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之等着:《美国财产法》-南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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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1下旬·83·□【摘要】本文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历史及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自治之间的关系,从中发现财产税作为美国地方主力税种具有深厚的政治根源。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及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我国当前试行中的物业税政策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地方自治朱一中(教授)潘英健(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641)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课税古已有之,但现代财产税则来源于英国和欧洲王室或庄园主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

在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付税能力征税,后来财产税逐渐演变为针对财产量的从价税。

美国财产税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Seligman (1905)曾称之为文明世界最糟糕的税收之一,他认为财产税制度的维持完全是因为“无知或惯性”,一些文献甚至探讨了取消财产税代之以土地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可能性。

但当美国联邦、州政府已成功地转向征收所得税、消费税等现代税种之时,地方政府却依然把财产税作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具有稳定性高、流动性低、征管和监督方便的特征,非常适宜作为地方税种。

更多的学者则借助Tiebout 模型解释财产税是受益税,能较好地保持税收与公共服务提供边界的一致性。

笔者认为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维护其自治权力并进行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政治因素是财产税长期占据地方主力税种地位的重要原因。

一、美国财产税制度演变与地方自治权的维护1.联邦政府的财产税征收。

对税权的争取乃是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石,但这个过程并不顺利。

1781年美国组成了邦联国家,邦联制实际上是各州不愿意放弃独立权力的结果。

在联邦制下,邦联政府并无独立税种,其财政由各州按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比例承担。

1787年制宪会议确立了美国联邦制,同时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政治主张。

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把集权化的税收当作强化联邦政府的工具;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反联邦党人则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以维护地方自治权及防范集权之下可能出现的暴政。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一、美国财产税的历史发展1.19世纪的规范化2.20世纪的改革和限制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导致房产价格不断上升,而收入增长停滞,财产税成为居民沉重负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财产税的强烈指责。

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第13号提案即“人民倡议限制财产税”宪法修正案,64.8%的公民赞成限制财产税。

该提案要求将不动产评估价值限定在1975年3月1日前或建造日的实际价值;限定财产税最高税率为1%;没有本地区2/3居民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

加州13号提案通过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1981年有16个州实行财产税限制。

到2006年,只有5个州没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主要是对财产税的税率限制,冻结财产税收增长,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的限制等。

目前,在美国各州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已不超过1%;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约占1/4(见图1)。

二、美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的财产税己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州财产税法律条款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可以说已经达到十分复杂的地步。

从财产界定,税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种财产的估价方法,税率确定的程序、期限和方法,税收优惠措施(如免除、延期、返还等)的对象条件和方式方法选择,处理财产估价过程中的争议,税收的征收环节,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到对未纳税人员的惩戒等,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就制度特点看,主要有以下方面:(1)征税对象:居民各种财产,但主要是不动产(2)税基:财产评估价值美国财产税为从价税,其税基是应税财产的净值,即总评估值(依据公正的市场价值)减去各种免除(e某-emption)、减免(abatement)与扣除(deduction)后的价值。

因此,对财产的估价就十分重要。

地方政府一般设有专门评估机构,州政府一般聘请有专业经验的估价师评估财产价值,地方各级政府的估价员一般由选举产生的廉洁、诚实的人员担任。

移民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移民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25岁,中国公民,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赴美国某科技公司工作。

在美国工作期间,某甲结识了一位美国公民某乙,两人相识相知,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2019年,某甲与某乙在美国举行婚礼,并申请了美国绿卡。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某甲因被指控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绿卡申请。

某甲不服,向美国移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2)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3)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2. 案例分析(1)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从事非法活动,如非法打工、非法同居、非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均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移民条件,从而影响移民申请。

在本案中,某甲被指控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其绿卡申请被拒绝。

(2)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美国移民法院是负责审理移民案件的专门法院。

在本案中,某甲不服移民局的拒绝决定,向美国移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原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则需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由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作出判决。

