网,快速离开危险水域。然而,载有手持步枪和冲锋枪的蒙面武装分子的海盗船越驶越近,一阵激烈的枪声划破长空。这伙匪徒约40人,两条船负责警戒和接应,另两条小船分别跳下六七个人,强行登上9501号渔轮。这伙匪徒命令趴下躲避枪弹的船员不得出声。其中一伙人则扫射着直扑驾驶台。枪弹将驾驶台打出片片火星,舵机油泵转换开关和磁罗经罩被子弹打坏。一个蒙面匪徒将船长和大副李世实推下驾驶台,并向他们开枪,李世实不幸中弹身亡。匪徒见我船员中弹身亡,又无财物可抢,便快速离开9501号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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