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50%;
2.其他离休人员和享受离休待遇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00%;
3.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30%;
4.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150%;
5.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孤身一人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抓准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重新核定,于7月15日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把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时发放到遗属手中(来审核时请携带上一次困难补助审核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为遗属提供生活上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政府为遗属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困难期。
这种援助可以通过直接对遗属发放现金、年金或者通过向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住房等实物形式实施。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就业扶持政策,为遗属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正常工资,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困难。
此外,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财政和法律援助,即政府可以为遗属提供专业的财务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家庭财产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最后,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改善健康状况,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政府为帮助遗属度过困难时期而提供的经济补助,涉及到现金援助、就业支持、财政和法律援助以及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
它是政府
行使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救助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方式。
遗属生活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希望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有时命运却会让我
们失去所爱之人。
当一个家庭中的一位成员离开人世时,留下的遗属往往会陷入经济困境。
为了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遗属生活补助制度。
遗属生活补助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向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的遗属提供经济援助的
制度。
这些援助可以包括生活津贴、医疗补助、教育资助等,旨在帮助遗属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遗属生活补助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
它不仅能够帮助遗属度过最
初的悲伤期,还能够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能够重新站起来,继续生活下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遗属,比如残疾或老年人,遗属生活补助更是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照顾和关爱。
然而,遗属生活补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资金来源的问题,政府或
社会组织需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这项制度,而这对于一些财政拮据的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其次是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些遗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助,需要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申请和审核机制。
综上所述,遗属生活补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制度,它能够帮助失去亲人的
家庭度过难关,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和关爱。
然而,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它能够真正帮助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遗属,让他们能够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和力量。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对于⽣活困难的⼈在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申请遗属补助,但是我们需要对于遗属补助有相关的了解。
那么,对于其中的补助标准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清楚是怎么回事。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遗属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作⼈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的,每⽉收⼊在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收⼊超过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1993年⼯资制度改⾰后的遗属,执⾏职级⼯资制的,包括职务⼯资、级别⼯资、基本⼯资、⼯龄⼯资和地林区⼯资补助;执⾏职等⼯资制的,包括职务⼯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资补助;技术⼯⼈包括技术等级⼯资、岗位津贴、奖⾦、技术补贴和地林区⼯资补贴;普通⼯⼈包括岗位⼯资、奖⾦和地林区⼯资补贴;在企业单位⼯作的其标准⼯资和地林区⼯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提⾼部分优抚对象等⼈员抚恤和⽣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件规定:从2008年10⽉1⽇起,提⾼优抚对象⽣活补助标准,提⾼后烈⼠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80元/⽉,农村430元/⽉;因公牺牲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25元/⽉,农村420元/⽉;病故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595元/⽉,农村405元/⽉。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能够进⾏申请遗属补助的⼈就是很重要的内容,才能知道⾃⼰能领取的标准是什么,最终才能知道⾃⼰能得到多少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背景困难遗属补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军人、公安干警、消防人员等职业的遗属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针对不同的遗属情况,需要制定不同的补助方案,以确保发放的资金达到最大化的效益,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将党和政府的关心渗透到每一个遗属的心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
方案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对象的遗属,制定以下的补助方案:军队遗属针对因军事冲突、部队演习等原因牺牲的官兵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预付购房款对于在部队所在城市或附近购房的遗属,发放一次性预付购房款,最高金额不超过遗属名下房屋总价值的50%。
2. 月度生活补贴对于自负盈亏的遗属,如无收入来源或经济困难,需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公安遗属针对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丧葬补贴对于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丧葬补贴。
对于因公牺牲警察、民警与辅警的直系亲属,按照最高标准发放适当的丧葬补助。
2. 优先替代安排工作对于遗属的直系亲属,如其本人符合警察、民警与辅警的招录条件,则可优先替代安排工作。
消防遗属针对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救助金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经审核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救助金具体额度由当地政府人民团体、战士基金等共同出资,优先协调提供。
2. 其他补助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遇难消防员家属的其他直系亲属,给予适当的孝悌补助和抚恤金。
实施针对不同遗属的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发放补助。
总结本方案为不同职业遗属提供了不同的补助方案,能够应对各种不同的情况,真正落实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管理制度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管理制度
(一)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以下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即:父母(包括养父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妻年满五十岁,或无固定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女婿(指独生女的女婿)生前供养的岳父、岳母亦可包括在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虽满十六岁但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学生,或者年未满十八岁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虽满十六岁但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学生,或者年未满十八岁无固定收入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二)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相应比例挂钩,所以每年市直XX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会进行调整,一般在6-7月份人社局工资QQ群会发布当年遗属调标文件。
发布当月内完成学校遗属生活苦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批工作。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那些失去家庭经济支持来源的遗属度过困难时期。
具体的补助条件如下:
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必须符合贫困标准,且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
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 遗属身份:申请人必须是已故家庭成员的合法遗属,包括配偶、子女或其他依法受扶养的家庭成员。
需要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 丧失主要经济支持来源: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已故家庭成员是其主要经济支持来源,且丧失该来源后无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
4. 不符合其他补助条件: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其他类似的生活困难补助,否则可能不符合资格。
5. 其他特殊情况:针对特殊情况,如因灾害、意外事件导致失去经济来源的遗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特殊渠道的评估。
请注意,具体的补助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申请。