(3)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某甲作为被告,享有以下权利:①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②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和证人;③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④有权请求延期审理。

同时,某甲还需承担以下义务:①按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②按时出庭参加庭审;③遵守法庭纪律。

三、案例分析及答案1. 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根据美国移民法,某甲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不符合移民条件,导致其绿卡申请被拒绝。

在诉讼中,某甲需证明其非法活动的情节轻微,且已改正错误,争取法官对其移民申请的同情和支持。

2. 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本案中,某甲需按照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

同时,某甲还需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诉讼活动。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美国财产法是关于财产权和责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并规定了权利和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财产法的概念、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概念美国财产法是指关于财产所有权、转让、保护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该法涵盖了不动产和动产等多个方面,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具体来说,美国财产法主要包括土地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二、财产权利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美国财产法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不动产的产权保护,确保其获得合法的财产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个人和企业对可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如车辆、家具、存款等。

美国财产法对动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转让、保管、保险和债权等方面。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个人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成果的权益。

美国财产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三、财产责任1.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美国财产法,个人和企业在使用、保管或转让财产时,应承担合理的责任。

如果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将由侵权方承担。

2. 租赁责任:在租赁场景中,租赁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租赁财产负有保管责任,并承担因失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3. 债务责任:美国财产法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债务的责任。

债务方需按时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关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四、相关案例1. Hawaii Co. v. The Hawaii Land Trust:该案涉及对土地的所有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土地归属于信托基金而非企业,强调了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2.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在这个知识产权案例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权。

法院判决三星需赔偿苹果公司损失,并禁止其销售相关产品,彰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

美国高官的财产公示!

美国高官的财产公示!

美国高官的财产公示!袁南生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廉洁从政的有效做法,素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

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

到了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如今,全世界已有约一半国家推行了官员申报并公示财产的制度。

限制官员滥用公权是社会的共识,采取信仰自律的自我防范意识是预防官员腐败的前端措施;建立官员及其家庭财产的申报与公示制度则是后端机制,它往往更有威慑力。

然而,要真正推行这项制度,却并不是说说那么轻巧。

我在担任中国驻苏里南大使的3年半时间里,苏议会围绕要不要和如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一直争吵不休。

苏里南朋友告诉我,关于制定这个法律的争论前后算起来有一二十年了。

这个执政联盟执政时,反对党联盟百分之百指责执政党腐败,吵着必须要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等到反对党联盟赢得大选,摇身一变成为执政联盟,原来的执政党成了反对党以后,新的反对党联盟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又吵着要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以遏制官员腐败。

苏里南朋友告诉我,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没那么容易。

2013年4月,我出任第十一任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得以随时有机会亲身查阅高官家庭财产。

相对于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来说,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并公示制度的时间不算长,也就30多年。

但同其他已建立起类似规制的国家一样,这一制度为美国政府和公众监督官员收入以及来源,为防范并惩罚官员腐败谋私,起到了很明显的积极作用。

谁是政府高官中最有钱的人今年5月15日,美国《侨报》一条关于奥巴马总统公布自己家庭财产的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条标题为《奥巴马总统家庭总资产最高达690万》的消息不长,不妨摘要引用如下:【侨报编译5月15日报道】奥巴马总统和第一夫人米歇尔去年所拥有的总资产在190万至690万美元之间,其中高达51.5万美元存在JPMorgan Chase & Co的支票账户中……他们以一种在财务和政治上稳健的投资组合进行财务投资,在该投资组合中主要为美国国债,他们的其他资产则放在银行储蓄及指数基金之中。

最新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精选

最新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精选

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美国安然公司舞弊案例(普通屏)

