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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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油党字〔2005〕103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十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二条:“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第六条: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组织程序先辞去现任职务,再依据规定处理;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依据规定处理,并责令全数退还或上缴。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

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不准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投资入股的要退出股份,拒不退出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截留企业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以办福利等各种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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