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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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承诺制度

廉洁自律承诺制度

廉洁自律承诺制度采油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全面推进采油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拒腐防变、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结合采油厂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自觉性,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自查自纠原则。

着眼于防范,立足于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学习,提高认识,自觉对照有关规定查纠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二)违诺必纠原则。

通过廉洁自律承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有诺必践、违诺必纠,务求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逐级负责原则。

廉洁自律承诺工作要坚持上级抓下级、一把手抓班子、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形式和内容第四条廉洁自律承诺的范围采油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负责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廉洁自律承诺的形式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书每年年初签订一次。

承诺书包括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和承诺内容。

廉政承诺内容要在厂务公开栏、信息网主页内公开,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廉洁自律承诺的内容全面涵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局纪委《关于党员干部生活作风“九个禁止”的规定》等五个规定的要求,突出廉政责任分解中提出的薄弱环节承诺,以重点问题的解决带动全面工作的深入。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试论石油企业基层领导的廉洁自律

试论石油企业基层领导的廉洁自律
才能 为企业 发展 做 出新贡 献 。 二、树立修身必先正其心
勉敬业,坚持 自重、自省 、自 警 、自励 ,始终保持高尚精神追求 , 常修为政之德 、 常思贪欲之害 、 常怀律己之心, 培养健康生活睛趣 , 净化社交圈子,筑牢拒腐防变 的思想 防线 ,做到一身正气 、一尘 不染 ,实现清正廉洁。
班 子 、“ 铁 ”队伍 ,为全 面建成世 界 水平 综合性 国际能 源公 司奠定 坚 实基 础 。
【 关键词 】 石油企业 ; 基层领导 ; 廉洁 自 律
随着中国经济 的快速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在激烈竞争
生 的理想 价 值 。
三 、树 立荣辱 共担 的责任 感 的国际国内环境中,石油企业作 为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承担着 俗 话 说得 好 : 上 头 千条 线 ,下面 一 颗针 。 事 无 巨细 ,都 要 汇 十分重要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责任 ; 石油企业基层领导是企业管 理的实践者 , 更是石油企业保 障国家能源安全供应的具体执行者 , 集 到基 层单 位 。大 多 数领 导 能够 正 确 面对 荣 誉 , 比较难 接 受单 位 决定着实现企业 目标的关键 , 增强石油企业基层领导的廉洁 自律 , 处 于 低谷 时期 ,容 易报 怨 和消 沉 ,导 致单 位 管理 下 滑 、水 平 降低 。 石油企业基层领导要从全局和整体 出发 ,要有荣辱共担的责 显 得 尤 为突 出 。本 文从 石 油 企业 基 层 领导 的角度 ,提 出基 层 领导 廉洁 自律的具体做法, 打造石油基层企业的 “ 钢” 班子 、 “ 铁” 队伍 , 任和义务。面对共 同的荣誉 ,千万不能得意忘形 、不知所 以,更
“ 修 身在正其心者 ” ,修身首先要修心。所谓 “ 心正” ,就是 要具备 良好 的心理素质和崇高的思想 品德。心正就是要端正 自己 参 考文 献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2017/2/27 14:57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 ??日期: 2017/2/2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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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也就要对中石油领导人员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待遇、 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组织处理意见一般应由人事部门根据监察部门查清的违 纪违规事实,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 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三)处ຫໍສະໝຸດ 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一章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 降级;(五)降职;(六)撤职; (七)留用察看;(八)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 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 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 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 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章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 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 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 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 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三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2017/2/27 14:57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日期: 2017/2/2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与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习惯;(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与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与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与有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与有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同时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与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缺失,或者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中石化[93]办字460号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中石化[93]办字460号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正文:----------------------------------------------------------------------------------------------------------------------------------------------------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中石化(93)办字460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对策和目标、要求,带头搞好总公司机关的反腐倡廉,现根据中央提出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精神,重新修订了1989年10月制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机关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十条规定》:一、坚持依法经营。

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组关于转变机关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端正经营思想、经营行为和经营作风的一系列决策和要求,做到依法办事,令行禁止,不得违法违纪,从事非法经营。

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反对权钱交易。

总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做从业清廉的表率,自觉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不准凭借管产品、管资金、管项目、管人事、管计划等各种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不准对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刁难企事业单位。

不准为自己的子女、亲友、老乡批条子,打电话,打招呼要石化产品和其它物资。

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损公肥私、敲诈勒索、索物受礼。

三、反对铺张浪费。

总公司机关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公务活动中必要的宴请和业务交往中的应酬接待,必须严格标准。

各级领导干部到直属单位出差、开会,也要严格接待标准,轻车简从。

四、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购买直属企业内部职工股票;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谋取下属企业的“干股”;不准购买未批准在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内部集资债券。

石油监督廉洁从业规章制度

石油监督廉洁从业规章制度

石油监督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生产、加工、贸易、运输等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廉洁从业活动,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加强监督反馈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规范第五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利益输送、受贿、行贿等腐败行为。

第六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实守信,不得虚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参与虚假宣传,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得私自泄密,防止泄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光荣传统,尊重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法活动,不得触犯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稳定。

第十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懈怠怠工,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石油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廉洁从业培训,提升廉洁从业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履历、业绩等信息。

第十三条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确保问题不会扩大。

第十四条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促进廉洁从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五条石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机制,对表现出色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中油党字〔2005〕103号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二条:“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第六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组织程序先辞去现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依据规定处理,并责令全数退还或上缴。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不准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投资入股的要退出股份,拒不退出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截留企业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以办福利等各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属企业出差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属企业出差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属企业出差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布日期】1993.11.19•【文号】中石化[93]厅字136号•【施行日期】1993.1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机关工作正文石化总公司关于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属企业出差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石化(93)厅字136号)当前,总公司生产建设和深化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机关工作人员需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精神,加强总公司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总公司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属企业出差、开会,应深入实际,谦虚谨慎,坚持艰苦朴素和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关于总公司机关防止腐败、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为此,再强调以下几点:一、到企业出差,用车要按规定办,一般不要让企业派车长途接送。

二、到企业出差办事,一般情况应住在企业内部招待所,特殊情况需要住外部宾馆、饭店,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

三、出差人员在企业就餐要按规定交费,如遇到企业为出差人员举行宴请时,要坚决拒绝。

四、严禁公款旅游,不准借出差机会用公款公车专程或绕道旅游。

五、反对铺张浪费,出差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组织的卡拉OK、桑拿浴、高尔夫球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要求企业组织专场舞会。

六、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礼金、礼券、礼品。

七、总公司领导同志到企业去,如因宣传报导需要,可以适当录像、摄像,但要力求减少,绝不要多机同时相随。

另,元旦、春节将临,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要过一个清正廉洁的节目。

从总公司到和单位一定要坚决做到以下三条、一、不搞请吃、请喝;二、不送礼金、礼品;三、不用公款搞高消费。

在这三个方面总公司机关要带个好头,如果违反以上几点,作为顶风上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中石化廉洁从业责任书

中石化廉洁从业责任书

廉洁从业责任书甲方:乙方: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有关规定,经双方商议,签订本廉洁从业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交易环境。

(三)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

在商务活动中发现对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一)不得索要或者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者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者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者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者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者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者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者要求。

第三条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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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油党字〔2005〕103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二条:“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第六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组织程序先辞去现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依据规定处理,并责令全数退还或上缴。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
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不准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投资入股的要退出股份,拒不退出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截留企业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以办福利等各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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