美国安然公司舞弊案例(普通屏)
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合同,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财务报表, 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合同签订得越多,账面数字和 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安然将此类合同及其他衍生工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未来期间收益计入本期 收益,但未充分披露其不确定性。
审计对舞弊的考虑
第 16 页
安然公司的造假手段
第7 页
美国安然 财务舞弊 案例剖析
一些记者提出了尖锐的问题, 杰弗里·斯基林一时语塞,陪同
人员不得不发出警告
审计对舞弊的考虑
郁闷写在脸上
第8 页
人物介绍
肯尼斯·莱—安然的董事长
• 1985年成立安然公司,在10多年 的时间里,迅速发展成为美国能源 业的巨头。
• 2004年6月底,第一次表态,自己 应该对公司的财务丑闻负责。
• 1986年到麦肯锡咨询公司工 作,被安然当时的总裁肯尼 斯·莱选中。
• 2006年10月23日,控告诈 骗及同谋诈骗罪成立,被判 24年零4个月的监禁。
审计对舞弊的考虑
第 10 页
安然公司的造假手段
① 安然复杂的企业结构 ② 安然控股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③ 安然的关联交易方式 ④ 安然的财务报表的问题
审计对舞弊的考虑
第 22 页
具体操作事件
美国安然 财务舞弊 案例剖析
“鱼鹰”信托基金以同样方式发行了24亿美元的债券,作为抵押的资产 包括安然在中美洲的天然气传输系统、 为欧洲电站设计的涡轮机组、在欧洲 各电厂中的股份以及其它能源资产。如果这些项目最终的价值超过了负债的 金额,安然可以得到“额外”的利润。由于这些资产和负债在安然的资产负 债表中都没有反映,这些“额外”的盈利 很可能给人们一种假象:安然用了 很少的资本就得到了很高的利润。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美国财产法是指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财产权益被视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核心组成部分。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自由转让和合同自由。

本文将就这些原则逐一进行论述。

一、产权保护在美国,产权保护是财产法的首要原则。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个人在其财产上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产权保护旨在保障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一旦产权受到侵犯,法律将保护产权人的权益,并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

美国产权保护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制度,它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努力和投资来获得和保护财产。

二、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是指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地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

在美国,自由转让原则对财产的买卖、赠与、租借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财产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决定交易条件和方式。

财产转让的契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受到双方自愿和诚实履行的约束。

自由转让的原则使得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三、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指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意愿得以通过合同来实现。

在美国,合同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条件。

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自由的原则使得各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和合作,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

总结起来,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自由转让和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保障了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自由,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产权保护确保财产不受非法侵犯;自由转让促进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繁荣;合同自由使各方能够依据自愿合作并约定权利和义务。

美国财产法的这些基本原则的坚守,为美国创造了繁荣和富裕的社会经济环境。

在美国当官不公布财产不行

在美国当官不公布财产不行

在美国当官不公布财产不行作者:短人来源:《华声·观察》 2012年第12期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文短人义正言辞敦促骆家辉公布财产的微博,着实摆了一个大乌龙,因为在美国,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其实是有法可依,不可不公开的。

骆家辉早就申报过财产,资产申报表显示,2010年其资产净值总额介于135.6025万美元至761.5999万美元之间。

他的个人资产共23项,总额介乎235.6025万美元至761.5999万美元。

骆家辉的资产在美国政府行政部门人员中位列第6。

2009年和2008年骆家辉的资产情况也同样有处可查。

类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不止骆家辉要做,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诸多官员都必须执行。

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政府伦理法案》,1989年又修订《伦理改革法案》,成为了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的内容很多很繁杂,主要包括:从联邦政府之外的任何来源得到的超过200美元的红利、租金、利息、资本利得以及它们的来源、种类和数量或价值,从非亲属收受的累积价值超过250美元的所有礼品,包括来源和礼品说明,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投资所得,任一时间对任何债权人负债超过10000美元的债务,本人主要住所除外,超过1000美元的房地产购置、出售或交换,超过1000美元的股票、债券、期权或其他证券的买卖或交换。

