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印度教种姓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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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印度教种姓关系的变化
朱明忠*
【内容提要】近代以来,印度教原有的种姓制度和等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1947年独立以后,印度政府制定的新宪法和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更进一步加速了种姓关系的转变。种姓制度和种姓关系的这种变化,正是传统印度教走向现代印度教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印度印度教种姓关系变化
近代以后,伴随着英国殖民统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也逐渐传入印度。无论新的生产方式,还是新的思想观念,都对印度传统的生产方式、社会体制和思想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从而使印度教原有的种姓制度和等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1947年独立以后,印度政府制定的新宪法和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更进一步加速了种姓关系的转变。种姓制度和种姓关系的这种变化,正是传统印度教走向现代印度教的重要标志。
一、独立后贱民地位的改善
在独立之前,国大党就把解放贱民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1920年,国大党正式把“取消不可接触制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写入了党纲。在国大党的领导人中,甘地不仅坚决主张改善贱民的社会地位,而且还亲自领导贱民进行过反对种姓歧视的斗争。除甘地之外,其他领导人也对解决贱民问题十分关心。例如,尼赫鲁就曾明确表示:“我将把根绝种姓制度摆在最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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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位置上。”①
独立以后,成立了以尼赫鲁为总理的国大党政府。为了消除印度社会中的种姓压迫和种姓歧视现象,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尼赫鲁政府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这方面,最耀眼的事情就是印度新宪法的制定。1947年8月29日,印度政府成立了七人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时任法律部长的贱民领袖安培德卡尔为首。1949年11月26日,新宪法草案在印度制宪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定于1950年1月26日起生效。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安培德卡尔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称他为“印度宪法之父”。这部新宪法不仅代表着印度各族人民的意愿,而且也体现出广大贱民的心声。
新宪法的序言庄严宣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人人平等的精神,体现在宪法的各种具体条款之中:
例如,宪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贱民制,并禁止在任何方式下实行贱民制;任何由于贱民制而产生的剥夺人的权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应依法惩处。”
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可以种姓为理由限制任何公民应有的权利,如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的出入,以及公共水池、浴场和道路等的使用。”这一条表明,贱民作为国家的公民,有权出入任何公共场所,有权使用任何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不可接触之缘由进行干涉。
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上,不得以种姓等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公民。”这一条说明,无论是贱民还是低种姓者,都有权担任政府公职,任何人不能歧视。
1955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宪法有关维护贱民权利的条款,政府还制定了《惩办侵犯贱民尊严法令》。这个法令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凡阻止贱民进入公共场所的,将判六个月监禁,或处以50卢比的罚款;对那些不为贱民提供服务的商店,政府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政府应加重处罚。
新宪法明确宣布废除在印度实行了几千年的贱民制度,并且制定了许多具体条款和法令来维护贱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印度教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独立后印度新生政权在社会改革方面所取得的一大成就。由于宪法废除了“不可接触制度”(即“贱民制度”),因此就不能再使用“不可接触者”或
①S.戈帕尔主编:《尼赫鲁选集》,德里,1980年,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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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这样的称呼,而如果有人再故意使用这样的称呼,就被判定为违法。此后,在政府颁布的各种法律中,都以“表列种姓”①取代“贱民”的称谓。随着宪法和各种法令的实施,原来印度社会中最受歧视的数千万贱民的合法权利,就真正有了法律的保障。
在政治权利上,贱民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宪法实行“成人普选制度”,这一制度使各阶级、各种姓的人在政治地位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贱民和低种姓者以平等的身份参加选举,但是由于他们在人数上占有巨大优势,他们就成为印度选举中一股最重要的政治力量。
为了保证贱民有权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政府的管理工作,新宪法还实行了“保留制度”。所谓“保留制度”,就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在人民院中各邦的立法会议中均为贱民和低级种姓保留一定的席位;同时,在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中也为他们保留一定的名额,以保证他们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留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贱民和低种姓者的政治权利。例如,在1952年的人民院选举中,人民院共有479个席位,就为表列种姓保留了70个席位;在1962年的选举中,人民院共有488个席位,其中为表列种姓保留了76个席位。这些数字表明,独立以后贱民的政治地位显著提高。
在经济方面,广大贱民的境况也有很大的改善。印度政府在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柴明达尔制,规定了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改革了租佃关系、组织互助合作社等等。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作为佃农的贱民和低种姓者。他们获得了土地,在政府帮助下组成了合作社,在经济地位和收益上都有明显的提高。另外,政府在执行发展经济的五年计划中,每年都拨出一定的款项来改善贱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如帮助他们打井、修建水渠、修筑道路、开办训练班、培训青年人掌握各种谋生技能等。这种扶贫拨款,每一个五年计划都有所增加。在第六个五年计划中,中央政府专门用于贱民的扶贫款项就达50亿卢比。
在教育方面,贱民地位的改善更为突出。原来的贱民大多数是文盲,他们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独立以后,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解决贱民子女教育
251①“表列种姓”称呼的来源:20世纪30年代,由于印度民族自治运动的高涨,英国殖民当局被
迫做出让步,不得不给予印度人更多的参政权力。1935年,殖民当局颁布的《印度政府法》,计划建立一种联邦体制,并给予各邦更大的自治权。该法案规定,要为那些被视为“贱民”的被压迫阶层,在政府各级部门担任公职保留一定的席位。为调查和统计哪些种姓属于“被压迫阶层”,就做出各种表列,并向社会公布了相关的表列。列入该表中的种姓(贱民种姓),后来就被统称为“表列种姓”。从此,就有了“表列种姓”的名称,它就是贱民的一种不带社会歧视的称呼。独立后,印度政府继续延续对“表列种姓”在政府任职、教育和就业等方面保留名额的做法。