建议申请人首先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下面为大家推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后,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
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2、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3、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其他有关规定: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本]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XX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 1979 46 7 3 33 3 1993 36 14 3 19 1980 2 2 1994 15 7 1 7 1981 6 1 1 4 1995 29 13 3 13 1982 24 9 3 12 1996 30 13 11 6 1983 6 2 4 1997 36 15 6 15 1984 14 5 9 1998 20 8 4 8 1985 16 4 1 11 1999 23 16 4 3 1986 30 14 16 XX 20 8 7 5 1987 14 7 7 XX 35 21 7 7 1988 17 10 6 1 XX 44 21 9 13 1 1989 25 11 14 XX 32 12 13 6 1 1990 23 9 14 XX 35 13 7 14 1 1991 32 11 8 13 XX 5 2 2 1 1992 24 16 8 合计 639 269 95 268 7 (二)截止XX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解决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及其遗属的困难,经研究,现将遗属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一、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
1.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每月抚恤金的补助。
2.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金的补助。
3.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情况,给予资助金的补助。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发放。
1.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由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
2.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救助金的发放时间为审批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将在每年的年初进行调整和公布。
三、其他事项。
1.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将由各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公布。
3. 对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将由各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以上就是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执行,确保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让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怀。
同时也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密切关注遗属的生活状况,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谢谢大家!。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事局
•【公布日期】1980.08.30
•【文号】国人工[1980]56号
•【施行日期】1980.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1980年8月30日国人工〔1980〕56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
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
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
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背景遗属是指被故人扶养、赡养或者抚养的人员,包括子女、父母、配偶等。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遗属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困难之中,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因此,制定一份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对于解决这些遗属的困难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对于处于困难之中的遗属进行帮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一个标准和参考,规范化遗属的补助标准,使补助资金得到更公正、更有效的使用。
申请条件1.遗属必须为享受国家抚恤金资格的对象。
2.遗属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条件:–生活无着落或住房困难。
–患有严重疾病,已经无法工作并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3.具有法律身份的遗属必须已通过法定代理人或法律途径办理离婚或撤销亲属关系。
行动方案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遗属的需要,设立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补助基金。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遗属的生活问题,包括住房、食品、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由有关单位根据申请者的需要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予以发放。
4.遗属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证明等。
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
5.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提供财务报告,以示公开透明。
发放标准根据申请者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住房:提供住房补助,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金额补助。
2.食品:提供食品补助,可根据申请遗属人数判定补助金额,每位遗属每月200元左右。
3.医疗:提供医疗补助,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
门诊每次报销不超过1000元,住院费用按病情给予不同补助。
风险预测本方案存在以下风险和挑战:1.针对遗属的需要需要逐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权益。
2.申请者中可能存在骗取补助资金等不良行为,需要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生活困难的遗属进行帮助的一种社
会救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并且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针对
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可以采取区域差异化的补助标准,以确保遗属在不同地区都能够得到适当的帮助。
同时,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变化。
其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
物价水平的
不同会直接影响遗属的生活成本,因此补助标准应当与物价水平挂钩,以确保补助能够覆盖遗属的基本生活费用。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还应当考虑遗属的家庭人口情况和生活水平,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最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还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
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以确保遗属得到的补助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总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
水平,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以确保遗属得到的补助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当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帮助遗属渡过难关,重建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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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
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
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
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
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
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2日•关键字:职工死亡案件简述: 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
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汪顺生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
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黄某及李某的家属向李某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合计9万余元。
之后,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相同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死亡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6年,上海市已出台了《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已被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替代,申请人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不同意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三、最后的结论性意见仲裁机构并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意见,因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仍旧有效。
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0-01-20鄂人[2009]7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
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
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书例文困难补助申请尊敬的农机局领导: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
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
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
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
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工考办))一)单位呈报资料1、在职前的工资批件;2、死亡证明;3、1993年前退休人员报93年工改表和历次增加离退休费批件等;4、户口或身份证;5、在校大学生校方证明;6、居住地证明;7、呈报表。
(二)经办人员审批事项审核各类档案资料,根据鄂人[2002]30号、鄂人险[1999]109号文件,确定金额与执行时间。
(三)承诺时间:随到随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00213【实施日期】19800213【章名】通知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