申报财产的对象并不局限于本人,配偶和受抚养子女的各种收益也涵盖在内,这就杜绝了官员本人财产寥寥,但亲属子女赚的满盆钵的现象。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启示作者:邹万平洪平平颜玲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03期内容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时间等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资料公开财产申报制度简介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在西方被称为“阳光法案”,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烈日法案”,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时间和方式对个人拥有的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数量、来源、支配情况向特定组织申报并接受监督,以证明自己担任公职期间所有经济收入合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开性及透明性一直被认为是治疗各种社会病,尤其是官员腐败的良药。

于是很多国家纷纷制定政府官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如美国于1978年制定并开始实施《政府道德法》。

联合国也积极地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有效举措向各成员国推荐,其在《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就认为,“规定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或定期提供简要情况,或公布应予报告的事项,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

”实际上,中国早在1987年就提出过财产申报的制度问题,1994 年全国人大正式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1月生效),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原有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在领导干部财产报告的适用对象、内容、程序、查阅、调查核实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添加了新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预防腐败,有效推动了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

中美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比较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及经验,财产申报制度大致包括六个基本要素:一是申报主体;二是申报内容;三是申报时间;四是财产申报的受理与审查;五是财产申报资料是否公开及其公开的程度;六是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需要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中美财产安全法律比较

中美财产安全法律比较

中美财产安全法律比较作者:刘琳来源:《世界博览》2014年第09期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在法律上就是财产的取得与安全。

财产安全就是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对自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自身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完全自主,不受任何人干涉,法律保障这份权利的安全。

很多人小时候或许会有这样的回忆,一群同学欢快地走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也可能在学校的操场上追跑打闹,这时,你发现在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张纸币或者一枚亮闪闪的硬币,于是飞快跑过去打算捡起来,总是有那么个同学扮演着“程咬金”,早你一步将其捡起,高高兴兴塞进兜里,这就引起了一段耳熟能详的争执,“这是我先发现的,是我的”,“是我先捡到的……”也许过了很多年,这些小朋友已经长大但仍然不明白纸币或者硬币到底应该属于谁。

实际上,这个争执反映出我们自身在准备获取财产的规则,是对期待财产权利的保护。

现在请读者不要往下看,回忆一下你是不是碰到过这样的事情,想一想到底属于谁。

皮尔逊诉波斯特案的启示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终审的经典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案”,那是1805年的一天,一个叫波斯特的猎人带着他的猎犬在野地上追猎一只狐狸,另一个猎人皮尔逊也发现这只狐狸,举枪射杀,然后迅速跑过去将它占为己有。

这两个猎人最终对簿公堂,波斯特将皮尔逊起诉至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要求获得这只狐狸,那么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到底谁拥有这只狐狸的所有权?结果法院判决波斯特可以将这只狐狸拿走。

皮尔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纽约州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判词认为皮尔逊是这只狐狸真正的主人。

当时的审理法官丹尼尔·D·汤普金斯(Daniel D. Tompkins)认为,案件中的诉讼标的“狐狸”属于无主物,只能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初始的财产权。

这名法官由于裁判得当,于1807年至1817年升任至纽约州长,之后自1817年至1825年又升任至美国副总统(总统为詹姆斯·门罗),可见,裁判一个案件对一个人的政治前途有多么重要。

中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比

中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比

下列礼品或馈赠不申报
按公平市价付款的、法律或合同规定可以接受的、 配偶和抚养子女接受的与申报人无关的、申报人 亲戚赠与的、遗赠及其他遗产、作为纪念的适当 小礼品、单位之间交往性质的报纸杂志、友好个 人或家庭给与的非商业目的的礼物、在国外由外 国政府或在国内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 提供的食、宿、乐补偿、本单位规定可接受的旅 行补偿。
法律责任
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 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 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 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 促其依规办理。若发现公务员有非法所得财产, 有关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剥夺非法财 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或令 其辞职,按贪污贿赂罪论处等处理。
概念界定
拥有一定权力、级别或具有特定职务或资 格的官员及其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 在该官员 任职期间及虽然离职但其职务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预防腐败的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 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 到首相的纳税清单。
中美公务员财产制度之公开程度比较
•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对内不对外,缺乏公开性。按 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只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其 财产情况只有接受申报的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 予公开。因此作为领导的下属、社会群众甚至其他领导班 子都不知情。在我国由于没有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再加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较短,对抑制官员腐败 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因此需要在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时予以落实。 • 则美国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采取的是有限公开原则,美 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分别对各自的财产 申报材料进行保管,为期6年,过后要将申报材料销毁。 但是如果某项申报材料涉及正在进行的某个案件的调查, 那么这项申报材料不能销毁。

