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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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发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小区。

根据案件材料,2019年6月15日晚上,王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张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动机据王某供述,其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积怨已久。

案发当晚,王某酒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4.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张某,手段残忍。

(2)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3)犯罪动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张某产生矛盾,酒后情绪失控,故意伤害张某。

(4)犯罪态度:王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在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和处罚。

2.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提醒我们,邻里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

3. 饮酒后避免冲动行为饮酒后,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容易引发冲动行为。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22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侦查,张某在2022年5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2年5月15日晚上10点。

2. 犯罪地点:某公司财务室。

3. 犯罪手段:张某利用公司员工李某的身份证,假扮成李某进入公司,趁机窃取了财务室内的5万元现金。

4. 犯罪动机:张某因欠债,急于用钱,遂起盗窃之心。

5. 犯罪后果:张某盗窃的5万元现金已无法追回,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窃取了某公司的5万元现金;最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盗窃的金额较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22年2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刺伤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 二审法院审理被害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重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2)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某与王某在同一小区居住。

某日,李某与王某因小区绿化带的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以及赔偿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蔡永杰事件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蔡永杰事件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工商管理董义宁 201011035039案例:2011年9月19日早晨,广州市民蔡某到广从路华德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一穿加油站工作服的人员正在追赶一挎着包的男子。

蔡某以为发生抢劫,便开车追赶“劫匪”,不料将“劫匪”撞死。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撞的人并非“劫匪”,而是加油站的经理,追赶的人实为精神病发作。

问:对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蔡某将人误当作劫匪撞,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假想防卫。

是由于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蔡某将被患有精神病员工追赶的经理当作是劫匪,误以为发生了一起劫案,而主动拦截和正当防卫,符合假想防卫的条件。

通过查找新闻,我收集了更多相关此案的资料。

本案例中的主人公蔡某名为蔡永杰,案例额发生当天早晨,他开到加油站时,听到外面很吵,又听到有人大声呼叫。

蔡永杰回忆说:“我看到,从加油站的收费处门口飞快冲出一名男子,他身穿便服,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挎包,一路狂奔。

后面跟着一个穿油站制服的人,在后面追他,边追边喊。

这时听到旁边人喊:‘这么早就有人抢劫。

’”恰巧,拿包的男子刚好跑到蔡永杰车前,蔡永杰于是开车去拦截他,好让油站工作人员抓住他。

“没有想到,他跑得很快,我追得也快,瞬间发生了碰撞,就压到他了。

”蔡永杰说,他下车后拨打了110。

蔡永杰说,他撞倒人后,油站其他员工将后面追赶的人抓住,并用绳子绑起来。

他后来听说,在后面追赶的人是精神病患者发病,而被撞的人是油站经理,并非“劫匪”。

油站经理被送医治疗途中,因伤重去世。

可以确定,蔡永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但要讨论蔡永杰的假想防卫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假想防卫如果存在主观过失,则要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如果防卫行为过了一定限度,则要以故意伤害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防卫行为也没有过一定限度,则只能以意外事件处理,不构成犯罪。

从蔡永杰描述当时的情形,并有旁人喊“这么早就有人抢劫”来看,蔡永杰无法预见这个人不是劫匪,所以,他的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他的追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为之,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实际窃取了财物,属于既遂形态。

3. 刑法适用(1)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使用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且未入户盗窃、扒窃,故不属于加重情节。

4. 刑法适用问题(1)盗窃罪的定罪问题: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其定罪正确。

(2)盗窃罪的量刑问题: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符合刑法规定。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

法律案例刑法分析(3篇)

法律案例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

2019年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3)张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量刑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结合本案,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六、总结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一、案例一:“迷糊的防卫者”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张三晚上在一个小巷子里走,突然感觉背后有动静。

他一回头,借着微弱的月光,模模糊糊看到一个人拿着个类似棍子的东西朝他冲过来。

张三心里一慌,想都没想就从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朝着来人刺了过去。

结果呢,冲过来的人是李四,李四其实是个盲人,他手里拿的是导盲棍,他只是因为听到有动静,想过来问问是不是有人需要帮忙。

这一下,李四被刺成重伤。

这里面就涉及到刑法总论里的正当防卫问题。

从张三的角度看,他以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毕竟大晚上的,突然有人拿着东西冲过来,他有这种反应好像也能理解。

但实际上呢,根本就不存在不法侵害。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假想防卫的情况。

在刑法里,对于假想防卫,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

张三虽然不是故意去伤害一个无辜的人,但他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的严重后果,他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过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他当时的主观认识情况等因素,毕竟他也不是无缘无故就动刀子的。

二、案例二:“失控的司机”王五是个货车司机,这天他开着车在公路上行驶。

突然,他的刹车失灵了,车子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往前冲。

前面正好有一个集市,人来人往的。

王五当时就慌了神,他一边拼命地按喇叭,一边试图控制方向盘躲避人群。

可是,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几个人,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惨剧。

这个案例在刑法总论里就涉及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从表面上看,王五的车失控了,他好像没办法控制这个局面。

但是呢,我们要仔细分析。

如果王五在出车前没有按照规定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那他就存在过失。

因为他有义务确保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安全的。

但如果他按照规定检查了,而且刹车失灵是因为一些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比如某个关键零件突然毫无征兆地断裂,那这种情况就更倾向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果是过失导致刹车失灵从而发生事故,那王五就要为他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交通肇事罪等指控。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doc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doc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一、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

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

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

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

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

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

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

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

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

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

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

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

方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

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

”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

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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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

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

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

高建生不让动。

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

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

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

(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

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解析】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
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

案例4: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

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

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
【解析】盗窃枪支罪必须要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才构成盗窃枪支罪。

在本案中,并未认识到提包内有枪支,因而主观上不存在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该罪。

案例5: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

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

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

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
【解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

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

案例6: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

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

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

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

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

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

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

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解析】关于本案定性,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某见自己女儿倒在地上,怀疑是站在旁边的4岁小孩杨某所为,一气之下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致使杨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阶段,当陈某进猪舍,好象看见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为了杀人灭口,陈用石头猛砸杨的头部,又用磨石压在杨的身上。

这是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但这时杨某已经死亡。

陈某误把尸
体当作活人加以杀害,这是一种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案例7:被告人郭春玲生下儿子吴昊之后,1993年2月,其与吴志成的关系开始恶化,同年10月吴离开郭春玲母子去向不明。

尔后,郭春玲又失去工作,生活困苦,经多方寻找吴志成均无结果。

1994年12月3日上午,郭春玲领着吴昊到深圳市一建公司寻找吴志成未果,自觉生活无着,无力抚养儿子,便萌发了让儿子给汽车撞死后自寻死路的念头。

当天上午11时许,当郭春玲带着吴昊行经红岭中路“大家乐”门口街道时,断然将吴昊推向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汽车,致使吴昊被撞伤。

郭春玲当即与他人一起将吴昊送到医院抢救。

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昊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挫伤,属轻伤。

案发后,郭春玲能主动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

至本案判决时,被害人吴昊已经痊愈。

问题:本案被告人郭春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怎么对其量刑呢?
【解析】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春玲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郭春玲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基于以上量刑情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于1995年5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春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8: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

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

【解析】被告人杨某前后所犯的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为诈骗罪,后罪仍为诈骗罪,后罪距离前罪没有超过5年,因后罪数额巨大,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些条件均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但杨某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后罪,这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因而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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