官员财产申报阳光法案更新,以权谋私难上加难

官员财产申报阳光法案更新,以权谋私难上加难

官员财产申报阳光法案更新,以权谋私难上加难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是一个自从盘古开天辟地以来就争论不休的哲学问题,五大洲的圣贤哲人和平头百姓各有各的看法,很难说谁对谁错。

但是不管做什么事情,最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面,做好预案(这里拽一拽近年来官场流行的术语),以便防患于未然,补救有依据。

面对现代社会花样繁多的获利渠道,防止有权有势者私心膨胀,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谋利,就是立法机构的重要职责。

上个星期,《防止国会知情交易法》(Stop Trading on Congressional Knowledge Act, STOCK Act)由欧巴马总统签字生效,就是最新的一个例子。

2012年4月4日《防止国会知情交易法》经欧巴马总统签字后生效(白宫网站)STOCK法在国会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众议院是400比2票,参议院也只有3票反对,说明这个法案讲的应该都是普世常识(再拽半个流行语)。

但是在美国,不怕当官的犯事儿,因为有法律管着,有舆论照妖镜罩着,纸里包不住火,出了事该上哪儿上哪儿,该进哪儿进哪儿。

怕的是法律有漏洞。

这里讲究的是法治,有钱人雇有名的大律师,没钱人有不要钱等着出名的律师,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着想,法律至上,程序第一,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尽等着挑毛病。

所以虽然美国早就有反内线交易法、政府官员伦理守则、财产申报阳光法案等套在大小官员脑袋上的紧箍咒,但是还需要与时俱进(又来了),不断修订增改这些针对“性本恶”的条条框框。

这项新的STOCK法的重点有以下几项: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取私利;禁止内线交易;确认商品交易所法的修订条款;取缔国会和政府职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内线交易;加速金融交易报告程序;以及对任何与该法案相关犯罪失察的监管等。

虽然该法案重点针对的是国会议员和雇员,但是也涵盖行政部门需要填报OGE 278财产公示表格的官员。

这些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提名人或候选人;接受总统提名、等待参议院批准任命的官员(法官、外交官或薪级O-6级以下的军官除外);已经当选或被任命的高级官员,即总统,副总统,薪级表GS-15级以上的官员,军职薪级O-7级以上的军人,其他被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认定为相应于GS-15级以上的官员,行政司法官员,以及其他类似级别的官员。

辅导:美国财产法(7)

辅导:美国财产法(7)

在英美法系委托占有译为"Bailment",是指⾮财产所有者受财产所有者之委托对财产所实⾏的合法占有。

占有者不是财产的真正主⼈,⽽只是受财产所有者(bailor)的委托⽽代⾏保管,受托⼈(bailee)有义务照管该财产并如约将其送交财产的所有者。

委托占有分为三类: 1.完全为委托⼈利益(Sole benefit for bailor. i.e. "Take care of this for me whileI'm away.") 2.完全为受托⼈利益(Sole benefit for the bailee. i.e. Borrowing items.) 3.双⽅互利(mutual benefit of both parties. i.e. coat check) 上述三种受委托⼈的义务如下: A. 1: only for gross negligence B. 2: only for slight negligence C. 3: only for ordinary negligence D. Cases of misdelivery-split a. Majority- bailee strictly liable b. Minority- apply standard of care for the appropriate type of bailment. E. Involuntary bailments and finders a. A finder can be deemed a bailee of an item he finds, but most of the time finders will not be regarded as involuntary "gratuitous" bailees. Even in the case of finders, there is probably some benefit to the finder. b. A potential finder has no obligation to take a found good into possession, but if she does, she becomes a bailee to the true owner. 在英美法中,委托占有有三个构成要件:(1)委托⼈必须对所委托的财物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2)委托⼈必须将对所委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Exclusive Possession)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委托⼈;(3)受委托⼈必须⾃愿接受和控制所委托的财物,并且知道他有按委托⼈的指令归还该财物的义务,愿意承担对该财物的保管和控制的责任。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 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 《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其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② 参见王泽鉴: 《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72 页。 ③ [德]鲍尔 / 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0~71 页。陈永强: 《论德国民法上的物 权合意》,载陈永强: 《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89~190 页。
在适用部分履行理论时,现代法院基本上依 据三个要素来判断,从而认定合同已经订立并可 执行。这三个要素:一是价款,是否已经支付所有 或大部分价款;其二,是否已经占有财产;其三,是 否对土地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善。⑦但对于是否要求 这三个要素同时成立或只要其中一项或两项成立 就可以适用部分履行理论,法院则存在分歧。一般 而言,支付部分价款则不足以适用部分履行理论, 但如果支付部分价款这个要素和其他的一项或两 项要素相结合,则足以构成部分履行。但是,对于 交付占有和实质性改善这两个要素而言,每个要 素都可以单独作为表明当事人已经订立合同的判 断要素,其理由是 : 如果不存在买卖合同,他们基 本上不可能这样做。这种推理模式相似于大陆法上 的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认定“可推断的意思表示”, 如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第 37 条之规定,履行 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形式的欠缺。另外一种方法是适 用承诺禁反言规则,如果说买方基于对卖方承诺 的合理信赖而为完成交易作出了重大的举措,此 时若允许卖方主张不存在承诺的话,将会对买方 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故禁止 反言,合同可以执行。

终结财务丑闻解读美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终结财务丑闻解读美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终结财务丑闻解读美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终结财务丑闻?解读美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12-2 11:1新民周刊·汤云为上周,朱总理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演讲中"不做假账"的呼吁使我们再次联想到去年年底美国安然(Enron)公司会计造假事件。

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引发了一场针对会计、审计、公司治理、证券交易及其监管等问题的广泛讨论,人们开始意识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可能是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存在系统性的缺陷所致。

为此,美国总统亲自出马,使出撒手锏,要求美国各大公司发誓担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与此同时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加快了立法进程,从立法层面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亡羊补牢《法案》迅速出笼前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年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该《法案》又被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

在这五天之后,《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而正式生效。

时距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事发9个月、世通公司倒闭才几个星期,这次完成立法之迅速,在美国立法史上堪称罕见。

从中可见美国国会对安然公司等会计造假事件的重视以及美国当局对该事件处理之果断。

从中也可以看出,美国的立法体系毕竟比较成熟能够对影响社会、经济的重大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其效率之高不能不让人叹服。

美国新近发布的这个《法案》不仅反应迅速,而且涉及面广,其中与会计行业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主要规定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组成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准则及其规则的制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调查和惩戒程序,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审计独立性,主要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限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事先审批制度,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强制轮换制度的研究,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权,以及州监管部门的恰当考虑等内容。

要从美国财务危讥中汲取教训

要从美国财务危讥中汲取教训

要从美国财务危讥中汲取教训
李扬
【期刊名称】《审计观察》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1页(P11)
【作者】李扬
【作者单位】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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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美国法中没有动产不动产的概念,只是两者与大陆法系类似,译者将其如此翻译而已。
但是real property与personal property的财产分类,在美国财产法中却非常重要。
1.6 法律权利和衡平权利
法律权利,也有人将其译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指的是依据普通法和成文法产生的权利,衡平权利则来自于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大臣(chancellor)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产生的权利。
例如:甲是黑土地的绝对所有人,乙是其债权人,乙对甲的土地有一种权力,甲具有一种责任。甲付清了全部债务,这是甲就获得一种豁免,乙对土地无能力。
以上是《法律重述 财产法》对Hofeld教授意见的采纳。
美国财产法重视或者强调财产的各种权益,即上述各种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集合。
1.3.3 所有权资格(title)
权利:一个人要求他人为祸不为的法律诉求(claim)。与权利对应的是义务。
特权:一个人不受他人约束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自由。与特权相对应的是无权。
权力:一个人通过行为或不行为来改变一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其对应的是责任。
豁免:一个人当因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了法律关系时的自由,其对应的是无能力。
1873年,英国改革了司法系统,将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合二为一,在普通法院下设立衡平法庭。统一地适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
美国财产法中的信托、未交割的买卖合同均来自于衡平法;其他则来自于普通法。
所谓关于未交割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在签订财产(主要是土地)转让合同后,买方还没有付清合同款,财产转让书还在卖方手里。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还是卖方,但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归买方。衡平法的着名原则是衡平乃应当所为为实际所为(equity
另外财产的所有人对财产有处置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
1.2.3、私有制
1.2.4、国家
英国土地所有权都来自国王,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和武士。作为交换,这些贵族和武士就得在军事上尽忠于国王。至今,国家在理论上对土地还有一定的所有权,当一块土地无人继承也没有转让给他人时,这块土地就归还给了国家。
2.1.1 动产的概念及分类
动产通常分为两类:有形动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和无形动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Personal
property一词包含了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类,chattel一词则主要用于表述有形动产。在古代,奴隶也被视为chattel。
1.3、阿莫里对拾到的宝石有财产权吗?--美国财产权的内涵
1.3.1、案例1:阿莫里捡宝石案
该案发生在1722年的英国。关于拾得物被他人侵占。
法官认为,虽然拾得人对拾得物不具所有权,但是具有占有权,被告应当返还拾得物,或者赔偿损失。
这是普通法的原则之一。阿莫里通过先占而享有财产权,只要失主不出现,阿莫里的财产权就可以对抗无数人。
占有指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财产的一种权利。
占有权的认可方式:事实;法律结论。
占有权包括:
(1)在没有更优先的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继续其和平占有的权利;
(2)索回被非法侵占的财物之权利;
(3)向侵权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2.2.2 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通常由现今所有权拥有者提供由先前所有人或原始占有人所签署的转让书来证实。是一种权利资格,指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动产,就是土地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美国的不动产是real property,来自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程序real action,处理土地被他人不当占有的案子,土地可以返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动产是personal property,来自于personal action,处理土地以外的物的纠纷,这种诉讼中,所有人只能获得金钱赔偿,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1.6.2 普通法
普通法也称判例法,是英美法院在判例中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
美国法律系统里有一个专门用于研究判例效力的系统—西帕检索系统(Shepard)。
1.6.3 衡平法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非常教条化和僵化,许多人的权利得不到普通法院的保护,于是那些人就向正义之源的国王申诉,要求国王给予补救,国王就命令他的司法大臣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来处理这些申诉。于是发展出了衡平法系统。
占有和占有权可以和所有权分离,一个物只有一个合法的占有权。
1.4 财产权的取得
这里讨论的是财产原始取得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的生命期比较短,一段时间就消费掉了,对于动产的原始取得比较简单。原始取得一般属于生产者。
土地就不一样了,是永恒的,不动的,也不是由人创造的。因此,土地的私有财产权一定来自于一个主权实体。它一定是将大量的土地分给个人,允许其终身享用,然后收回重新分配。
土地是按照阶梯式的方式分封下去,国王下面是大贵族,大贵族再分封给小贵族,小贵族再分封给其他臣民。这就导致了英美土地制度的特点:每一块土地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该土地有不同的利益,除了国王之外,每一个人对该土地都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实际上国王也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1.7.2 美国早期的土地租佃制度
1.2、科恩的财产宣言—财产权、私有制和国家
科恩教授在1954年给财产权下的定义:
财产权只能由下列的标记所鉴明。对世上其他任何人:除非经我的许可,远离我的财产;对这种许可我既可以授予也可以保留。
签名:私人。
背书:国家。
1.2.2、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美国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世上的任何人都不得妨碍我的既定财产权利。我是租来的土地,我的占有权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
2.3 对野生动物的原始取得
2.3.1 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权利
美国不成文法在早期接受了罗马法的概念,认为野生动物属共有财产,非属任何个人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获得。
目前,共有12个人对该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利益或权力之争。
1.1.3、财产权和物权
上述案例中,约翰曾享有绝对所有权,他儿子享有未来绝对所有权,约翰的妻子享有二分之一的终身所有权,G享有因租赁而产生的占有权,F享有一种地役权,A享有一种受押权。这是美国财产权中的主要内容。这些权利的总和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
2.1.2 动产的特征
相对临时性,易移动性、被随身携带并随手转让性、易于变更及通常的损坏性。
2.2 动产占有权(possession)
动产的占有是动产法律中的一个首要问题。
2.2.1.占有权的基本概念
Possession一词的使用尚无明确界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不同案件或上下文来理解。表示占有行为、占有权,特殊情况下还表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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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property”,在美国财产法里,指的是与物相关联的人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用边沁的话说是一种“能够从物当中获得一种利益的期待”。
1.1.2、黑土地
亨利琼斯拥有一块土地,是在其父亲约翰那里继承来的。约翰去世时,黑土地的一半的价值抵押给A且债务没有偿清;约翰通过书面合同将黑土地卖给了B,双方同意抵押优先,但该买卖并没有完成。约翰写下遗嘱,黑土地的一半由约翰的妻子终身享有,然后转给他的儿子亨利。黑土地的四分之一留给约翰的母校,并委托给C来管理,另外四分之一留给D和E;D和E共同享有四分之一,先亡者的土地留给后亡者。F的土地与约翰的土地相邻,F一直取道约翰的黑土地上高速公路。G在约翰去世时以租赁的方式实际占有黑土地的一部分,租期五年。该租赁先于抵押和买卖。H,一家石油公司,根据租赁合同拥有在黑土地上开采矿产的权利,该租赁没有在县政府登记。黑土地未开发,政府的规划是将该区域划为居民区,B,购买土地是想开发为化学制品工厂。
美国土地在殖民时期,名义是英国王授予的,美国革命后,在最初的13个州里,州取代了原来国王的地位。不过这只具有理论意义,封建土地制度在美国几乎没存在过。但是美国人却继承了英国土地分封制度所带来的土地所有权可分割的法律传统,即一块土地可分为现在利益和未来利益并可由不同的人来分享。
2、动产(一)占有
2.1 动产的概念及分类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
1.7 英美土地制度的发展
美国财产法的核心是土地财产权。美国财产所有权的分割性和利益的多样性正式源自于英国封建土地制度。
1.7.1 英国的土地租佃制度
封建制度feudalism,既是一种国家制度又是一种土地财产权制度。封建feudal一词原意是国王下的臣民对国王所分封土地的占有(fieffeudumfeud)后来演变成今天土地所有权的概念(fee)。
1.3.2、财产权的要素
科利贝特说:有趣的事实是我们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耶鲁大学法学教授Wesley Hofeld将财产权分为四大对称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right and duty);特权和无权(privilege and
absence of right);豁免和无能力;权力和责任(power an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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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
[楼主] 2009-11-10 23:31:13 读书笔记,终于读完了。李进之等着:《美国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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